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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翻译研究的言语行为理论视角

2015-07-10 08:5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翻译研究;语言学
论文摘要:言语行为理论克服了结构主义只强调构成性规则的片面性,又使解构主义非理性的批判回归理性道路上,为翻译研究提供了合适的语言学基础。同时,表达的可理解性、命题的真理性等有效性主张为译文的多样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早在弗雷格、罗素和维特根斯坦的著作中就已经出现言语行为理论的某些观点。马林诺夫斯基、布龙菲尔德、华生等人早在20一30年代也曾提及言语行为。这一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不能与西方哲学的发展孤立起来考察,古希腊到20世纪的西方哲学从中心论题可以宏观概括为主个阶段模式:本体论—认识论—语言。柏拉图的本体论为人们确立了知识对象和客体;到了近代,哲学研究的中心课题从本体论变成了认识论;本世纪初,哲学产生了一次根本性的语言学的。转向,语言取代认识论成为哲学研究的中心课题。弗雷格、摩尔、罗素及维特根斯坦等开创了分析哲学的先河,把哲学的任务归结为对语言的分析,语言学转向后的哲学称为语言哲学。
语言哲学的两个主要发展方向:一是从弗雷格、罗素、前期维特根斯坦、逻辑实证主义者到蒯因和美国哲学家戴维森。主要是讨论意义和真理的关系,讨论一个话语的真值条件是什么。他们认为,语言的目的是传达可能为真或假的东西。另一个方向是以后期维特根斯坦、奥斯汀、塞尔等为主要代表,他们更多的是讨论语言的使用问题,把语言看做人类行为的一部分。WwW.133229.CoM他们所探讨的不是意义和真理的关系问题,而是意义和使用的关系或意义和说话人说出话语意图的关系问题。塞尔认为:“把语言哲学中许多问题的讨论都加以改造而铸进关于一般人类行为的讨论这个更广大的背景中去,这是非常重要的。”后期维特根斯坦和行为语言学派开始考察说话时的语境,说话人的意图和目的,受话人的信念等语用因素。
现代语言哲学意义上的言语行为的概念却是奥斯汀最先提出的。1957年,约翰·奥斯汀应邀到哈佛大学作了《如何,以言行事》(howtodothingswithact)的讲座,他认为所有的语句分为叙述句(constative)和施为句(performatives),随着研究的深入,奥斯汀又把施为句分为显性施为句(含有施为动词的语句)和隐性施为句(不含有施为动词的语句)。其后,他又提出“言语行为三分说”。奥斯汀从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中抽象出三种行为,分别称为言中行为(locutionaryact)、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act)、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act)。通俗地说,言中行为指说出合乎语言习惯的、有意义的话语;言外行为指在特定的语境中赋予有意义的话语一种语力(即说话人的用意);言后行为指言中或言后行为在听者身上产生的某种效果。
在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塞尔使之进一步系统化、严密化。塞尔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言语行为的分类和间接言语行为理论概念的提出。塞尔认为,使用语言就像人类许多别的社会活动一样是一种受规则制约的有意图的行为,人类交际和交往的最小单位不是通常人们所认为的单词或句子等语言单位,而是言语行为,言语行为的意义就是句子意义的功能。在塞尔的进一步研究和发展后,哲学界和语言学界对言语行为理论普遍关注,言语行为成为了西方哲学、语言学,尤其是语用学研究的核心。
  一、言语行为理论是规范语用学的出发点
哈贝马斯一直追踪并详细研究了与交往理论有关的各家各派关于语言的见解,积极参与学术界引发的各种争论,接受和改造了言语行为理论,并以此作为通向他的规范语用学的出发点。
规范语用学本质上就是把有能力主体之实践地被掌握.的前理论的直觉知识(know一how)转换成一种客体的和精确的知识(know一what)的重建过程。奥斯汀、塞尔等人的言语行为理论将言语行为分为叙述句(constative)和施为句(perfor-matives)。叙述句有真假,施为句无真假,只有恰当与不恰当。哈贝马斯接受奥斯汀关于表述性言语行为(以言表意行为)和施为性言语行为(以言行事行为)的划分。但他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所有言语行为都具有这两种行为,而且两者不可分离;哈贝马斯更注重以言行事部分,强调语言的应用主要就是为了以言行事,这比语言的认识功能更为重要。正是基于这一点,哈贝马斯把关于言语行为的研究作为其普遍语用学的主要对象。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的核心是实施言语行为的能力,即集中关注人际关系,因此它把言语行为理论作为自己的出发点。
