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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2015-12-15 10:4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管,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会计委派制这一做法成效显著,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当前存在的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对策很有必要。

关键词:事业单位; 会计委派制; 监督核算; 规范; 问题
近年来,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成为经济生活中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为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监督,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事业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事业单位委派会计虽然是通过竞争机制优中选优,但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委派会计队伍现状不尽人意,事业单位会计由于长期从事业务相对简单的预算会计,忽视了业务学习,无论从专业技术水平还是学历结构,都不能满足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高级会计人才奇缺。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委派的会计委派制实施的效果,我国现有会计人员的素质另人担忧,据统计我国现有会计人员1200万,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人数占47.07%,其中具备大专学历人数占51.89%,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人数占2.32%,具备研究生学历的仅占0.07%。还有相当一部分的会计从业人员从未接受过任何会计专业的资格培训,还有部分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老化、业务操作不熟练等。这些数据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委派会计的一个现状。此外,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和人情世故的影响,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待提高,其综合素质水平与胜任其工作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委派会计不坚持原则,对违法乱纪行为不予制止,更有与之同流合污者,从而制约了事业单位会计的监督和财务管理职能,影响了会计委派制的有效实施。
  2、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的制度建设尚不规范
  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的制度建设尚不规范,主要表现在:(1)在我国事业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不同地区对同一职位的职权范围规定不一,有的规定委派会计只负责业务的审核或监督,有的规定委派会计直接负责记账,参与会计工作的日常管理,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缺乏统一规定。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是委派会计工作的依据,职责不清使委派会计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难以协调。(2)委派会计的委派主体和管理主体界限不清即委派会计由谁来管由谁来派的问题尚不明确。对这个问题不加以澄清,不利于事业单位委派会计有效地开展工作。(3)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后续管理尚不完善。会计委派实施后,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后期管理就越发重要,但目前针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例如委派会计人员的任免交流、职称评聘、工资福利等方面的人事管理制度;会计人员的述职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继续教育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尚无明确规定。委派会计人员的后续管理不到位,不利于保证会计人员切实履行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有效实现“会计委派制”监督约束机制。
  3、事业单位委派会计的地位不尽合理,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委派会计的编制及职务升迁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有些委派会计在编制上属于财政部门,但并不是财政部门的正式干部,其身份成为困惑委派会计人员的一个重要因素。
  会计委派制在事业单位试行以来,会计人员被委派到事业单位后,按照有关的规定行使职权,但至今没有出台与其利益相关的政策法规,虽然会计委派制实施后,委派会计的身份地位有所改观,但对其身份地位尚无明确规定,由此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矛盾。
  在未实行委派制之前,有些单位的财会人员已成为该单位领导岗位的重点培养对象,由于委派制的实施,委派会计人员的隶属关系发生了改变,使其从原单位的培养对象变为受派单位的普通会计人员,按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这批人员在委派单位如果得不到提拔,那么在受派单位就更不可能有提升的机会。
  在我国大部分的委派会计管理机构一般都定位为事业单位,在实行会计委派制之前,有些会计人员在原单位是公务员,但到了委派单位后变为了事业编制,所以很多会计人员宁愿不做会计也不愿丢掉公务员身份。
  4、事业单位委派会计的职能不完善、不规范
  委派会计作为委派主体派驻到受派单位的“特派员”不仅担负着为委派主体监督受派单位经济活动的使命,而且还肩负着为受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出谋划策的重任。委派会计集监督与服务职能于一身,这两种职能使委派会计具有双重身份,一重是委派单位的派出代表,行使监督职能;另一重是受派单位的财务人员,行使服务职能。两个职能难以协调,在我国事业单位委派会计侧重于服务职能,这样就同受派单位的内部会计没有什么区别,所具有的监督职能也就形同虚设,有的会计甚至同受派单位合谋舞弊,造成更加严重的腐败问题。
  5、事业单位委派会计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不规范,委派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不高,容易引起委派会计和受派单位的合谋问题,产生新型腐败现象。
  因为委派会计与委派单位实质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根据“经济人”假设,委派会计人员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他的目标与委托人即委派单位期望的目标有所差别。委派会计在他人对他的监督概率很小,而效用值很大的情况下,为了自身效用最大化去追逐更高的经济或者地位上的利益的行为极有可能发生。委派会计与受派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在委派单位的监督力度不够,或者对出现合谋后的处罚力度不够的情况下,委派会计与受派单位很容易结成统一战线,形成合谋。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试点都把委派会计的工资福利待遇统一由委派单位发放,这虽然能够保持委派会计的独立性,但是大锅饭形式的机制不利于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的激励作用,委派会计人员的精神和物质在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会选择与受派单位合谋以寻求心里上的平衡和利益上的保证。委派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他们与受派单位的合谋会产生更为严重的腐败,破坏性更大,这都源自于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约束激励机制不完善。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委派会计人员普遍感到承担的责任大于所赋予的权利,相应的待遇也没有得到提高,形成了责任大于权利、权利大于待遇的责权利不对等的格局。这就导致了部分委派会计心理上的不平衡,在某种程度上挫伤了委派会计的积极性 。
  6、实施会计委派制很难打破与受派单位的依附关系。
  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根本 目的在于正确行使所有者的权利,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监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一是委派会计人员接受的是委派单位和受派单位的双重领导,这样使会计人员处于 “两难”境地,委派会计人员在受派单位从事监督、核算工作如坚持原则的将被孤立,不坚持原则达不到会计委派制的目的,时间一长很容易被受派单位“同化”。二是受派单位领导思想上没有真正认识起来,把委派的会计人员视为单位外的人,对委派会计人员产生戒备心理,不利于委派会计人员开展工作。三是从福利、待遇方面考虑,委派单位很难满足委派会计人员的要求,这样也不利于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热情,达不到委派的目的,委派单位唯一能制裁只有人事权,所以施行会计的统管统派,必然造成会计人员的使、管、用脱节,委派会计长期在一个单位工作,其考核意见大多数来自于受派单位,所以委派的会计人员与受派单位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难以割舍的依附关系,不利于委派制的有效实施。 
  7、难以确认委派主体与委派客体之间的失误责任
  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后,单位的财务收支决策权由其管理当局掌管,委派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执行财务会计业务操作任务,并对其进行监督。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带来责任界定问题:(1)单位的会计岗位和会计核算职能取消后,对审计出来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在委派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之间难以分清责任;(2)若某项财务收支出现失误,受派单位可以将责任推给委派会计,委派会计由于无权否决单位财务决策,同样会将责任推给受派单位,出现责任难以分清问题;(3)从现实情况看,各地对主管部门、委派会计与单位管理当局应当怎样划清会计责任,尚无统一规定,给会计责任追究带来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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