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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如何定位与改革的研究

2015-12-09 15:0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对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的反思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尺,肩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我国法学教育办学体制开始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法学专业的数量猛增,专业层次加大,形成了法学本科、硕士、博士培养体系,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然而,我国法学教育却面临着很多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毕业人数激增,毕业生就业困难与法学专业人才稀缺,难以满足实务部门需求上的矛盾,这为我国法学教育敲响了警钟。相比较国家一流的法律院校而言,地方院校,尤其是一些地处偏远、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如何生存下来、发展下去是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

  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在教育目标上如何找准定位。目前,法学界对于法学教育的目标主要有三种定位,分别是:“第一,精英说。即把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于培养法学精英人才;第二,职业需要说。即我国的法学教育旨在培养能够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第三,通识说。有学者指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1]反思我国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上是混沌不清晰的,甚至是矛盾的。比如有的地方院校借口照顾以后立志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学生,而在教学环节上忽略实践教学,做出了许多与法律职业化相去甚远的教学安排;有的地方院校在教育目标上既要造就大批高级理论人才,又要输送大批实务性人才,使得有限的教学资源和宏大的教育目标无法配套。

  目标是教育的基础性问题,直接决定着教育的模式、内容和方法。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律教育家孙晓楼认为:“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2]也就是说,教育的目的应该致力于国家需求、社会需求的实现。“社会需求是特指社会对人才的专业方向、数量、素质等的要求”,[3]它是法学教育持续发展的源动力,能够揭示法学教育的真谛,能够决定法学教育的走向。地方院校,尤其是一些地处不发达地区的地方院校在师资、教学设施等软硬件上都无法与国内一流的法律院校相比,所以,在教育目标的定位上更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扬长避短,发挥特色。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定位需要考虑三个因素:所处的时代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高等法学教育肩负的适应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责任;对自身办学条件和实力的客观估计。[4]因此,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特点,为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培养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律人才,促进地方经济、文化、法制建设是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目标,也是地方院校生存和发展的源动力。

  二、定位后的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

  (一)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突出司法考试和地域特色

  以为地方司法实务部门输送高素质法律人才为目标,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应当首先进行改革。在课程设置,应当平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为目标,适当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的比重。在教学内容上,一方面,应当考虑到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毕业生的重要性,在内容上适度与司法考试试题相结合,尤其是民商法、刑法、行政法以及相对应的程序法课程等,司法考试所占比重比较大的课程的教师更应该对司法考试内容有所掌握和强调,从而改变法学本科教学内容和司法考试相脱节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地方院校应当根据自己所处地方的地域特色开设一些有特色的边缘性课程,比如地处民族地区的院校可以增开民族法课程,师范类的地方院校可以增开教育法课程,以此增加办学特色。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要丰富、多元化,比如采取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等,增加学生的参与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注重培养学生发现和观察问题,理解和做出判断,进行法律调研,进行逻辑思考,进行价值权衡,从而得出结论,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培养学生的高水平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优化师资配置,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是法学教育的直接实施者,教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水平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的成败。有些地方院校由于地理位置不优越,师资待遇不高,发展空间有限,很难引进优秀的高水平的法学教师,也没有充分的机会供现有教师进行再培训、再提高,直接制约了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应集中力量在优化师资配备上下功夫,具体说来,在教师的招聘上首先要避免“近亲繁殖”,多引进外来人才,形成开放的积极的学术交流环境;设计出科学、有效的教师考核机制,对教师的专业水平、职业技能定期进行考核,从而督促教师不断提高,不断完善;要鼓励法学教师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兼职于司法实务部门,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青年法学教师要着重加强培养,要多提供机会让他们走出去,参加一些学术交流会议,参加法律技能的培训。[5]

  (三)建立地方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模式

  法学教育的发展是实现法律职业的基本前提,而法律职业的完善又会丰富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构成法学教育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动力。地方院校在软硬件设施上都非常有限,实现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实务性人才的培养合作是一个全新的尝试。

  一是在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上要实现全面合作。以与法院的合作为例,法院可以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在高校进行审判,使审判走进高校。在审判活动结束后,还可以请办理案件的法官为学生讲述办案的过程,回答学生有关案件办理方面的疑问,让学生体会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理论与实践的差异。高校还应该聘请一些有经验、高素质的法官走进学校,成为学生的实践指导老师,定期为学生答疑,参与学生的理论讨论,辅导学生的模拟审判活动等等。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让学生接触大量的形形色色的案件,了解真实的审判程序,了解实际,了解社会。学校还应该在法院等实务部门设立固定的学生专业实习点,改革现有的专业实习模式,让学生实习不再流于形式。

  二是在双方人才的交流上实现合作。以法院为例,一方面,法院等司法实务部门的执业人员面临着充实理论知识、提高理论水平的压力,高校应当发挥自身的优势,定期选派教学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的老师去法院讲课,为法官们在办案中遇到的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答疑,为法院工作人员讲解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更新他们的理论知识。教师还可以与法院工作人员组成团队,优势互补,申请、完成科研项目,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真正有效结合,打破过去双方合作少、交流少的局面。另一方面,鉴于相当一部分的法学教师都是在毕业后直接登上讲台,缺少或没有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机会和经验,缺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教学和科研上难以避免纸上谈兵,高校与法院部门的人员可以定期的进行交流座谈,高校教师可以分批在法院各部门进行挂职锻炼,从根本上改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低,科研脱离实际,难以出有价值的学术成果的问题,最终实现科研促进教学,培养出理论功底深、实践能力强的法学人才。

  当然,合作模式的有效建立存在很多的制约因素,最关键的就是经费如何解决,这需要高校、法律事务部门和地方政府都能够站在全局、长远的角度上看问题,积极互动、协调,求同存异,为实现“多赢”局面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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