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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研究

2015-12-18 10:1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当前,在高校中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程序非常严重,直接影响了正常的教育事业的发展,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发展,本文分析了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就改进对策进行了研究,以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维持教育体系好的秩序和氛围。

关键词:学生违纪处分;程序;问题;改进;对策研究
一、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一)处分程序存在的现实问题

  随着高校改革的深入,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在某些方面出现了过去未有的矛盾和问题。当前,关于学校处分学生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不少案件甚至被提交到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这可以看作是在依法治教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对学生受教育权能否得到充分、有效保障的普遍关注,同时也折射出当代学生权利意识的变化、维权意识的增强及其对学校管理制度和管理观念的冲击,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近年来,或因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或因学校处分程序不规范所引发的诉讼频见报端。面对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严格程序制度受到了一些高校的重视。为适应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依法治教、促进高教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教育部于2005年颁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新《规定》取消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新《规定》还贯彻正当程序的原则,规定学校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以及告知、送达等程序义务。

  根据新《规定》,各高校都相当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实施,并按照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系统清理以往旧的作法,全面修订、完善新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此外,各高校开始意识到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的紧迫性和必然性,高校学生申诉制度也如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各地成长起来。制度的进一步规范、改进以及法制化,的的确确规范了学校的管理公权,有助于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保障了学生的基本公民权。

(二)大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正当性问题分析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对学生的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对学生心理和行为等方面都会产生较大影响。为保证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达到预期的管理和教育目的,学校在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实施。然而,在实践中,特别在高校进行大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1、程序本身的问置

  高校对学生做出一项违纪处分一般包括调查、取证、陈述和申辩、处分、送达等程序。按照处分轻重的不同,又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其中警告、严重警告适用简易程序,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适用一般程序。但是,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然而,高校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不少问题:(1)调查事实不清,草率做出处分决定。学校在做出纪律处分之前,必须经过调查程序,同时必须达到事实清楚。然而,一些高校本着“从严管理”的思想,在没有查清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情况下,草率做出处分决定。(2)忽视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同时取证程序不当。例如在学生考试舞弊处理方面,监考教师普遍缺乏对舞弊证据的收集意识,特别在学生利用通信和电子等手段舞弊的证据收集方面尤显突出,给其后的违纪处理带来了障碍和困难。需要提出的是,一些学校为了严肃考风、考纪,对“抓舞弊”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从而导致一些教师在执法尺度上“先松后紧”,其取证程序的“正当性”受到质疑。(3)法治观念淡薄,不重视学生的申辩权。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处分学生的过程中,学校普遍只注重管理者单方面的意志,不进行认真的调查取证,学生也没有机会陈述事实和进行必要的申辩。即使学生有机会向有关部门说明问题,在一些学校甚至会被认为“态度不好”而受到更重的处罚。(4)不考虑情节因素,导致处分失当。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必须做到处分恰当,使学生所犯错误的情节和性质与处分程度相当,这是“过罚相当”、“罪责刑相适应”等法律原则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一些高校的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得过于粗略,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灵活性,导致不问“青红皂白”、“眉毛胡子一把抓”。(5)忽视送达程序,不履行告知义务。学校应当在做出处分决定之后,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因为处分决定书一经送达后将产生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并事关被处分人的切身利益,如处分决定产生法律效力、被处分人申诉期限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等等。

2、机构问题

  高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的职能部门主要涉及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各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名称不尽相同,例如有的高校违纪处分决定是由学生处做出的,而申诉职能由信访办承担)。上述两个机构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主要产生了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人员构成问题;二是“两会”的关系问题。新《规定》第60条第2款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校负责人”一般指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般指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的负责人。而问题是,在实践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往往与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的构成人员发生重叠,使得部分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影响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能的有效发挥。同时,在学校中“两会”的职能划分常常模糊不清,学生申诉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职能无法实现。

3、救济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三种救济方法:(1)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2)如果不能解决问题,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3)仍不能解决问题,可向学校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前两种属于行政救济行为,后一种属于司法救济行为,也是学生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最后一种救济手段。但是,在实践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常常基于种种原因和利益的考虑,产生相互推诿和敷衍学生的现象,行政救济的效果不甚理想。而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畏难心理。虽然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授予 了学生相应的诉权,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具体问题,如涉及学位授予、考试舞弊等问题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属于受案范同,各地法院对此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即使法院受理了案件,其判决结果各地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二、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中存在问题的改进

  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正当程序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道格拉斯所说:“自由的历史很大程度上是遵守程序保障的历史。”大学实施教育的目的是育人,而对学生进行处分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性教育形式,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其目的也是育人。如果对学生所实施的处分“失当”,那么既达不到育人的目的,也有损学校的教育信誉和管理威信。而大学生违纪处分正当程序建设,是确保依法治校,实现育人为本这一根本目标的有效途径。

(一)增强法治意识,注重保护学生的程序性权利。

  在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倾向还比较严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管理和处分学生的随意性。实际上,程序正当与实体正当同样重要,只有程序合法才能够切实保障实体性权利的有效实现。具体而言,各高校可以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对大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程序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并结合高校的特点使之进一步细化,以保证学生管理和学生处分的程序公正。

(二)按照新《规定》,修改和完善相关的学生管理制度。

  国家关于高等教育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在宏观上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予以指导,而大量的微观工作需要各高等院校进一步具体落实,例如:在新《规定》中明确为“由学校规定”的有5处,为“按学校规定”的有13处。必须强调的是,高校在修改和完善相关的学生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高校所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不得与我国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二是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即在高校建章立制的过程中应当突出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强化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建立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目前,我同高教法律法规对于学生权利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大,如新《规定》中设专章明确了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6项权利;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的规定,充分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思想。因此,学校在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同时,应当着力理顺与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注重发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纠正和改错”功能,使学生的权利救济真正落到实处。与此同时,对于关乎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如剥夺学位授予权、开除学籍等,应建立相应的校园听证制度。

(四)逐步提高高校学生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

  随着高校法治建设要求的不断提高,学生管理人员承担的“准行政”、“准司法”性质的工作越来越多。同时,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步加强,这些都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高校应当重视在学生管理队伍中引进法律人才,并加强对现有学生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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