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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关于贸易碳排放责任划分问题和解决策略分

2015-07-30 10:2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引言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通过以后,有关贸易碳排放的量化及其责任划分问题引起了各国的普遍关注,更成为丹麦、澳大利亚等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的一项重要议题。在这些国家,出口产品的碳排放量超过了进口产品的碳排放量,意味着部分国内碳排放是由国外需求引起的。但是,按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确定的生产责任原则,这部分碳排放责任仍由出口国承担。因而这些国家认为生产责任原则有失公平。为此,一些专家建议修改责任划分原则,以便让进口国承担这部分碳排放的相关责任。随着后京都气候谈判的展开,对贸易碳排放责任划分的讨论日趋激烈,因为许多其他国家也面临着相同的困扰,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
对贸易碳排放责任划分问题的研究实际上涉及一系列的理论问题:当产品是为满足国外消费者需求而生产时,这些出口产品造成的环境问题由谁负责?是由出口国负责,以便敦促出口企业改进生产工艺?还是由进口国负责,以形成对环境有利的消费偏好?抑或是按一定比例由出口国和进口国分担?进一步分析,是仅仅为产品直接造成的环境问题负责?还是应该同时为产品的研发、上游投入、使用、废弃物处理等间接造成的环境问题负责?更进一步,如果上一问题的答案是后者,那么应在多大程度上为这些间接环境问题负责?碳排放责任划分原则是确定各国减排目标的基石,将影响各国减排政策、国际贸易秩序乃至全球气候制度。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碳排放大国,出口产品中隐含着大量碳排放,在不同责任划分原则下我国的碳排放责任存在着巨大差异。因此,公平合理的责任划分原则对我国尤为重要,我国应在关注人均碳排放、历史责任的同时,重视责任划分问题。
目前,国外已有大量研究成果,对我国相关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展开综述之前,有必要对一些概念和研究背景进行介绍。首先是国家碳排放和国家碳排放责任两个概念。Common和Salma(1992)、Proops等(1993)及Kondo和Moriguchi(1998)对两者做了区分,为研究碳排放责任划分提供了逻辑起点。他们认为,国家碳排放是国内生产、生活产生的碳排放总量,根据实际排放统计经计算获得;而国家碳排放责任是该国按照一定责任划分原则需要承担责任的碳排放,原则不同,则碳排放责任不同,因而与国家碳排放并不必然相等,出口产品的碳排放责任也不必然由出口国承担;其次是直接环境责任和间接环境责任两个概念。Eder和Narodoslawsky(1999)对此做了明确区分,分别指某一行为直接造成的环境责任和该行为引起的其他行为导致的环境责任。间接环境责任被进一步分为需求驱动型和供给驱动型,前者是指该行为所必需的所有先决活动导致的全部环境责任,后者是指该行为所生产的产品在中间消费或最终消费中所引起的全部环境责任;最后是责任划分原则的概念,即责任划分所依据的标准。Eder和Narodoslawsky(1999)按照承担间接责任程度的不同,提出了六种地区间环境责任划分原则。这六种环境责任原则为贸易碳排放责任划分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但是并未形成与之对应的六种划分原则,而是在对生产责任原则提出批评的基础上,提出了消费责任原则和共担责任原则。
笔者首先对上述三种责任划分原则进行文献综述,每种原则从其主张、依据、计算方法、相关评论等角度展开。在此基础上对三种原则作出总体评价,比较不同原则对我国的影响,并提出应对建议和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二、生产责任原则
生产责任原则(Producfion Responsibility)主张碳排放责任由其直接排放者承担,因而一个国家需对其国内所有碳排放负责,为此该原则也被称为“领土责任原则”(Territorial Responsibility)。按照该原则,出口产品的碳排放责任由出口国承担,此时,在数量上国家碳排放与国家碳排放责任相等。一般认为,生产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是经合组织1974年提出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即要求污染者赔偿污染损失、支付治理费用,其目的是通过污染成本内部化的方式,达到减少污染的目的。不过,Princen(1999)指出,生产责任原则背后的依据可能是工业革命以来“鼓励消费”的观点,因为工业化国家的主要问题是过度生产和消费不足。
