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档案管理工作具有严肃性、严谨性和保密性的特征,档案信息化只能是为档案管理工作服务的一种工具、一种手段、一种方式,而决不是档案管理工作的最后归宿,档案信息化与信息化档案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归根结底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不应该也不可能把档案管理通通归结到信息化档案唯一途径上,也就是说档案信息化决不等于信息化档案。
关键词:档案;信息化;档案管理
作者简介:高友爱(1960-),女,辽宁大连人,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培训中心办公室,馆员。(辽宁 大连 116023)
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1)24-0071-02
一、案例介绍
案例1:2007年,辽宁省D市三道沟乡发生一起人身触电事故,造成一名攀登变压器台的6岁儿童死亡。供电部门拿出了2000年与这个变压器台的产权单位所共同签署的《供用电协议书》的证据,内有“变压器归产权单位管理并使用”的字样。经法院几经审理,而最终裁决该乡供电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2008年,辽宁省F市一家企业发生债务纠纷,法院一审裁决其担保人――F市供电部门承担连带责任。在二审辩论中,F市供电部门法律代理人举出担保事宜已于2006年转给另一企业的书面证明,法院二审裁决F市供电部门不承担责任,而追究新的担保人的责任。
案例3:2010年,辽宁省T市职工王某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而上诉劳动争议裁决机关,由于单位出具的证据仅属于在单位网上公布的电子文件,缺少加盖的企业印鉴,缺少企业法人的亲笔签名,并没有形成纸质文件,劳动争议裁决机关不认定其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档案信息化概述
档案是人类社会各项实践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社会的宝贵财富,是人类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档案事业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的永恒事业,档案工作深植于人类社会的活动,当然包括企业单位的活动,与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同步,并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越来越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的信息产业乘上了高速列车而得到快速发展。档案管理工作同样表现出信息化趋势,档案的收集、整编、管理、使用,更多地体现在自动化、实时化、网络化上,不仅减轻了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而且检索查询更为方便,一般都可在内部网络上完成,无论是在时间还是空间上都显得非常简洁。
为了有效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除涉及机密的档案之外,其余档案资源可以通过信息化处理上网传递,资源共享,以便得到更加充分的有效利用,更好地为企业建设与发展服务。这是无可非议的创新之举、改革之举,也是不以人们意志转移的客观规律,是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和发展方向。这就是档案信息化的基本概念。
所谓信息化档案则是将档案实体信息化、电子化,提倡无纸化办公,全部档案将在电子计算机系统中产生、传递、储存并使用。它的要害是取消纸质档案,档案没有原稿,文件原稿的责任者签字都在计算机上完成。
三、档案信息化决不等于信息化档案
笔者认为,档案管理工作具有严肃性、严谨性和保密性的特征,档案信息化只能是为档案管理工作服务的一种工具、一种手段、一种方式,而决不是档案管理工作的最后归宿,档案信息化与信息化档案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归根结底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不应该也不可能把档案管理通通归结到信息化档案唯一途径上,也就是说档案信息化决不等于信息化档案。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片面地强调无纸化办公,取消纸质档案的作法弊大于利,不可盲目地宣扬和全部推行。理由如下:
1.取消纸质档案(含文件没有原稿、原稿上计算机字体签名)无法律依据
电子文件、电子档案尚待国家正式立法,国家档案行政机构缺乏档案无纸化规划、设计和规范,目前只能对纸质文件成为制度上法律上的选择,也就是说法律还没有承认电子文件、电子档案其原始性、真实性、可靠性、权威性。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权行为,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如翘首以待的《电力法》的修改经过了比较漫长的时间,也得到了专家和业内外人士的首肯,然而至今仍未正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至于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何时立法、何时颁布,难以估计,所以在现行法律尚未认定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废除纸质档案的情况下,绝对不可以用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替代或取消纸质档案。据了解,尽管无纸化办公喊了这么多年,也做了多方面的努力,但是目前全国尚未有一个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无纸化办公和无纸化档案,相反随着事业的发展,办公用纸量却是越来越大。所以,无纸化办公和无纸化档案只能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即的美好愿望,还是应该实事求是,以正视现状为好。大力鼓吹甚至强行实行无纸化办公和无纸化档案,要么是不懂得档案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方法和要求,要么就是凭主观意志的盲目指挥,要么就是不顾现状的急于求成。
