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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犯罪心理学论文优秀范文欣赏(共4篇)

2023-12-08 06:4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第1篇:对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思考


  一要明确犯罪心理学学科性质与定位。犯罪心理学研究既要为刑事科学以及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犯罪的预防提供着心理科学的理论依据,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着具体的方法与技术,同时能够在刑事司法中具体的方法、技术体现,并能够应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以及罪犯心理和行为的矫治等环节,使其兼备了学理和具体方法、技术两个方面的功用。从以上犯罪心理学的功能看,犯罪心理学应该是刑事科学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是刑事科学中的一门实际应用学科,是介于刑事科学和心理科学之间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必须明确其学科性质和定位,大力增强基础理论研究与提高学科理论水平,加大研究与解决实际应用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使犯罪心理学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研究解决犯罪及司法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上下功夫,从而发现与探索新问题与新方法,不断开创新领域,充实和丰富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研究。


  二要掌握犯罪心理学研究发展方向。犯罪心理学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犯罪心理学研究越来越注重犯罪心理学研究结果的应用性和普遍适用性,强调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不但应具有较高的内部效度,还应具有较高的外部效度。其研究方式、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手段也不断体现科学性的特征。正逐渐形成完整的、独特的犯罪心理学学科体系与专门的研究方法,系统化的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知识结构已有雏形。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应用,如果脱离应用就毫无价值,就失去自己生存的价值,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不能搞理论上玄而又玄的所谓“创新”,甚至出现连专业人士都看不懂,既不需要实证、又无实用价值的空谈理论。因此,犯罪心理学应该向以下几个方向发展:一是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中开展犯罪心理学研究;二是开展犯罪心理学方法论的研究;三是总结回顾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和几次争鸣的意义;四是以应用为本,以服务于司法实践为目的,选择自己的研究方向和课题;五是加强犯罪心理学基本理论的建设,夯实理论基础;六是加强对现实犯罪问题的心理学研究,使之紧密联系实际;七是加强对犯罪侦查心理、犯罪人心理矫治、犯罪心理预测的研究。


  三要增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综合性研究。近几十年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成果表明,犯罪心理学学科不能够完全准确地解释和预测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现象的发生及其规律,必须在犯罪心理学研究基础上,综合运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其他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主要方法开展研究,才能对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活动的规律释义明晰。因此,犯罪心理学必须增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综合性研究。一是加大对犯罪心理学与心理学领域内的各分支学科的交叉协作研究,从各分支学科角度去分析讨论罪犯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矫治的措施和方法,让犯罪心理学融入到心理学各分支学科间形成的动态化体系结构中,达到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目的,从而促进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二是增强犯罪心理学与心理学领域外的诸学科的交叉协作研究。


  四要增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多元化与现代化研究。当前犯罪心理学研究方法逐步走向科学,并不断完善,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也应该走向多元化。一是运用多种方法研究和分析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现象的发生和发展规律;二是在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研究中采用科学的实验设计;三是注重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两类研究方法结合起来。同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犯罪心理学研究手段和技术越来越先进,犯罪心理学研究也要融入现代化,譬如录音、录像、照相设备以及各种专门的现代化研究仪器,信号发生器、面部表情测试仪、自动记录仪、眼动仪、测谎仪等都可以为犯罪心理学研究服务。


  作者:李艳萍

  第2篇:犯罪心理学教学之改革与创新


  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犯罪心理学课程被各大高校广泛开设,一些学校还将其作为刑法学或应用心理学的一个研究方向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除了将犯罪心理学作为必修课的专业和高校之外,由于受一些影视剧或社会宣传的影响,其他专业和其他高校的学生往往对犯罪心理学课程也抱有很大的兴趣,因而选修这门课程的学生数量较大。为了确保学生在犯罪心理学的学习过程中学有所获,我们有必要准确分析犯罪心理学教学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并实施有针对性的教学改革和创新。


