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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2015-11-24 10:3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同时网络也使得人们的隐私变得更加透明,让现实空间里个人隐私权的问题延伸至网络空间。因网络具有互动性,网络隐私权一旦被侵害代价极大,所产生的后果远远大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侵害。针对当前网络隐私被侵犯之现状,本文从网络隐私权保护出发,分析了网络隐私权的内涵与侵权行为的表现,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策略。

  论文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保护 行业自律 立法保护
  
  网络的飞速发展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同时也使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权遭受严峻挑战,当前网络侵权事件层出不穷,非法干涉、监视私人网上活动,截取他人QQ信息、电子邮件,窃取QQ号的现象时有发生。面临日趋增长的侵犯网络隐私权事件,如何有效实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非常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

  一、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和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表现

  (一)网络隐私权的内涵
  网络隐私权一般是指公民在网上所享有的私人信息和网上行踪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复制、搜集、利用与公开的一项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个人的相关敏感信息,包括图像、事实和诽谤的意见等等。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之中的体现,它是伴随着网络的普及而产生出的新一难题,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要比传统隐私权保护更为困难。
  (二)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表现
  1.用户个人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
  (1)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搜集他人的个人信息数据。这类“侵权人”大多数是黑客,他们通过入侵他人电脑,攻击他人的网站来窃取、传播和篡改个人信息数据,对公民个人网络隐私权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2)在网上擅自公布、传播他人隐私。在网上来公布、传播他人的隐私与传统的电视、广播、杂志、报纸等大众媒体相比较成本低廉,传播速度更快,所造成后果也更加严重。例如,2008年的“艳照门事件”即是一例典型的擅自公布他人隐私之恶性事件。
  2.网络经营者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
  (1)利用搜索引擎侵犯网络隐私权。对大多数网络用户来说,搜索引擎是网上冲浪必不可少的工具,但其同样存在侵害用户网络隐私权的问题。如全球最大搜索引擎Google也在向登录其网页的用户发送Cookies文件,同时记录网民搜索时所提交的“关键词”。这些行为都是对网民网络隐私权的侵害。
  (2)滥用Cookies非法获取、利用他人隐私。几乎所有大型网站都利用Cookies收集网络用户个人信息数据,这些数据经整理分析后,网站可用其和其它商家进行数据交换或推销自己的产品,如果这些做法未经同意,则会侵犯到用户的网络隐私权。
  3.设备供应商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
  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在其销售的产品中预先埋下伏笔,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数据。如2008年深圳、广州等地发生的“资料门事件”。众为公司开发出一款“亿家通”物业管理软件,该软件一连接到物业信息库,所有存档的业主资料会自动“输出”至众为公司。据资料显示,众为公司的内部数据库已经记录了近150万户业主的家庭与个人资料。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仅在司法实践中确认了将隐私权归于名誉权中加以保护,民法通则也将其归于名誉权之下。为规范计算机信息网络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200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均涉及了网络中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在网络侵权问题上明确指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网络隐私权保护虽有立法但不健全
  我国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法律虽涉及对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却无一部法律将其作为公民独立的自然权利写入法律条款中。对于网络隐私权,则更缺乏系统、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保护。《侵权责任法》虽然对网络侵权也做了相关规定,但仍存在缺陷,有专家认为,《侵权责任法》未能界定“网络民事侵权”与“网络监督公共利益”二者的区别,“不能够有效平衡网络侵权与网络监督”。因而网友难免有这样的担心:当发帖检举某官员不法行为时,就会有人向网站提出异议,声称其隐私遭受侵害,或咬定举报失实、侵害名誉权,网站为避免《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之连带责任而将检举帖删除。这样一来,还会有“周老虎”等事件吗?因而笼统的规定网络表达者、尤其是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无疑会使刚兴起的网络监督夭折,危害到公民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空间。
  2.网络行业的自律性差,网络运营监管存在着缺失
  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目前还主要寄望于网站自律。现今许多网站虽然把保护用户隐私作为一项制度,但其隐私政策内容简单,尤其在涉及个人资料的使用说明方面不够详细,无法真正保障用户隐私。一旦出现非法搜集网上个人用户隐私资料,并用于对当事人不利方面时,网络用户便会陷入无可奈何的境地。这也成为网络隐私权侵害严重的客观原因之一。


