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通过剖析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所面临的矛盾,剖析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着力点,探索气象探测环境与社会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出路。
关键词:气象 ;探测环境 ;保护
0 引言
由于近地面层的气象要素存在着空间分布的不均匀性和随时间变化的脉动性,保持气象探测环境的稳定少变就是保证气象探测资料的连续性、准确性、比较性(以下简称“三性”),才能准确分析研究天气、气候变化规律,为减轻气象灾害提供正确的预报服务。
1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1.1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
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2000年1月1日颂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中国气象局为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2004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气象探测环境和实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规定了各类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的标准,明确指出“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1.2气象探测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气象科学研究的基础就是探测资料的不断积累过程,而稳定少变的气象探测环境是获取具有“三性”气象探测资料的必要条件。探测环境的四周障碍物超过风塔高度或遮挡太阳辐射和日照观测仪器的感应面,必然影响当地主导风向风速、日照辐射、温度、气压、降水量等基本气象数据的观测采集,使观测值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缺失代表性。基本气象要素代表性的缺失,将对当地气候资料序列造成非均一性影响。气候资料序列非均一性影响,直接影响到气候分析研究结论的准确性,降低科学研究的参考价值。
2 现阶段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主要矛盾
2.1与经济建设发展的矛盾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城市不断扩张,原处在城郊高位的气象台站,渐渐成为城区扩展规划的重要地段,造成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地方经济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
2.2与地方整体规划建设的矛盾
国家颁布旨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气象法》明确规定“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还是不能有效的避免台站频繁搬迁的现象,有资料显示全国因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而被迫迁移的占迁站总数的90%以上。气象台站迁站的时间越来越短,有的台站刚搬迁2~3年,由于地方政府的规划调整,又面临迁站,更有甚者新址还未搬迁又要被迫迁移。
2.3 与邻近单位居民的矛盾
《保护办法》技术要求探测站点四周视野开阔,不得有高大的遮挡物,因此对四周的建筑物设施有一定的限高要求,这必然与城乡发展和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发生冲突。
2.4 与台站自身发展的矛盾
气象台站要实现现代化,基础设施就要不断地完善和改善,而新建、扩建的建设设施要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要求,必然与探测环境保护产生冲突。根据2007年气象探测环境调查,在《保护办法》实施以前,部分台站自身的建筑设施也存在一定程度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对这些设施进行改造,也面临着气象台站发展的矛盾。
3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着力点
3.1 加强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自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良好氛围
为提高社会公众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特别是从事城市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气象部门要细化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通过设置警示标志、标牌、公告等形式,有效促进周边居民和单位熟知相关规定与要求,加深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了解,形成共同保护气象探测环境重要性的共识。
3.2建立部门间的联动机制
由于气象部门在公共管理职能上处于劣势,这必然要求我们要加强与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合作,建立完善协作工作机制、程序。气象部门要主动提交《保护办法》以及各探测场所的信息等备案材料,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范围和标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承担职责,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前,要取得气象部门意见,避免出现探测环境保护与发展规划的矛盾;同时在审批建设项目前,向建设单位告知要履行气象探测环境行政审批手续,切实从源头上杜绝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事件发生。
3.3 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积极争取当地人大、政府的支持,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气象探测场所四周保护范围以及具体标准,并经当地政府批准执行,切实将气象探测环境纳入当地城乡规划部门的保护范围。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从部门要保护,转化为政府要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从而形成有效的约束力。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可以有效地避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与地方整体规划建设的矛盾,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3.4 建立气象探测环境巡查、报告、责任追究制度
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探测场所四周探测环境的变化情况,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报告制度。当发现未经气象探测环境审查的项目动工或有动工迹象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迅速制止违法行为,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履行气象探测环境审查手续。加大对气象台站探测环境检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严肃处理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5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抓典型案例,扩大社会影响力
3.5.1 行政执法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需要一批综合素养较高、熟悉气象法律知识、执法程序的专业人才。一方面,要加强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经常性的与横向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学习借鉴办案事例,增长执法知识,积累办案经验;另一方面,可以聘请相关法律专家,参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律纠纷处理工作,不断完善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程序,切实加强气象行政执法力度,依法行政。
3.5.2 气象探测环境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的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基层气象台站在协调处理探测环境个案时,首先要以协调为主,
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拒不按探测环境保护规定执行且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联合规划、建设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坚决用法律武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同时要加大对典型违法案件的宣传力度,提高《保护办法》的社会曝光度,形成全社会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良好氛围。
4 积极探索气象探测环境与社会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出路
4.1 对气象探测环境破坏严重,气象探测数据科学性严重欠缺的台站,要主动搬迁,但要避免盲目搬迁。
4.1.1拟迁气象台站新址的探测环境是否具备长期保护条件是迁站的首要标准。要充分与规划建设部门沟通,充分了解当地城市规划建设的发展方向,避免出现频繁搬迁的现象。
4.1.2 可以利用机场、文化(文物)、旅游景区对周边建筑物限高的便利条件,在这些区域附件建设站点,减轻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压力。
4.2 对于气象探测环境已遭到破坏且短时间内无法改善、暂时无法搬迁的站点,可以在城市周边具有良好气象探测环境的区域选址建设辅助气象观测站。辅助气象观测站安装具有与现有气象台站相同观测要素的自动气象站,用于天气预报的检验和气候分析的对比订正,作为现有气象观测工作的补充。
5 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气象测环境保护与地方经济建设的矛盾越发凸显。气象部门在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保护探测环境的同时,要积极研究先进发达国家在解决发展和保护问题的先进经验,促进气象事业与经济建设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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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金才,黄永恒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策略初探,2011年福建省气象学会学术论文集,2011.11,187-189
[3]王时引.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08(17):335-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