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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探析

2015-12-17 11:5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的当务之急,虽然相关法律已经开始实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的问题。本人在把握时代背景的前提下,深入剖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可取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建议
  一、 问题的提出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大报告明确规定:“必须切实加速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务必提高我国各级政府工作的公共透明度,务必保障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的权力、参与其中政务的权力和独立监督政府的权力。”因此,摆在面前的一大问题就是怎样去提高我国政府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以及如何快速实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我国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是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但同时这也给我国政府信息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极其重大的发展机会。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在我国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难度较大、缺乏适当的经验、和建设投入较高等困难。尤其是最近几年来,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识迅速增强,迫切要求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还做的不到位,存在一些盲点和隐晦,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地方性人民群众知情权受到侵害的事件,最大的不利在于这严重损害了我国政府的形象。加快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建设的步伐,切实维护和保障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是当今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

  二、政府信息公开概述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及时代背景

  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探索上起步较晚。最初只是零星的地方性政府制定的信息公开规定等,直到2008年5月1日才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建设上迈出了一大步,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下颁布的,体现了其颁布的迫切性。具体如下:

  1.提升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

  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政府积极准确和客观的体察民情,了解民生,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政策和实施相关政府决策。可以极大的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和质量,保证政府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能公正、廉明、高效。只有将政府信息公布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视野,让他们享受到知情权,并让他们亲身参与其中,这就使得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积极性提高,切实做到全民参政。政府也才能全面的了解客观现实的情况,修正和调整决策,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层次,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提升政府的行政效能,这对建立我国新时期的服务型政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2.抑制政府腐败的需要

  纵观世界历史,各国政府腐败的原因虽然错综复杂,但总体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对政府高度集中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第二是,政府行政职能和信息的不透明,暗箱操作情况多。通过控制或掩盖政府信息,相关政府官员可以达到某些不可告人的利益的目的。对当前严重的腐败,不应该只归咎于官员个人的主观意识,更应该考虑相关制度的完善,即极大的透明化政府职能理念、机制和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从政官员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使得国家政府的权力不易于滥用,保证政府各部门的公正和廉洁。

  3.广大人民群众迫切知情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从根本上定义了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形态。而要从根本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行驶当家做主的权力,首先要让他们享有和切实保障对政府履行职能的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在近年来公众对法律赋予的权利的意识高涨的基础上提出的。而政府信息公开又实现公众知情权必须具备的条件。只有充分公布政府信息,广大人民群众才肯能最大限度的参与国家治理。相反,政府信息不透明,政府限制人民群众对政府履行职能的了解,则会导致一些不良分子利用虚假的政府信息去坑蒙拐骗,甚至制造社会动乱,扰乱民生。如“贵州瓮安事件”,由于政府未能及时的公布真实的事件情况和信息,从而导致某些人利用网络制造谣言,广为传播,最终导致了与当地政府非法的暴力对抗事件。从正面效应看,面对近年来的自然灾害,如地震、雪灾等,由于政府及时通过媒体报道事件的真实情况,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共鸣,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政府的决策和举措,使得灾害对国民的损害极大的降低。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指出:政府信息是指国家的行政机关在正常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加工制作或收集到的一些各种形式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形式多样化,例如:文字、统计数据、多媒体等。从本质来看,政府信息本身理应具有公开性,而且这是政府需要主动实施的行为和义务。而公民则对政府信息享有知情的权力。对此,在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活动中,我们可以将政府定义为主体,而将公众定义为客体。本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指的是国家相关行政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固定,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将政府本身拥有的或在其履行职能过程中本身所具有的、或额外获取和加工的信息告知广大公民。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对相关信息的公开应该定义为主动公开或按照其他法定程序公开。

  从行为过程来看,政府信息公开表现为政府行驶其权利的一个动态的行政过程,因为政府信息的生成、获取、加工和公开的过程无不渗透政府的职能履行过程。对此,政府信息包括可公开部分和不可公开部分,其是否公开取决于是否会损害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其中涉及到利益的平衡。

  三、 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和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认识程度低

  调查研究发现无论是普通的城市市民,还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识水平较低。许多地方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虽然都干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但他们对到底什么叫政府信息公开还没有完全弄清楚。甚至有些工作人员简单的将政府信息公开理所当然的想成是利用政府相关的网站来公开信息。只要将一些信息罗列在政府网站上就算实现了政府信息公开。本人也经常连续点开一些政府门户网站,其包含的内容几乎都一致,且更新较慢。此外,有些政府部门在公布政府信息时不重视广大市民对其工作的满意度、建议,得不到广大市民的意见反馈,从而 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此外,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客体—广大人民群众也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识存在不足。真正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群众不多,甚至很大部分群众不知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按条例的具体实施情况了解更是少之更少。由于缺乏先关方面的知识和了解途径,很多群众对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布方面具体实施了那些举措,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到底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多大的影响,是正面影响抑或负面影响,也一无所知。同时,群众也没有积极的去关注和了解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因此,政府门户网站对市民公开政府信息的作用就大打折扣。如此以来,也就无法起到让群众监督政府的作用。究其原因,这主要和目前我国政府对信息公开不到位有关,同时间接的受中国传统的影响,导致政府还不是很主动公开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粗犷,缺少提炼