2.档案是信息,但信息不一定是档案,档案和信息的定义有原则的不同
档案是工作中办理完毕的经过科学分类整理的文献。信息是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索取或在网上传递的参考资料。档案是真实的历史记录,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而信息却没有这方面的要求,所以档案的信息化决不是将档案置于信息的地位,只是在网络技术上的一个名词而已。信息理所当然地要实现信息化,但档案未必要完全实现信息化档案,它可以存在于多种形式之中,信息化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3.纸质档案明显的具有原始性、真实性、权威性的特点
正是纸质档案的特点决定了它是不容修改的,而信息则可以利用电子计算机等设备任意移植、嫁接、拼凑、修改,电子文件、电子档案虽是名义上的档案,却具有信息的特点,其原始性、真实性、权威性难以考证判断,一旦出了本单位的大门,则难以认可。至于近年来兴起的电子印章,有的人也对其充满了不确信感,这就不足为奇了。在国家及行业已经颁布的电子文件管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明确规定必须实行电子、纸质形式的双套保存,即“双套制”机制,这不仅是一个单纯的技术解决方案,而是一个不容动摇的制度化方案。
4.纸质档案寿命较长,可以长久保存、长久利用
虽然纸质档案偶然也会发生病虫害,但是现代科学手段(技术或药物)完全能使安全问题得到控制、预防,从而保证了纸质档案的安全长久保存。而电子文件、电子档案则寿命较短,难以长久保存、长远利用。计算机软件打不开,内容不能读取的现象屡屡发生,至于硬盘中丢失或被修改的事情也绝非鲜见,更不用说遭到“黑客”的侵袭以及病毒的感染,使人提心吊胆,防不胜防。有人说:“将电子文件、电子档案刻入光盘,可以永久保存”,经有关专家论证,至今也没有定论,但大部人认为,即使是光盘寿命也并不长远,也不能永久保存。所以,妥善保存完整、准确、系统、规范的纸质档案,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间内,仍然是安全、长久的有效办法。
5.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上,纸质文件仍具主导地位
《档案法》规定档案管理要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是指档案管理要创新观念、创新机制、创新手段,充分利用现代化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手段武装档案管理,并不是不要纸质档案。档案管理创新的根本原则是不能违背现实社会和现实法律的规定,如果背离了这项根本原则肯定是行不通的。再从《保密法》分析,涉及秘密的档案不宜上网(指局域网)公开传递,如果涉及秘密的档案不能上网,则电子文件、电子档案就不完整,不完整的档案,就不可能准确、全面的提供有效利用。这样就违背了档案管理必须完整、准确的基本要求。增强档案安全意识,是档案管理工作历来所坚持的方针,一定要把安全防范措施放在首位,对于那些密级较高的档案,原则上不进行数字化,可采取其他保护和复制措施。所以档案管理的改革是一项严肃而又慎重的大事,不可掉以轻心、马虎从事,必须以积极、慎重的态度严肃地对待档案管理改革工作。历史在前进,档案事业也要持续稳定的健康发展,才能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
当然,以上仅仅是在分清档案信息化与信息化档案的基础上,从不能用取消纸质档案而进行论述的,笔者的观点是档案信息化不等于信息化档案。实际上并不是否定电子文件、电子档案,更不是否定档案管理的信息化。
应该说,档案信息化管理是档案部门的一项基础性业务工作,是档案管理向现代化迈进的必由之路,是档案工作实现历史与未来有机链接的战略之举,需要从各方面予以重视,从基础建设、信息资源建设、目录数据库建设以及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等方面予以加强。
据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应该遵循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和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把档案信息化纳入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总格局,以档案网络为基础,以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以扩大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目标,加快推进档案资源数字化、信息管理标准化、信息服务网络化的进程,促进档案管理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宗旨,改进思路,从各方面强化档案信息化建设。
档案是真实的历史记录。所以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权威性、长久保存性的原则万万不能忽视。在一系列的产权、债务、合同、赔偿、担保等经济纠纷中,传统的纸质档案发挥了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档案的制成材料、书写材料必须牢固,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以便长久地发挥档案的作用,为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为现代化建设服务。本文来自《上海档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