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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惠民理念探析

2015-09-07 08:4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本文基于行政法体现的惠民理念,由其产生的经济条件、政治条件与思想条件进行了论述,并探讨了其发展契机。对行政法惠民理念的深入强化,综合发展,有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行政法;惠民;理念
一、行政法理念的形成与发展
  (一)管理理念的形成
  行政法相关管理理念伴随其管理论形成,在我国长久发挥了统领作用,代表着一种国家管法的特征。其中,行政机关被视为是主体一方,而对立的则为权利客体。行政法在我国的发展被赋予了广阔的权利,令其成为国家各项事务的实践控制手段,体现了义务与权利的不平衡性。行政主体成为了行政法体制的中心要素,而相对一方则为客观的被控制对象,需要依据法律标准遵循行政主体要求与行为。由此可见,主体一方体现了显著优势,对立方则为受控客体,体现了被动约束性,并彰显了行政法管理理念的主体特征。伴随经济建设的多元化发展,该类理念体现了诸多弊端,因此将被逐步取代。
  (二)控权理念发展
  行政法体现的控权理念主要通过对行政权利的驾驭展现,借助权利范畴的规划,令行政权利在一定范畴中发挥效用,进一步令其无限的权力延伸得到了良好的控制,并有利于民众权益的合法享有及自由权利的发挥。控权理念同时还强调对发挥权利途径的规定,例如规范相关程序、界定实践方式等。其通过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令自由裁量至于良好的受控状态。该理念的形成,令行政权利控制于法律范畴之中,确保了有序规范的应用。同时,由于过于机械的限定,令行政权应具备的良好灵活性不良埋没,服务职能势必受到负面影响。
  (三)平衡及惠民理念的延续
  行政法逐步生成的平衡理念,旨在义务权利诉求一种良好的平衡关系,令行政机关不再仅仅是统筹管理者,相对方不再是被动管理对象,两者处于平衡发展之中,有效兼顾了各方利益。首先立法层面体现了有效的平衡配置,令各方均受到良好的利益保护、公平对待,而非偏向哪一方。这一兼顾理念令行政法更加公平公正,令行政单位享有一定权力,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同时对民众合法利益形成了有效保护,确保公开行政,并通过民众积极参与弥补,进行了有效监督。当然上述行政法相关理念的产生与发展并非偶然,其契合社会发展背景、民众需求、经济发展特色,体现了进步性与科学性。伴随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一种行政法新型理念逐步诞生,即行政惠民理念,基于服务型政府的创设,积极探索如何构建和谐社会,展现人本思想,并促进了行政法的深化发展。
  二、 行政惠民理念的经济条件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令传统计划经济下的政府一把抓模式得到了全面更新,逐步建立了服务型政府模式,令其服务职能更加细化,强权管理实现了有效转变。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扮演着管理者角色,令其权利范畴逐步扩大,并实现了对全社会各类活动实践的统筹控制。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脱离了竞争环境,其不再是管理经济的掌权人,在配置资源层面也不发挥基础作用,而是完全由市场进行经济调控,政府职能则在于进行市场缺陷的协调管理与补充,发挥良好辅助能效。其有效的预防了垄断现象,抑制了外部效应对市场产生的负面影响,并确保了经济战略化的提升与发展。因此,可以说市场经济模式为更新政府角色、职能创设了经济环境条件,为满足市场经济快速提升需求,政府逐步成为服务者,进而为行政惠民创设了基础条件。当前,市场经济体现的显著特征在于充分肯定人们主体性,讲求公平竞争,令政府不具备在竞争中掌控一切的权利,因而营造了良好的竞争规则与平等环境。同时市场经济模式下,形成了市场独立主体,其不仅在财产上具备独立权利,同时可全面参与至竞争活动中,享有产权及自由竞争权利。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下,令各类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作为独立个体参与竞争,体现了良好自主性,并为确保公民享有合法权益创造了公平条件,形成了行政惠民的客观保障。再者,多元化的市场经济发展,令政府各类行政调控方式更加丰富全面,其不再仅仅通过处罚、命令、征收等方式进行强制管理,而是引入了较多人性化的行政管理模式。例如,富含利益导向的行政管理之道、体现契约理念的行政管理合同、具有激励政策倾向的行政奖励、人性化的服务咨询、帮助管理、信息资源提供与行政给付等方式。多元化的行政管理手段映射了主体行政意识的科学更新,更替了以往管理、强制、命令模式为科学的协商、服务与引导体制。这样一种转变充分契合行政惠民服务理念特征,因此,可以说市场经济发展创建进一步推动了行政惠民精神的科学建立。
  三、政府机构调整创设了行政法惠民的政治基础