不过,哈贝马斯的规范语用学所着重研究的不是言语的规范结构,而是言语的过程,即言语行为。结构主义语言学认为,只能对语言进行规范分析,而不能对言语进行规范分析。哈贝马斯不同意这种观点。在他看来,“不仅语言,而且言语—即在活动中对句子的使用—也可以进行规范分析的。”哈贝马斯赞同索绪尔关于语言与言语的这种划分,但他强调言语不仅具有陈述功能,而且具有启动行为的功能。哈贝马斯不仅认为言语行为是以理解为目的的,而且认为言语行为本身就是理解的过程。在哈贝马斯看来,理解主要不是一种认识活动,而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实践活动,是主体之间的交往活动。在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中,言语成为人们活动的条件,理解成为人们活动的目的。
哈贝马斯将语言与言语的区分作为其普遍语用学的基础,想通过克服传统语言哲学的片面性,以推动言语行为的研究。哈贝马斯根据奥斯汀关于三种言语行为区分的理论,提出言语的双重结构理论:施为性结构和表述性结构。哈贝马斯对言语的表达的可理解性、命题的真理性、意向的真诚性、言说的适当性等有效性主张的研究也是很有意义的。哈贝马斯试图将运行于现代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所有行为统一于客观世界、主观世界和社会世界这三个把语言作为普遍中介物的世界中。以上种种研究促使学术界从对语言的可理解性的研究深化到语言行为的可理解性的研究,进而认识到言语行为具有规范性和规范可分析性,从而使对言语行为的经验研究进入对言语行为的理论研究。
语用学与翻译活动中译者对原作的理解和再现密不可分,译者策略的选择也均不同程度地受到诸多语用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作为语用学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言语行为理论研究的发展必然对翻译研究带来深远的影响。
  二、言语行为理论为翻译学构建提供了语言学基础
结构主义语言学家索绪尔死后,他的学生巴利和塞歇根据其笔记整理出版的《普通语言学》体现了他的语言学理论及其研究方法,并对结构主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翻译研究的结构主义范式以结构主义为理论根基,使用语言分析、结构分析的方法。结构主义翻译观的前提是任何文本都有一个终极意义,即原文的“结构”。结构主义给翻译带来了科学的理性,使人们摆脱了语文学之下的点评式、随感式的翻译批评,破除了原来语文学式的神秘性和主观直觉的翻译研究方法。但由于结构主义语言学的自身不足,如静止性、封闭性和自足性,难于适用翻译中语言实际使用灵活多变的情况。更为重要的是,结构主义翻译观把整个翻译过程简单化、机械化.、程式化了,译者的任务只是按语言规律去解码与编码,一种语言所表达的内容由另外一种语言表达出来。显然,结构主义语言学不能作为翻译学的语言学基础。结构主义静止、封闭性的翻译研究被解构主义的多元翻译研究模式打破。人们开始关注如文化、意识形态、翻译目的等语言结构外的因素。大大拓展了翻译研究的疆域,同时带来了许多困惑与混乱。解构主义语言观从语言本体论的立场看待语言,认为语言不是一种外在于言说主体的工具,而是人的存在形式。海德格尔曾说:“语言是存在之区域—存在之圣殿,也就是说,语言是存在之家。语言的本质既非意味所能穷尽,语言也决不是某种符号和密码。因为语言是存在之家,所以我们是通过不断穿行于这个家中而通达存在着的。”这样,语言被不断神话、虚化,成了没有固定所指的符号,没有确定意义。海德格尔举过这样的例子,“命名是什么?意思我们可以回答说:‘命名’意指赋予某物以一个名称。那么,一个名称是什么呢?是一种给某物提供一个声音或文字符号亦即一个密码的标记。但一个符号又是什么呢?……”这种语言观以语言自身为反思的对象,是一种元语言的语言观,会形成一种元语言的追问,与现实没有任何联系,不指向经验世界的事物,与现实世界脱离,具有形而上学的性质。这种哲学会对翻译研究本身“解构”,使人们只关注翻译活动的某一方面而忽略其它方面,甚或把翻译研究变成文化研究、意识形态等研究的附庸。因此,它不可能作为翻译学的语言学基础。哈贝马斯根据奥斯汀关于三种言语行为区分的理论,提出言语的双重结构理论:施为性结构和表述性结构。表述性结构是语言的正确性问题,指的是语言构成性规则(constructiverules),它保证了所说的话语在语义和语法上是正确的。施为性结构把人引导向人际关系的层面,在人际交往中要遵守第二套规则,即语用性规则(pragmaticrules),它是协调性的规则与规范(regulativerules),是人们在长期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它可以使说出的话得体,即恰当。没有构成性规则一语言系统无法存在,也就无语用规则而言;同样,无语用性规则,人们之间的交往会变的不得体、混乱,或者引起交往的失败。