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师范教育百余年来的发展历程中,历经了“封闭式师范体制向开放式师范体制过渡,既而重归封闭式师范体制再向开放式师范体制过渡”这四个阶段。每当实行封闭式师范体制时,必有师范生免费政策与之配套;每当向开放式师范体制过渡时,则师范生免费政策也随之取销。2007年教育部直属6所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政策的出台,是否表征了中国将重归封闭式师范教育体制呢?本文通过对不同时期师范教育体制和师范生待遇的介绍和研讨,试图对这一问题作出否定性回答。
关键词:封闭式师范教育;开放式师范教育;师范生免费政策;
中国师范教育已走过百余年历程。1897年上海南洋公学师范院的创设,标志了中国师范教育的起步。1898年创设京师大学堂时,便有于该校附设“师范斋”的动议。1902年京师大学堂复办时,始于速成科之下附设“师范馆”,并于是年招生开学。此为国立师范教育的肇端。同年武昌师范学堂的设立,为中国公立单设师范之始。1903年通州师范学堂的开办,则首开中国私立单设师范之先河。在1902年颁布的《壬寅学制》和1904年颁行的《癸卯学制》中,首次确立了师范教育在学制系统中的地位,并明确规定师范生享受免费教育。此后,师范免费政策的存废,便成为偏向不同师范体制的风向标。自2007年始,教育部直属6所师范大学将重新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有人认为,这并非历史传统的简单回归;还有人认为,这表示师范教育迎来了新的春天。这类看法能否成立呢?可从中国师范教育阶段性发展的历程中得出判断。
一、清末民初的师范教育体制及师范生待遇
清末民初系指1902年师范教育的建制至1922年师范教育的改制这一时间段。此期的师范教育体制,为“封闭式”体制。封闭式师范教育又称“定向师范教育”。它重视专业性和独立性,通过专设的师范教育设施,来进行长期(3~6年)培训。它培养目标单一、集中,职业训练较为系统;但学生的知识基础不够宽厚,学科程度相对偏低。历史上采用这种体制的国家,主要有日本、苏联。中国清末民初的师范教育体制,主要是模仿日本。
清末的《壬寅学制》和《癸卯学制》,依“三类三段”模式设学。所谓“三类”,即普通教育、实业教育和师范教育;所谓“三段”,即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师范教育保有相对独立性:在中等教育段,设有“初级师范学堂”;在高等教育段,设有“优级师范学堂”。初级师范学堂分设完全科(招高小毕业生,修业5年)、简易科(招高小毕业生,修业1年)和预备科(招未及高小毕业程度者,修业年限不定)。1907年后,另有“女子师范学堂”的专设。女子师范分设本科与预科。本科招收女子高等小学堂毕业生,修业4年;预科招收女子高等小学堂二年级生且年满13岁者,修业1年后升入本科。至于优级师范学堂,则分设公共科、分类科和加习科,招收中学堂或初级师范学堂毕业生。公共科修业年限为1年,开设所有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分类科修业年限3年,分四类开设专业课:(1)以中国文学、外国语为主;(2)以地理、历史为主;(3)以算学、物理学、化学为主;(4)以植物、动物、矿物、生理学为主。加习科修业年限1年,须加习“五科目以上”,毕业时须呈交“著述论文”。一般说来,初级师范毕业生(须服务期满)升入优级师范较为容易。一则因为考试科目的关系;二则在应尽义务的年限上未作刻板要求。如此,在升学方面也有助于构成独立系统。至于女子师范,则只收女子高小毕业生,更是构成了一套独立系统。
清廷学部为了满足“兴学求师”之急需,又于正规师范学堂之外,另设了4种师资养成和培训机构:(1)师范传习所。招收任教于私塾、家馆中的塾师,或具有“童生”资格的人士。培训时间为10个月,主要修习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授法。毕业后可充任新式小学“副教员”。传习所既可单设,也可由初级师范学堂附设。(2)临时小学教员养成所。招收年满18岁、文理清通、考试合格的青年士子。肄业年限为1~2年。毕业后派充小学任教。其教员资格,只在5年内“免受检定”,故称“临时小学教员”。该机构既可单设,也可由初级师范学堂、中学堂或劝学所附设。(3)单级教员养成所。其前身,为江苏省教育会创设的“单级教授练习所”。它是专为传习由日本引进的“单级教授法”所创立的机构。所谓单级教授法,实为“复式教学”之一种,即以初等小学四个年级的学生组成一个学级而施行的教学方式。该所分为甲、乙两种。甲种招收合格小学教员,培训一学期结业;乙种招收师范简易科或师范传习所毕业生、现职初等小学教员或改良私塾教师,培训两学期结业。结业后派充单级小学教员。该机构既可单设,也可附设,但要求各地均须普设。(4)小学教员讲习所。为现职小学教员补习、进修或研讨的继续教育设施,肄习期限不定。
此外,清廷在实业教育系统内,还专门颁发了《实业教员讲习所章程》,创立了培训职业教育师资的特殊系统,分设农业教员讲习所(修业2年)、商业教员讲习所(修业2年)和工业教员讲习所(完全科修业3年、简易科修业1年),招收初中、初等师范或初等实业学堂毕业生,以造就实业补习学堂或艺徒学堂师资。实业教员养成所均以附设为原则。须附设于农工商大学或高等农工商学堂内。
为保障师范教育的健康起步,清廷仿照日本,制订了师范生免费及应尽义务的条款。《奏定初级师范学堂章程》规定:“师范学生无庸纳费”(立学总义章第三节);除官费生外,“许设私费生(谓自备资斧入学者)”。“从事教员之义务年限,由官费毕业者,本科生六年,简易科生三年;由私费毕业者,本科生三年,简易科生二年。此年限内,不准私自应聘他往并营谋他事。”1《奏定优级师范学堂章程》规定:“公共科及分类科学生在学费用,均由官费支给;惟加习科学生,其由分类科学生选取者,仍由官给费用;其不由分类科选取者,应令本生自备学费。”“优级师范学堂分类科毕业生,有效力本省及全国教育职事之义务,其义务年限暂定为六年。”“毕业生有不尽教育职事之义务,或因事撤销教员凭照者,当酌令缴还在学时所给学费以示惩罚。”2《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规定:“女子师范生勿庸缴纳学费。”“女子师范学堂毕业生,自领毕业文照之日起,三年以内,有充当女子小学堂教习和蒙养院保姆之义务。”3清末的师范生以“官费生”为主体,官费生全部享受公费待遇;即使是“私费生”,也享有免缴学费的优惠,故毕业后也当尽一定年限的“教员之义务”。