  一、犯罪心理学教学的现实问题


  (一)课程地位不明


  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犯罪心理学并不是在所有的高校均有开设,大多只是在一些公安、政法院校开设。在实践中,犯罪心理学通常作为法学、侦查学、心理学等专业学生的选修课程,即使是在专业性的公安、警察院校,该课程也大多被设置为选修课程。在具体的学科归属上,有的学校将其归于刑法学之下,有的学校将其归于心理学之下,还有的将其归于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之下。由此导致的问题就是:犯罪心理学究竟是应当作为选修课程还是作为必修课程开设?是应当作为所有高校的课程还是作为部分高校的课程开设?学生往往只是将其作为获得学分的手段,因而犯罪心理学的课程地位不明,在具体定位上也显得不够明晰。


  (二)授课学时偏少


  据笔者统计,在犯罪心理学作为选修课程的高校中,其授课学时大多为30至40学时之间。例如,西南政法大学为30学时,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为36学时,西南大学为36学时,山东警察学院为34学时。但是,犯罪心理学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犯罪心理学绪论、犯罪心理形成论、犯罪心理类型论、犯罪心理防治论等几大方面,如此庞杂的内容,要在较短的学时之内实现有效教学是比较困难的。


  (三)综合知识欠缺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交叉学科,与很多学科都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1]尤其是与刑法学、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关联十分密切。但现在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无论是教材的编写人员还是课程的讲授人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综合知识欠缺的问题。例如,就教材编写人员而言,现有大多数犯罪心理学教材都是由某一个学科的专业人员所编撰,很少有多学科专业人员共同编写的犯罪心理学教材,由此导致教材内容对部分学科知识的运用不够。例如,由心理学专业人员编撰的教材,往往对其中的刑法学、犯罪学等知识的掌握和运用不够;而由刑法学专业人员编撰的教材,则存在对心理学知识掌握不够的问题。在犯罪心理学的教学过程中,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由于教师往往都只熟悉某一学科的知识,很少能够掌握多学科知识,由此导致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自己不熟悉的知识领域很难深入展开。


  (四)教学方法单一


  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是提高教学效果的重要保障。对此,1964年3月10日,毛泽东在《群众反映》上批示:“现在学校课程太多,对学生压力太大,讲授又不甚得法。考试方法以学生为敌人,举行突然袭击。这三项都是不利于培养青年们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的。”[2]受制于课时少等方面的因素,犯罪心理学的教学方法主要还是停留在教师讲授这一传统的模式上,教学方法显得比较单一,学生参与度不高,其趣味性得不到充分展示。


  (五)实践关注不够


  犯罪心理学关注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与预防矫治,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现有的犯罪心理学教学往往偏重于对基本理论的介绍,而缺乏对实践的关注,正如有学者所说:“现有的犯罪心理学的内容,完全偏重于理论说教,而对实践应用性内容的研究不够。”[3]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在教材内容中,理论部分的内容占据半壁江山,鲜见结合具体案件予以专门分析的论述;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把重点放在对基本理论的介绍和阐述上,考试时也主要是对相关理论、概念、特点等方面的考查,即使在教学过程中引入相关的案例,也往往因为缺乏扎实的实证调查研究而留于肤浅。对实践问题的关注不够,其直接后果就是学生仅仅将该课程作为获得学分的手段,而未能认识到该课程在实践运用中的巨大价值。


  二、犯罪心理学教学的首要任务


  (一)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案件,如马加爵案、法大弑师案、药家鑫案等,之所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除了案件本身造成的重大影响之外,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那就是犯罪人身份的特殊性,他们都具有大学生的身份。大学生的身份原本是与智慧、人才等联系在一起的,但这些案件中的大学生却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不由得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反思。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他们缺乏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心理。事实上,大学生由于正处于人生成长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表现为身体上的成熟与心理上的稚嫩这一矛盾。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大学生的心理问题较为严重,以至于有学者说:“当代大学生是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高危人群。”[4]如果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其结果就可能演化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犯罪心理学教学中要树立这样一种理念,即相较于对具体知识的掌握,让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更为重要。犯罪心理学教学的首要任务就在于,让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