1.应用及计算方法
目前的国际气候制度就是以生产责任原则来划分各国碳排放责任的。UNFCCC和《京都议定书》均以IPCC制定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来对一个国家的碳排放责任进行测度。而且,后京都气候谈判已有提议要么以《指南》作为划分责任的标准,要么以其作为衡量减排效果的基础。而《指南》就是按照生产责任原则的精神,规定国家清单的范围包括“在国家领土和该国拥有司法管辖权的近海海区发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消除”。丹麦认为该原则对其不公平,一度单方面根据电力进出口来调整其碳排放责任,UNFCCC为维护生产责任原则,随即对该做法表示反对①。
《指南》为生产责任原则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计算方法。按照排放量和清除量直接来源的不同,清单分为能源、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农林和其他土地利用、废弃物及其他等几大部门,每个部门根据具体国情又细分为类别(如交通)和亚类(如轿车)。关键类别确定后,就选择恰当的估算方法。最常用的方法是把有关人类活动发生程度的信息(活动数据,AD)与量化单位活动的排放量或清除量的系数(排放因子,EF)结合起来,基本的方程是:排放=AD*EF。然后收集数据、评估排放量、分析不确定性和关键类别,最后形成报告清单。
2.相关评论
对生产责任原则的评论首先是对其公平性的质疑。通过对丹麦进出口碳排放的测算,Munksgaard和Pedersen(2001)认为生产责任原则将出口产品碳排放等同于国内排放,使得丹麦难以完成本国的减排目标,这对丹麦不公平。这种看法得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响应(Schaeffer和Leal,1996;Tolmasquim和Machado,2003;TunN2W934.jpg等,2007),因为发展中国家也通过出口为发达国家消费而产生了大量碳排放。许多学者进而指责发达国家通过进口不仅掠夺了资源,还将碳排放等污染留给发展中国家。Davis和Caldeira(2010)评论道,发达国家的繁荣不仅建立在过去的碳排放上,而且现在通过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得以保持这种繁荣,发达国家应该承担相应的减排责任。
对其减排效果的批评是评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相关文献几乎一 致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生产责任原则将诱使发达国家通过产业转移或扩大进口的方式减少本国的碳排放责任,但这将导致碳泄露从而破坏减排努力;第二,Bastianoni(2004)、Peters和Hertwich(2008)等指出,按IPCC的生产责任原则,国际运输并未发生在某国领土范围内,因而不算入任何国家的碳排放清单,这将使得大约3%的全球碳排放没有任何国家负责;第三,该原则对碳净出口国不利,降低了这些国家参与国际减排协议的意愿;第四,Rothman(1998)、Aldy(2005)通过对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研究发现,发达国家通过进口保持高排放的消费方式,而生产责任原则不利于引导对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
相对其他原则而言,生产责任原则的长处在于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IPCC编制并负责更新《指南》,为估算碳排放责任提供了统一可靠的计算方法;UNFCCC建立了国家清单的报告制度,许多国家编制并报告过国家清单,因而相关制度较为健全;生产责任原则与目前的国际气候制度融合较好,与各国的主权边界和环境管辖边界更具一致性。不过也有学者质疑其计算方法的准确性,Rypdal和Winiwarter(2001)通过对五个工业化国家的调查,发现清单的不确定性在±5-20%之间。
三、消费责任原则
消费责任原则(Consurnption Responsibility)认为,产品和服务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相应的碳排放应该由消费者承担。按照此原则,各国的碳排放责任应按其国内最终消费引起的碳排放估算,包括进口产品碳排放,而排除出口产品碳排放。进一步将此原则贯彻到底,产品碳排放的计算将不仅包括直接排放,还包括研发、上游投入、运输等所有间接排放,其计算结果被称为“产品内涵碳”(Embodied N2W940.jpg)。消费责任原则的思想主要源于“生态足迹”的理念,即消费活动会消耗自然资源并对环境产生影响,消费者应该为这些影响负责。这背后的依据是,最终消费是造成环境污染最主要的驱动因素,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形成对环境有利的消费偏好(Parikh和Painuly,1994;Hamilton和Turton,2002)。