至于正规师范之外的师资培训机构的待遇及应尽义务,也可略述如后。由于师范传习所、单级教员养成所和小学教员讲习所均为在职教师的培训机构,所以除免收学费外,食宿原则上须自理。事教义务,原则上规定为“二年以上”;或回原单位,或改派他校任教。对于单级教员养成所的结业生,还特别规定有:“二年以内,应听由该管学务官员指派,充单级教授或二部教授教员。”4对临时小学教员养成所的学员,也“概不征收学费,能备膳宿者听”5。实业教员讲习所的学生待遇,则与普通师范同:“各学生在学一切费用,均由官为筹给。”6其毕业事教的年限,规定为6年。
清末10年,为中国师范教育的定制期。这种封闭式师范教育体制,主要取法于日本;甚至连师范生免费待遇及毕业应尽义务的规定,也是参照日本而略作变通的结果。应该说,在师范起步阶段的这种定向、优待及服务限定,均有利于它的破土及存活。这大体反映了清末正规师范教育的实况。据统计,“1909年(宣统元年),有师范学堂514所,学生28572人”7。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颁行了《壬子·癸丑学制》,对教育制度进行了系统改革。该制依旧按“三类三段”模式设学,在中、高等教育段,师范教育设施均保有独立建制,且大体在系统内构成升迁序列。这与前清的师范体制,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对前制有所变通者,主要有三:(1)将初级师范学堂更名为“师范学校”,将优级师范学堂更名为“高等师范学校”;(2)将全国分设“六大师范区”,每区设国立高师一所,它们是北京高师、南京高师、广东高师、武昌高师、成都高师和沈阳高师;(3)创设“女子高等师范学校”,为女子接受高等教育专辟一途,此即为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
1912年9月,中华民国教育部颁发《师范教育令》,确立了“两级两类”的师范结构:一级为师范学校,一级为高等师范学校;一类为男子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一类为女子师范学校和女子高等师范学校。同时规定,师范学校以省立为原则,亦可县立、联立和私立;高等师范学校则为国立。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师范学校、高等师范学校学生免纳学费,并由本学校酌给校内必要费用。”8这是以法令形式维系封闭式师范教育体制和予以优待的明确表示。
1912年12月,教育部颁布《师范学校规程》,规定师范学校分设“预科”和“本科”两段。预科修业年限为1年,招收“欲入本科第一部者施必须之教育”;本科分“第一部”和“第二部”,前者4年毕业,后者1年毕业。此处的预科,即为前清的“公共科”;此处的本科第一部,即为前清的“分类科”和“加习科”;此处的本科第二部,即为前清的“简易科”。除预科和本科外,还规定师范学校得附设“讲习科”,作为继续教育设施,为在职教师提供深造的机会。讲习科的修业年限为1年。该规程又于1916年1月修正公布。其中专列“学费”一节,规定师范生分公费生、半费生和自费生三种:“公费生免纳学费,并由本学校给膳宿费”,经费由省政府供给;半费生“减给前项费额之半数”,“各地方得酌量情形”支拨经费;自费生依例免缴学费,食宿等费均须自理。又专列“服务”一节,规定师范毕业生的服务期限为:“第一部公费生七年,半费生五年,自费生三年;第二部生二年。”“女子师范本科毕业生应行服务之期限:公费生五年,半费生四年;自费生三年;第二部生二年。”9对于未尽服务义务者,亦严格规定,应追缴培养费用。
1913年2月,教育部公布《高等师范学校规程》,规定高等师范学校设预科(1年)、本科(3年)和研究科(1或2年),还可附设专修科(2或3年)、选科(2~3年)。除公费生外,“学校得酌量情形收录自费生”。其中第22条明确规定:“公费生免纳学费,并由本学校给以膳费及杂费。前项费额,由校长预算呈请教育总长核定。自费生之人数及费额,由校长酌定,呈请教育总长认可。”自费生只能入读选科或专修科。自费生均免纳学费。关于毕业生的事教义务,本科公费生为6年,专修科公费生为4年,自费生“均视公费生减半”。如被勒令退学或未尽服务义务者,“在公费生,应令偿还学费及给予各费;在自费生,应令偿还学费”10。
在正规师范教育制度之外,此期也依清制设有“实业教员养成所”,且将修业年限延展为4年,公费待遇和毕业服务年限均未变。清末的临时小学教员养成所和单级教员养成所,在民国初年合并改称为“小学教员讲习所”。一为“正教员讲习所”,招收在职小学“副教员”,进修补习2年后,派充小学“正教员”;一为“副教员讲习所”,招收高等小学毕业生,培训一年后,派充小学副教员。前者免缴学费,后者则享受完全公费。1915年11月,该设施又改称”师范讲习所”。师范讲习所分男、女二种。1921年7月13日,为发展幼儿教育,教育部要求将某些女子师范讲习所定向办理为“保姆讲习所”,以培养幼教师资。该设施中的学员,亦享受公费待遇。
民国初期的师范教育制度虽有所完善,但由于政局的动荡、经费的无恒,师范教育实践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据统计,1912年全国有师范学校253所,学生数为28525人;至1915年,师范学校211所,学生数为27975人。11此后,师范教育方缓慢回升。1918年,“六大师范区”中的高师方设置完成;次年,又有北京女子高师之设。至1919年,师范学校达275所,学生数为38277人;高等师范7所,学生数为5569人。12此期师范教育质量的提高是众所公认的,尤其是中等师范教育。能保证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三:(1)免费制度吸引了优秀生源。家境清贫且学业优秀者大多选报师范。知名人物如湖南一师的毛泽东、蔡和森、李维汉、郭亮等;又如浙江一师的杨贤江、朱文叔、刘质平、丰子恺等。(2)尊师重教延纳了诸多名师。如先后任教于湖南一师的,有徐特立、杨昌济、黎锦熙、王季范等;又如先后任教于浙江一师的,有李叔同、夏丏尊、刘大白、陈望道等。(3)学制的保证。一方面,封闭式师范体制有利于学生尽早地确立专业思想;另一方面,中师修业年限较普通中学多出一年,因此学业程度普遍为高。
