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发展普惠金融是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之一,但普惠金融服务能否广泛、高效和低成本地渗透到民生之中,还有赖于多样和差异化的金融产品来实现,客观上要求金融服务必须具有覆盖面广、可获得性强和交易成本低等属性。互联网支付正好具备普惠金融的这种要求,能为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契机,不但能够拓展普惠金融的外部边界,而且还能提升其内在品质。但是,作为市场化环境下产生的金融服务方式,互联网支付及其市场的发展有其固有的特点,如何将它与普惠金融有机相结合,在市场环境、服务方式、产品创新和风险管理等方面,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二、文献综述
由于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体系比较成熟,针对互联网支付相应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因此这些国家对的方向和重点与国内有着明显的不同。
国外对互联网支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支付监管、网络或消费者隐私保护、交易流程等领域。MartinG.Helander(2000)通过模型化分析了电子商务的执行者行为以及他们的影响因素。CeceliaKye(2001)通过分析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认为欧盟通过对电子货币机构的监管,间接地对支付的企业进行监管。DanJ.Kim(2005)等建立多维信任信息支付模型,研究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服务从商业银行、网络隐私保护机构、信用卡授权机构获得的技术支持。SolomonAntony(2006)等人运用实验经济学验证中介担保服务在网络支付过程中对整个交易活动产生的影响。
国内对互联网支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风险管理、市场关系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巴曙松(2013)认为中国互联网支付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基础关系违法、内部管理失当、外部欺诈层出、配套环境缺失等。王利锋(2010)从整个货币信用体系的视角研究第三方支付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冲击,重点分析了电子货币、网络信用中介对货币体系以及信用体系的冲击。王丹萍(2012)通过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特点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差异化监管。
综上,现有研究主要是从互联网支付运营模式的安全性、互联网支付的相关风险与监管、支付机构与银行机构的竞合关系等方面进行研究,互联网支付与普惠金融关系方面目前尚未发现有相关文献。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立足于深入分析互联网支付的发展规律,首次将互联网支付的发展放在普惠金融的框架体系内进行研究。
三、我国互联网支付的发展特点
1.业务模式
主要有网关支付模式和账户支付模式。网关支付模式是指支付平台通过把客户的支付指令传递到银行的支付网关,由银行后台设施完成支付的业务模式,支付平台仅充当一个支付通道的角色。这类机构抵御信用风险能力较弱,增值服务开发空间小,容易被同行复制,典型代表是快钱。账户支付模式是指用户在支付平台开设虚拟支付账户,通过充值和取现来利用账户中的资金完成交易。账户型支付平台安全措施更加严密,并且为电子支付提供相应的信用保障,是互联网支付机构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典型代表是支付宝。
2.支付机构
通过创新支付产品和服务模式寻求战略转型。目前,随着电子商务企业、互联网寡头、网络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纷纷格局行业板块,互联网支付在一些传统的业务,如网络购物、航空旅游、网络游戏等方面的渗透已基本见顶,行业集中度高,利润空间逐年降低,中国互联网支付行业已经进入关键的战略转型阶段。面对原有市场空间狭小以及线上线下相互融合的发展特点,互联网支付机构开始向创新支付产品和服务模式转型,寻求新的市场空间和盈利空间。互联网支付服务行业不断从原有的网购、航游、电信等传统业务领域向金融产品直销、机械、物流等新业务领域拓展。我国互联网支付市场未来的着力点将会从满足需求向创造需求转变。
3.互联网支付
向农村地区转移渗透的趋势加快。从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开始,政府主导的在农村地区推广非现金支付方式、促进城乡支付服务一体化发展的工作正式实施。在推动支付清算网络系统在农村地区覆盖、增加农村地区支付机具布放的同时,也把农村地区发展互联网支付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尤其以手机支付作为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环境的重要切入点,互联网支付业务在农村地区得到了较好推广。此外,农村网民数量的迅速增长和农村地区互联网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也为互联网支付在农村地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截至2013年6月,我国网民中农村地区人口所占的比重为27.9%,达到1.65亿,增长速度已经超过城市网民。