  (二)防止学生的犯罪被害


  犯罪行为的实施会给被害人带来极大的伤害。通过犯罪心理学的教学,要让学生知道促使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外因素以及犯罪心理形成与发展的过程,进而在学习生活中学会与他人友好相处,消除犯罪心理形成的外部因素,避免自己成为犯罪的侵害对象。同时,由于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被害人,因而通过对犯罪心理学的学习,也要让学生在面对突如其来的犯罪行为时能够理性、冷静、机智地应对,积极促使犯罪人心理的良性转化,避免因犯罪心理恶性转化造成的更大损害。


  (三)防止学生的不良行为


  通过犯罪心理学的学习,要让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心理,在面对困难、挫折以及与他人产生冲突时,能够积极应对,而不是转化为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这在当前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更具现实意义。当前,由于就业压力等方面的原因,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要面临着诸多的压力,有的大学生由于不能理性面对困难和挫折,轻率地实施犯罪行为,给自己、家人、他人和社会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为此,我们要通过犯罪心理学的教学,让学生理性面对困难和挫折,用合法、合理的行为去满足自己的需要,避免实施违法行为乃至走上犯罪道路。


  (四)服务犯罪防控的需要


  犯罪心理学直接关注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规律,对于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学习犯罪心理学的学生,尤其是政法、公安类专业院校的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大多要参与到犯罪防控工作中去,而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5]因此,犯罪心理学教学要面向实践,服务于犯罪防控的现实需要,要通过犯罪心理学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知识,为将来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特别是从事犯罪防控工作提供理论指导。


  三、犯罪心理学教学的改革建议


  “作为一名大学教师,不仅要知道教什么,还要知道怎样教。”[6]为了更好地发挥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提升教学效果,我们应当结合犯罪心理学的教学目标和任务,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新方法。为此,笔者拟就犯罪心理学教学提出如下具体的改革建议。


  (一)重视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被广泛地运用于法学、医学、管理学等专业的教学活动中,它能够促进学生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法学教学活动中,案例教学法不仅为教师所青睐,也为学生所广泛认同。作为直接关注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的犯罪心理学,在教学活动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原本是自不待言的问题。但事实上,无论是教材还是授课内容,现有的犯罪心理学教学在案例运用这一问题上都还存在诸多不足,其原因固然有授课教师自身的原因,比如大多数授课教师均缺乏实践经验,对真实的犯罪案例了解不够。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实证研究的匮乏使得教师对真实案例的掌握面临诸多现实困难,特别是一些具有犯罪心理分析价值的重大典型案例,往往由于案件管理、保密等方面的原因而无法为教学研究人员所接触。由此导致的问题就是教师虽然能够在教学活动中意识到案例的重要性,但受制于客观因素而只能粗枝大叶地选择一些案例,对案例细节的把握不够,对案情的深度挖掘不够,因而导致相关的分析停留于宏观和抽象层面,缺乏深入细致的阐释。为此,在犯罪心理学的教学活动中,要重视对案例的运用,尤其要积极倡导实证研究,从而掌握案例的全貌和细节,使案例分析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重视影视素材的运用


  “法学教育内容的多元性决定了法学教育方法的多元性。”[7]除了常用的案例教学方法之外,在犯罪心理学的教学活动过程中,还应当重视影视素材的运用。其原因在于,相较于直接的语言表达,影视素材给学生的印象更深,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一些著名的影视如《沉默的证人》、《沉默的羔羊》、《罪恶迷途》等虽然具有艺术夸张的成分,但是其所揭示和反映的问题完全可以作为犯罪心理学教学的素材。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先安排学生在课余时间观看相关影视剧,之后在课堂上就其中的犯罪心理学问题进行讨论;也可以在课堂教学的进行过程中,穿插部分经典的影视片段,强化学生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当然,影视素材的运用只能是作为教学的辅助手段,教师不能以影视素材的播放代替讲解,更不能将之作为科学知识与犯罪心理学和影视刻画的犯罪心理学等同视之。