二、民国中后期的师范教育体制及师范生待遇
民国中后期系指1922年《壬戌学制》的颁行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这一时间段。此期以“美式新教育”取代“日式新教育”或“德式新教育”,从而确立了“开放式师范教育”体制,或者说开始了向“开放式师范教育”体制的过渡。应该说明的是,这种过渡远非顺利;它历经反复,并最终趋向于回归。
开放式师范教育又称“非定向师范教育”。它重视综合性和开放性,通过综合大学、文理学院或其他专门学院所附设的教育学院或教育系科,来进行短期(1~2年)培训。它以“通才教育”为旨,注重学生知识面的宽厚,看重学生的学术水平和学科程度;但学生的专业思想往往不够牢固,专门的教育训练和研究也不够充分。历史上采用这种体制的国家,当以美国为标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大多发达国家均采用这一体制。20世纪80年代后,多用“教师教育”称谓,以表示与前此“师范教育”称谓的不同。
《壬戌学制》经教育界的多年酝酿,由全国教育会联合会提出《学制系统草案》,经教育部“学制会议”协调、修定,最终由黎元洪以“大总统令”形式颁行,名为《学校系统改革案》。在该制订立的过程中,有关师范教育体制问题,始终存在着两种尖锐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主张,应当仿照美国,实行开放式师范教育体制。顾树森主张:“裁去初级师范学校而于中学校中附设师范科”;“裁去高等师范学校附入于大学教育研究科中”13。其理由,一为节省经费;二为使毕业生出路广阔。在姚学修、陈乙垣提出的《改革学制系统案》中,也明确主张取销师范教育系统。陈独秀在讨论《学制系统草案》时,更明确主张:“高等师范宜归大学,不另设立”;“师范学校在中学以上”14。蔡元培在评价《学制系统草案》时,则明确指陈师范体制的矛盾、重叠:“高级中学中既有师范科,大学中既有师范科,而说明中又存师范学校与高等师范学校,亦无谓。此与高专,似皆为迁就现存之学校而存其名。然既今之师范,可照新案改名中学;高专与高师,均可改为专科大学或并入大学,殊不必为此骈赘。”15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继续维系旧制,仍采用封闭式师范教育体制。俞大同甚至主张,在学制中专列一套独立的“师范学系”,从13岁~28岁,分设“四级师范”:“第一期师范”(修业3年,毕业后任小学助教)→“第二期师范”(修业6年.毕业后任小学正教员)→“第三期师范”(修业3年;可前设预科2年,后设研究科1~2年;毕业后任中学教员)→“大学师范科”(修业4年,毕业后任高等专门学校教员)。全程共计16年。同时还明确说明:“各学生修业期内各项之费用,概由国家及地方供给之”;“概男女共学,无男女师范等名称”16。在浙江、江西、山西、福建等省所提交的《学制系统草案》中,也主张维系师范教育的独立体系。
《壬戌学制》依旧按“三类三段”设学。在《学制系统图》中,正因为两派争执不下,所以它依旧保留了中等师范的独立地位,并在“说明”中规定:“师范学校修业年限六年”(招收高小毕业生);“师范学校得单改后二年或后三年,收受初级中学毕业生”。然而在实际推行中,却首重“综合中学制”:“初级中学施行普通教育”;“高级中学分普通、农、工、商、师范、家事等科”17。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有关师范学校的规定,还是有关师范科的规定,均没有任何条文提及免费待遇和应尽义务。事实上,师范生免费的优待被无形取销,这实际威胁到师范教育的独立地位。诸多知名师范学校的易名改制便是明证:浙江第一师范学校于1923年并入浙江省立第一中学;湖南第一师范学校于1926年并入湖南省立高级中学;福建省立第一师范学校于1927年与其他7校合组为福建省立第一高级中学;江苏省立女子师范学校于1927年改办为江苏省立女子中学。据统计,1922年全国师范学校的总数为385所,1928年的师范学校总数为236所。18在6年时间里,师范学校减少149所。这种不升反降,通常在教育史上认定为:中等师范教育遭受严重挫折。
《壬戌学制》在高等教育段也保留了师范大学的独立地位,具体规定为:“依旧制设立之高等师范学校,应于相当时期内提高程度。收受高级中学毕业生。修业年限四年,称为师范大学校。”19但是,《壬戌学制》所看重的是“综合大学”,即大学须以文、理、法、商、农、工、医、教育等学院所合构(三学院以上)。因此,高等师范教育的独立地位名存实亡。在该制实施前,全国共分为“六大师范区”,每区设有高等师范学校一所;该制实施后,除北京高师升格改办为“北京师范大学”外,其余5所高师纷纷升格改办为综合大学,将原有师范实体降格为“教育科”。北京女子高师最终也被北京师范大学归并。即使是硕果仅存的北京师范大学,不仅被取销了公费待遇,而且还经常遭受停办或改办呼声的困扰。所以,若进行综合考察,高等师范的地位则明升暗降。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以“大学院”取代了教育部,由蔡元培担任大学院院长,主持全国的教育改革。1928年5月,蔡元培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除议决以“三民主义教育宗旨”取代“党化教育方针”外,另一重要内容,便是形成了《中华民国学校系统草案》。该制经大学院第11次会议修订通过,于同年8月以《学制系统表》名称公布,通称《戊辰学制》。该制仅对《壬戌学制》进行了局部变通,可说是萧规曹随。它的师范体制,在1928年7月28日大学院公布的《师范教育制度》中,有着更为详明的规定:(1)废止六年制师范学校;(2)高中段可单设师范学校(2~3年制);(3)高级中学得设师范科;(4)可单设乡村师范学校(1~2年制);(5)综合大学可附设教育学院;(6)教育学院得附设师范专修科(2年制)。20其中对于师范免费待遇和事教义务,也未作出具体规定。总体说来,该制依旧沿续了向开放式师范教育体制过渡的思路,“废止六年制师范学校”便是明确的表示。通常认为,这与蔡元培的师范教育理念是吻合的。但是,《学制系统表》公布后不久,蔡元培便辞去了大学院院长职务,随之又恢复教育部制,故该制并未得以贯彻实施。
