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2014年发布的研究报告《全球财政政策和收入不平等》显示,收入不平等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所增加。该报告指出,政府通过利用财政政策,可以在减少收入、财富和机会的不平等中发挥显著作用。我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收入不平等问题也日益严重,居民收入分配城乡分化、地区分化和行业分化的演变趋势日渐明显。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在20世纪80年代维持在0.3左右,其后不断上升,2003年为0.479,2008年更是达到最高0.491,在这之后略有下降,2014年的基尼系数为0.469。居民收入基尼系数长期高于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不仅反映出我国存在严重的居民收入不平等问题,而且意味着政府必须将收入不平等与收入分配不公作为重大战略问题来抓。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收入是民生之源,要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努力缩小收入差距,使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感受到实惠。
高培勇(2010)认为,解决收入不公问题的关键在于建构调节机制和渠道,形成“劫富济贫”的现代财政体制。传统分权理论认为,地方政府不应当从事收入再分配活动。第二代分权理论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则发现,财政分权可以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作用机制影响收入不平等。因此,本文将选择财政分权组合指标,对中国式财政分权水平进行测度。另外,本文将采用三种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对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进行多维度分析,并构建面板门限回归模型实证检验财政分权与收入不平等之间的关系,以期为我国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及收入公平分配提供理论依据与决策参考。
二、文献综述
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即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认[2]为,地方政府不应该从事收入再分配活动。因为分权后的再分配政策会对“贫困”家庭移民到一个再分配计划和福利制度更加慷慨的地区产生正向激励,而“富裕”家庭将会移民到税负水平更低的地区。虽然这种“用脚投票”的结果能够在地方政府层面产生再分配政策效果,但其前提是在整个经济联盟中必须存在劳动力的完全自由流动,否则将会弄巧成拙或[6,7]不可持续。收入不平等在地区间即使会减少,但由于其是穷人与富人在不同地区间的移入与移出所引起,因此,国家层面的总体收入不平等不会受到任何影响或发生改变。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受限于其改变现有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能力,它们将不会从事广泛的再分配活动。正因如此,传统财政分权理论认为,分权后的再分配制度难以达到社会预期的再分配水平或政策效果。换言之,地方政府通过分权对再分配的努力不仅很小,而且对于改变整个国家的收入分配状况也是无效的。因此,如果收入再分配政策由分权后的地方政府实施,其效果会较差,收入不平等程度也会较高。
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对传统分权理论的结论发起了挑战。McKinnon、Qian和Weingast认为,全面分权所导致的辖区竞争,包括不同程度的福利制度规定,相比于中央统一制定的再分配政策,其在减少收入不平等方面更加有效。虽然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所能提供的福利制度要差一些,但其可以利用相对优惠的税收政策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增长。作为结果,生产要素的流动将会降低地区间收入不平等程度。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认为,分权可以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机制影响收入不平等。直接作用机制是指分权后的地方政府通过改变税收制度的累进性与公共支出结构偏向影响收入不平等。与之相对,间接作用机制是指财政分权通过影响一些中间变量,引起收入不平等的变化,如经济增长与宏观稳定、公共制度建设、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等。正因如此,Ashworth等、Tresch、Barr认为,地方政府在再分配政策领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其被赋予实质性的财政自治权是关键。在我国,地方政府可能会因缺乏税收自由裁量权而无法通过征收累进税加以实现,但其能够通过预算支出结构调整作用于收入分配,如增加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益贫式”支出,因为地方政府在支出方面通常有着更高程度的自治权。
国外学者关于财政分权与收入不平等之间关系的研究尚未取得一致的结论,这除了有理论假设、实证模型、样本选择和计量方法等存在差异的原因外,还与财政分权可以通过多途径影响收入不平等有关,财政分权质量、财政分权手段、政府在经济中的相对重要性、地方政府的自治程度等在二者的关系中都可能发挥重要作用、发现,财政分权与收入不平等正相关,即财政分权程度的提高会导致收入不平等加剧,因为财政分权降低了政府在地区间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功效和可能性。然而,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财政分权是相当于一个承诺机制在发挥功效,其在再分配问题上可能会取得较好的效果,分别以OECD国家和65个发展中国家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财政分权与收入不平等存在负相关关系,即财政分权程度的提高有助于收入不平等程度的下降。
