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老年教育既是全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终身教育后期阶段的发展基石,又是学习型社会的根本体现、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在我国老龄人口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之际,老年教育体系中管理制度空乏、教研队伍短欠、基层工作薄弱等缺位问题日渐突出。而宏观统筹与微观调控相兼顾、师资队伍与科研团体相协同、开放形式与多元内容相结合则不失为有效的补位措施。
[关键词]老年教育;老龄化。
滥觞于欧洲、风靡于世界的终身教育理念目前已深入国人心中,契合了“活到老、学到老”的中国古训,促动了老年教育在中国文化沃土里的萌发与扎根。政治人权与民主平等的力倡高扬、科学技术与信息传媒的日新月异不断冲击着人们原有的“老年意即衰迈朽木之年”“教育意即未来栋梁之育”等传统思想,使得特殊而又庞大的老年群体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根本需求基础上逐渐迈向“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生活之旅。正如当代法国著名的成人教育理论家与实践家、终身教育的积极倡导者与奠基者保罗·朗格让所言,倘若人们“同意教育过程必须贯穿于人的一生的话,那么,就不能认为哪一个年龄阶段不适于教育”。自1973年法国第一所老年大学创建以来,作为新兴事业的老年教育渐入一些国家教育规划的范畴。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中国老年教育事业在历经20多年的艰难征途之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一所所老年大学迅速崛起、一个个老年协会相继涌现。然而,当中国快步奔入“银发浪潮”的时候,进展迟缓的老年教育体系正面临着管理制度空乏、教研队伍短欠、基层工作薄弱等诸多因素的缺位问题,亟待有效的补位措施以应对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的社会现状。
一、老年教育体系的缺位之析。
(一)管理制度空乏。
所谓老年教育是指针对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与需求而开展的个体社会化和社会个性化的实践活动,经由老年大学、函授大学、网络学校、培训班、进修班、社区活动、健康乐园、专题讲座等多种正规或非正规教育形式以增进其体能活力与文化素养、改善其精神状态与生命质量、彰显其社会价值与人生意义。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强调“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为老年群体参与“教与学”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时至今日,我国老年教育尚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未能在老龄化社会中担当起推进老年事业的重任,其症结主要在于相关教育规划与管理制度的空乏,即无论中央抑或地方,均缺乏科学化、系统化、灵活化且切实可行的老年教育规划与政策,更毋庸谈及结合具体情况而有针对性地确定、试行、调整并予以贯彻的管理制度。
多数老年大学、函授大学、网络学校是由市县科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社会团体、民间个人等多方割裂式管理,加之政府统筹乏力与资源投入失衡,致使我国老年教育行政职能不清、权责界定不准、方略谋划不周、发展取向不明、区域联系不畅,呈现出管理无序的状态。从微观角度分析,老年教育工作者普遍关注老年大学、函授大学的办学模式、课程设置与教学特色,重视离退休老干部的继续教育管理事宜,却往往忽视其他老年群体的培训班、进修班、社区活动、健康乐园、专题讲座等非正规教育形式的筹划与协调工作,尚未从整体上形成宽而不乱、松而不散且具有人性化服务特征的老年教育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老年教育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教研队伍短欠。
从我国第一所老年大学于1983年9月在山东创办至今,全国各类老年大学、老年学校已有40161所。
但不容乐观的是,在老年教育场所的数量繁荣现象背后存在着师资队伍的短缺危机和科研团体的乏力状态。从师资角度分析,多数地区的老年教育无专职教师,所有任职教师都实行聘任制。同时,聘任教师中以退休人员为主、兼职人员为辅,专门从事老年教育的人员少之又少。这些教师不甚了解老年工作政策,且在很大程度上欠缺了解老年人的身心特点,教学方法缺乏科学性,教学随意性大,对教师在教学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很难形成科学的评价标准。师资队伍流动性大、可控性小、专业性差的特点致使老年大学、老年学校等教育场所的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常常因为任课教师自身精力有限、家务琐事、思想浮动、工作敷衍等缘故而难以顺利进行。从科研角度分析,老年教育内容、形式、途径、评估等研究领域还存在着学术空白,在“城市中心”价值取向的影响下农村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意识、精神需要与利益诉求等课题尚未真正进入研究者的视野。当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全民教育、终身教育被专家学者们提到重要学术议事日程之时,很少有人对老年教育理论的基础问题进行专门而系统的探讨,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对于老年教育理论与实践的总体把握与认识。
(三)基层工作薄弱。
由于我国老年基层工作在核心价值与发展目标上具有以城市社区教育为中心、以老年干部教育为主导的倾向,忽略了对广大边缘与弱势老年群体的应有关注以及在遵循国家“建设和谐社会”宏观政策的前提下深入细致地探讨老年教育体系的可行性方案,结果造成了社会转型时期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阶层之间老年教育资源的巨大失衡。尽管我国已从法规上规定了要发展老年教育,部分大中城市尚能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教育工作,但不少地方官员认为目前当务之急是发展经济,老年教育上级无布置、领导没讲过、可做可不做,有的地方甚至把这项工作看做“加重人民负担”而排斥,这种认识在农村更为普遍。当前广大老年人很少有机会接受正规的教育,其中很多人仍愿意发挥余热和为社会多做一点工作,但往往苦于自身知识技能相对陈旧而无门求教。
二、老年教育管理体系的补位之辨。