1.计算方法
消费责任原则下国家碳排放责任最基本的计算公式是:国家碳排放责任=国内碳排放+进口内涵碳-出口内涵碳。由于《指南》没有计算贸易内涵碳的方法,因此需要寻找新的计算方法。目前,最常用的计算方法是投入产出法(I-O),基本思路是利用投入产出公式N2W997.jpg和直接排放系数(单位产值的直接碳排放)矩阵E,计算出完全排放系数矩阵N2W998.jpg,最后通过完全排放系数乘以相应产值便可得到内涵碳排放。在此基础上,国家碳排放责任的具体计算方法大致可分为:单一地区投入产出法(SRIO)、多地区投入产出法(MRIO)和完全多地区投入产出法(Full-MRIO或True-MRIO)。
SRIO用于计算某一特定国家的碳排放责任,因而只需利用该国的投入产出表和进出口数据,在早期数据缺乏时被广泛使用。由于仅有一国投入产出数据,只能计算出该国产品的完全排放系数,适合于估算出口内涵碳。为计算进口内涵碳,一般假定进口产品完全排放系数与该国产品相同。但是,进口产品往往来自多个国家,国家间的生产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实证研究表明各国产品完全排放系数相差较大(Proops,1999;Haukland,2004;Lenzen等,2004),因而SRIO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MRIO用于计算两个及以上国家的碳排放责任,首先通过每个国家的投入产出表估算本国的完全排放系数,然后利用相互之间的贸易总额数据测算出各自的进出口内涵碳,从而解决SRIO不能准确计算进口内涵碳的缺陷。例如,Wyckoff和Roop(1994)、Shui和Harriss(2006)分别测算了六个OECD国家和中美之间的贸易内涵碳。然而,进出口中的中间产品只是产业链上的一环,并未用于最终消费,其内涵碳应累计到最终消费品中,利用贸易总额数据就忽略了中间产品的影响。因此,MRIO不能准确模拟国际产业链,也不能反映溢出效应②(Spillover Effect)和反馈效应③(Feedback Effect)。
为考虑中间产品的影响,Lenzen等(2004)、Peters和Hertwich(2004)提出了Full-MRIO。Full-MRIO将进出口产品细分为最终消费品和中间产品,然后采用以各国行业为单位的中间产品贸易数据、最终消费数据及各国投入产出矩阵组成一个新的大矩阵,最后在此基础上计算各国的碳排放责任,从而将中间产品的碳排放归结到最终消费中。Peters(2008)对MRIO和Full-MRIO做了详细对比,发现有些国家两种计算方式的结果相差超过20%。Turner等(2007)、Wiedmann等(2007)认为,Full-MRIO是计算消费责任原则最恰当、最准确、最理想的方法。
2.实证结论
Wiedmann等(2009)曾对此前贸易内涵碳的量化研究进行过梳理,之后又出现了一些基于最新数据的实证研究。笔者特意挑选了几篇重要的研究成果,将其总结归纳(见表1)。
N2W999.jpg
尽管这些研究在对象、方法、数据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国际贸易内涵碳数量巨大,大约占到全球总排放的15%左右。如果按照消费责任原则,各国碳排放责任将面临较大调整;美、欧、日等发达国家是主要的碳进口国,这些国家在消费责任原则下将承担更多的责任;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是主要碳出口国,中国碳净出口最多,占到国内排放的20%以上,因而按消费责任原则将大大减轻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责任。
3.相关评论
现有研究大多认为,消费责任原则将碳排放责任更多地划分给以发达国家为主的高消费国家,体现了公平性。Gardinet(2004)和Caney(2009)还从道德角度论述了发达国家承担更多责任的正当性。不过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Spangenberg和Lorek(2002)认为碳排放并非完全由消费决定,事实上生产者的决策也会影响碳排放,而且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也有着很大影响。Steckel等(2009)则指出,如果未来碳排放权按“祖父原则”(Grandfathering)分配④,消费责任原则反而对发展中国家不利。