从方法论上讲,哈贝马斯借助乔姆斯基对语言能力的阐述,提出交往能力的观点,即言语行为主体是否具有“交往能力”是使得交往能否在各种语境下都可以接受的方式完成交往行为的前提‘言语行为是社会整合和社会再生产的一种重要机制,是交往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在合理人际关系的建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哈贝马斯理性重建新模式的出发点。译者在口译、笔译、同声传译等所直接面对的是活生生的现实中的语言或是文献作品中的语言,那译者在从译文生成过程中同样必须遵守构成性规则和语用性规则。这样,言语行为理论克服了结构主义只强调构成性规则的片面性,又使解构主义非理性的批判回归理性道路之上,为翻译研究提供了合适的语言学基础。

  三、言语行为理论的有效性主张为译文的多样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哈贝马斯认为,言语者必须遵守一些基本预设,这样交往才能得以成功。为此,他提出了有效性主张:(1)表达的可理解性,即讲话者必须选择一个可以理解的表达,以便讲话者能够与听者从语言结构中获得正确的理解;(2)命题的真理性,即讲话者提供的陈述必须是真实的,以便听者能够分享讲话者的知识;(3)意向的真诚性,即讲话表达自身的意向必须是真诚的,必须满足以导致听者对讲话者的信任;(4)言说的适当性,讲话者选用的言说必须是适当的,应当符合公认的言说交流背景从而使听者认可。这样一来,讲话者和听者也就在有效性主张的基础上有了可以依赖的普遍的理性基础—交往理性,依此做出接受、拒绝等各种行为。它克服了西方哲学的“逻各斯中心”的偏见,并在实践之上的理论首要性中重新思考了传统哲学信念。传统上,西方哲学一直固守于命题的真理性这一有效性的单一论之中。哈贝马斯把它的交往理性看作不仅包含了命题的真理性,而且包括表述的恰当性和交往的真诚性。这种交往理性的多域论就要求有更多的话语,从而有效克服了单一话语所导致的极端性和统治性,既避免了系统和工具理性的过分膨胀,有为主体的互动交往提供了鲜活的语境基础。作为原文的听者和译文讲话者的译者,如何在翻译活动中遵守这些有效性主张,克服单一话语所导致的极端性和统治性,使得译文既准确又恰当,就显得极其重要。如把“coffee,please”这个句子译成“咖啡,请!”,这个译文虽然完全表达原文意思,但译文不太好理解,虽不至于令人费解,至少会使听者觉得唐突,如果为主体的互动交往提供了鲜活的语境基础,加上符合公认的言说交流背景:
(1)(如果在酒吧,顾客对营业员说的话)可译为:请来一杯咖啡!
(2)(如果在商场,顾客对营业员说的话)可译为:我要一瓶咖啡!
(3)(如果在家,主人对客人说的话)可译为:请喝咖啡!
这样,译文真实传达原文的内容,条理性清晰,言说恰当,可理解性强。
哈贝马斯认为具有交往行为能力的行为主体能根据言说对象的年龄、地位以及交往的环境、场合和其它有关环境方面的限制等条件来选择最为适当的表达形式。翻译中所处理的各种语言表达也应该根据不同的语境基础准确地表达语言层面内容、语气和语调。如“您下车吗?”、“你下车吗?”、“下车吗?”三句都是用来表达一个非言要旨,即“你是否下车?”但其表达的语气依次渐强。如果把这三句均译成:“areyougettingoff?”也未尝不可。但仅此一种译文无法体现原文汉语中敬称“您”改为一般性称谓“你”以及再改为一般性问句的变化。交往理性的多域论要求有更多的话语,我们可以把以上三句依次译为“youaregettingoff,area’tyou?”,“areyougettingoff?”,“gettingoffornot?”这样就体现出原文语旨由弱到强的变化。
再者,从有效性主张出发,原文是讲话者(作者)对某一陈述言,通过真诚的意向,选择一个听者可以理解的表达,选用符合公认的言说交流背景从而使听者认可的适当性言说。要对原文理解听话者(译者)需要遵循原文的有效性主张,倘若要对所听的话进行转述(翻译),讲话者(译者)必须遵循讲话者(译者)自身的有效性主张。如此一来,原讲话者(作者)的有效性主张和既充当听话者又充当讲话者(译者)的有效性主张在表达的可理解性、命题的真理性、意向的真诚性和言说的适当性方面不可能完全一致。这样也就解释了在文言文盛行的年代,林琴南翻译西方小说为什么使用文言文,后人重译时相继使用欧化文体和白话文。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听话者和讲话者有效性主张的具体内容在具体时间和具体环境下有所不同,导致不同的讲话者(译者)选择的话语会有所不一。因此,言语行为理论在为“重译”提供了理论依据的同时,也从另外一个侧面说明了“重译”的必要性。
 四、结语
言语行为理论使人们摆脱了语文学式的神秘性和主观直觉的翻译研究方法,打破了结构主义把翻译研究翻译机械化、程式化的研究方法,使解构主义非理性的批判回归理性道路之上,为翻译学构建提供了合适的语言学基础,这一理论有效性主张为译文的多样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对翻译实践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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