4.互联网支付服务
由价格竞争向商业模式竞争转变。在我国,互联网支付市场领域的竞争,主要表现在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以及支付机构内部的竞争方面。随着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范围不断向充值缴费、转账汇款、投资理财等领域拓展,支付机构以更低的价格和更快的服务提供了与银行近似的服务,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形成了较大的挤占效应,两者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依赖价格竞争,而随着这一文件的颁布,互联网支付市场竞争的核心内容转而变为商业模式的竞争,具体体现在差异化的业务模式、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上。
四、互联网支付对普惠金融的积极意义
在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今天,互联网技术和金融服务交相融合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互联网支付的快速发展,契合了普惠金融发展的一些本质要求,能够从多个层面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
1.互联网支付兼具开放性和低交易成本的双重优势。首先,互联网支付具有开放性,决定其具有不受时空限制的属性,所有连接到互联网上的人,都可以平等地享受支付服务,导致支付的可能性边界大大扩展,客观上满足了普惠金融的广覆盖性和可获性的要求。其次,互联网支付的低交易成本优势显着减少了交易环节,互联网支付的边际成本递减特征和边际收益递增特征得到显着强化,从而打破传统支付服务的垄断地位,降低了金融行业间支付活动的交易费用。互联网支付的这一趋势性特征,兼容了普惠金融的可获得性和平等性要求,实现了普惠金融的正外部性和规模经济。
2.互联网支付适应了网络经济时代小微客户的实际需求。互联网支付是基于网络经济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有效协同而生成、发展和壮大的,在“三流合一”的网络经济下,“强位弱势”的小微客户占据着主流地位。互联网支付的出现,首先,使体量巨大的小微客户在各家银行之间转账时,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交易费用接近为零的头寸转移;其次,不但能够及时了解具有支付属性的账户信息,具有识别属性的地址信息,而且能掌握具有交易属性的金融产品信息;再次,通过对搜索引擎、大数据、社交平台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使用,使参与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下降,提高资金期限匹配效率,促进风险的有效分散,实现对“三流合一”的合理综合管控。
3.互联网支付能够刺激金融服务主体的金融创新。伴随着支付行业金融属性的不断走强,支付服务在金融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得到进一步的提升,金融市场的诸多发面,如服务种类、服务形式、服务深度也随即引发了系列升级与创新。从服务的形式和种类上来说,支付服务的创新与转型,提升了支付交易平台各方在支付过程中的信任度,实现了行业数据和资源的精准营销,对促成和创造交易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从服务深度上来说,随着第三方支付创新所引致的一系列针对诚信问题的技术或办法出台,通过交易数据建立信用数据库,触发了更多基于诚信的信贷或投资活动。
4.互联网支付能够促进金融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能够改变信息的传递方式和传播路径,为金融交易储备海量的基础信息,使资金在各个主体之间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达到降低信息的获取成本和交易成本,分流商业银行的融资中介服务需求的目的。互联网支付的发展经历了银行网银到支付机构虚拟账户的过程,支付由银行机构直接提供的传统金融服务,逐步发展为可以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多个主体都能提供的服务。第三方支付机构独立于银行和客户而存在,在其自有的平台上向用户提供包括银行账户或虚拟账户在内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已然成为零售支付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普惠金融视角下我国互联网支付存在的问题
1.交易范围拓展与支付平台供给能力不足之间存在矛盾。通常来说,较多使用互联网支付的交易主体,多是具有现代消费和现代金融观念的高端客户群体,而普惠金融则倾向服务消费和金融观念层级稍低的社会公众。把互联网支付放在普惠金融的框架内,市场参与者和使用范围的不断拓展,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问题,首先,互联网支付服务平台如何满足先前的高端客户和后来加入的中低端客户的需求,对平台多元化产品的供给和技术等匹配能力提出挑战;其次,新的市场主体被吸纳进来以后,受市场空间的规模限制,很可能引发“俱乐部”的拥挤效应,对平台的风险防控和经营管理能力等提出挑战;再次,如果不能设计出多样化和差异化的产品进行及时补充,不仅会导致原来存在的高端客户的选择权限减少和消费福利降低,新进入的中低端消费者亦不能得到同质化的高端服务。
