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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水费计收与管理探讨

2015-07-06 10:5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农业水费计收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重要工作之一,水费收取困难直接影响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分析了我国农业水费计收与使用现状,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规范水费征收、提倡两部制水价、推行终端水价、实施合同供水、实行计量收费、采用水费公示、规范水费使用、健全水费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建立节水补偿机制等加强水费计收与管理工作对策。
  关键词农业水费;水费计收;水费使用;管理对策
  
  1水费计收与使用现状
  1.1水费计收体制与方式
  水费计收体制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有关。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在管理组织上一般有3~4层,即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管理(供水)单位、灌溉管理处(所)、末级渠系管理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能;国有水管单位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枢纽工程和支渠以上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灌溉处(所)是水管单位的派出机构,实行分片、分区域管理,主要负责分干及支渠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末级渠系管理组织一般包括乡镇水利站、灌溉服务站、农民用水协会,或由村组干部、承包经营者等管理,负责斗渠及以下工程的管理与使用。大型灌区一般分4级,中小型灌区一般分3级(无灌溉管理处、所)。
  由于全国各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同,水费收取的方式也不相同。国有水管单位的水费收取一般分为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2种方式。直接收取水费是由水管单位直接向用水户收取灌溉水费,间接收费是由水管单位委托第三方向用水户收取水费。目前,水管单位大多采用间接收取水费的方式,在委托方式上,主要有以下几种[1]:①委托当地县市财政部门代征,采取财政代收水费,水费收取率较高,水管单位省事,但水管单位使用这类资金手续繁琐,同时这种代收方式不符合国家关于经营收费管理的要求,难以继续执行下去。www.133229.CoM②委托乡镇(村组)代征,通过乡镇、村组收缴水费,这种方式中间加收、截留、挪用水费现象较为普遍,农民没少交,水管单位也不能全额收到位。③委托农民用水者协会代征,采取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小型水利工程和收缴水费的方式,水费的收取率高,减少了中间收费环节,可适当节省农民水费支出,这种水费计征方式将成为今后水价改革的一个方向。
  1.2存在的问题
  在水费计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终端收费混乱,缺少监督;二是农业用水普遍没有实行计量收费;三是按合同计收水费的意识不强。
  在水费使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平调、截留挪用水费现象比较严重[2];二是供水经营者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水费支出不合理;三是没有建立起节水效益补偿机制[3],灌溉供水单位的收入取决于农民用水量,农民采用节水措施,节约的水大多数情况下不能为供水单位带来补偿利益,灌溉供水单位没有节水的积极性。
  在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上的不规范现象,造成了以下几种不良后果:一是水费收取率低,水费收取少,加上挪用水费,使水利工程资金不足而无法进行正常运行;二是水利工程更新改造和维修费较高,最终增加财政和用水户的负担;三是中间环节加价收费和乱收费导致农民不合理的水费负担加重。
  2水费计收
  2.1规范水费征收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征收水费”。这就明确规定了水费计收的主体是供水经营者或委托的单位、个人。
  委托收费为间接收费方式,一般在规模较大的灌区实行。为了规范委托收费,灌区管理单位(供水经营者)必须与被委托收费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灌溉水费收取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收费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收费范围、收费方式、收费价格、委托手续费等内容。采用委托收费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将委托收费的单位或个人、收费方式、收费价格等相关内容向用水户公开,没有签订委托合同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向用水户收取水费。被委托收费的单位,依照合同的规定可向用水户收取水费,但不得加价或“搭车”收费。

  为了规范收费,避免乱收费的现象,供水经营单位和委托收费单位或个人在向用水户收取水费时,应一并开具水利工程供水的专用发票,并实行“一票收费”,否则用水户有权拒绝交费。“一票收费”是指供水经营单位或委托收费单位“开票、送票、收费”到用水户,票据上应注明应水量、水价和水费。
  2.2提倡两部制水价
  灌溉工程的规模一般都是按灌溉设计保证率确定的,即按照灌溉设计保证率计算出作物的灌溉需水量,从而确定工程规模。但在实际运行中,各个年份的灌溉用水量受到降雨等条件的影响,年际间变化幅度较大,从而带来水费的收入年际间变化较大。为了维持灌溉工程的正常运行,每年都要对工程进行维护,即使该年灌溉任务较少,也要进行必要的维护。因此,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水利工程供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两部制水价不仅可以维持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转,促进水利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且还可以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形式,是稳定、规范和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
  2.3推行终端水价
  “终端水价”是指包括供水全过程各个环节的到农民(用水户)田间地头的水价。推行终端水价制度是“一票收费”的基础,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水费收取过程中“搭车”、“摊派”等加价现象的发生,让用水户交“明白水费”和“放心水费”,从而提高用水户缴纳水费的自觉性,减轻农民的水费负担。
  2.4实施合同供水
  合同供水是供水与用水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供水合同,水管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按量供水,用水户则依据合同按时缴纳水费。供水合同规范了供水和用水,既保障用水者能获得高质的供水服务,又能促进用水者及时缴纳水费,两全其美。
  2.5实行计量收费
  当前农业用水中,由于供水无计量和农民缺乏节水积极性,导致了农业用水浪费,渠系渗漏严重,水资源利用率偏低。解决以上问题可通过改造供水渠系和计量设施,从而加大农业灌渠改造的投入,减少农业用水的流失和渗漏,为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额累进加价打下基础。鉴于当前农民承包的田块较为分散,且面积较小,普遍安装量水设施既不经济也不便于管理,各地水利部门应该大力推广通过量水堰或标准口门计量供水。改善了用水计量设施后,可以有效实施用水的计量收费,从而改变大水漫灌的灌溉方式。
  2.6采用水费公示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这就要求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必须采用水价公示,以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试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增加农业水价管理的透明度,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提高其交费的自觉性[4]。另外,水利工程供水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水商品在很多程度上为非竞争性商品。只有通过价格公示制度,才有可能不侵害用水者的利益。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约束供水经营者的水费收取,杜绝搭车收费、价外收费和乱收费现象,实现公平、公正、公开计收水费。
  水费公示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3个方面:一是水价,包括政府批准的各个环节的公示水价;二是水量,各用水户的用水量,杜绝“人情水”、“关系水”等;三是水费,各用水户的应交水费和实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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