(一)宏观统筹与微观调控相兼顾。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的教育活动,特别是成人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要“重视老年教育”,从而改变长久以来将老年教育置于可有可无之境的局面,体现了全国老年教育工作者、老年学员及其他老年人的愿望。为了将老年教育发展的战略重点地位落到实处,当务之急应首先从宏观层面厘清老年教育与其他教育类型之间的关系,对教育资源进行合理规划与配置,切实将老年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政策之中并进行通盘考虑,建立由政府统筹、地方调控的长效管理机制。其次,各市县应建立相应的老年教育管理部门,使之与其所在地的老年协会、老年社团组织共同商讨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活动的具体措施,并力求在各种老年教育协会或组织之间搭建畅通无阻的“信息立交桥”,还应使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在老年教育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师资队伍与科研团体相协同。
高水平、高质量的老年教育开展离不开规范合理且扎实有效的师资培养与科研活动。在师资队伍建设层面,可采取以专为主、聘兼相结合的途径。一方面,应从资历或资格的维度规定选用专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专门任用老年学专业的毕业生或培养其他相关专业的中青年硕博毕业生,逐步建立各类老年教育专业教研室和学科带头人机制。同时,针对不同年龄的专职教师制定详细的教师继续教育周期性规划,并按照不同的培训层次,将其分解为具体的计划加以实施。
另一方面,发挥离退休教师或老年干部思维深刻、判断力强的优势,为他们提供教学机会,充实老年教育教师资源。此外,还可聘请一些具有丰富专业知识技能、教学实践经验的高校专家学者担任老年教育机构的兼职教师,形成一支师德高尚、向心力强、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老年教育师资队伍。在科研团体建设层面,所有老年教育工作者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还应结合老年人的特点和需要,认真探索社会转型时期的老年问题,以不同的课题为单位组成不同的科研团体,开展多种形式和内容广泛的学术活动如举办专题讲座、学术报告会、工作坊等。更重要的是,各科研团体应深入了解社会各阶层老年人的实际生活,做充分的田野调查、行动研究,在“未富先老”的社会困境中不断创新和拓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教育实践路径。
(三)开放形式与多元内容相结合。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于2010年6月在向社会首次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指出,“2009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6714亿,占总人口的12.5%。与上年度相比,老年人口净增725万,增长了0.5个百分点”,且“8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899万”。与此同时,我国城乡老年空巢家庭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老年空巢家庭达到70%,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进入老年,老年空巢家庭将进一步增多。面对业已存在且日益加剧的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问题,单靠目前4万多所老年大学、老年学校不可能满足1亿多老年群体的差异性与多样性的需求,亟待构建以正规机构为基础、社团组织为依托、个体疏导为补充的开放形式与多元内容相结合的老年教育体系。首先,各类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应适当地面向老人开放,尤其老年大学、老年学校等正规教育机构可降低进校门槛,准许随时入学、插班,适当减免高龄老人的学费,为所有愿意学习的老人提供养生保健、艺术健美、戏曲表演、书画艺术、歌咏练唱等方面的课程,并提供相应的结业证或学位证。其次,社团组织应专门为老人开展科技讲座、时事报告、学习交流、网络培训、保健论坛、棋艺竞技、器乐演奏、文艺欣赏等活动,真正成为温馨而祥和的老年之家。再者,对于那些因身体器官、生理机能逐渐衰退而倍感失落与孤独的高龄老人,社区老年工作者可采取情感疏导、心理沟通等方式以增强其生活自信、团体意识与集体归属感;对于那些身体健康且乐意重新就业的低龄老人,相关老年组织应通过系统的专门培训、职业推荐等方式使其从事社会监督、法规宣传、治安维护、老年心理辅导等公益事业,以期最大限度挖掘其智能潜力,减轻社会养老负担。
作为终身教育后期阶段的发展基石,老年教育既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社会背景下全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学习型社会的根本体现、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今后,在老年教育体系的管理制度、队伍建设和基层工作等方面应大胆创新,力求实践活动的全员参与和全程调控,使老年教育真正成为老年人获取健康保健、时事资讯等知识的途径和培养兴趣爱好、发挥个人余热的平台。
参考文献:
[1][法]保罗·朗格让著,滕星,滕复,王箭译。终身教育导论[m]。
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eb/ol]。hnp://baike.
baidu.com/view/20390.htm.1996-8-29.
[3]广州市老年干部大学。现代化老年教育与师资队伍建设[eb/ol]。http://www.gzlgdx.com/cms/zzbz/llyj2009/2009-12-21/info1261376700425.html.2009-12-21.
[4]孔凡俊。关于我国农村老年教育的几点思考[j]。成人教育,2010,(7)。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eb/ol]。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leve13.jsptablename=1221633528798724&infoid=1280446539090830.2010-7-29.
[6]卫敏丽,施元雪。2009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eb/ol]。http://www.tianjinwe.com/rollnews/201007/t20100713_1225729.html.20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