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思想在教育领域的具体化。近年来,发生了多起轰动全国的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随着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加,学校管理也必须与时俱进,把管理工作程序化、法治化。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论文关键词】高校;大学生;依法治校
在全国范围引起轰动的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可能要数1998年田永状告北京科技大学,以及紧接着的刘燕文为学位状告北京大学两个案件。两个案件、两名原告、两个结果。让人深思。有人说这两个案件拉开了大学生状告母校的大幕,甚至有人用“风潮”来形容。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人,教育领域的变革也日益加速,尤其是普通高校,在学校管理、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已经发生了诸多改变。而大学生权利意识的提高,更是对高校治学理念及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依法治国”是我们的治国方略。因为法治化的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的映照,依法治校所折射的正是这种文明和理性的提升。
一、高校被诉、败诉原因分析
大学生维权意识的提高固然是频繁发生的高校被诉的缘由之一,但是综合被诉及败诉情况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学校的规章制度与上位法相抵触
虽然高校有法律、法规授权,有对学生的自主管理权。但法治最基本的要求是下位法绝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这在我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例如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中,北京科技大学根据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中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wwW.133229.cOm而当时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中,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北京科技大学的通知,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所以法院最后没有支持学校的主张。
(二)忽视程序的重要性
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传统的高校管理中,过多注重管理手段的成效,忽视程序正当性,无论是田永一案中的处分送达、权利申诉,还是刘燕文等案件中都存在学校在行使管理权时没有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致使校方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时,存在着程序瑕疵。比如学校做出处分决定时,应有听证及处分程序,做出处分决定后,应有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的申诉程序等等。
(三)高校的内部管理与外部环境不匹配
社会在快速的向前发展,高校也在大步朝前跨越,因此,高校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有的不符合本地区的相关要求,有的已落后于学校自身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在涉及相对人权利问题上。法治观念淡薄,缺乏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意识,侧重于对其约束,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
二、依法治校的必要性
(一)依法治校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从党的十五大以来,特别是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我国彻底完成了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治校,指的就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整合管理资源,处理学校各种事务和对外关系,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师生权益,整体推进学校事业发展。这是教育领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进程的具体实践,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
(二)依法治校是高校适应外部环境的需要
传统的教育体制下,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管得过细。干涉过多,高校没有办学的自主权。但从1998年开始,国务院所进行的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过程中,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明显增强,而如何行使这一自主权又给中国的高校提出了挑战。当今的世界,经济迅速发展,国际国内形势要求我们的必须依国际惯例行事,遵守共同的规则,我们的法治建设必然也要和世界接轨。因此,对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人才的学校而言。依法治校势在必行。
(三)高校职能的转变,迫切需要依法治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高校的办学模式也发生着重大变化,如成人教育、技能培训、校企联合等形式,都是摆在高校面前需要跨过的门槛。随着高等教育开放发展态势的出现。高校学生的管理工作也面临许多过去没有碰到过的新问题,迫切需要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机制与制度,建立新的管理秩序。高校管理是一项法治系统工程,高校在涉及到学生管理工作的部门较多,这些部门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高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
三、以“依法治校”为契机,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利
(一)准确把握高校权力的内涵
在教育界,一直以来有这样的争论,教育究竟是“服务”还是“管理”呢?有人认为教育具有服务性质,有的则认为其有管理性质。我们不妨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探个究竟。在我国学位条例里我们也可以发现有这样的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这样,高等学校就属于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管理权,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但另一方面随着高校收费制度的确立,学生从学费到住宿等方面,也同学校之间也产生了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这是一种主体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如何准确把握高校权力的本质,是依法治校的关键所在。在传统的体制影响下,管理权的行使是高校习以为常的,但“以人为本”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的时候,权利的范围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进一步扩大。
(二)尽快完善相关教育立法工作
2005年教育部颁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未作规定。事实上调整了多年以来旧《规定》与《婚姻法》相冲突的尴尬境况。近年来,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努力加强有关教育立法的建设,但我们也看到有些领域还未能及时出台相关法规,比如最近发生的“麦当劳、肯德基和必胜客规避劳动法的事件”,这一事件突出反映了我们在这一领域内立法的滞后性;再有目前许多高校都有在校生实习的要求,但学生外出实习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一旦发生不测,责任后果如何分摊等等,都需要尽快完善教育立法工作。
(三)规范高校内部学生管理秩序
规范高校内部管理秩序,一是要规范高校内部规范性文件,至少要保证这些文件的合法化,对不符合或者违背法律法规的部分要取消,对不完善部分要根据现实情况予以完善,从而建立起符合法治要求的学生管理制度。二是要使学生管理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尤其是在处理违纪学生时程序应更加规范,在涉及学生权益时,学校必须按照正当程序原则,遵守权限、条件、时限以及告知、送达等程序义务。这方面《规定》已经有明确的要求,如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特别是在对学生做出影响其重大权益时,如第五十六条要求“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法治观念
目前,许多高校都重视校园文化的建设工作,这是因为学校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一样,同样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一个学校应该形成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但个别地方却出现了害怕学生学法、用法的现象,这是长期以来,我们高校管理者习惯运用政策、道德、说教等非法治手段留下的弊端,其实大可不必。江泽民曾指出,“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相当长的过程,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要把法制教育渗透到课堂、渗透到校园,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法制教育,例如,安排法制讲座、模拟法庭、法律咨询等活动。建立长效机制为主、短期活动为辅的立体普法模式,在学生自身发展的过程中,树立崇法的理念,让依法治校得到学生的全面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