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作为一种战略管理方法和分析框架,利益相关者理论为高校继续教育质量管理提供了全新的战略分析模式与管理机制建构路径。质量是继续教育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契合点。质量利益协调机制、质量管理责任分担机制和质量监测与风险预警机制是基于利益相关者的高校继续教育质量管理的基本运行机制。
关键词:继续教育;利益相关者;质量管理; 机制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
一、高校继续教育质量管理与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与股东至上理论相对的企业治理理论,是为解决企业管理领域诸多矛盾而提供的分析框架和分析方法。从现代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看,企业是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企业并非仅仅依赖于股东,而是更多地依赖于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为了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就必须平等地对待和保护每个利益相关者的产权权益。因此该理论反对企业运营的目的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认为公司决策由各利益相关者的合力参与,共同决定。企业不仅要为股东服务,实现股东资本的增值,同时要保护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比如要实现雇员人力资本的增值,为消费者提供性价比高的产品或服务等等。利益相关者是任何能够影响公司目标的实现,或者是受公司目标实现影响的团体或个人。作为企业战略管理的一种方法和经营策略,利益相关者理论正在成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种原则框架和组织模式。
继续教育要由利益相关者共同合作才能完成,利益相关者模式已经成为继续教育发展的战略模式。继续教育质量管理的利益相关者是指,以不同的方式与继续教育质量管理发生联系,会因为质量管理而获得或者失去资源与利益的个人和团体。基于利益相关者的继续教育质量管理就是要求继续教育关注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与权利,继续教育的一切质量管理行为都应以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合理利益诉求和权利。作为切己的活动,继续教育质量的利益相关者有权利也有必要参与到质量管理中去,只有经由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才能提高质量管理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获得认同与支持,培育出和谐的利益相关者关系,促进继续教育质量的良性保障与持续提高。
继续教育的管理决策必须权衡和兼顾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由此关涉到一个核心的问题:高校管理层如何处理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即各利益相关者依据什么以及如何影响或参与继续教育质量管理,亦即继续教育质量管理运行机制问题。
二、基于利益相关者的高校继续质量管理运行机制
(一)质量管理利益协调机制
约翰·普兰德认为,利益相关是一个平衡问题。继续教育质量观价值取向摇摆,利益主体多元,利益相关者之间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利益的博弈如何才能达到平衡?“在大学里,决定的质量是通过自觉防止利益冲突而得到改善的。”因此,必须建立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虽然高校是利益相关者组织,但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与继续教育的利益相关程度不同、参与大学继续教育质量管理的意愿和能力不尽相同。组织不可能履行对每一个主要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事实上高校很可能只对部分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履行相对责任,随后在条件满足之后再从不同程度上去履行对每个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是不同的关系资源的直接或间接结合体,协调利益相关者的过程,也正是整合各类关系资源的过程。
在高校继续教育质量管理权配置中,应该给予那些与继续教育有更为密切利益关系,有强烈参与继续教育质量管理意愿与能力的利益相关者更多的管理权限;而给予那些相对来说与继续教育质量关系不是那么密切,参与继续教育质量管理的意愿和能力相对较弱的利益相关者较少的管理权限。也就是说高校继续教育质量管理管理权限的配置是一种非均衡的分散配置。这种非均衡的管理权限的配置过程实际上是继续教育利益相关者利益协调的过程。期望通过管理权限的非均衡分散,使继续教育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达到平衡。所谓利益要求的平衡,不是要对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都同等对待,而是在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相关分析后,对那些核心的、关键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给予更多重视,使其利益要求得到满足;对重要性相对低的利益相关者适当降低其利益要求的实现程度,以实现继续教育发展成果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质量管理责任分担机制
“要使管理的等级运转良好,就需要有明确的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度。”质量管理责任是多层次的责任体系。质量管理责任分担机制的建立是为了实现继续教育各利益相关者的质量自律和部分自治,调动全体成员的质量自觉,推动更加适应市场需求,又能满足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质量创新。
1.政府的元管理。立法机关通过专门立法或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为继续教育质量管理活动提供法律层面的合法性,确立政府、社会组织,高校自身三大主要利益相关者各司其职、互相牵制的质量管理权力格局,保留继续教育质量立法权、拨款权、惩戒权和元评估权(对中介机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的再评估)。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宏观管理,颁布基本质量准则、评价程序与规制,依法被赋予对高校、社会机构等评价主体进行元评估的权力,即对继续教育质量评估或监控本身的合法性、科学性等进行评估或监控等管理行为,而不是直接介入继续教育质量管理实践。但是政府颁布的质量标准应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继续教育层次质量与结构质量布局要合理,监督程序要合理合法。政府依法履行质量责任,对政府失职、越职行为造成的损失要依法追究和索赔。政府不进行直接管理,“并不是意味着政府权力的缩小,更不是意味着政府政权维系能力的下降,而只是为了让大学更好地提供公共利益”。
2.高校的特色管理。高校有义务向政府和社会证明其办学质量,定期对继续教育质量进行自评,自评结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政府拨款的参考依据;结合国家质量标准,制定具有本校特色的质量标准,特色质量是对高校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表达,是高校拥有的特色质量资源与各利益相关者需要的有机结合,特色质量是在高等教育市场竞争中取胜的最有效武器。因此,继续教育管理者在继续教育质量管理实践中应该注重培育特色、形成特色、营销特色。
3.教师的自由管理。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的制度根基,教师期待质量管理能够维持高校的自由、开放和包容的学术研究氛围,不受非学术因素的干扰。教师对学术质量的利益诉求是最强烈的,由此,教师对继续教育质量管理的责任应该是维护高等教育的学科性、探索性、自由性和创新性。同时,教师还期待继续教育能拓展他们的研究视界,为他们提供与市场、社会等近距离接触的契机。
4.学生的参与性管理。学生的质量责任在于履行学习和研究承诺,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质量标准。当学生不能完成质量责任时,学校有权依法进行惩戒,直至取消学习资格。“参与不是在管理活动中被动地卷入,而是主动地分享管理权。参与指的是个体卷入群体活动的一种状态,既指个体在群体活动中是否‘在场’、是否与其他成员进行互动等外显行为,也包括个体在认知和情感方面卷入和影响群体活动的状态和程度。”继续教育管理者应改变学生管理的理念,转变学生管理模式,激发学生参与热情,确保教育信息的开放,建立起学生参与的激励机制、健全的民主监督机制和科学民主的质量管理决策机制。
5.社会的监督性管理。社会评价机构的责任在于拥有足够的权威且能够公正实施评价的专家,拥有先进的评价技术和评价方法。当评价机构不能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时,将受到经济制裁、行政制裁或法律制裁。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体等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的质量责任在于依法公正、诚实地履行监督义务,舆论的声音推动各质量主体履行质量责任,预防、控制和纠正质量目标的偏离。
(三)质量监测与风险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