自蔡元培去职、教育部恢复后,主张师范独立的呼声便日益强劲;加之普及四年制义务教育已提上议事日程,师资不足的矛盾与日俱增,发展专门师范的主张更是顺理成章。在1929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中,便提出了“于可能范围内使师范独立设置,并尽量发展乡村师范教育”21的努力方向。1931年国际联盟“教育考察团”对中国教育进行了实地考查后,发表了考察报告《中国之教育改进》,其中明确批评:中国教育“力求与美国人之观念相契合”22。这主要是就向开放式师范教育转轨中所带来的问题而言的。1932年12月,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教育之决议案》。其中明确提出:“师范学校应脱离中学单独设立,现有之师范大学应力求整顿与改善,以别于普通大学。”23该决议还明确表示,师范生公费制度应予以恢复。此后,钟摆又开始向封闭式师范教育回归。
自《戊辰学制》无形搁置后,国民政府再未颁布“学制系统”,而是通过颁布各级各类“学校法”和“学校规程”,来确立办学体制和规范。1932年12月17日《师范学校法》的颁布,表示了师范学校的独立建制真正得以恢复。该法规定:(1)师范学校分省立、市立、县立和联立四种;(2)师范学校得附设特别师范科、幼稚师范科;(3)师范学校修业年限3年,特别师范科修业年限1年,幼稚师范科修业年限2年或3年;(4)师范学校得附设小学,其附设幼稚师范科者,并得设幼稚园。该法同时恢复了师范教育免费的传统:“师范学校及其特别师范科、幼稚师范科,均不征收学费。”241933年3月18日,教育部据此颁发《师范学校规程》。其中规定:“师范学校学生一律免收学费。各省市应斟酌情形免收学生膳费之全部或一部。”“师范学生不得征收图书及体育等任何费用。”“师范毕业生服务年限,须照其修业年限加倍计算。”“师范学校毕业生在规定服务期内,不得升学或从事教育以外之职务。违者除照八十九条追缴学、膳、宿费外,如系升学,仍由其升入之学校令其退学。”25
1939年7月,教育部专门颁发《师范学校毕业生服务规程》,将师范学校毕业生的服务年限统一确定为3年,同时对于主管机关、执行手续、服务指导和违章处罚等问题进行了详明的规定,对师范的“定向性”进行了强化。
独立的师范学院体制,是在抗日战争爆发后恢复的。1938年4月,国民党临时全国大会制订《战时各级教育实施方案纲要》。“纲要”要求:“对师资之训练应特别重视而亟谋实施。……并应参酌从前高等师范之旧制而急谋设置。”26同年5月6日,教育部颁布《确定师范教育设施方案》。同年8月10日,教育部颁布《师范学院规程》,确立了相关原则和办法:(1)师范学院单独设立或于大学中设置之;(2)师范学院必要时得附设中小学,以作为实习、实验之场所;(3)师范学院学生修业年限一律5年,可授予学士学位;(4)师范学院招收高中、师范(须服务3年期满)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5)师范学院得附设第二部,招收大学及专科学校毕业生,授以教育专门科目及专业训练,修业2年(学科1年,实习1年);(6)师范学院得附设专修科,修业年限3年(学科2年,实习1年);(7)师范学院得设研究科,研究期限2年,经考试及格,可授予硕士学位。27
该规程在1942年和1946年经历了两次“修正”,但均保留了“免收学膳费”的条款;同时要求,师范学院学生一律住读,免收住宿费,还应酌发补助费。1941年12月4日,教育部颁发《推进师范教育原则》和《推进师范教育工作要项》,明确要求“实施师范生完全公费待遇制”,决定拨专款300万元作为师范生膳食补助、充实设备及发放奖学金之用。1943年10月2日,教育部专门颁发《各省市清寒优秀师范生奖学金办法》,确定了对优秀师范生发放“奖学金”的制度。1944年10月,行政院公布《全国师范学校学生公费待遇实施办法》,对各师范学校学生的公费待遇问题进行了更为详明的规定。包括:“免缴学费、宿费及图书、体育、医药卫生等杂费”;“膳食(包括主食、副食费)全部由学校供给”;“所用各科教科书由学校供给”;“制服应由学校供给”;“第三年依照规定外出之参观用费由学校供给”;“劳作、美术、理化、生物等科实习材料费由学校供给或酌予补助”;“新生到校及毕业生经分派服务者,应按程发给或补助旅费”28。关于毕业生的服务年限,《师范学院规程》规定:“须照其修业年限加倍计算。”如此计算,则须尽10年的事教义务。这显然过长。故在1942年颁布的《修正师范学院规程》中改订为:“师范学院毕业生应服务年限,各系毕业生应为五年。”29对于无故退学、被开除或不尽事教义务者,则须追缴其在学期间之全部学膳费及补助费。
依制率先设置的独立高师,为“蓝田国立高等师范学院”。该院位于湖南安化蓝田,由廖世承担任院长,于1938年12月1日正式开课。战火延及后迁往湖南衡阳。其后所创设的国立高师有:(1)国立女子师范学院。校址位于四川江津白沙,院长为谢循初,于1940年11月开办。(2)国立贵阳师范学院。校址在贵州贵阳,一度迁往遵义,院长先后为王克林、齐泮林,于1941年10月开办。(3)国立桂林师范学院。战后改名国立南宁师范学院。前身为广西省立师范学院,1943年8月改为国立。(4)国立湖北师范学院。前身为湖北省教育学院,1944年春改制。当时校址在湖北恩施,战后迁至湖北江陵。抗战时期独立设置的师范学院,即为前述5所。此外,1943年,教育部将江西省立幼儿师范学校改为国立,该校所设“专修科”,亦为高等师范性质。
依据《师范学院规程》所设立的高等师范设施,除独立设置者外,还有附设于各综合大学之中者。综合大学于1938年底附设“师范学院”者,有中央大学、浙江大学、西南联大、西北联大和中山大学,共5所;另有四川大学于1941年底附设师范学院。此外,在私立大学依制设立教育学院或教育系科者,尚有华中大学、中华大学、华南女子文理学院、大夏大学等。须特别予以注意的是,战前唯一可表征高等师范教育独立地位的北平师范大学,在抗战爆发后内迁西安,再迁汉中,与北平大学、北洋工学院合组为“西北联合大学”,成为其中的“教育学院”(师范学院)。1939年9月,又分出单设为国立西北师范学院。后迁往兰州办理。抗战胜利后,其中一部迁回北平,另立国立北平师范学院,使单设高师增至6所。后经多方争取和抗争,方获准恢复“师范大学”名义。该校的这段浮沉说明,开放式师范办学理念依旧在发挥着影响。时任北师大校长的李蒸,晚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历史上的存废之事》一文中,对此提供了诸多史料。
