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职业化为核心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革,既是法学教育的内在发展,也是对世界法学发展趋势的顺应。文章从职业化视角下我国法律硕士培养现状出发,阐述了美国与德国法学教育教学的特点,并提出了职业化视角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构建策略。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走过近20年的岁月,为我国法治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其教育模式存在着忽视法律职业化的弊端。在迎对当下法治建设的客观需求时,“社会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培养什么样的法律硕士人才”、“如何培养法律硕士人才”等问题仍是难以回避的。我国法治建设需要的是高层次、复合型、职业化的法律人才。世界各国从21世纪初开始至今,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就是强化法律职业教育[1]。法律硕士教学模式的转型与变革,既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内在发展,也是对世界法学教学趋势的顺应。以职业化为内核的法律硕士教育模式改革,涵括了教学培养目标、培养方式、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等方面。
一、职业化视角下法律硕士培养现状
(一)培养目标不清晰
法律硕士属于我国专业学位的培养体系,应侧重于职业培养。专业硕士学位最大的特点是理论密切联系实际,学生以学习理论为基础,侧重职业能力的提升,即培养具有一定理论功底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2]。法律硕士学位在于培养法治建设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的高层次法律人才,然而具体实施的培养目标中并未明确定位为职业化教育。由于具体培养目标不清晰,法律硕士的教育模式忽视学生职业技能、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养成,致使法律硕士毕业生不能满足专业学位设置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课程体系设置不科学
不少法学院校在实际运作中,未强调法律硕士教育的职业化特性,其与学术型法学硕士、法学本科的课程体系明显缺乏差异性。课程内容偏重法学理论教学,且课时比重很大。涉及法律职业能力素养的疑难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法庭辩论与谈判等课程,不是课时数较少,就是没有开设。在课程学习的考核评价方面,常采用试卷考核,强化对知识的记识。法律思维、语言表达能力、创新能力、职业道德等重要内容,很少融入课程考核中。
(三)对职业技能不重视
专业实习是职业技能培养的重要阶段。法学院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者都未对专业实习给予足够的重视,实习指导教师也很少会针对职业技能而专门制订实习方案。在整个实习阶段,学生很可能较多地参与了琐碎的行政办公工作,没有系统地开展法律职业训练。专业实习的评估反馈机制也往往流于形式,没有围绕职业技能、职业潜力等方面开展考评。
(四)师资队伍薄弱
法律硕士导师和任课教师,大多是从高校毕业直接进入教学一线,其自身法律职业“实战”经验的欠缺,难以准确地向学生传授法律职业技能和经验。法律硕士导师若单纯是擅长法律理论的教授,则很难有效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职业能力。当下,我国不少法学院正在探索 “双导师”队伍的建设,邀请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校外导师,帮助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但是在导师选拔、导师入职教育、教学考核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不能满足职业化教育的需求。
二、美国与德国法学教育模式的特点
美国和德国分别是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典范,对世界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趋势具有一定的导向性,并提供了借鉴蓝本。
(一)目标明确
美国法律教育采用法律职业教育模式,法学院以培养合格的执业律师为目标。美国的法官和检察官是从律师中选拔出来的,在一定程度上讲,美国法学教育实际就是律师教育。法学教学理念、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专业实践等紧密围绕执业律师的职业能力展开,尤为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德国法律教育模式,历经从重视法律素质教育向法律职业能力教育的转变。当下,德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确定为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3]。将法律思维、法学基础理论与法律实践能力并重,把职业训练环节置于大学本科毕业之后。在专门的职业预备期里,学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和政府相关部门学习锻炼,保证学生有足够的职业实践时间,能够完成从学校向法律实践岗位的顺利转型和过渡。
(二)课程体系设置合理
美国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注重职业化与实用性,将课程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大类。整个教学计划中,第一学年以必修课为主,必修课约占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一,如刑法、财产法、民事诉讼法、法律写作等。第二学年开始选修课教学,选修课的内容、数量均很丰富。除基础理论课之外,案例讨论等实践课程也广泛应用。德国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也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必修课类似于美国的课程设置,选修课则侧重于司法实践、法律实务等方面。专业必修课一般都有讲授课和实习课的形式。实习课则非常重视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及法学方法和法律依据的运用。实习课通常与讲授课并进,强调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
(三)专业实习突显职业技能
美国法学院学生除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实习外,还常参与“法律诊所”的专业实践。通过法律诊所,学生在代理真实案件时所做的是真正的律师工作,主要从事接待当事人、分析案情、搜集证据、撰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出庭等工作[4]。在真实场景中学生通过体验式、浸润式的学习,能强化其法律职业能力的训练。德国侧重于通过在法律实务部门实习来强化职业教育。实习期限共2年但分阶段进行,实习地点包括自选和必修两类。学生在必修地点(如地方法院的民庭、刑庭或者地方检察院等部门)至少三个月实习,在选修地点(如公证机关、工会或其他社会团体)的实习期限为四至六个月。
(四)师资队伍“双师化”
美国和德国的师资队伍均采用的是“双师化”模式,法学师资队伍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院派教师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司法工作者构成。资深的司法工作者兼任指导教师,能与学院派教授在法学知识上互补,在法律职业能力上互融。此外,德国对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选拔、考核以及入职后的继续教育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
三、职业化视角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构建策略
(一)职业化为目标
将职业能力培养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核心内容。在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师资配备等方面,应围绕法律检索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等法律职业技能开展。确定职业化为培养目标,进而清晰地将法律硕士教育模式与法学硕士、法学本科教育相区分,回归法律硕士教学的应然地位。
(二)完善课程设置
着眼于职业能力培养,法律硕士的课程设置应围绕“职业化”这一核心。在课程设置上,制定专属于法律硕士职业化教育的课程体系。结合院校的特色和资源,开设法律思维与案例讨论、法律文书写作、法庭辩论、法律谈判等课程。在课程结构方面,增加选修和自选课的数量,加长核心课程的课时以培养法律思维。在课程评价和考核方面,应将案例分析报告、讨论发言等纳入课程考核。
(三)健全以职业化为中心的实习制度
以职业能力训练为基础,改革当前的专业实习方式。建议专业实习分时间、分阶段进行,集中统一实习和自主实习相结合。集中统一实习安排在研究生第二学年下学期或第三学年上学期,时间不少于3—4个月。该阶段,需要先制定实习方案,根据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等实习岗位确定学生应学得的职业技能。选择适当的实习基地,确保学生在实习阶段能接触到具体的法律实务,能够独立或协作完成法律事务。自主实习阶段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或者学生签完三方就业协议以后,由学生根据自身特点,强化职业能力。
(四)构建“双导师”师资队伍
“双导师”制,即为法律硕士配备校内全职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在导师选拔方面,校内导师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理论科研能力,遴选时偏重于导师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校外导师的选拔则偏重于职业技能水平、指导能力。加强导师入职后的继续教育,对校内导师要加强专业理论、实践技能的培训。对校外导师,要加强指导能力的培训。科学设计考核标准,将学术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等纳入考核范围。另外,组织学生定期评价教师教学并及时反馈。
作者:王莉 李宁 李广美 来源:黑龙江教育·高校研究与评估 2016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