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对高素质人才需求也逐渐加大,使得大学生在就业时的门槛越来越高,使得在人力资源市场上占主体人才供给群的大学生已经不再具备一定的优势,并且大学生在刚出校门选择就业时,由于急功近利、法律保护意识淡薄等原因,容易被用人单位所利用,从而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维护大学生毕业就业应有的合法权益,是值得人们探讨的话题。本文针对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救济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指出大学生应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近年来大学逐渐增多,使得大学生数量日益增加,高学历人才也不断增多。而人才的增多也促使在人力资源市场中,大学生的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使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的主导地位越来越明显。而大学生由于在就业竞争中不具备一定的就业需求向导以及用人单位需求的核心就业能力导致在就业市场中往往处于被动。
大学生经历多年知识储备,在毕业时都希望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但是往往在就业过程中陷入用人单位所设下的全套,通常用人单位通过不签劳动合同、扣留身份证、支付押金、辞职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对大学生的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侵害。因此,笔者根据大学生就业入职容易陷入的陷阱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方案。
一、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救济方案
大学生在大四毕业时多数情况由大学生、用人单位、学生三方共同签订一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这份协议书主要作用是让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工作方面达成一份一项协议书,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但是却不能代替需要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通常情况,用人单位以已经签订过协议书为理由,拒绝和大学生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协议书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但是它具有一定的时限性,它是从签订之日起有效到大学生到用人单位报道为止。因此,大学生如果选择在此用人单位就业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提高的相关对定,从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开始工作起,就应该书面签订劳动合同,如若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最晚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法》中这项规定非常公平,一方面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也给与用人单位一定时间的考察准备时间。
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没有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在过了一个月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大学生双倍工资。而在这个时候大学生可以选择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同意支付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从一个月后开始支付双倍工资,最多不得超过劳动者就职一年,如果超过一年,则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其优点主要有:在大学生没有意向辞职时,用人单位不得随便辞退大学生,如果有意向辞职,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提前三十天申请离职。
二、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中有关辞职高额违约金以及赔偿金的法律救济方案
大学生在毕业选择就业时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导致大学生在就业初级极端跳槽现象时常出现。因此在大学生的就业环境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后,将大学生锻炼的具有一定社会阅历和社会经验,而大学生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选择离开当初盲目选择的用人单位。在就业期间,大学生没有给用人单位创造利润,同时还耗费了用人单位大量人力物力对其塑造。使用人单位面临人财两失的窘境。而用人单位为了解决这一尴尬局面,通常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出,如果在合同期间由大学生单方面意向辞职的话,需要支付用人单位高额违约金以及赔偿金,用此方法来制约大学生频繁跳槽现象。导致很多大学生在面对企业劳工合同中规定的高额违约金和赔偿金而左右为难,不知该不该签订劳动合同。
其实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以及赔偿金方面有明确说明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签订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承担范围。同时《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话,可以与参与培训的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培训期。如果劳动者在培训期间违反约定,则需要按照协议进行违约金赔偿,但是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培训期间尚未进行培训费用的均摊金额。在参加培训期间,劳动者工作时间越长,违约时赔偿金额就越少,如果度过培训期间后,该协议自动失效,则劳动者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总结: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宗旨是维护劳动者的就业权,最大可能的满足劳动者的自主选择权利,保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于相互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大学生在就业时所遇到的各类用人单位陷阱,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种平等关系。因此,大学生在就业时,应将就业心态摆正,并掌握一定的就业法律知识,不要让法律只成为事后的救济办法,应该在选择就业时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挥法律事先预防的主要功效。
参考文献:
[1] 王秋峰. 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J]. 中国商界(下半月), 2008,(01)
[2] 刘玉海. 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救济[J]. 中国证券期货, 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