总体说来,民国中后期的师范教育体制,是开放式师范教育与封闭式师范教育混用的体制。具体说来,从1922年《壬戌学制》的颁行到1932年《师范学校法》的订立,这一时期是开放式师范教育居于主导地位;从1932年到1949年,这一时期却是封闭式师范教育居于主导地位。但若进行客观分析的话,这只是政策导向和制度规定方面的特征;在师范教育思想和实践层面,开放式师范教育依旧在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并最终影响着师范教育体制。
三、新中国改革开放前的师范教育体制及师范生待遇
在中国师范教育发展史上,第二个完全采用“封闭式师范教育”体制的时期,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这一时间段。建国初期的师范教育体制,是教育“以俄为师”的产物,是对此前“美国式”教育的明确摒弃。1949年12月23日~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会议确定的“教育改造”方针是:“以老解放区新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有用经验,借助苏联经验,建设新民主主义教育。”30其中的“老解放区新教育”,事实上也是以苏联教育为蓝本的。1950年1月17日,教育部作出《关于改革北京师范大学的决定》,初步确立了师范教育独立的原则。同年5月19日,教育部颁发《北京师范大学暂行规程》,规范了高等师范的办理。其中规定:“本校学生学习积极,学业成绩优良,而经济确属困难,无力自给或不能全部自给者,得申请人民助学金”;“本校毕业生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分配工作”31。1951年8月27日~9月11日,教育部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师范教育会议”,集中研讨了师范教育的体制改革问题,并确定了如后整改或推进措施:(1)每一大行政区至少建立1所健全的师范学院;(2)各省和大城市原则上设立健全的师范专科学校1所;(3)现在大学中的师范学院或教育学院,以逐渐独立设置为原则;(4)现有师范学院,要加以整顿和巩固;(5)个别大学的文理学院,可改组为独立的师范学院;(6)将有条件的学校,改设1~2所幼儿师范专科学校。32前述措施,均与恢复封闭式师范教育体制相关。这种精神,在同年10月1日政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得以法令化。
《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所建构的学制系统,也具有“三类三段”的特征。“三类”为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补习教育;“三段”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值得特别说明的是,它将师范学校归并于职业技术教育系统:在中等专业学校之下,类分为技术学校(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师范学校和医药及其他中等专业学校(贸易、银行、合作、艺术等);在高等教育的专门学院和专科学校中,师范学院和师范专科学校则为其中之一种。如此看来,师范教育的独立地位似乎受到削弱。然而事实却是,师范教育在职业教育系统内依旧独立、封闭,其定向性更强,培养目标更为单一。
1952年7月16日,教育部同时颁发《关于高等师范学校的规定(草案)》和《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对于师范教育的办学体制进行了详明的规定。简明说来,此时采用“四级师范”序列:(1)初级师范学校。教育落后地区开设,培养小学低年级教师。“招收二十五岁以下的小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修业年限为三年至四年”,可依据需要附设幼儿师范科、师范速成班和短期师资训练班。(2)师范学校。培养小学教师。“招收初级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年龄暂定为十五足岁至三十岁”,“修业年限为三年”,可单设幼儿师范学校,也可附设幼儿师范科、师范速成班和短期师资培训班。(3)师范专科学校。培养初中教师。招收高中或师范学校(须服务期满)毕业生,修业年限2年。(4)师范学院。培养高中教师。“招收高级中学及师范学校(须服务期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师范学院修业年限定为四年。”33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初级师范被逐步取销,“三级师范”体制定形。
对于高等师范教育体制影响较大者,还有建国初期所实施的“院系调整”。它也是摒弃美国教育模式、学习苏联教育经验的结果。它所秉持的基本方针是:“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34所采取的措施是,将此前附设于综合大学中的教育学院(师范学院),剥离后单设或合组为师范学院,使高等师范教育重新回归封闭式体制。通过如此“调整”,使1953年的高等师范便达33所;是年的高师招生人数,也跃升为第二位(仅次于工科)。1965年,师范院校更达59所,在校学生数达94268人。35中等师范学校在1960年高达1964所,在校学生数也高达838480人。经过调整后,1965年的校数为394所,在校学生数为155004人。36如果不考虑“大跃进”中的虚高和“文革”初期的废弛,应该说,建国早中期的师范教育发展,尚属健康。这与封闭式师范教育体制的恢复很有关系。这种师范体制,或可视为一元化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必然产物。