  行政法惠民需要构建服务型民主特色政府,伴随我国政府机构的逐步调整,冗余机构的简化,进一步为行政法惠民创设了良好的政治基础。构建的新型政府摒弃了以往机构庞大、效率不高的弊端现象,令行政人员整体业务能力、素质水平有效提升,并进一步为推进政府职能的有效转变,创设人性化服务氛围提供了基础保障。政府机构的持续调整、不断优化取得了立法阶段的显著成效。例如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令行政许可实践行为得到了有效的调控及规范制约,转变了政府经济管理模式为服务引导体系。同时,我国公务员法的实施,令行政公务人员的管理招聘更加透明、规范、公平,奖惩措施则体现了良好的人性化特征,为优化队伍建设稳固了基础。令行政机构的组织建设精简、规范、高效、合理,人员价值化优势得到了充分展现,并有效剔除了不良障碍影响,进一步为行政法惠民创设了优质的组织条件、科学的法律依据与制度保障。行政法惠民重要核心在于更新调节政府职能,倘若政府职权过大、甚至产生越位现象,便会令其协商职能不良丧失,无法良好开展公共事务,即便是自身利益也无从得到良好保障。人民则始终处于被动、滞后状态,无法积极参与到社会活动中,享受权益、发挥价值作用。因此,伴随我国依法行政纲要的出台,令政府职能进一步明确,其公共服务职权及配置资源成为核心职责,并良好的定位在服务惠民视角,令行政法惠民稳固了基础形成条件,并扩充了进一步发展空间。
  四、权利意识形成创设了行政法惠民的思想保障
  行政法惠民依赖于人民的广泛积极行政参与及主体意志的良好表述,只有这样惠民理念方能令行政主体更加的 顾及民情,明晰人民现实需求,并基于这一目标利益出发,提供人性化的服务,令行政法更具针对性与有效性。公民精神及权利意识则为人民渗透至行政实践中积极活动创造了良好前提,这是由于行政惠民离不开民众的统筹合作与全面参与。因而,逐步构建的公民精神与日益普遍的权利意识,其进一步促进了行政法惠民的形成。权利意识讲求权利主体地位,因而其会影响到行政主体以及相应心态,令行政主体的行为受控于公民权利界限,令其得到良好的保护。同时相对行政一方,则基于权利意识要求受到良好的保障。传统模式下的法学研究基于阶级斗争作用,注重规则套用,将法学视为阶级透支的相应规则,并通过该视角审视法律事件,令其统领社会,成为对群众管理制裁的一种工具,而人则成为法律客体因素。这种定位法律价值于阶级层面,令人们的积极热情给不良制约,无法体现政府服务职能,并满足公民利益需求,因此呈现出现实弊端,迫切需要优化改革。新时期,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持续深入,权利及公民意识持续强化,代表了人民强烈的参与公共事务热情。令其充分意识到公民权利的重要性,行政法则成为辅助公民彰显意愿,提升主权,发挥行政惠民服务的主体模式,巩固了行政惠民科学理念的良好形成。
  五、和谐社会的发展稳固了行政惠民的根基
  和谐社会的发展建立目标创建了优秀良好的社会氛围,基于这一宏观社会背景,各类矛盾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令民主政治逐步推行,并注重行政主体的服务惠民。伴随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市场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卓越成绩,政府职能得以快速转变,并开始思索如何令社会大众继续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优势。因此,十六大的胜利召开,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创建和谐社会、奔小康的发展理念,令实践战略目标清晰明确,并有效提升了党和国家的执政能力。和谐社会的构建理念十分契合行政惠民相关标准,其公正严明、民主法制、和谐社会关系、互助奋进的精神充分落实了依法治国方案,调动了一切可以利用的积极内容。行政惠民注重民主建设,强调保护民众权利,并引导积极行政主体与客体的广泛参与,力求严明公正并和谐处理、权衡各层面利益,令矛盾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同时行政惠民尊重公民意愿,体现其尊严需求,通过建立诚信关系推进民众的和谐相助、友爱平等、健康向上、充满活力、道德高尚与保守诚信。社会发展只有充满活力,才能令推进社会进步的各类意愿获取支持、赢得动力,并形成良好的实践成果。行政惠民恰恰需要行政主体基于民众个性化愿望创设优质服务,因此与活力社会理念不谋而合。同时,行政惠民与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设目标是相通的。当前,我国和谐社会实践发展的根本矛盾在于城乡、经济社会以及各个地区发展体现的差异性,令各类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人口压力与日俱增,医疗服务、教育管理、资源分配、社会保障、治安管理、住房水平及生产安全建设等利益矛盾相对显著。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任务在于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令政府人性化服务与管控水平显著提升。因此应秉承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关爱民众、讲求民主,这些理念均与行政惠民良好相通。而和谐社会注重行政工作的环境资源建设、保护、保障服务、缓解就业压力等民生内容着力点也契合于行政惠民观念。和谐社会实践发展,还秉承善治理念,即最大化体现民众利益,科学合作、实现互动管控,引导民众积极合作参与,进而促进主客体的和谐贯通发展。因此这一善治理念一致于行政惠民,为其发展建立创造了稳定根基。
  六、结语
  总之,行政惠民理念的形成促进了行政法的人性化发展,契合和谐社会建设目标,因此我们只有对其内涵进行深入探析,明确其形成的客观条件,并实施惠民理念的深化发展,才能真正创建良好的服务型政府,令民众利益、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并促进人类社会的持续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葛自丹.论行政惠民理念下的行政法制度重构[J]. 辽宁大学学报,2008(6). 
[2]金自宁.探析行政法原则的地位——走出法源学说之迷雾[J]. 浙江学刊,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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