CP/RAC(2008)对消费责任原则在减排上的优点做了很好的总结:第一,纳入所有与消费有关的排放源,弥补了生产责任原则的不足;第二,有利于解决目前国际气候政策的问题,尤其体现在提高发展中国家参与减排的意愿、减少碳泄露、解决竞争力等问题上;第三,更好地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第四,量化国际经济、环境的贸易联系,有助于制定合理的国际碳价格;第五,出口国低碳化生产也是进口国的利益所在,因而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 国际合作,例如技术转移和清洁发展机制(CDM);第六,使消费者清楚其生活方式所引起的碳排放,同时提高政府和企业对间接排放的认识;第七,有助于制定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政策以及国家和地区层面的气候政策。此外,Peters和Hertwich(2008)还提到消费责任原则有利于形成低碳产品的比较优势;Larsen和Hertwich(2009)认为从地区减排角度看,消费责任原则更有用、更少误导。
然而,对消费责任原则也存在很多质疑。Bastianoni等(2004)指出,在该原则下生产者缺乏减排的直接动力,减排主要通过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来间接鼓励生产者减排,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激励政策,消费者难以自觉承担这一责任,从而导致减排动力不足。Peters(2008)、Peters和Hertwich(2008)等进一步指出,即使一国采取措施从消费端来减少碳排放,这些国内措施也无法直接约束他国的出口部门;而出口产品并未在出口国消费,出口国也不会主动控制这部分碳排放。为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建议除了各国加强合作以外,还可以通过设置碳关税或边境调节措施来迫使贸易伙伴减排。但是这些贸易措施会对贸易形成限制,造成环保和贸易之间的摩擦。
消费责任原则由于增加了一个计算步骤,需要更多的假设和数据,大大增加了不确定性。Wiedmann(2009)回顾了相关研究指出,其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I-O模型固有的不确定性,包括对数据重新按行业整理、行业内所有产品相同的假设等;在MRIO的计算中,对世界其他地方数据的处理、不同行业的合并及汇率的选择是主要的不确定性(Weber,2008);贸易数据矩阵的整理以及贸易数据本身的不确定性。
四、共担责任原则
共担责任原则(Shared Responsibility)要求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分担碳排放责任。该原则意味着贸易碳排放责任不再简单地划分给出口国或进口国,而是由两者按一定比例分担。推广到具体产品,则在产业链各环节及最终消费者之间分配。Kondo等(1998)指出共担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是“受益原则”(Benefit Principle)。受益原则主张,所有从碳排放中获益的参与者都需承担责任,从而将责任分配给碳排放背后的所有驱动因素。Rodrigues等(2006)通过模拟谈判,为共担责任原则提供了现实依据。模拟谈判提出国家碳排放责任应具备以下属性:第一,整体碳排放责任等于各部分碳排放责任之和;第二,各国碳排放责任之和等于世界直接碳排放之和;第三,包括来自上游和下游的间接责任;第四,分配给下游(上游)各参与者的碳排放责任等于从上游(下游)获得的产品量之比;第五,只有当直接碳排放量降低,该单位的碳排放责任才能下降;第六,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责任具有对称性。同时具备这六个属性的只有共担责任原则。
1.分配比例问题
共担责任原则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碳排放责任如何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分配,即分配比例问题。Kondo等(1998)认为分配比例应考虑产品的类别,比如最终消费品和中间产品,以及进出口国家的国情。Ferng(2003)强调分配比例应体现公平,必须反映不同国家的经济结构、消费模式和消费水平,更重要的是保证平等的人均基本需求。不过上述研究并未提出具体比例或计算比例的方法,仅在随后的实证中假定比例为1/2,即各承担一半责任。Bastianoni等(2004)尝试建立了一种方法,先计算产品生产链各环节的直接碳排放(A:50,B:30,C:20),然后加总各环节上游排放(A:50,B:80,C:100)并汇总(50+80+100=230),各环节分配比例就等于前者除以后者(A:50/230,B:80/230,C:100/230)。该方法的特点是越往下游比例越大,最终消费者将承担大部分责任。其缺点是缺乏理论根据,增加或减少环节数目会引起比例变化。