在师范教育体制确立后,有关师范生待遇及应尽义务的规定也日益完善。《关于高等师范学校的规定(草案)》规定:“高等师范学生,一律享受人民助学金,其标准另定之”;“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由人民政府教育部分配工作”37。《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师范学校学生,一律享受人民助学金,其标准另定之”;“师范学校毕业生,分别由省、市或市、县教育行政机关负责分配工作”;“师范学校毕业生,至少服务教育工作三年(师范速成班毕业生二年),在此期间不得升学或担任其他职务”38。前述条款,重申了师范免费待遇及其应尽义务。
所谓“人民助学金制”,即是对“公费制”的改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政府机关、军队依旧实行“供给制”。国立、省立的各类学校,也大多采用供给制。所以实际实行的仍是“公费制”。1950年后,改供给制为“包干制”,并逐渐向“薪金制”过渡,人民助学金制便应运而生。当时各地制订的助学金标准颇不统一。1950年3月23日,教育部发布《华北区国立高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条例及各校人民助学金暂定限额的规定》。1952年7月8日,政务院颁发《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决定从是年9月起,将少数实行全部供给的公费制,一律改为人民助学金制;并对人民助学金的评定、标准和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各级各类学校人民助学金款项,应列入学校经常费内,定期统一编造预决算,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挪用。”39
同年7月23日,教育部据此发布《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高等师范院校学生,“本科学生实行占总人数100%的每人每月14万元的助学金,专修科学生实行占总人数的100%的每人每月16万元的助学金”。当时其他高等学校学生,享受助学金的数额为“12万元”。“通知”还规定:“师范学校及其他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应高于普通中学,以资鼓励。”当时高中仅有30%的学生可享受助学金,金额为每人每月9.5万元;初中仅有20%学生可享受助学金,金额为每人每月8.5万元。而中等师范和初级师范发放助学金的标准则为:“中等专业学校(师范学校、技术学校等)学生,实行占人数100%的每人每月10万元的助学金;初级专业学校(初级师范、初级技术学校等)学生,实行占总人数100%的每人每月9万元的助学金。”(40)1955年币制改革前,旧人民币的1万元,相当于此后新人民币的1元。应当说明的是,助学金主要作为伙食费及“解决其学习用品、日常零用或补充被服之用”,而勿须以此来缴纳学杂、住宿等费。按照当时一般的生活水平,每人每月的伙食开支为5~6万元。依此推算,可说师范生依旧享受的是免费教育,甚至是比实行供给制时的待遇更好。
此后,助学金经过多次调整,如分等级发放,再如分10类地区发放,又如除师范院校外的高校学生改为部分发放,还如对助学金的标准进行提高等。但总体说来,师范教育的免费传统不仅得以维系,甚至还得到明显强化。即使在“文化大革命”中,对于这种倾斜也未招致批判或予以改变。
建国初期师范教育体制的重归封闭和免费待遇的全面恢复,事实上促进了师范教育的发展,满足了发展教育的师资需求。此期师范教育之所以能够获得健康发展,还有战乱的结束、社会制度的变更、国民经济的恢复等诸多原因,这是在进行客观研究时尤须注意的。
四、新中国改革开放后的师范教育体制及师范生待遇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教育战线也迅速开展了“拨乱反正”工作。随着思想的逐步解放,在1980年6月13日~28日召开的“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上,便有代表主张:“把重点师范大学和综合大学‘打通’,‘融合起来’,‘打破师范框框’。”40但大多数代表并不认同这种意见,认为“师范性”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应当加强。胡耀邦在大会发言中也剀切指出,师范教育是教育事业中的“工作母机”,是造就培养人才的人才基地,从而对封闭式师范教育体制加以维护。
全国师范教育会议召开后,教育部陆续颁发了《关于办好中等师范教育的意见》、《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试行草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中等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关于大力办好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的意见》。同年9月29日,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关于师范教育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重新规范了“三级师范”的封闭式办学体制:“中等师范学校学制定为三年和四年两种,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至少必须服务教育工作三年。”41正因为能全部享受人民助学金,所以依旧保留了应尽义务的要求。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的学习年限,“有二年制和三年制两种”;师范学院的学制,则一律规定为四年制。至于助学金及服务年限的规定,也均依前制。这种制度的保障,使1985年全国的中等师范达1028所,在校学生数达55.8万人;同年的高等师范(包括师专)达253所,在校学生数近43万人。42