  (三)重视学生的参与


  在教育活动中,教师和学生是两个最关键的要素,是教育活动的参与主体。“在高等教育实践中,培养与激发大学生学习动机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调动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之真正实现自主学习。”[8]在犯罪心理学教学过程中,也要特别重视学生的参与,让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其实质在于激发学生认知的内驱力,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好奇心。为此,犯罪心理学教学就不能只是教师一人唱独角戏,而应该通过案例讨论、心理剧等形式,让学生参与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和讨论。特别是对于一些新近发生的社会热点案件,学生往往抱有极大的兴趣,教师要善于发现和挖掘其中的犯罪心理学知识,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如此才能保证学生对教学活动充满兴趣并随着教师的引导而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去。


  (四)重视多学科知识的运用


  犯罪心理学是典型的交叉学科,其所涉及的学科庞杂、内容繁多,其中,“心理学,尤其是现代心理学,研究内容非常广泛,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9]而法学也涵盖了刑法、侦查学等具体学科的知识。例如,对同一个案例,如果仅仅从刑法学、犯罪学等角度去认识,就会显得比较单薄甚至枯燥,但如果能够借鉴教育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的知识,则会使教学效果得到明显提升。因此,要提升犯罪心理学的教学效果,就必须要重视多学科知识的运用。这就要求教师要提升和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除了对心理学和刑法学知识要有较为精准的掌握之外,还应当广泛了解侦查学、痕迹学、社会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从而提升自身的知识储备水平。在教学活动中,教师要善于发现分析问题的不同角度,努力运用不同的学科知识去分析犯罪心理学问题。


  (五)改进考查机制


  考查是所有本科教学活动都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从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来看,犯罪心理学的考查无外乎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和提交小论文这几种形式。但闭卷考试实际上还是典型的应试教育模式,对学生理解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考查不到位;而单纯的开卷考试往往又会使学生不重视相关知识的学习,考查有流于形式的可能;提交小论文固然能够引起学生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对于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思辨能力有着积极意义,但由于犯罪心理学课程大多开设于低年级,很多学生对撰写论文的基础知识尚且不了解,其结果就是不少学生在没有认真思考的情况下胡乱粘贴、复制他人的论文,完全失去了教学考查的意义。针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应当改进现有的犯罪心理学教学的考查模式,坚持平时考查和期末考查的统一。平时考查重在考查学生的思考能力和理解能力,可以采用提交案例分析报告、影视剧观后感或者直接进行课堂讨论等形式来实现;期末考查重在让学生形成对本学科的基本认知,掌握最基本的理论知识并能够具体运用,可以选择多种题型进行考查,其中开放式题目或者主观题不应少于60%,而且至少要有一道案例分析题。通过这样的考查方式,能够很好地实现犯罪心理学教学的目标和任务,提升犯罪心理学的教学质量。


  作者:胡江

  第3篇:犯罪心理学学科发展


  犯罪心理学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


  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一、学科历史


  犯罪心理学一词最早出现于1790年德国人明希编写的《犯罪心理学在刑法制度中的影响》;而最早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是1792年德国人绍曼编写的《犯罪心理学论》。


  18世纪末19世纪初形成了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第一个活跃期。


  在龙勃罗梭实证研究的带动下,19世纪末出现了犯罪心理学的第二个活跃期。


  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建立和发展,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韵。


  犯罪心理学或称为罪犯侧写,起源于1940年代时,当时的美国战略情报局要求精神病学家威廉·兰格侧写阿道夫·希特勒的心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英国的精神病学家利昂内尔·哈瓦特在英国皇家空军中工作,侧写了一串纳粹的高级战犯可能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以期能由一群被俘的士兵和飞行员中找出他们。


