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永保 周学荣 席玉宝
论文摘要:采用文献资料和理论分析等研究方法,阐述高校体育社会服务的职能效益集中体现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文化效益3个方面,强调高校体育社会服务应遵循效率性、公益性、公平性、教育性和灵活性等实施原则,积极实施和完善体育社会服务。
论文关键词:体育教育;高校;体育社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并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我国的教育资源相对短缺且主要集中在学校,作为高质量教育资源聚集地的高校,应广泛利用各方面的资源优势在“社会某一子系统,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体育和卫生等各个领域开展社会服务”。然而,由于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我国大多数高校的职能依然固守在培养人才和科学研究上,对高校社会服务职能所产生的效益及其在服务过程中应遵循的实施原则理解和把握不够准确。文章从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学等角度对高校体育社会服务的职能效益和实施原则进行阐述,旨在为高校进一步更新职能观念、提升社会服务意识和做好体育及其他领域社会服务工作提供理论参考。wWw.133229.cOM
一、高校体育社会服务的职能效益
职能是指人和事物以及机构所能发挥的作用和功能,效益是指所发挥的作用和功能产生的效果和利益,而高校正是依靠自身三大职能的“作用和功能”所产生的“效果和利益”,即职能效益,为整个社会发展“司其职、尽所能”。高校体育社会服务是高校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高校利用现有的开展各种体育文化教育活动的物质设施、人力、余暇时间和信息等资源,在不影响正常学校体育工作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组织形式和实施途径,当时、当地向社会提供以体育内容为主的各种服务活动”,其职能效益主要集中体现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文化效益三个方面。
(一)经济效益
随着新思想、新观念不断深入人心,传统的“无病就是健康”和“吃饱、穿暖、有住就是福”等观念正在不断地更新,昔日“工作一休息一工作”的机械、单一的生活方式正在向“工作一休闲、娱乐、保健一工作”的现代生活结构转变,体育也因特殊的功能而成为很多社会公众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截止2003年底,我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仅为1.03平方米,只是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的1/5~1/10,城乡居民在公园、街头巷尾、江河湖畔等非正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的人数比例是总数的71.2%,可高校却有69.82%的体育场馆在节假日基本处于闲置状态。
经济学崇尚效率并追求效益,其效率是指人们对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物尽其用,即提高有限资源的有效使用率,并获得最大程度的经济利益。从目前高校体育场地闲置状态看,其有效使用率明显偏低,更谈不上获得最大程度的经济利益。高校体育社会服务,将学校体育场地对社会公众开放,提高高校现有体育场地的有效使用率,缓解了社会体育场地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国家的重复建设,减轻了国家的经济负担。高校体育社会服务,可将部分条件相对较好的、社会需求程度较高的体育场地对实行合理的有偿开放,不仅倡导了大众体育消费,而且部分收入可以弥补学校经费的不足。另外,高校体育有偿服务广泛的市场需求及其带来的利润必然会吸引一定的社会资金向高校靠拢,学校在确保不影响自身需求的同时,可将部分设施的投资权和经营权等让给社会(如社会利用高校的土地资源投资建设游泳馆等),在保证学校教学和训练需求的同时向社会公众开放经营,拓宽了学校体育投资和社会体育消费市场。总之,高校体育社会服务带来的经济效益必将有利于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共同发展。
(二)社会效益
我国的《宪法》、《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人人享有体育的权利”、“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享受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可见,我国公民依法享有体育和体育教育权利。然而,我国体育资源特别是体育场地设施相对匮乏,就目前而言,部分公民享有体育和体育教育的权利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我国绝大多数学校体育场地是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公益性资产,是纳税人行为的公共体现,而纳税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从事体育的机会。另外,国务院颁布的《公共体育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指出“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提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也要努力实现社会共享”。《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要求“各种国有体育场地设施都要向社会开放”。总之,高校体育场地对社会开放,是纳税人应享受的权利,是时代赋予高校的义务,也是国家政策法规的具体要求。截止2003年底,在数量和面积上均超出全国体育场地的65%的学校体育场地全天和部分对外开放数目比例之和仅为29.21%。为此,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也决定逐步在全国推行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政策。
社会学关注的是社会行为所产生的效果,即行为的社会效益。建设和谐社会,核心是发展社会公平,也就是要不断维护、发展和实现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等,而满足社会需求是社会公平、机会公平和社会保障公平的重要体现。高校体育社会服务,将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公众开放,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公众终身体育需求,体现社会公众体育权利和机会的公平性及教育资源的公益性,实现公民依法享有体育和体育教育的权利,推进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另外,高校体育社会服务,将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公众开放,履行了高校服务社会的职责和义务,响应了国家政策法规的号召,促使社会公众形成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加快了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体系的步伐,为高校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树立了“司其职、尽所能”的“窗口效应”。可见,高校体育社会服务必然会产生较为理想的社会效益。
(三)文化效益
