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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势在必行

2015-07-02 14:4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隐私的保护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目前,我国网民规模达到3亿人,普及率达到23%,超过全球平均水平。在银行、超市、医院、学校、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几乎都实现了电子办公。互联网时代的人们在享受着信息化带来的方便、快捷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信息安全问题。“艳照门”事件、躲猫猫事件和“人肉搜索”便是例证。如何有效保护人们的网络隐私权,并使之与网络的飞速发展相适应已成为各国面临的崭新课题。2009年2月28日,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增补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这是我国紧跟信息化时代发展步伐,不断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一个重要举措。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其界定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网络隐私权尚未有明确的概念。我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Www.133229.cOM例如ip地址、网名以及网络使用习惯等。因此可以这样表述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个人私事不受公开宣扬、私人生活不受干扰、与网络活动有关的个人信息(资料)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搜集、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
(二)网络隐私权的界定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是我们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直接参照点,也是我们界定侵权案件的直接依据。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活动领域:网络虽然具有虚拟性,但跟现实社会一样,用户在网络中也拥有自己的领域。它表现在首先是用户所拥有的连入互联网的pc终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计算机电脑,除非用户自己在电脑上设置共享,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入用户端的电脑查看用户的资料等。这也是当今各国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即黑客入侵。主要集中在下面三个方面:一是个人通信内容。网上个人通讯通常采用的方式是发送e-mail(电子邮件)。作为公民网络隐私权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但有时其在网络中传递的安全性“甚至不如明信片”。二是个人计算机数据资料的安全。个人计算机数据资料从广义上说是指个人计算机内部或外接的所有以存储器形式记录的电子数据。从狭义上说是指计算机存储器中能够反映个人情况的信息。在某些时候,信息是无价的。三是个人生活的安宁。相对于通信安全、个人数据资料安全而言,个人生活安宁因与物质利益联系最为密切,所以其包含的意义更为重要。
2、个人信息:个人的收入、信用、财产、消费等信息,它包括我们经常用到的qq、msn等聊天工具的号码与密码、信用卡号与密码、网上购物所用的淘宝帐号及密码等有关个人经济秘密的隐私。除了这些,个人信息还应包括在我国户籍管理机构、社保管理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等政府部门所登记的有关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手机号码等信息。
3、已被侵犯的个人隐私:这里主要是指已被别人侵犯的个人隐私,第三人不得随意传播等,造成对别人隐私权的进一步侵害。从目前社会所发生的隐私侵犯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正是由于网络用户(网民)的肆意传播,才造成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恶果迅速被扩大,乃至不可收拾。
二、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
(一)个体侵权。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
(二)网络经营者侵权。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对他人发表在网站上的较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删除或屏蔽;未经调查核实或用户许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未经用户许可,不合理的利用用户信息或超出许可范围滥用用户信息,将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中介机构、广告公司、经销商等用来谋利,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公开或传播。


(三)商业公司侵权。某些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商业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浏览、定时跟踪、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下载、复制用户网上活动的内容,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建立用户信息资料库,并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转让、出卖给其他公司以谋利,或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四)其他方面侵权。某些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网内的其他电脑等手段,监控网内人员的电子邮件或其他信息,一定程度上也对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造成了侵害。
三、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措施
对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作为我国选择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模式与方法,结合我国的现实社会的特点,作者认为采众家之长,以“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才更适合中国的国情。这一模式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共同架构。
(一)建立和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来间接实现的,这样极可能出现公民名誉权与隐私权的保护冲突,所以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护网络隐私权势在必行。去年,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补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通过刑罚手段来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弥补了民事、行政法律制裁手段的不足。但是,若使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还要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之配套,形成专门的法律体系。因此,我们更加期待涉及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及法规的出台,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及政府、企业收集个人资料的行为进行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对网络隐私权的专门保护。
(二)加强行业自律
法律体系总是落后于社会实践,一味的指望完善的法律制度对网络行为进行规范,网络将无法得到发展。在法律法规、行政规范并不完备的情况下,网络企业自身必须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在这方面,美国倾向于通过网络行业自律来实现对网上非法搜集个人隐私材料的控制。如:美国的非盈利性机构truste、bbbonline对符合不同自律标准的网站颁发认证证书,以唤起商家和消费者对隐私的注意,并且鼓励网站张贴隐私政策申明。参考国际惯例,加强行业自律将对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起着良性的推动作用。因此,个人信息资料的管理者或控制者应对其管理的他人信息资料的安全负有完全责任。控制者或者管理者(即使是国家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必须在法律事先许可或个人同意的范围内使用数据,个人信息资料的使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必要的保护。
(三)加强政府行政监管
政府要增加专门结构,负责监督网络经营商保护个人隐私、接受网民投诉、调节网络隐私权纠纷,配合网络监管部门对侵权责任人进行调查等。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管理,敦促网络经营者履行保持用户信息完整、安全和保密的义务。网络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对不准确、不完整、不应当公布的信息,有义务予以删除或更正。另一方面政府要扶持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产业,比如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中介机构、制作网络隐私权软件产业以及第三方认证与评估组织等。
(四)教育公民个人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上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猖獗,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网民缺乏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对网民进行积极引导,如通过新闻媒体加大网上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工作,让民众知晓网络隐私权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可能导致隐私侵权的行为及侵权发生后应该如何维权,从而强化其自我保护的能力。尤其是应加大对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宣传力度,有统计表明,有26%的青少年在网上透露了自己真实姓名,70%的人公布了年龄,60%的人泄露了住址,63%的人留下了真实的联系方式。这些真实信息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后果将难以预料。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正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网络隐私权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其表现形式呈现出与以往的隐私权不同的特点其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针对网络条件下的权利维护,道德和法律都是不可缺少的介入手段,综合、全面、有效的控制网络侵权行为是新兴的研究课题,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我们应该在考虑本国国情的同时,积极关注国际上的立法趋势和立法动态,从中吸取可行的经验措施,形成我国网络隐私立法的一般方式和原则。并逐渐向隐私保护的国际标准靠拢,取得国际协调,争取在电子信息网络建设和发展刚刚起步的时候取得主动。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进而尽快制定《隐私权法》,既加强对隐私权的传统法律保护,也重视对信息时代下网络隐私权的调整,建立一套完整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保护广大公民的隐私,使网络生活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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