  19世纪后期的欧洲,生产力迅速发展,从而促进了自然科学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新兴的学科,如人类学、人体解剖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同时,由于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犯罪率急剧上升。因此,具体提示犯罪行为原因、心理机制、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从而提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径,就成了当时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心理学逐渐形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


  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K·埃宾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犯罪心理学纲要》。这本著作主要从精神病态的角度研究犯罪人。1889年,奥地利的检察官和犯罪学家H·格罗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一书,着重研究犯罪者的人格。这两本专著的问世,标志了犯罪心理学的诞生。


  1950年代时,美国精神病学家布鲁塞尔精确地侧写了恐怖份子攻击纽约的不寻常心理状态。


  最快速的发展出现在联邦调查局在匡堤科开了联邦调查局学院之后,此一学院导致了全国研究暴力罪行中心和暴力犯罪执导系统的建立。其原初的想法是想建立一个可以找出许多无解的重大犯罪之间关连性的系统。


  在英国,大卫·康特博士是于1980年代中期指导警方侦探侦办已犯下一连串重大攻击行为的罪犯的一位先驱,但康特博士看到了“罪犯侧写”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做为一个心理学家的主观、个人看法之下。他和一位同事创立了“调查心理学”这一词,并且开始尝试以他们认为较科学的观点来逼进此一主题。


  二、国内情况


  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只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却由来已久。我国古代的史书上早就有探讨犯罪心理问题的记载。


  公元前11世纪,周公旦就曾对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动机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关于人性善恶的论战,其实就是对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讨。孟子认为人皆有“恻隐”“羞恶”“是非”之心,有些人之所以干坏事,是因为受环境的影响。他说:“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荀子则认为,人生来就有“好利”“疾恶”“好声色”的不良本性,只有“师法”,即进行遵守礼义法度的教育,才不会作恶。


  西汉初期,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说,认为“圣人”天生性善;“斗筲之徒”天生性恶;“中民”则既可为恶,也可为善,关键在于对其是否进行教化和以刑罚威胁。可见,我国历史上许多政治思想家和学者已有关于犯罪心理的精辟见解,只是未能形成一门专门的学问。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尽管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犯罪思想的探讨,其历史比欧洲早得多,内容也更为丰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20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人中国。当时我国有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学著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著作。同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一样,从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缓慢地发展着。建国以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度曾将心理学视为伪科学,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学一直没有得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学才与心理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开始复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


  我国许多心理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学工作者、青少年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译出版和撰写出版了几十种犯罪心理学教材和专著,以及不计其数的研究报告和论文。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学校从1979年的几所政法院校发展到全国各地的几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学成为心理学各门支学科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之一。


  三、学科发展


  20世纪以来,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学者逐渐增多,许多心理学家也加入了研究犯罪心理的行为。精神分析学的创始人s·弗洛伊德认为,性本能的冲动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他指出,人的意识由本我、超我和自我三个部分组成。本我代表与生俱来的欲望冲动,按“快乐原则”活动;超我代表社会道德标准,按“至善原则”活动;自我则对本我和超我进行协调,按“现实原则”活动。


  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自我对超我的依从力减弱,而趋向于本我的结果。他还认为,成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幼儿时期原始的、非道德的性冲动复活了起来。


  美国精神病学家W·希利和他的妻子A.F.布朗纳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多年的研究,于1936年提出了“情绪障碍理论”。他们认为,违法犯罪行为是“不能得到满足的愿望与欲求的表现”。当年轻人的愿望和欲求长期得不满足,就会产生深刻的情绪问题。长期存在不满情绪就会导致年轻人采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求得代偿性的满足。


