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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本科仲裁法课程的教学改革

2015-12-15 11:2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仲裁法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一门选修课程,其目的在于培养和检验学生的仲裁法理论知识和运用仲裁法进行仲裁的应用能力。实践中,由于该课程在本科的教学方案中属于选修课,教师和学生一般不够重视,加之师生互动不够,课堂氛围较差,其效果经常未能达致教学目标。因此,笔者拟结合自身教学实践,就本科仲裁法课程的特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特点;问题;改革

   仲裁法学,是针对法学专业高年级学生开设的一门实践性和综合性较强的课程,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仲裁法理论知识和运用仲裁法进行仲裁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选修课。目前,该课程在我国专业的法律院校以及综合大学的法学院中均有开设。但是,据笔者考察,由于该课程在本科的教学中往往属于选修课,教师和学生一般不够重视,加之师生互动不够,课堂氛围较差,其效果经常未能达致教学目标。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不掌握仲裁法教学的规律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此,笔者拟结合自身教学实践,就本科仲裁法课程的特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革的建议。
    一、本科仲裁法课程的特点??
  1.课程实践性较强。仲裁法课程主要包括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的司法监督及仲裁裁决的执行等,在内容上侧重于民事规则程序的应用。其次,在研究方法上重在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阐释,注重理论与实务相结合。而反观民法等实体法教学,重在对法律权利义务的制度性研究,致使程序法教学和实体法教学在理论深度上不可同日而语。由此造成的教学效果就是:民法等实体法的教学理论性较强,具有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能让学生印象深刻;而仲裁等程序法教学法条阐释所占比例较大,使学生感觉枯燥乏味,难以理解,学习动力不足。这就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深入钻研诉讼法相关理论,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和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
    2.课程适用层次较高。从目前法学本科的课程设置来看,开设仲裁法课程的高校一般都将该课程安排在本科三年级。这个阶段的本科生在学习方面具有以下特征:已经适应大学生活,并经过法学专业的基础课学习,对法律具有一定的感性认识;学习习惯和思维方式逐步转变,具有一定的独立思考的能力;对理论拥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认识,希望有进一步的深入和研究;求知欲旺盛,好奇心强,学习更加自觉,课堂经常提问,能够与老师交流和互动。基于课程适用层次的上述特征,从事仲裁法教学的老师必须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既有理论深度,又能联系实际,启发思想,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仲裁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1.教学目标模糊。仲裁法课程的教学,不仅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公正理念和规则意识,塑造合格的仲裁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促进我国民商事仲裁尤其是涉外民商事仲裁的发展,而且基于本课程所具有的操作性和应用性较强的特点,还对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着特殊的作用。但事实上,许多高校的仲裁法教学目标不明确,偏重于理论的讲授,程序的实践性和操作性长期被忽略,学生难以掌握程序的本质,致使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目标形同虚设。??   
    2.教学内容滞后。目前全国高校仲裁法普遍采用的是教育部21世纪统编教材,抑或部分高校自己编撰的教材。应该讲,这些教材体系完整、资料详实,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但是如果严格按照这些教材授课,在内容上至少存在两大弊端:首先,内容缺乏创新。纵观现有的教材,在结构上均是分为仲裁法基本原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庭及其管辖权、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仲裁证据、承认与执行等。框架方面的大同小异导致在概念上的相似度增加,比如在论及仲裁的目的和价值的时候,众多教材在同样内容上的解释都差异不大,鲜有创见。其次,内容未能与时俱进。当前国内的教材在文献综述方面未能及时更新,时刻反映国内外仲裁法最新发展的状况。很多教材仍然沿用过时的理论和观点,尤其是没能反映涉外民商事仲裁实践中最新的实务热点和研究成果。??
   3.教学手段单调。目前许多高校的民事诉讼教学一般采用传统的讲授法,即教师单方面进行讲解,学生被动地听记,以“填鸭”的方式将知识灌输给学生,即使现在大部分的教师借助于幻灯片等高科技手段,但“照本宣科”的实质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从学生反馈的意见来看,教学效果很不理想(此种现象在其他课程教学中也普遍存在)。究其原因: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大学生获得知识的途径越来越多,尤其是互联网技术。高年级学生已经具备一定的信息筛选能力,渴望通过主动学习获取更加有用的知识,所以排斥传统意义上的讲授。而且对于民事诉讼法这种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如果在教学方式方法上没有突破,则很难吸引学生。因此,如何利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是授课教师亟待解决的问题。??
   4.教学资源不足。影响仲裁法课程发展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教学资源的缺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导思想尚未转变。目前在法学本科的教学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然存在,许多高校的法学院均重视与实体法相关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对于诉讼法,尤其是仲裁法学科的发展少有给予关注,相关的配套投入也不多;二是师资力量薄弱。仲裁法课程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而受过系统学习和培训的诉讼法学专任老师总体上还不多,许多学校都是由其他法学专业的任课老师兼任。这直接导致授课水平难以得到保证,教学效果差强人意。??
    三、仲裁法课程教学的改革?