此后针对分配比例的研究更加注重理论依据,降低了随意性。Rodrigues等(2006)模拟谈判的结论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责任应具有对称性,即分配比例为1/2。背后的理由是,每个参与者都同时是生产者和消费者;即使现实中存在不对称的情况,如果不假定对称,则会由于存在太多分配的可能性而无法达成一致。Lenzen等(2007)随后提出质疑:并非所有参与者都同时是生产者和消费者;虽然不假定对称会导致过多分配的可能性,但这不足以证明对称性合理;现实中非对称性不是特例,而是常态。而且统一按照1/2计算,增减产业链的环节同样会引起比例变化。随后,他们提出的分配比例为增加值(V)与净产出(X-T))之比,这背后的逻辑是,生产链某个环节增加值越大,代表该环节对产业链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越大,承担的责任也应该越大。这种方法计算的比例具有不变性(Invariance),即增减产业环节不会引起比例变化。不过,Rodrigues等(2008)随后证明这种不变性仅仅在特定条件下才存在。
2.计算方法及实证
目前,共担责任原则的计算方法多以I-O法为基础。Kondo等(1998)提出了最基本的公式:一国的碳排放责任E=A+pB+(1-p)C,其中A是国内消费引起的国内排放,B是出口引起的国内排放,C是国内消费引起的国外排放,p为分配比例。Ferng(2003)进一步明确了生产责任(A+B)和消费责任(A+C)的边界,生产责任包括国内生产排放和出口产品国际运输的排放,消费责任包括国内消费产品的内涵碳和住宅能源消费。即便明确了边界,这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容易引起重复计算,使得各国碳排放责任之和大于全球实际碳排放。
Gallego和Lenzen(2005)充分认识到重复计算的问题,提出一个生产链层面的计算方法。他们将生产链某一环节的碳排放LX严格分为三部分: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的部分LβY、由下游环节承担的部分Lα(X-Y)和由本环节承担的部分L(1-β)Y+L(1-α)(X-Y)。其中X、Y、X-Y、L分别是总产出、最终产品、中间产品和该环节的排放系数,α、β是下游环节的分配比例和最终消费者的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他们构建了一种从上游往下游在生产者和最终消费者间分配责任的计算方法。接着他们又以类似的思路,建立一种从下游往上游在生产者和最初投入提供者(工人、投资者)间分配责任的方法。Lenzen等(2007)就是在前一种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以增加值为标准的分配比例。随后Peters(2008)、Zhou和Kojima(2009)又将前一种方法扩展到国家层面。
Rodrigues等(2006)独树一帜,根据其提出的六大属性推导出国家碳排放责任的公式:N2W9100.jpg,其中N2W9101.jpg是该国最终消费品上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N2W9102.jpg是最初投入品 下游生产活动引起的碳排放。Rodrigues等(2008)将此种方法(以下简称R法)与Gallego和Lenzen(2005)、Lenzen等(2007)的方法(以下简称L法)进行了对比。首先,L法仅从上游考虑,R法则从上游和下游两个方向考虑,因而R法能鼓励企业从下游寻找减排机会;其次,L法生产链每个环节只有部分责任往下游累计,而R法则是全部责任往下游累计,因而更能如实反映产品的碳排放量。
共担责任原则的实证研究不多。Andrew和Forgie(2008)分别按上述三种原则应用于新西兰的国内排放,主要结论如下:2001年,按共担责任原则,新西兰国内生产者承担44%的国内排放,消费者承担28%,出口承担27%。Zhou和Kojima(2009)测算了2000年中、美、日等10个亚太经济体各自的碳排放责任,发现若按消费责任原则计算,中国碳排放责任减少262MT(百万公吨N2W940.jpg当量),美国增加212MT;按共担责任原则计算,中国碳排放责任减少63MT,美国增加56MT。
3.相关评论
共担责任原则在公平性上更进了一步。Ferng(2003)认为受益原则是一个合理的基础,因为出口国通过碳排放创造了收入,而进口国通过进口产品提高了生活质量,两者都从碳排放中获益,所以应该共同分担碳排放责任。他还指出,相比生产责任原则,共担责任原则对发展中国家更有利。Zhou和Kojima(2009)认为在众多责任划分原则中,共担责任原则可能更除当,因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每天都在做出影响环境的生产和购买决策。
就减排效果而言,Ferng(2003)认为共担责任原则同样有助于解决碳泄露问题。Lenzen等(2007)则指出了共担责任原则独特的优点:相比生产责任原则,该原则下生产链上各环节的责任都与其上、下游环节密切相关,从而鼓励各环节相互配合以减少整个生产链的排放;相比消费责任原则,该原则将促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合力减少产品碳排放。