  美国犯罪学家E·H·萨瑟兰1939年在他所出版的《犯罪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不同接触理论”。这一理论认为:(1)犯罪行为是由学习得来的。(2)犯罪行为是通过与他人交往的过程而学得的。(3)犯罪行为主要是在与个人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学习得到的。(4)犯罪行为的学习内容包括犯罪方法技巧、动机、态度、理由等。(5)在犯罪动机和内驱力的形成方面,主要是从人际接触中获得错误观念,即犯罪比不犯罪有利,使违法心理战胜守法心理。(6)犯罪学习的结果随接触频率、时间长短、顺序、强度的不同而异。在犯罪多发区,由于同犯罪分子接触机会多,因此犯罪行为多是必然的。


  德国精神病学家K·施奈德在1940年出版的《精神病质的人格》一书中,具体分析了各种异常人格与犯罪行为的联系。


  他发现易于导致犯罪的异常人格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意志薄弱型,这种人对外界的诱惑缺乏抵抗力,易受外人引诱而去犯罪。(2)情感缺乏型,这种人缺乏羞耻、怜悯、同情、名誉感、良心等高尚情感,具有冷酷、无耻的人格特征。(3)爆发型,这种人稍受外界刺激,便会暴怒,用暴力手段攻击他人。(4)激奋型,这种人很容易激动兴奋,做事不谨慎、无耐心,很容易与人发生纠纷。(5)自我显示型,这种人有强烈的虚荣心,处处想表现自己,不顾场合和方法。(6)偏执型,这种人顽固地坚持违背社会规范的错误观点和信仰,并付之于行动。(7)情绪易变型,这种人喜怒无常,情绪一日多变,难以捉摸。(8)软弱型,这种^缺乏人格的尊严,经受不了外界的压力,常违心地屈服于他人,做自己明知不该做的事情。(9)自卑型,这种人极度自卑,否定自己的能力和知识经验,认为自己无法像正常人那样生活,只能依靠他人,或采取非法手段来谋生。(10)忧郁型,这种人整日情绪低沉消极,遇到任何事情都看成是不利于自己的事,并以此支配自己行动。


  四、学科研究


  许多犯罪心理学家致力于研究犯罪者特定的人格特征和这种人格特征的由来。他们将犯罪者人格的各个方面与未犯罪者进行系统比较,从而试图确定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他们所指的人格内容很广泛,如雷蒙认为:“人格即是个人的全部,包括智慧、性格、本能内驱力、情绪稳定性、态度、兴趣、气质、社会性和个人的仪表,以及他的一般社会效能”。“它是一个对环境起调节作用的心理体系”。研究犯罪者人格问题的犯罪心理学家普遍认为:人的犯罪心理发展到人格的改变,表明这个人的犯罪心理已经定型。要矫正这种心理定型了的人格,需要做极其精细、复杂、长期的工作。所以,对罪犯的人格变化的研究,是犯罪心理学上一个十分细微与深入的课题。日本犯罪心理学家出根淳还指出:“过去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只限于探讨人的犯罪心理是如何产生的——即是基于生理原因还是社会原因。所以,过去都集中于对犯罪心理的个人因素—社会因素的探索与讲座在犯罪人格论建立以后,犯罪心理学就出现了新的面貌。这样,就在犯黯的人格问题的讨论中开阔了犯罪心理的具体研究途径。”


  作者:于岩

  第4篇:犯罪心理学课程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探究


  我国的犯罪心理学课程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主要是在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以及各警官学校开设,或在一些学校的法学专业开设,而综合性大学、师范类大学为心理学专业本科生甚至全校本科生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历史则较为短暂,屈指算来也就一二十年的历史。