为了解决在职教师质量偏低的时弊,此期教师职后教育培训体制也得以完善和健全。各省和直辖市均设立了教育学院,地市级教育学院和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也得以较为普遍的建立。此外,业余大学、电视大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也参与了师资培训工作,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但是,在强化师范教育体制的同时,“去师范性”的趋势却在悄悄酿成。1982年,江苏师范学院率先改建为综合性的苏州大学。1984年,武汉师范学院改建为湖北大学。1985年《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发后,封闭式师范教育体制也随之发生松动。在邓小平“面向世界”思想的指导下,师范教育与西方发达国家“接轨”的主张渐多,以“教师教育”取代“师范教育”的提法也为更多的人所接受,高等师范改制为综合性大学或学院也渐成潮流。1988年,延边师范学院与延边医学院、延边农学院恢复合组为延边大学。若以湖北为例,在近20年内,原有的8所地区师专中,有6所升格改办为综合性普通高校。它们是:(1)恩施师专升格改办为湖北民族学院;(2)宜昌师专合并改组为三峡大学;(3)咸宁师专升格改办为咸宁学院;(4)孝感师专升格改办为孝感学院;(5)荆州师专合并改组为长江大学。(6)襄樊师专合并改组为襄樊学院。另外两所中的黄冈师专,则升格为黄冈师范学院,只有郧阳师专保留了原名称和建制。据2004年统计,当年我国有475所高校招收师范类本专科生,其中高师183所,教院34所,非师范院校258所,非师范院校已达到培养教师院校总数的54%。43由此看来,师范教育体制由封闭走向开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在封闭的师范教育体制之下,由师范院校垄断教师培养是其典型特征。1998年,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召开,会上确认了综合性大学也可培养教师的政策,从而冲破了师范教育的垄断体制。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鼓励综合性高等学校和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参与培养、培训中小教师工作,探索在有条件的综合性高等学校中试办师范学院。”次年,北京大学教育学院率先挂牌成立;华中科技大学将原设高等教育研究所升格为“教育科学研究院”。2001年,厦门大学开始招收“3+1”模式师范生;清华大学开办“校长职业化研修中心”。2003年,武汉大学增设“教育科学学院”。加上浙江大学、河北大学、河南大学等原有教育院系的增强,综合性大学参与教师培训的势头日趋强劲。换言之,师范教育的垄断地位已不复存在。
表征封闭式师范体制松动的另一变更是,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由试行到全面启动。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是教师专业化的重要举措,它看重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将其视同于律师、医师、药剂师、会计师等专门职业,既有入职前的专业资格考试,又有入职后的定期检定,以获得教师资格证。该证分终身证书、有限期证书和临时证书三种。一般说来,获证者均可持证上岗,这是入职的前提条件;若所获为后两种证书,在入职后的一定年限内(3或5年),还须通过统一考核重新认定教师资格。该制由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率先全面推行。其后,欧洲各国也纷纷仿效,使教师专业化酿成潮流。我国在90年代后期也引入了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并在一定范围内试行。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到2005年,全国32个省(区、市)共认定教师资格约612万人。44近期,江苏、黑龙江等省已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持资格证书上岗的制度;教育部则计划取销教师资格的终身制,开始拟定教师资格的定期认证制度。随着该制的全面推行和深化改革,非师范生担任教师的大门业已敞开,定向师范教育体制事实上已遭颠覆。在2005年北京师大举行的“教师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研讨会”上,提出了取销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分别招生的设想。可以说,该制实施之日,便是“师范生”消亡之时。因为在教师资格认证制度面前,师范生与非师范生处于同等地位。即使师范院校的名称在短期内尚不可能取销,但师范院校的综合化趋势却是日益强劲,“非师范专业”的设置也与日俱增。质言之,师范教育向教师教育转轨已是大势所趋。
在近期的师范教育体制变更中,另一值得关注的重大变化是中师的取销,即由三级师范(师范大学和师范学院、师范专科学校、师范学校)向二级师范转轨。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广东、上海和大连等地,便开始在中等师范内兴办五年一贯制的“小教大专班”,或将若干中师升格改办为师范专科学校。湖北省在1990年,将原设的53所师范学校调整为35所。全国中等师范教育在进入90年代后,便呈急剧萎缩之态。2000年9月7日,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司长马立发表谈话:到2010年左右,师范院校只有本科、专科两个层次,将取消中等师范教育。45同年,福建省便率先停招中师生。重庆市在2002年停招中师生。甘肃省自2003年起,开始加大师范学校的调整、改革力度,计划2010年取销中师。同年,新疆自治区教育厅颁发《关于调整中等师范学校布局结构的意见》,计划将三年制的中师,升格改办为五年制的师专。即使是较为稳妥的山东省,也于2006年12月颁发了《关于调整中等师范学校布局结构的意见》,宣布自次年起,逐步取销中师的招生计划;到2011年,撤销中等师范学校建制。46中师退出历史舞台,已成不可逆转之势。
