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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教育法价值目标的实现

2016-06-12 11:2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教育法的价值目标,包括教育功效、教育自由、教育公平、教育秩序四项目标。实现教育的价值,有利于加强法律行动在教育改革中的作用,完善国家的教育法律体系,改善教育现实。教育价值目标实现的关键环节是加强和完善教育立法和法律的抽象价值目标具体的可操作性。

 

  制定教育法是为了保障教育作用的发挥,实现教育价值目标。教育法调整教育活动中各方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从而实现教育教学价值。教育法价值目标为教育活动提供了标准和规模,可以用来评估我们的教育立法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调整。

 

  一、教育法的价值目标

 

  教育法的价值目标,可以概括为教育功效、教育自由、教育公平、教育秩序四个方面,功效、自由、公平、秩序,四个方面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的价值目标体系。四者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功效是教育的总目的,需要其他三者保证实施。这些目标反映了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对教育所提出的要求,对教育法所提出的要求。因此,这四个目标必须实现。

 

  ()教育功效。教育功效是指一定程度的教育目的,一定程度教育所要实现的效果。教育功效的实现是教育的本质目的。教育作为一种发展人的手段,作为一种发展国家的工具,其有效性取决于其对个人发展和国家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教育功效主要看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的综合发展水平,以及每个个体个性的充分发展的水平。学业成绩只是教育功效的一个方面,教育功效是衡量教育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准。教育最终通过教育功效来实现。

 

  ()教育自由。自由是人的独立性、自主性的反映,是人的尊严及价值实现的必然要求。教育的功效是为了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包括提高学生的独立精神,提高他们的自主性和责任感,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学生的自我价值的实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指出,教育的目的是使人真正成为他自己,即实现他自己,使他成为一个完善的人,成为他自己思想进步的主人和创造者。教育要解放人民的才能,挖掘他们的创造力。洛克宣称: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扩大和保护自由。保护自由,促进发展,应该是所有法律的本质,也是与社会发展的趋势相一致的。人的发展,将逐步走向全面、彻底的解放,自由是人类全面和彻底解放的力量、方法,是教育法追求的目标。

 

  ()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现代教育的一项基本要求,是衡量现代教育发展水平的一项标准。教育是一项面向所有人的活动,必须尊重参与这项活动的个体之间差异,进行调控。教育公平是社会正义原则在教育资源分配过程中的体现,其本质是教育活动中利益分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教育资源的平等分配则包括平等权利、平等机会等的分配原则。教育平等是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不承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没有人可以超越法律,所有权利主体享有同样的平等权利。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平等的权利体系,才能确保社会成员平等的参与机会,保证个体在社会的生存、发展中享受的机会。机会平等实际上是一种起点平等。

 

  ()教育秩序。教育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指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教育就像交通运输,是一个特定的、具有固定形式、具有固定线路的行为。对一些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进行制止,对教育主体的一些任意性、带有情绪化和消极意义的行为予以否定。教育秩序包括对学生的教学秩序、教师的工作秩序、教育管理秩序等。

 

  教育以促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最终目的,因此教育应该保持自由和独立,应该是一种公平性的活动,它的开展应该高效而有序。

 试论教育法价值目标的实现

  二、教育法价值目标的现实意义

 

  教育法的价值目标体现了不同利益主体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中价值追求,因而说教育法的价值目标具有主观性和相对性,但同样,教育法的价值目标也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是基于社会实践的客观存在,因此,教育法的价值目标应该是是普遍存在的共同价值。正是这种客观性和必然性的特征,使教育法的价值目标具有高度的前瞻性、统领性和高度适用性。教育法的价值目标具有鲜明的导向、评价、改进和引领功能,是改变教育现状,发展教育的重要工具,对推动教育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利于教育改革。教育效率、教育自由、教育公平、教育秩序这四方面是教育法的价值目标,虽然通过教育管理、教育政策甚至道德方面等方法都可以促进我们来实现这四个价值目标,但相对而言,法律仍然是最有效的。教育法对教育主体之间利益关系调整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利益一旦被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就成为了合法权益。通过法律调整可以影响、约束人们的行为,协调利益关系。更重要的是,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对合法行为予以保护,对非法行为予以惩处。对合法行为的支持,对非法行为的制裁可以壮大合法行为,抑制违法行为。道德调整显然没有法律调整的刚性,但道德调整的柔性却是法律所不具备的,道德调整是对法律调整的必要补充。政策调整比起来道德调整要更强势、更严格,但政策调整的硬度还是不如法律调整。因此,就促进教育改革来说,法律相对于道德、政策等是更有效的手段。

 

  ()有助于大大改进教育制度体系。教育法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因此在改进教育制度方面有较教育政策等更有优势。因此,完备的教育法是改进教育制度的有力工具。

 

  ()有利于解决教育中存在的不足。教育法的价值目标将有助于从三个方面改进教育现状。第一,在确定了价值目标之后,对照目标发现并解决问题。教育法的价值目标是实现理想的教育,当人们发现现实教育和理想教育之间的差距,就依据法律予以改进。第二,基于价值目标,调整、完善教育立法,改进教育现状。第三,教育法的价值目标作为一种指引,可以指导、规范教育活动,解决实际问题,以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

 

  三、教育法律价值目标的实现

 

  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教育法四个价值目标实现的路径是相同的,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个过程,就是教育法的价值目标实现的过程。从理想到现实的过程中,教育立法和法律实施是两个必要的过程,其中最关键的是教育立法。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教育法促进教育四个方面的价值目标实现的方式大致相同。然而,要实现教育的这些价值目标,其立法的内容则是大不相同的,比如,有的是要提高教育的效率,有的是要加强教育制度,有的是要保障教育自由,有的是要促进教育公平,有的是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有的是要维护教育秩序。可见,通过法律实现教育的目标价值四个方面的区别主要是立法的不同。

 

  ()强化教育法律的功效。通过法律实现教育的功效,并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教育成果,提高教育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教育法》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功效包含促进人的发展和促进社会发展两个方面。我们看看《达喀尔行动纲领》对教育目的的表述:开发每个人的才智和潜力及发展学习者的个性,使他们能够改造生活和改造社会。教育必须关注个性设置,尊重真理和正义,尊重个人价值,尊重个体的独立精神。此外,教育功效应有助于现代精神的培养。教育功效教育立法应该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甚至是主要位置。只有教育的功效是积极、清晰和具体的,才有利于教育功效的实现,才有利于教育目标的达成。

 

  ()落实教育法律规定的自由。从广义来看,教育自由是所有教育活动参与主体的自由的实现。我国《教育法》对学生、老师、学校的权利做出规定,保护了这些主体的教育自由。从狭义来看,教育自由是指教师的教学自由、学生的学习自由等。因此,需要强调两点:(1)素质教育喊了多年,但并没有真正落实,老师、学生身上还是有枷锁的。(2)在立法层面,随着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条件的发展变化,应该把一些新东西纳入到法律框架之内,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确认和保护。

 

  ()维护教育法律规定的公平。我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实际情况却是,外来打工者子女的入学机会的不平等、升学机会不平等,高校招生也有违背教育公平地方。

 

  ()维持教育法律的秩序。要维护良好的教育秩序,首先要加强对违反法律的责任人的追究,促进教育秩序的形成。即使有一个完整的系统,合理的教育立法内容,如果执法不严,遇到违法现象不进行惩处,教育秩序是很难得到维持的。其次,规范教育行政权力,解决政府主导发展模式下教育与行政权力的过分亲密问题。政府主导的弊端就是行政权力规制教育权力,进而影响教育的健康发展。

 

  作者:刘晓琳 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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