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论犯罪心理学研究在治理犯罪时的重要作用
犯罪心理学研究就是为了从心理学的角度去理解社会中的犯罪问题而去收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析和解释的过程。是一门介于犯罪科学与心理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犯罪心理学科学研究具备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研究对象复杂、异质性大;二是研究更受个人因素的影响;三是研究对象的不确定性,偶然性和独特性更大。具体说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大致包括犯罪人、一般违法人、虞犯、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揭露与惩治犯罪的有关人员以及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等几种人的心理和行为。近些年来,我国对犯罪心理学基础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为犯罪心理学研究提供了重要价值理论基础,但是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在发展中仍存在的一些不足。犯罪心理学研究必须从确定研究对象的性质和规律这一目的出发,通过观察、调查和实验而得到的系统的知识。
大量的犯罪与对策心理问题存在于治理犯罪过程或者刑事活动中,譬如犯罪心理产生与形成原因及其心理发展变化过程,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等,犯罪心理学能够将与犯罪有关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心理科学的理论、方法以及成果,全方位的协助和支持治理犯罪及其刑事科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在犯罪的治理及其刑事一体化中作用甚大。
一是犯罪心理学研究能够为实现刑事一体化奠定心理科学基础。犯罪活动与犯罪的治理与社会多方面因素有关,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相互影响,错综复杂,因此,对犯罪活动进行科学有效地治理,从刑法的内部与外部关系入手,实现刑法运行的内外协调,实现刑事一体化,就必须综合分析与研究与犯罪活动相应的各类心理因素以及问题,认真探究因与罪、罪与罚、罚与效的因果关联,使刑法运作具备客观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达到全方位协调的最佳状态、刑事一体化最佳效应的目的。同时,犯罪心理学研究注重犯罪及其治理具体心理因素和问题以及相关因素的交互作用,对犯罪活动心理因素和问题能够进行综合、动态以及系统地分析,为有效治理犯罪,实现刑事一体化奠定了心理科学基础。
二是犯罪心理学研究能够提升治理犯罪以及刑事立法、司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产物,犯罪本源当然是指犯罪产生的根本来源,是指不同历史条件下犯罪产生的共同原因、根本原因或本质原因。对犯罪本源问题的研究和解释有助于探讨犯罪的原始性、本质性、普遍性、偶发性以及随机性,对建立科学的犯罪学基础理论意义十分重大。而犯罪心理学研究以犯罪现象与犯罪行为本源为基础,对犯罪心理的产生与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同时依据不同类别的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规律以及特点进行科学深刻地揭示与掌握,对犯罪活动现象与犯罪行为能够正确区别与认识,为犯罪人处置以及教育改造措施提供心理科学依据。刑事一体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法学界发展的基本思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通过科学的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犯罪预防提供心理标准,有利于它们自身研究的提升,从而提升了治理犯罪以及刑事科学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是为打击犯罪与改造罪犯提供了理论与措施选择。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的课题主要有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等,通过对这些课题的分析研究为犯罪的侦查与起诉,为打击犯罪与改造罪犯提供了理论与措施选择,对提升与增强犯罪治理与犯罪刑事司法的科学与有效性有重大意义。