  3.网民对网络隐私的保护意识不强
  由于受历史传统、经济发展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与西方各国相比,我国公民的隐私权意识相对淡薄,至于网络隐私权,则更加不熟悉。许多网民根本没意识到其在使用互联网时,隐私权被侵害的严重性,稍有不慎则可能导致相关信息的泄露,从而被骗或被垃圾消息骚扰,也可能面临到其它不确定的威胁。网上各类“门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用户网络安全意识也成为了制约网络安全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除了相关部门采取手段打击黑客产业外,网民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也亟待提高。
  4.实践中网络隐私权的法律维权难以实现
  我国现行法律通常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之中加以保护,因而当网民网络隐私权遭受侵犯时,受害人很难将侵犯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求来请求法律保护和救济。《侵权责任法》中虽规定了网络侵权的责任,然而实效甚微。如网上风传的艳照事件,真正诉诸于法律,并获得司法救济的极少。《侵权责任法》中只规定了受害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有权通知采取措施的主体范围过窄。这也是导致诸多侵权案件没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原因之一,网络隐私权的法律维权之路依然艰辛。

  三、加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策略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互联网规范管理法律与行业自律并行的框架,但这种现状并不完全适应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速度,还需要从立法保护、行业自律、网民个人等方面加以完善。
  (一)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
  1.在立法上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实际法律操作过程中往往将其纳入名誉权中间接保护。然而有些侵权人只是将其截获的隐私作为营利的一种手段,而该种手段完全不涉及权利人名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比照侵犯名誉权来予以追究,显然是有悖常理的。要规范网络隐私权就有必要先完善一般隐私权的规定。首先应通过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明确为直接保护的方式。其次在制定民法典时把隐私权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确立其独立的权利类型地位,对隐私权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同时规定侵害隐私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再次,通过修订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对隐私权保护作出规定。
  2.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律
  可以制定一部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种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作出规定。具体来说,首先应明确网络隐私权的权利范围,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并加以完善,同时把网络隐私权与容易和其发生冲突的相关权利加以区分。其次,明确网络隐私权的行使方式。最后,规定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责任,明确其责任界限与救济程序等。
  (二)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行业自律
  1.企业及其网站应制定严格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进行企业内部行业自律
  企业及其网站应从制度上保证网民民网络隐私权不受侵害,在其与网民之间建立起一种真正的互信关系,来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当企业侵害到网民的网络隐私权时,应当主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加强政府对网络隐私权行业自律保护的行政监管
  政府应充分发挥其职能,对网络隐私权的行业自律保护进行有效监管。重在引导、培育及规范,站在经济全球化角度看待中国互联网行业及电子商务等产业,推进保护网络隐私权相关新技术的开发与利用,鼓励互联网行业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行业自律标准,为互联网行业及电子商务等产业的发展创造出良好条件。
  3.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等行业组织应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我国互联网行业组织可参照美国行业自律模式,制定出《互联网行业隐私权保护自律公约》,来专门保护网络隐私权。此外,还可成立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行业组织,针对各个网站隐私权政策执行的情况进行评估与认证。同时,这些行业组织还应担当起向全行业宣传网络隐私权保护重要性的职责。
  (三)增强网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大力宣传使网民树立起隐私权观念,认识网络隐私权方面的立法,了解各网站的隐私政策,知悉自己的权利与保护自己权利的方法。鼓励保护个人隐私的相关技术手段的发展,使网民懂得如何使用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网民人人都树立起“防人之心”的意识,个人网络隐私权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我国已逐渐开始重视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但是目前我们所面对的情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严重阻碍了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陷,也造成了公民遭受侵权时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因此,我国应立足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健全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相信在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下,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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