2.成本与收益、安全与效率之间存在非对称性矛盾。在普惠金融体系中,健全的治理结构、高效的管理水平和稳健的财务状况,既是确保其平稳实施的关键,也是其谋求社会公平的前提。但互联网支付却以商业利益为主导,服务商更关注自身的个体利益,尤其是短期利益。这样,两者之间就存在着长期利益与短期收益,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不匹配问题。不仅如此,时下大多数互联网支付公司会通过提高用户体验的便利性,在高效率中追逐利润的高速增长,这必然会导致他们在交易规则、安全机制、风险防范等方面会有所倚重,不能够同时考虑到便捷性与安全性等要求,对普惠金融兼容互联网支付的效率与公平形成冲击,最终导致金融主体的福利水平下降。
3.特有风险隐患与进行有效监管之间存在矛盾。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互联网支付是最有活力的创新,但相伴而生的特有风险隐患也不容忽视。一是互联网支付缺乏法律定位。目前我国支付结算的法律法规是基于传统票据和卡基支付而制定的,对于互联网支付的交易规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网络技术风险影响了互联网支付所需数据信息的安全性。互联网支付相关指令依托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进行传输处理,对数据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不当容易导致涉及交易主体隐私或敏感信息的数据泄露。三是信用风险严重影响互联网支付的安全。交易主体的沟通、交易信息的传递、资金的支付结算都是在虚拟的环境中完成的,交易的弱实名使互联网支付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如何实施有效的监管,既保证市场的创新和活力,又有效地防范风险,是摆在监管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六、政策建议
作为国家重大战略决策,普惠金融体系必将日趋普及和完备,而互联网支付作为成熟的金融创新方式,代表着零售支付的发展方向。针对互联网支付如何满足普惠金融的目标,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对互联网支付的发展要有理性的认识。在普惠金融的总体框架下,要正确看待互联网支付的发展。首先,要合理评估互联网支付的积极作用,通过为其创造安全有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其对经济金融活动的支撑作用;其次,通过互联网支付对社会离散价值的收集,使其产生增值效应,形成强大的聚合力,破解其交易过程中伴生的金融排斥问题;再次,从战略高度重视互联网支付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严防发生风险问题给老百姓带来利益损害。
2.形成各有特色、优势互补的互联网支付新格局。我国互联网支付近年来取得迅猛进步,与传统金融部门和非金融部门的积极参与和互动竞争不能分开。当前我国初步形成以人民币跨行支付清算为核心、银行行内系统为基础、第三方支付机构为组成部分的支付服务市场格局。在普惠金融的视角下,传统金融部门在稳健经营的同时,应当对金融业态变化的新走向有清醒的认识,通过挖掘自己在账户体系等方面的竞争优势,进行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支付服务创新,以达到满足客户不断增长的支付服务需求的目的。同时,非金融部门也要抓住细分市场的机遇,在保证快速提高支付服务安全性的同时,发掘新的服务领域和阵地,最终与金融部门形成各有着重、优势互补的互联网支付新格局。
3.确保互联网支付监管能够实现激励相容和信息共享。互联网支付,无论是在交易流程、交易主体还是在创新形式、交易速度上,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因此,要对其进行有效管控,必须构建规则统一透明,既能有效防范风险,又能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监管体系。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很多创新性支付业务,从某种程度上填补了支付服务市场的不足,但是制约我国支付市场转型的根本性矛盾仍未解决,很多支付业务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在普惠金融目标下,我们要树立包容性的监管理念,要增加包容度,鼓励合理创新。对互联网支付进行监管,要注重风险导向和底线思维两个方面,在注重创新的同时,监管要实时跟进,实现两者的激励相容;也要因时而变,根据互联网支付出现的新特点,加强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与沟通,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的机制,确保互联网支付服务健康发展。
4.充分发挥支付清算协会等行业自律的作用。互联网支付的技术特性表明,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单凭使用者的觉察或监管者的约束不能够把控所有的潜在风险,只有互联网支付业务自身的提供者才能更好地了解其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因此,充分发挥支付清算协会等行业自律作用,不同支付服务提供者之间提供相互监督非常重要。我们应该根据互联网支付及互联网技术自身的业务特点,无论是在业务发展模式、技术执行标准,还是在资金支付安全、用户信息保密等方面,形成一个完整的自律规范机制,将行业规范自律和政府适时监管有机结合。如此方能保证支付服务市场高效运作,理顺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作者:李京晓 逯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