对其可操作性有两方面的评价:一方面,Bastianoni等(2004)认为生产责任原则和消费责任原则争执不下,共担责任原则可能成为妥协的方案。Andrew和Forgie(2008)比较了三种原则下新西兰的碳排放责任,他们认为共担责任原则可能获得更广泛的支持;另一方面,McKedie等(2006)指出共担责任原则将责任者扩大化,将难以明确各方承担的责任。Peters(2008)认为分担比例问题将成为新的争论焦点。
五、结论及建议
1.对比总结
上述三种原则将产生不同的国家碳排放责任,主要体现在碳排放责任划分的差别,生产责任原则将其划归出口国,消费责任原则将其归于进口国,而共担责任原则要求出口国和进口国共同分担。下面进一步从公平性、减排效果、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差异进行总结比较。
就公平性而言,在目前的贸易格局下,生产责任原则将鼓励发达国家将碳排放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而由后者承担减排成本,这明显不公平。消费责任原则让发达国家承担为满足其消费而产生的碳排放,相对更加公平,但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共担责任原则要求进口国和出口国共同分担贸易碳排放责任,克服了前两者的极端做法,在公平性上更进一步。
以减排效果而论,生产责任原则在碳泄露、发展中国家参与意愿、控制奢侈消费等方面饱受质疑。消费责任原则有利于解决生产责任原则存在的问题,不过该原则下出口国减排动力不足,而进口国缺乏调动贸易伙伴减排的手段,虽然碳关税等贸易措施可能有效,但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共担责任原则理论上将促进出口国和进口国共同减排。
从可操作性来看。生产责任原则简单直接、对数据要求低,同时也是国际气候制度依据的原则,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消费责任原则增加了一个步骤,对数据要求更高,不确定性增加,而且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可操作性较生产责任原则要低。共担责任原则又增加了新的步骤,对数据要求最高,不确定性也最大,分配比例等理论问题尚待解决,因而可操作性也最差。
N2W9103.jpg
2.对我国的影响及建议
这三种原则对我国的影响各不相同,我国需谨慎对待贸易碳排放问题。
根据已有的实证研究,目前我国碳净出口量居世界第一,大约占到国内碳排放的20%以上,生产责任原则显然对我国最为不利。消费责任原则虽大大减轻了我国的碳排放责任,但也存在三个问题:消费责任原则为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或强制推行碳标签提供了依据;如果未来碳排放权按“祖父原则”分配,消费责任原则反而对我国不利;目前国际气候制度采用生产责任原则,虽然引发广泛质疑,但是相关制度已经建立,且发达国家并不愿支持对其不利的消费责任原则,因而消费责任原则短期内难以推行。共担责任原则对我国碳排放责任的影响介于前两者之间,不过该原则的依据更为充分,而且作为前两者的折中方案更容易获得支持。
我国应对之策需在两个层面展开:首先,在气候谈判中,不必强推消费责任原则或共担责任原则,但是要以此推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具体化,即相比碳净进口国而言,碳净出口国应该承担更小的减排责任或获得更大的排放空间;其次,在贸易领域,在现有生产责任原则下,出口产品的碳排放仍计入我国排放清单,我国将按国际减排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进口国再采取相关贸易措施,那么我国出口产品将面临双重责任,因此我国有理由反对这些贸易措施。
注释:
①UNFCCC, 2004. Guidelines for the preparation of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by Parties included in Annex I to the Convention, Part I: UNFCCC reporting guidelines on annual inventories (following incorpor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decision 13/CP.9). FCCC/SBSTA/2004/8,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②溢出效应:某国生产变动对他国生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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