作者:李艳萍 来源:商业2.0 2014年4期
第2篇:毒品犯罪心理学研究
犯罪行为的实施离不开行为人主观心理的支配,行为的每一个过程都必然在一定的心理引导下完成。毒品犯罪就是在毒品犯罪人特有的犯罪心理作用下实施的,分析毒品犯罪的典型心理特征,研究各个心理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各个组成部分对于整体心理结构的作用,通过讯问嫌疑人时其微表情等生理变化情态的泄露与毒品犯罪所具有的典型心理特点相互结合印证,从而更加准确地认定毒品案件的主观方面。
犯罪活动属于一种物质运动,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心理反映,这种心理变化和行为变化是相辅相成的。充分研究犯罪人在不同阶段的心理变化及其所导致的行为变化,寻找其中的共通之处,有助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准确认定,为相对顺利地识别毒品案件嫌疑人主观明知与否作出积极贡献。根据时间段来划分心理过程为犯罪行为实施前、中、后三个阶段。毒品犯罪人行为前后的心理特征主要表现为:
一、牟利心理
这是实施犯罪行为前行为人的主要心理,它贯穿行为人行为始终。尽管毒品犯罪形式种类众多,但仅就毒品犯罪的原因来说,比较单一而明确,即为了牟取巨额非法利润。虽然其中有一部分人是以贩养吸,这说明毒品成瘾者与使用毒品引起的犯罪行为关系密切,可究其根源追逐的仍是毒品犯罪的利润。
犯罪成功后的利润回报是吸引行为人铤而走险从事毒品交易的心理动力,是行为人最主流的心理,也是其实施行为的最初动机与最终目的。可以说,这种牟利心理是毒品犯罪人最大的心理特点,在高额回报的诱惑驱动下一些人不惜以身试法,甘冒失去生命的风险去实施毒品犯罪行为,以危害社会为代价非法攫取不法所得。
二、恐惧心理
主要体现于犯罪实施过程中。经研究表明,自犯罪动机产生到行为实施,以至完成,都会伴随着相应的紧张恐惧心理,虽然不同人表现略有不同,但无一例外的,它会驱使行为人做出反常行为,“恐惧一般会使犯罪人的思维和能力受到抑制,导致行为的慌乱和效率的下降,但恐惧达到极端之际,也可能导致犯罪人犯罪意念的恶性转化和体能的超常发挥,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
毒品属国家严格管制的违禁品,法律对于毒品犯罪的严惩态度使人们深知一旦触犯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对毒品的自我认知,是行为人恐惧心理产生的根源。由于行为过程中难免接触执法人员,行为人对罪行时时面临败露危险的担心使得其从预谋阶段一直到犯罪终止期间精神持续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尽管行为人会尽全力遮掩,但总会有蛛丝马迹的异常细节流露,这就需要依靠办案人员细心观察研究、善于捕捉行为人反常的生理现象或动作行为。
三、侥幸心理
主要体现于犯罪行为进行中及完成后。作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心理基础,它具有极强的自我欺骗性。这种盲目自信不会被察觉的心理,是犯罪人对自身行为所产生后果的一种心理认知状态。毒品犯罪通常是有计划、有预谋的,而且往往是职业性犯罪,老谋深算的犯罪人具有极强的对抗性与反侦查意识,他们在每一次行动之前都会精心策划,事先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为一旦被查获时如何应对以逃避打击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一方面,为了更加隐蔽、快速、安全地实施犯罪活动,犯罪人在交易过程中采用各种现代化高科技专业方法,自以为行动诡秘,手段高明,就能够顺利逃过执法人员的各道盘问检查防线,完成毒品买卖;另一方面,许多毒品犯罪嫌疑人即使在被抓获后也拒不供述犯罪事实,认为只要自己不承认办案人员也没办法,或是只供被抓获现行的情况,抱着侥幸心理不供述以前的犯罪事实,认为只要自己不说就没人知道。
综上所述,就整个毒品犯罪过程来看,牟取利润、紧张恐惧、侥幸逃避三种心理是最为常见的,较为普遍地出现于毒品犯罪人内心当中,具有共性典型意义。这些心理因素的产生有先后顺序,并且环环相扣,贯穿于毒品犯罪人犯罪行为始终,支配着行为的发生、发展以及变化,给主观方面认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线索和理论依据。当然,人与人之间的心理和行为不尽相同,这是人格的一个显著特征。每一个犯罪者有异常的举动是因为他们的人格各不相同,有着独特的生物原因、社会原因及心理原因,需要加以区别对待。故此,还要注意区分不同年龄段、不同性别、初犯和累犯的不同心理,实时捕捉行为人心理变化及其所引起的行为变化。
作者:戈蕊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3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