  一、综合性大学开设犯罪心理学的特殊性


  (一)培养目标不同


  在政法大学、公安大学以及警官学校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主要是培养学生的心像侦查及心理扫描等公安专业能力和实战技能。而综合性大学心理学专业毕业的学生虽然也会有人进入警界,但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大部分学生学习本课程就是了解一些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知识,应用到自己的生活中。因此,这也是本课程开设的目标,曾经有一个案例给教师们的触动很深,说的是有一个家庭几年内儿子、女婿、女儿接连发生意外。警察调查结果表明,原来是女婿蓄意谋杀另外两人来骗取高额保险金。然而,直到警方公布调查结果之前,他们的家人从来没有怀疑过这个相处几年之久的女婿,甚至女儿也从未怀疑过自己的枕边人。像这样被至亲之人处心积虑谋害的案子绝不仅一起。我国目前各类犯罪都曾有高发趋势,尤其是各种谋财、报复等杀人案件。作为普通人掌握一点基本的犯罪心理学常识有助于自我保护,也有助于减少和预防犯罪。这也是综合性大学给应用心理学专业以及一般本科生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初衷和目标。


  (二)占有资源不同


  在政法大学、公安大学以及警官学校,教师占有丰富的资源,很多教师可能本身就身兼多职,可以深入到监狱、未管所、少教所、劳改农场等进行心理测试、心理咨询、个案访谈,近距离的接触和感受,了解犯罪人的心理和犯罪现象。相对而言,综合性大学的应用心理学专业虽然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取得和这些相关部门的合作,但是机会要少得多。因此,综合性大学的犯罪心理学课程案例更多地来自其他渠道:网络、报纸、电视、电影等。由于媒体的力量四通八达,通过这些间接的渠道也能够了解犯罪人的各种犯罪心理。因此,犯罪心理学这门学科拥有庞大的案例库。


  实际上,通过这些渠道得来的案例有些方面要优于那些经过判刑的案例。这是因为罪犯心理与犯罪心理虽然同属法制心理学范围,但两者有所不同:犯罪心理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犯罪主体在犯罪产生阶段、预谋着手阶段,尤其是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阶段的心理活动特征。而罪犯心理侧重于对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并经侦查、起诉、审判、判决后,犯罪主体被投入到劳改场所进行改造时其心理活动的产生、变化及发展的研究,以寻找其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心理活动及变化规律[1]。因此,判过刑的案例经过劳改场所的教育和改造,罪犯的心理会发生变化。


  二、案例教学法在犯罪心理学课程中应用的优点


  案例教学法是指依据教学目的及内容的要求,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以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的情境中,通过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积极探讨等,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2]。在传统讲授式教学中,教师处于主导地位,教师是信息的传播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学生只是带着耳朵听讲的被动接受者。案例教学是情景式教学,不像讲授式教学过多地关注于概念和理论本身,而更关注于对理论的柔性运用。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是真正的主角,在教师的提示、引导下学生自己去解惑,从而获取案例背后的理论和规则。犯罪心理学课程是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是在大量案例基础上的理论思考。同时,犯罪心理学又是一门理论和应用紧密结合的学科。因此,几乎每一个理论都可以在现实生活中找到相对应的实例,通过案例得到完美的诠释。运用案例法教授犯罪心理学可以有如下益处。


  (一)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和活跃课堂气氛


  案例教学本身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一个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传统的理论课教学,从教学方法上看,一直都沿袭的是一种“注入式”的单向教学方式,这种方式使得教师自始至终扮演知识的传授者,而学生则始终处于被动接受地位,从而导致学生理解和运用能力很差,对这门课程的兴趣与重视程度也大大降低[3]。在案例教学法的课堂上,教师将更多地作为支持人而不是授课人,引导讨论并且让学生就他们的观点畅所欲言,学生充满自信地发言,并且提出独到的见解。在讨论、辩论和解决问题中,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度,活跃了课堂气氛。出于好奇心,形形色色的犯罪事件总是能吸引普通民众的眼球,大学生也不例外,犯罪心理学的案例更能激发学生的想象和参与的热情。


  (二)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理论是工作和学习的起点和必备。理论有很多的功能,比如,组织、支持和命名。作为心理学的从业人员必须掌握丰富的理论才能开展工作。然而,新一代大学生普遍重应用轻理论,他们由于所学和所知有限,看不到要学习的理论对今后的发展是多么重要;同时他们缺乏过去大学生的安定,很容易对所学内容失去兴趣。因此,这就需要教师“处心积虑”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以案例为契机,让其看到学生在对案例的分析和理解的基础上水到渠成习得理论,同时也看到那些掌握理论的人的成功。