在人由生物人转变为社会人的过程中,文化的作用最大。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现代社会现象,具备了文化的继承性、时代性、民族性和世界性等特征,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中的人体美、人格美、艺术美,真和善构成了“真、善、美”的和谐统一;体育运动的健身性、教育性、娱乐性已得到社会的广泛共识;体育文化深层的意识形态方面的很多内容,如奥林匹克精神、体育道德等,已成为人类共同理想的一部分,也成为国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体育是现代人精神生活不可缺少的领域,是现代人精神释放与张扬的圣地,是现代人精神生活沟通的桥梁,是现代人精神生活的重要源泉,是现代人生活的神性之维。可见,体育文化将在“文化使社会有了系统的行为规范,使社会团结有了重要的基础以及塑造了社会的人等功能”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高校体育社会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促成社会公众形成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了国民体质这一最根本的物质文化的水平,为广泛的社会主义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高校体育社会服务,让社会公众在参与体育文化活动中接受高校文化气息的熏陶,这不仅有利于引导他们树立终身学习和“健康第一”和思想观念,同时加快了构建全民健身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进程,为社会主义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氛围。高校体育社会服务,向社会公众授体育运动的基本知识、基本技术和基本技能以及相关的体育信息等,使他们逐步形成终身体育的能力和习惯,积极主动地关注、参与和宣传体育文化,达到“以‘体育文化’化人”的目的,从而逐步实现全面意义上的“以文化人”,加快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进程。高校体育社会服务,让社会公众在参与体育文化活动中获得高尚的健身、休闲、娱乐和精神享受,加强了对国家、集体、朋友和家庭的信赖感和安全感,同时也提升了自身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观念意识、精神境界和生活态度,提高了社会风气的文明程度,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化建设。总之,高校体育社会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体育在社会主义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建设进程中特有的作用。
二、高校体育社会服务的实施原则
(一)效率性原则
高校体育社会服务的根本目的是通过高校体育资源与社会共享来满足社会体育需求,这就需要高校在具体服务过程中坚持效率性原则,即最大程度地提高现有体育资源的有效使用率。就体育场地而言,其对外开放的有效使用率受多方面影响,如开放数目、开放时间、服务对象和管理方式等。首先,在正常的教学期间,高校应妥善处理好教学与服务的关系,合理地将体育场地分部分、分时段对外开放;其次,在各种节假日期间,高校应尽量能将各种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再次,在体育场地的对外开放中,特别是有偿服务时,应扩大对外宣传和引导,吸引更多的社会公众走进校园参与体育活动;最后,实施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应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来促进对外开放的效果。总之,只有提高高校现有体育资源的有效使用率,才能切实满足社会公众的体育需求,从而取得良好的职能效益。
(二)公益性原则
在我国,国家发展体育和教育事业,公民享有体育和受教育的权利。因此,高校体育社会服务应体现学校体育资源的公益性。学校有组织、有计划地将所属的体育场地设施优化配置和整合,在满足学校体育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根据社会需求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在一定的时问和范围内向社会公众开放,在为社会公众的体育文化生活需要提供服务的同时,适度考虑到利润以换取一定价值的回报,其根本目的是提高学校体育资源的使用效率,属非赢利性质的公益性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对部分服务项目实施有偿经营服务,要根据高校自身的实际投入,如财力、人力和时间投入,以及相应的损耗和支出情况等适当考虑一定程度上的经济效益,其目是维持和促进自身的发展和更好地服务社会;即使是社会在学校投资的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经营,学校也要与投资经营人将体现公益性的要求协约在先,并加以监督。总之,不管是何种经营管理形式的服务,都不能改变高校体育有偿服务的公益性经营行为性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满足社会公众体育需求的同时,取得较为理想社会效益。
(三)公平性原则
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要求社会确保机会均等,即机会公平,这是实现权利公平的前提。高校体育社会服务在落实学校体育资源与社会共享的同时,还要注意通过“共享”机会的公平性来体现社会公平,这是高校体育社会服务出发点之一,也是实现其社会效益的有力保证。坚持公平性原则,一方面要求注意服务对象的广泛性,即服务对象不能局限于校内师生员工,也包括校外人员(个人、家庭和社会群体);一方面要注意服务范围的全面性,如体育场馆服务领域不能仅限于社会体育,还要兼顾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甚至是其他行业的合理需求也要尽量满足。也就是说,高校体育社会服务应尽量扩大服务对象和服务领域,让不同人群、不同行业都尽可能平等地享有接受高校体育资源服务的机会,充分体现高校体育社会服务对象和领域的平等性,从而推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
(四)教育性原则
坚持教育性原则是实现高校体育社会服务文化效益的基本保证。50年前,蔡元培先生就倡导“教育要指导社会”;哈德罗·珀全将高校视为“人类社会的动力站”。“高校同全民健身运动发展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其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发展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高校集健身实践、健身教育、健身研究三项功能于一身,深刻影响全民健身运动的发展速度和水平”。高校体育社会服务应发挥学校体育资源特有的教育功能,注重对体育道德、精神等文化内涵的宣扬、体育基本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国家体育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其他体育信息的传播等;即使是纯粹的体育场馆开放服务,也要建立完备的服务管理制度,并积极对服务对象进行宣传,既为管理做好铺垫,也能对接受服务人员进行制度教育,同时也要宣传学校体育社会服务的目的和宗旨。另外,还应注意利用高校的整体文化氛围对社会公众的影响作用,引导社会公众逐步树立终身体育和终身学习的思想观念,从而加快构建全民健身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进程。
(五)灵活性原则
高校体育社会服务,理论上可根据社会需求,针对不同社会领域和社会群体,采用适宜的管理方式和服务途径,选择多时间段,为各种体育需求服务。但在具体服务过程中,不同学校应因地制宜、灵活把握。目前,高校体育场馆的管理方式有体育部门管理、学校后勤部门管理、体育部门和后勤部门联合管理、物业公司管理和学校一社区体育俱乐部管理等多种方式;在服务途径上可在管理机构下设立体育场馆服务中心、体育与健康咨询中心、体育人力和项目培训中心和社区体育指导站等服务部门;教学期间体育场地可实行全部开放和部分开放。但对于某一所高校而言,采用哪种管理方式、服务途径和开放形式,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社会需求合理选择和优化,在保证以教学为中心的地位不改变的前提下,提高高校现有体育资源的最大使用效率,实现高校体育社会服务的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