政府间收入权利配置、支出责任分摊、转移支付分配、预算内外收支、税收管理等多种因素对财政分权的共同作用,本文尝试构建一个多维的财政分权衡量指标体系,具体包括地方财政收入自治率、地方财政支出自决率、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占比、地方财政预算内支出占比、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占比、地方预算外支出占比和地方税收管理分权度七个指标。
1.地方财政收入自治率。地方财政收入自治率=(地方本级预算内收入+地方预算外收入)(/地方预算总收入+地方预算外收入)。由于地方预算总收入与地方本级预算收入之间的缺口即为地方获得的中央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因而地方财政收入自治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地方政府对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一般认为,地方财政收入自治率越高,即便财政收入的绝对规模小,财政分权的程度也越高。
2.地方财政支出自决率。地方财政支出自决率=(地方预算总支出-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预算外支出)(/地方预算总支出+地方预算外支出)。这一指标可 以反映地方政府拥有自主决定权的财政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地方财政支出自决率越高,意味着地方政府在财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方面受到的中央政府约束越小,即分权水平越高。
3.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占比。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占比=地方人均本级预算内收入(/地方人均预算内总收入+人均中央预算收入),它可以衡量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相比所拥有的可支配预算内收入的大小。由于地方政府税基的大小通常与辖区人口及经济规模正相关,如果不消除人口与经济规模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该指标将无法测度地方财政收入的真实分权程度。本文首先计算地方人均预算内总收入和中央本级的人均预算内收入,以消除人口规模的影响,然后乘以一个经济规模的缩减因子(1-gdp/gdp),以消除经济规模对该指标的影响。其中i Ni=1,2…N,gdpi和gdpN分别表示第i个省和全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由经济规模缩减因子(1-gdp/gdp)i N可知,缩减因子与某省gdp占全国gdp的比重成反比,这就可以消除税基的大小与丰硕对真实分权程度的干扰。
4.地方财政预算内支出占比。地方财政预算内支出占比=地方人均本级预算内支出(/地方人均预算内总支出+人均中央预算支出),该指标在国内学者测度财政分权程度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地方财政预算内支出占比主要衡量地方政府承担的预算内支出责任和可供使用的预算内财政资金规模,为了消除人口与经济规模的影响,本文除了计算地方人均预算内总支出与中央本级的人均预算内支出外,还将其乘以缩减因子(1-gdp/gdp)对地方财政支出i N占比进行平减。
5.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占比。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占比=地方人均预算外收入(/地方人均预算内总收入+地方人均预算外收入)。根据储德银、赵飞(2013)[16]对中国式财政分权的研究,政府收支包括预算内收支与预算外收支两套并存的运行机制。因此,准确测度财政分权程度不仅要考虑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与支出占比,还应考虑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与支出占比。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过程中,“财权上解与事权下放”的非对称运作导致了地方政府财权、财力与事权的不匹配,地方政府支出责任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预算外收支运行机制,这也是地方政府热衷于房地产业与土地财政崛起的根本原因。该指标主要反映地方预算外收入在地方政府总收入中的占比,即地方政府收入对预算外收入的依赖程度及现行财政收入体制不规范的程度。为了消除人口与经济规模的影响,本文除了计算地方人均预算内外收入外,还将其乘以缩减因子(1-gdpi/gdp)对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占比进行平减。
6.地方财政预算外支出占比。地方财政预算外支出占比=地方人均预算外支出(/地方人均预算内总支出+地方人均预算外支出),该指标主要反映地方预算外支出在地方政府总支出中的比重,比重大小直接反映地方政府支出对预算外支出的依赖程度及现行财政支出体制不规范的程度。为了消除人口与经济规模的影响,本文除了计算地方人均预算内外支出外,还将其乘以缩减因子(1-gdp/gdp)对地iN方财政预算外支出占比进行平减。
7.地方税收管理分权度。地方税收管理分权度=各省地方税务局职工数(/该省国家税务局职工人数+该省地方税务局职工人数)。我国税收的立法权与开征权在现有财政分权体制下几乎全部集中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仅有税收征收管理权。现代税务管理理论已经证明,税收努力程度是影响政府收入能力与收入水平的重要因素,地方政府税务部门税收努力程度的提高可以对财政收入规模产生一定的正效应。我国的税务机构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一分为二,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而地方税的征管则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一般而言,地方税务局职工人数占整个税务机关职工总人数的比重越高,说明地方税务局的征管力量就越强,其对本辖区地方税种的征管力度及征收自主权也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