随着师范教育体制的变更,建国后所创立的“人民助学金”制也相应进行了改革。1985年《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行后,国务院于1986年7月批转了《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改革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的报告》。“报告”决定,将人民助学金制改为奖学金制和贷款制。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三种,师范生可享受专业奖学金。该项奖学金的发放标准和所占比例为:一等,每人每年400元,占5%;二等,每人每年350元,占10%;三等,每人每年300元,占85%。此后的额度虽历有上浮,但总体说来,尚不足以维系学生在校的生活费用。即是说,师范生的家庭尚需承担一定比例的教育费用,师范生免费制度实际大打折扣。
师范院校开始招收自费生,是新时期里的另一变化。自费走读生制度,始于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后。1987年,国家教委批准高校可以招收3%~5%的自费生。自费生制度至此确立并逐步扩大。此后,高等师范和中等师范也开始出现自费生,甚至还出现线下生“以钱买分”的现象。1994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指出:“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招生收费改革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逐步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制度。1997年,大多数学校按新制度运作。2000年基本实现新旧制度的转轨。”1996年12月,教育部据此颁发《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决定高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并重申:“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缴学费。”
但是,在1997年的高校试扩招中,大多师范院校均开始征收部分学费。1998年,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决定,综合性大学可参与教师培训工作,从而为师范专业与非师范专业同等收费铺平了道路。与此同时,师范院校向综合大学“看齐”的趋势也日益强化。尽管教育部曾明确规定,师范院校中非师范专业的比例应控制在30%以下;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学校突破了此项限定,个别学校甚至占到了60%。如此,师范专业与非师范专业同等收费便合情合理。1999年高校正式扩招后,师范院校征收学费更是成为通例。2000年6月5日,教育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对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也可征收学费,标准由省、市、自治区自定。此后,地方师范院校征收学费的标准更是水涨船高。2001年,北京师范大学决定,师范专业与非师范专业“并轨收费”。2003年5月,广东省教育厅宣布,今秋师范生全额缴费,同时允许自主择业。47进入21世纪后,部属师范和省属师范的免费待遇最终取销。据2005年统计,除首都师范大学的师范生仍实行免费就读外,其他师范院校均先后征收学费。中国师范教育的免费传统,伴随着师范教育体制的改革,至此已基本消亡。
通过以上的分段介绍可知,师范生待遇与师范教育体制密切相关:每当采用封闭或定向师范教育体制时,师范生免费政策便会强化;每当采用开放或非定向师范教育体制时,师范生免费待遇便会弱化甚至取销。在中国师范教育百余年的发展中,经历了“免费→收费→再免费→再收费”的发展历程。当今6所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政策的出台,当然可视为是对历史传统的回归。但是,由于它并非是对所有师范院校里的师范生免费,更非对非师范院校里的师范生免费,所以它与传统的免费政策实有差异,不宜视之为“简单回归”。至于将这种局部免费政策的实施视为“师范教育迎来了新的春天”的看法,却有进一步商榷的必要。从历史进程来看,中国师范生收费的时间,仅占师范生免费时间的1/3;从历史经验来看,每当师范生享受免费待遇并实行封闭式师范教育体制之时,中国师范教育便获得了相对健康的发展。如此等等,均可作为抱持乐观态度的依据。但现实却不宜视为历史的简单重复,当今采用开放式师范教育体制的趋势已不可逆转,前述中等师范的取消和师范院校的改制,便是明证;而综合性大学参与教师养成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全面推行,实际上已经冲破了师范教育的垄断格局,使“提前定向”相较于“平等竞争”尤显不合时宜;更为重要的是,当今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教育水准已远胜往昔,看重或资助教师教育的方式也远非“免费”一途。因此,再以老经验来期盼“新的春天”,恐怕会终属冥想;部分师范生免费对于师范教育的前途而言,恐怕也只是一抹落日余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