  (三)有助于提高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单纯的理论授课,学生记忆效果不够扎实,没有提取出关键的支点,因此也不能游刃有余、触类旁通,在遇到实际问题时往往想不出来曾经学过的解决办法。案例教学法将理论知识以案例的方式呈现给学生,引导学生置身于相应的情境,不仅习得了最后的理论结果,同时学会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案例教学法不是单纯的欣赏,为了达到应用的教学效果,在教学法的实施环节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精选案例


  在案例的选择方面能够激起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不能因此一味求刺激求恐怖。要尽量选择最能表达所述原理的案例,因此,可能要经过一次次更新才能选择,这是一项耗时耗力的工作。同时,作为教师要不断关注媒体上类似的报导,遇到合适的案例及时更新。过时的、没有新意的、不够生动的案例,要尽快删除。大案要案,情节典型,且一般会有专家分析,适合做案例,比如,杨新海、杨树明、罗树标、宫润柏等案例。案例选择完之后要重新按照需要进行编排。媒体上报道的案例有的篇幅过长,有的过短,有的内容不符合需要,因此,教师需要就某一件事情查询大量资料,进行分析整理提炼,形成一份最终的案例。


  (二)组织学生


  案例教学法进行得好坏,要看学生的参与度,作为教师要组织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与互动。这项工作同样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和把握。比如,对于一些性格内向的学生,要小步子及时鼓励其发表看法;对于一些被集体孤立和排斥的学生,要想办法让他融入集体,比如,可以把他排在一个对他不太熟悉的团体,这样更容易被接纳;对于一些想独树一帜的学生——如有的学生要求不参与讨论,自己形成一份报告,认为集体讨论不认可他的观点——要耐心开导教育讨论过程更是与人合作的过程。


  (三)掌控讨论


  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的核心环节,也是难度最大、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其成功与否取决于教师的“导演”本领和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4]。进行课堂讨论与互动会有很多突发状况和细节,这些需要经验的积累,也需要临场应变能力。比如,案例的呈现方式方面:如果案例较短,可以用幻灯呈现;如果案例较长则可以每组发放一份。这样有助于学生更清楚地了解案例。再如,每次固定组讨论有时导致个别学生倦怠有依赖,每个小组中总是几个同学积极参与讨论,而个别学生“坐享其成”,这点需要教师在课堂中走动、观察,适时提醒和点拨。每次课堂讨论之后每一组形成一份报告,这时他们迫不及待地期望知道自己组的报告水平和其他小组的报告情况。教师不妨把各组情况和同学们一起讨论决定每组分数,这样做到了民主,也能让学生心服口服。评价环节必不可少,它可以激励学生参与的热情。


  四、例证案例教学法


  仅以一例说明在应用案例教学法时对上述情况的考虑。例如,在讲到“情境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时,我们引入的案例是菲利普·津巴多的研究①。第一,兴趣点问题,菲利普·津巴多所著《心理学与生活》是心理学专业的一本入门书籍,因此,学生对他有简单了解,听说是他的研究都充满好奇。第二,在素材的选择方面,在中文与英文、书籍与图像材料的权衡下,选取一段录像材料,该录像为英文,有中文字幕,既锻炼了学生的英语听力,也避免学生完全看不懂。第三,在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方面,通过这个案例的讲解可以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一是学生看到了心理学工作者原来是如此的有用武之地;二是学生看到心理学工作是如此的重要,经过调查研究得出来的知识可以一反传统——不是苹果坏了,而是装苹果的桶坏了;三是学生可以看到学习心理学可以从事专家证人工作,体面而神气;四是——最重要的一点是——让学生看到相应的从业人员是如何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


  作者:马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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