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我国特殊教育研究领域,研究成果和研究人员相对于普通教育而言都较少,而专门研究特殊教育经费问题的则少之又少。所以对我国特殊教育经费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对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自1988年召开全国第一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以后,我国特殊教育事业有了迅猛发展。特殊教育作为一项社会公益性极强的事业,其经费投入水平是决定特殊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对特殊教育经费的研究也就成为特殊教育研究的新热点,众多学者纷纷加入这一研究领域,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本文试图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以提供参考性意见。
一、特殊教育经费问题的研究现状
(一)特殊教育经费法制化研究
法律和政策是增加特殊教育经费的根本保障,只有建立强有力的法律和正确的政策机制,特殊学校的办学经费才能落到实处。如丁勇在《政策导向法律约束——关于特殊教育学校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的几点建议》中指出“在相关法律(特别是地方立法和规章的制定)中,要进一步根据残疾儿童少年学额数、生均教育成本和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标准,明确规定在教育经费预算中特殊教育经费应占整个教育经费的比例,并在经费安排时优先规划”,并且应切实做到“随着教育费的增加而稳步增加。”[1]
(二)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研究
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是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为了保证这一物质基础,必须建立稳定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如周晓红指出“从经费的来源来看,政府的财政投入已经成为特殊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在长期的操作中也基本形成了地方投入为主、中央参与为辅的特殊教育财政体制……从经费投入的方向来看,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班由于存在着较为明确的实体,成为了我国特殊教育投入的主要方向。”[2]熊琪等也认为我国特殊学校已形成了“以国家财政性经费为主,其他渠道投入为辅”[3]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三)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总量研究
从纵向上看,我国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有了很大增长,为更多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了有力的经济基础。如庞文指出“国家对特殊教育经费投力度逐渐增大。”[4]周晓红也认为“近年来特殊教育经费总量逐年上升。”[5]叶元也指出“我国的特殊教育投入经费是逐年增加的。”[6]
二、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存在的问题研究
(一)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总量相对不足
我国特殊教育经费逐年增长,特殊教育事业也取得了较大发展,但是随着人们对特殊教育的认识进一步加深,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如熊琪等认为“虽然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经费投入逐年增长,但投入相对不足仍是制约生均经费进一步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7]周晓红也证明“经费不足已经成为了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瓶颈……政府对于特殊教育投入的比例在总的教育投入分配中处在倒数第二位,略高于成人中小学,且在2002年、2003年、2004年这一比例比上一年都呈下降趋势。”[8]庞文也明确指出“国家整个教育经费投入中,对特殊学校教育的投入比重一直偏低,平均只占整个教育经费投入的037%左右。”[9]
(二)特殊教育经费地区间投入不均衡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地区间投入不均衡的现象严重。周晓红认为“投入较多省份和投入较为不足的省份在投入总量上差异巨大……东部省市的特殊教育投入在总量上占有较为绝对的优势,与中西部省市差距明显”,[10]而且中西部地区的许多省份甚至出现过“负增长”的情况。庞文也认为“除了东、中、西部地区教育投入的不平衡外,城市、县镇、农村三者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11]可见特殊教育经费投入的不均衡很难保证中西部地区及农村地区特殊教育的质量。
(三)相关法律缺少刚性约束
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为了加快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颁布了许多法律、政策,但这些法律政策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有关法规政策中只说明“政府特殊教育投入需要随教育经费增长而增长”,但在具体实施条例和地方的法规中“对于投入的底线、增长的比例和具体生均水平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特殊教育经费经常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变化而变化,往往是‘地方财政多点就多给点,少点就少给点’,投入不稳定。”[12]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残疾人教育政策法令和拨款是分离的。”[13]而且“宣誓性的语言过多,部分条款用词空泛,可操作性不强”[14]。这无疑对我国特殊教育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四)特殊教育经费使用不合理
特殊教育经费在使用时存在不合理问题。熊琪、雷江华认为这种问题主要表现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学校挤占、挪用特殊学校的社会捐集资款或某些专项补助款,用于平衡预算、行政性支出和发放工资等。”[15]贺能坤也认为“重复投入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吃喝风也浪费了不少教育专款”[16],这大大降低了特殊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
三、解决特殊教育经费投入问题的对策研究
(一)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专款专用
中央和地方财政作为特殊教育经费投入的主要来源,对特殊教育投入承担重大的责任和义务。周晓红指出“我国必须要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投入比例,加大中央的特殊教育投入力度,并且通过对于部分欠发达地区的特殊教育的管理中心的适当上调,在经费投入上实行省级和中央共担的形式以减小地区间投入上的差距……要使各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明确特殊教育事业的地位,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升到体现教育公平、重视民生与和谐社会建设等高度上来,使其明确在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中不可推脱的责任。”[17]
(二)资源配置合理化、均衡化,确立新的资源配置理念
政府在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还要坚持教育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均衡化,应当确立新的资源配置的理念。如庞文认为“针对当前在全国范围内表现出的区域差异、城乡差异,就需要党和政府在教育资源的配置上基于公平、公正的理念,以‘应得原则’和‘补偿原则’为依托来重新配置教育资源。教育经费的投入,学校的布局,教育的增量部分应向残疾人群倾斜,向西部贫困地区、广大农村地区倾斜,使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能够满足残疾人这一‘最为不利群体的最大利益’要求。”
(三)建立强有力的法律刚性机制,确定各级政府特殊教育投入的合理比例
特殊教育经费在执行上应该建立强有力的法律刚性机制,确定投入比例。庞文认为可以建立“特殊教育经费投入的刚性制度,按照某一基数,逐年增加投入比例,确保每年都有一定的经费增量。”[19]周晓红也认为“国家应当科学合理地
确定残疾人教育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残疾人教育在全部教育经费中所占的比例以及随班就读经费在残疾人教育经费中所占的比例,并切实保证各项经费的落实。”[20]
(四)加强对特殊教育专款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目前看来,我国对特殊教育专款使用的审计和监督不够。许巧仙认为“在地方政府特别是各省、市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都是兼职的工作人员检查、监督和指导地方特殊教育事业,还没有专职的工作人员和专门的特殊教育督导制度。”[21]雷江华认为要“深入、扎实、严格地进行检查,一经发现违法使用特殊教育专款的行为,即将责任人绳之以法,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拨款,不得滞留、挪用特殊教育经费,加强对教育部门和特殊学校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作者:金爽 来源:中学生导报·教学研究 2014年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