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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学者国际环境治理机制研究的方向综述

2015-07-14 09:5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随着环境恶化对人类造成日益严重和深远的影响,各国开始寻求建立环境合作机制来共同应对这一全球性问题。国际机制理论为国际环境合作与治理提供了极具启示意义的研究视角。在过去30年中,欧美学术界对国际环境机制研究呈现出浓厚兴趣。随着环境问题的变化、国际机制理论的发展,研究者对国际环境机制的研究视角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大致可以将其概括为“三波热潮”。第一波主要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研究者主要关注环境协定的形成,分析其形成的条件;①90年代后期,欧美研究者开始关注这些协定的实施和各国的遵守情况,不少学者集中研究国际环境机制的有效性问题,并因此形成第二波研究热潮,一直延续至今;第三波研究是第二波研究的继续和深入,②研究者开始关注机制间的互动对环境机制有效性的影响,而不仅仅关注单个机制本身,其中“机制复合体”研究是一个新的视角。近年来,对环境机制互动理论及“机制复合体”理论的探讨已成为环境机制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在回顾欧美学者关于环境机制形成和有效性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欧美学者对环境机制互动理论的不同研究视角,为了解环境机制的有效性提供较为全面的方法。对欧美学者国际环境治理机制研究视角的梳理和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西方主流的观点和方法,看清环境治理面临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国际环境治理机制构建做一些思考。
一、对国际环境机制及其有效性的研究
为了有效及时地应对全球环境问题,政府间及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治理过程中,建立了一系列权利和义务体系及相关的政策制定过程,即“国际环境机制”③,为应对环境问题建立了一系列规则、准则、规范和决策程序。“国际环境机制是制度的一种鲜明形式,用以关注和处理国际层次上特定的环境议题,”④是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关键因素。⑤
20世纪80年代末,欧美学术界兴起了对国际环境机制形成原因的研究热潮。以奥兰·扬(Oran Young)、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oehane)、彼得·哈斯(Peter Hass)、德特勒夫·斯普林茨(Detlef Sprinz)、利维·迈尔斯(Levy Miles)等为代表的欧美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论述。奥兰·扬对国际机制的研究作出了巨大贡献,其30多年的研究为人们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参考。他关于机制形成的假设,包括综合性讨价还价(integrative bargaining)、公平(equity)、焦点(focal points)、遵守机制(compliance mechanism)、外发性突发因素(exogenous shocks)和创新性领导人(entrepreneurial leaders)等内容,在今天看来依旧具有解释力。他与另外一些研究者的共同研究表明,问题结构(problem structure)变量影响国家在处理构建国际制度方面的困难性。⑥制度结果通常反映过程及结构因素。他矫正了这样的一种观念,即国际制度总是需要谈判的,认为制度也可能自发形成或由主导国家强制形成。奥兰·扬推动了学界从相对静止和外发性力量角度看待和研究制度的形成,强调动态过程是国际谈判的本质。
尽管越来越多的环境机制已经建立,但是环境领域的“公共产品”问题依旧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因而研究者将关注的重点更多地转向考察环境机制的有效性问题。评估环境机制的有效性是一项极具挑战的研究,学者们试图为认识有效性提供一个有解释力的框架,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标准的设定。标准设定的演变大致可概括为“遵守机制”、“行为变化”到“目标达成—问题解决—集体最优”,再到更综合的标准。对“遵守机制”的研究源于国际机制能否成为影响国家行为的独立变量的观点,它引起学者们对国家在多大程度上会遵守正式的合法协议的特定行为要求的研究。