    1.明确教学目标。针对我国高校仲裁法教学目标模糊的现状,在笔者看来,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加以改善:??
    第一,巩固程序法学的基础知识。在教学实践中,笔者发现大三的学生虽说已有一定的法学基础,但是对相关专业知识的掌握仍然不够。通常,在仲裁法教学中,会大量涉及到民事诉讼法。例如,笔者在给学生讲授选择性争议解决方法及其适用时,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请说出仲裁与司法诉讼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其结果是,全班几乎没有一个同学答对。主要原因就在于学生以前学习民事诉讼法时对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没有掌握,孤立地机械记忆,尚未建构起一套知识体系,使诉讼法和仲裁法人为地割裂开来,从而产生理论上的盲点。并且,此种现象在其他法学专业 课学习中也广泛存在。所以,在进入仲裁法课程之前,授课老师应首先做好对相关学科的回顾和复习,特别是民事诉讼法,让学生能够在知识点上融会贯通、游刃有余。??
    第二,深化对仲裁法理论的理解。仲裁法重在实践,本质上属于注释法学的范畴,即主要对法条进行解释而非理论研究。此种研究方法容易出现“法律工具主义”的倾向,误导学生单纯记忆法条,而忽略对法条背后理论的学习。为此,笔者经常借用民事诉讼法中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在注释法学的基础上由表及里、由此及彼,更深刻地把握法条背后的理论知识,进而更加透彻、理性地掌握相关法条。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条是对当事人主体适格作出的相关规定,但要理解条文意旨,首先必须理解什么是“利害关系”。一般认为,“利害关系”是指法律上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抑或某种因果关系。如果讲授到这一层次,对学生而言,理解起来是非常抽象的,因为没有具体化。换言之,这里所谓的“利害关系”是指影响法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形,如果具有此种情形,我们就可以认为该主体是实体法上的正当当事人。因为,实体法上系争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才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原告适格范围被严格限定为实体的当事人。同样的概念还出现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相关规定中,“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这里的“利害关系”既要理解到上述层次,还要作进一步的深入,即只能限于民事法律利害关系,同时,只能是一重法律关系。通过这种方式,使学生能够体悟到法律背后的意蕴,从而强化记忆,加深理解,提高学生的理论素养和综合能力。??
    第三,提升本学科的科研水平。高校的教学,不仅是要向学生传授知识,还要培养学生的能力。笔者在实践中,通过本学科的科研工作来带动课堂的教学,收效明显。具言之,在仲裁法课程中不断地引入国外最先进的理念和制度,并作出分析和比较,使学生全面知晓域外法律制度的优点和缺点,从而对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有更加全面、客观的认识。在教师的引导和帮助下,运用科学的方法开启学生的思维,促使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从而提高自身的科研水平。?
    2.丰富教学内容。传统仲裁法的教学一般参照各学校的课程教学大纲,笔者以为这是不妥当的。因为考虑到时效性,教学活动容易受到教学大纲固定模式的束缚。为此,笔者作出以下改进:首先对教学大纲进行大规模的修订,综合考虑课程的学时、教学的资料以及学生的接受能力等因素,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确立以实际应用为主、以理论学习为辅的方针,将该课程分为多个专题,分别是:仲裁法基本原理、仲裁的程序与规则、域外仲裁法评介以及仲裁法的未来发展。在讲授每一个专题时,都要介绍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并对该制度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作出评价,继而帮助学生比较本国的法律制度,找出各国之间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探索法律背后规律性的问题。??
    3.改革教学方法。第一,提前采用研究性的教学方法。所谓研究性的教学方法,是在研究生的教学中适用的一种思考加讨论的方法。具言之,在课程教学的知识点上不限于教学大纲,而是相应地加入研究生的知识点,从而给学生构建起更加完整的知识体系。例如,笔者在仲裁法的第一堂课,会给学生讲授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属于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贯穿刑事、行政和民事三大诉讼法,理论博大而精深,一般会在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的一年级有所涉及。经过笔者的改进,通过生活中的各种有趣的事例,将高深的理论变得通俗易懂,并针对具体的案例组织学生讨论甚至辩论,诸如“以赖昌星引渡回国为样本,试析程序正义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结合罗尔斯的正义论,来谈谈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如何做到公平与效益的平衡”。最后,再向学生推荐参考书目,建议学生课后通过相关文献的查找和阅读,掌握程序正义的核心和本质。如此一来,不仅有助于拓宽学生的视野,增进对各种不同理论及实践的理解,还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从而取得良好的课堂教学效果。
    第二,建立兴趣小组从事案例分析。本科三年级的学生,无论是人格还是品行都尚未定型,可塑性很强,具有培养的潜力。据笔者观察,不少大学生在三年级的时候已经显示出一定的悟性和天赋。为此,笔者在教学过程中,通过与各位同学的互动,挑选出部分理论基础较好的学生组成若干个兴趣小组。每个小组的人数以四至六人为宜,每组选出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教师在每周授课时根据上课进度,随机抽取一个小组,并布置相关民商事仲裁案例专题。要求专题的准备时间为一周,由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成员的分工。下周上课时由该组成员面向全班进行讲解,并配有幻灯片和书面报告。讲解结束后,由班上其他同学就本专题向该组成员提问,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这样做的意义在于既可以巩固、提高他们的法律运用水平,又有利于增强其科研能力。从实际效果来看,学生普遍反映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培养法律学习的兴趣、开阔眼界、锻炼综合能力,收获颇多。
  

参考文献:
[1] 刘道玉.中国高校之殇[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0.
[2] 马国川.大学名校长访谈录[M].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
[3] 黄进.仲裁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4] 张斌生.仲裁法新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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