   政府履行其职能在进行决策的时候都是依据其获取的各方面的信息资源,而这些资源往往都是散乱的,必须经过细致的统筹分析和加工处理才能作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或进行决策提供有效的帮助。当今是信息化的社会,传统的人为处理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生活各方面高信息量的要求。目前存在政府对信息公开的处理和管理方面较为粗狂,不够细致,导致公布的信息不够凝练,人民群众无法从中获取最大的信息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政府基于民意反馈的决策过程。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方面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可归咎于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高。

  (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太狭隘,方式单一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颁布了3年有余,但在各级当地政府执行过程中存在误区,执行不到位。比如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但对某些具体内容确闪烁其词,有些模糊。同时由于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解不足,导致政府信息公开执行不到位、实际公开的信息量太少,内容太狭隘。通过点击部分政府门户网站,发现主要公开的都是当地政府制定的某些文字性的规定、计划等或一些当地实事新闻。而对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政府履行职能程序、官员任免或工作人员招聘程序、政府的财政支出情况都很少有提及。尤其对一些会影响领导威信或执行力以及业绩的内容都严格回避。好事多宣传,不利情况多回避导致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极其狭隘,流于形式。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也趋向于单一,大部分局限于政府的公文、告示、标语或内部网站等。这就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的把握和及时了解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毕竟绝大多数群众对信息的获取还是通过电视、广播和公开网络的途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单一,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信息建设落后的农村地区的群众了解政府公开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反馈评价机制不健全

  积极有效的反馈评价机制对于政府决策和政策的实施具有极其重要的引导用作,政府可以有效的了解决策的真确性和政策实施的具体效果,从而反馈给政府进行积极修正不恰当的决策或完善相关政策。这种反馈评价机制一般可以通过现实或网络调查、电话询问等方式得以实现。考虑到简便性,目前各级政府实施的多是以网络问卷调查为主,虽然这一过程得到了实施,但似乎只注重信息的收集过程,而忽略了对实际情况的调研,对不能从真正意义上获取民意,导致反馈评价机制效率低下。

  四、 解决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建议

  (一)强化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识

首先,政府应该认真学习新公共服务理念,全新关注公众利益,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必须要深刻意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使用不当必将被收回,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过内部教育、宣传和培训使政府工作人员积极转变官本位思想,强化他们的公共服务意识,促进整个政府向服务性政府的转变。其次要在政府工作中贯彻阳光工作理念,对各项工作都必须本着透明化和公开化的原则,切实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再次,树立政府官员领导的正确执政观。政府官员不能一味的以GDP或形象工程来作为自己的执政业绩,需要将目标转移到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和履行职能的满意度上来。

   除却政府方面,作为政府公开信息的接受者—广大人民群众需要积极更新自己的观念,积极热情的投入到了解和反馈政府履行职能效率的活动中来。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主人翁意识,深刻意识到只有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而政府的角色只是公众服务机构。从法律角度来看,广大人民群众就是权利的主体,对政府公开信息享受知情权是其应有的基本权利。群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参与到政府信息公开中来。比如,利用政府新闻发布会上积极现场提问,在接受媒体监督的情况下对政府直接提问是最有效的了解政府公开信息的途径。或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直接留言提问,让政府管理人员作出相应的回答,并对其执行效率和效果进行监督。

  重要的是,必须加强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交流与合作。一方面,政府应该积极主动通过多种媒体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参与政府管理和决策的理念,切实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他们了解政府信息的方式和技能进行培训,而广大人民群众也可以从中亲身了解到政府的履行职能和信息公开过程。

  (二)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质性内容

  政府应该针对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关注的问题进行相关信息的公布,除却一些政府规范性的文件外,政府还应公布如政府人事任免和聘任信息、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公众信息等。同时政府应该在公开信息的处理上下功夫,不仅仅将信息用官方语言来完美表达,更应该提升信息的实质内容包含量,避免含糊其辞。使的信息不至于空泛,广大人民群众能直接领会其中的含义,更直接的获取真实有价值的信息。

  (三)扩充政府公开信息的方式,积极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首先,充分利用当前信息网络社会的时代先机。积极建设和完善政府的公开

信息的网络化。关键要注重公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此,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公开信息的信任程度。在网络技术方面,需要专门的网站建设人员定期对网站进行改善和维护,防止网络技术问题和黑客的侵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保证信息公开的正确、及时显示。

其次,可以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查询和服务中心,以供 广大人民群众随时方

便的查询和了解。也可以在群众易于接触的地点如:公交车站、地铁站、公园或其他场所设置联网的触摸屏式查询点,这样更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更为便利的参与到政府公开信的工作中来。

  再次,适当增加正式场合下政府与群众接触的频次。可以通过政府主办的听证会、座谈会、记者招待会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来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交流。由于该类会议室由政府专门组织的在特定场合针对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事件作出的权威回应,其中涉及众多相关媒体的加入,因此,具有影响力广、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等特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主动定期或机动式的举行这类会议,邀请广大群众的参与,同时接受媒体的监督,这样才能不断取信于民,提升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构建和谐服务性社会。

参考文献:

[1]蒋劲松. 责任政府新论[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

[2]颜海. 政府信息公开理论与实践[M].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8.

[3]刘飞宇. 转型中国的行政信息公开[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4]杨霞. 政府信息公开实现条件研究[M].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6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北京, 200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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