“遵守机制”意味着按照明确的国际机制要求来界定行 为体的行为,研究者常常以缺少该组织之后的影响作为说明国际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有效性的论据。⑦但是,“遵守并不一定意味着是机制的结果,而可能是问题本身的变化”;⑧同时,机制可能引起行为体的行为变化,而这些变化可能并不能以“遵守”来衡量。为应对“遵守机制”的这些缺陷,学者们开始转向以行为变化来衡量机制的有效性。他们认为,应该从法律意义上的遵守扩展到更广范围的社会意义上的有效性来考察环境机制是否引起了积极的环境进步。⑨因而,行为体的行为变化及相应的环境质量—改善成为学者们考察有效性的重要标准。进入21世纪以来,学者们开始更多聚焦于研究“目标达成—问题解决—集体最优”标准,以衡量制度的有效性,⑩并以此作为构建比较国际制度有效性的标准,强调达到有效性之前的一种进展过程,目标达成意味着选择一个更有抱负的有效性标准;“集体最优”意味着在找到一个理想的解决问题方法过程中的一种进展,这一标准强调机制能够以一种更具体和有限的方式来界定问题。(11)它的优点是能够应用于各个问题领域,而不是每个领域都限定于自我特定的衡量标准,从而能够进行比较。除了选择不同的有效性标准,研究者也试图设立一些更综合的标准,如三个不同层次的考察标准:“输出”(共同知识或规范的构建,对机制允许行为的认知)、“结果”(相关行为体的行为变化)、“影响”(治理最终目的的达成)。
在研究制度有效性领域,我们不得不提到欧洲学者关于制度有效性的两种标准或方案。一是“奥斯陆-波茨坦方案”(Oslo-Potsdam Solution),代表人物包括挪威奥斯陆大学的阿里德·翁德达尔(Arild Underdal)、德国波茨坦大学的德特勒夫·斯普林茨(Detlef Sprinz)、德国马格德堡大学的卡斯滕·赫尔姆斯(Carsten Helm)、挪威奥斯陆大学的简·浩夫(Jon Hovi)等人。该方案通过微积分的形式获取有关国际环境制度有效性的标准。(12)它将“无机制反事实”情况界定为0,而集体最优界定为1,中间情况通过计算得出百分比,从而可以对机制进行比较,界定其有效性的程度。这一方案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优点是可以避免极端,同时为政策制 定者提供可行的方案选择。第二种是“蒂宾根方法”(Tubingen Approach),代表人物是德国蒂宾根大学的沃尔克·利特伯格(Volker Rittberger)与柏林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的米切尔·齐恩(Michael Zurn)。该方法试图将价值/方法冲突和绝对/相对利益冲突相综合,找出不同的应对办法。(13)
对环境机制的研究从形成到不断发展的研究,学者们日益关注其有效性问题,其中评估的标准和方式是研究的重点,为我们理解国际环境治理问题提供了基本的分析框架。
二、国际环境机制互动研究
上述国际机制的有效性考察都是从机制本身的角度出发,而未涉及到机制与机制之间的互动关系对于有效性的可能影响。但这些有效性研究构成了机制互动研究的基础。随着环境机制呈现几何式增长,学者们观察到机制互动对于有效性的影响,开始系统地研究机制间的互动,认为制度或机制并不是以一种隔离的状态存在的。机制互动理论因而充满活力,研究视角多样。“机制互动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构成全球环境治理的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14)
从分析视角而言,我们可以将欧美学者关于机制互动的研究分为三个方面,即机制互动类型的划分(对于该领域的初次探究而言是十分有用的)、互动机制驱动力研究以及互动机制管理。
传统的环境互动机制分类包含了结构式的互动分类、纵横向分类以及协调和冲突分类,其代表人物包括奥兰·扬及克里斯丁·罗森戴尔(Kristin Rosendal)等。奥兰·扬观察到特定议题机制与其他制度安排之间的复杂联系。他很早就指出某项制度能够与其他制度发生嵌入(embedding)、镶嵌(nesting)、聚集(clustering)、重叠(overlapping)的关系,对某一制度的分析如果脱离其他制度,那么可能造成很大的分析漏洞。(15)嵌入式互动意味着在该机制中加入一些重要的原则与实践,例如主权;镶嵌式互动意味着某个较小领域的机制包含在另一个范围较广的机制中;聚集式互动是指一系列机制的集合;重叠式互动是指某些机制与其他机制之间存在重叠的规则。除了这样的结构式区分之外,奥兰·扬也从横向与纵向上对机制互动进行了区分。横向互动来源于国际体系的高层次分化,行为体通常选择通过建立新制度而非改善现存制度来追求利益。(16)制度间“横向互动”能够反映政策制定者有意识或无意识、主动或被动、成功或不成功的努力来协调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同时避免机制的重复、繁冗和冲突,而纵向互动是指不同社会组织或行政层级之间的互动。(17)例如,国内政治体系的制度设计塑造国家利益,因而对国际或欧洲的环境制度安排产生影响。而关于机制互动究竟能够产生协同还是冲突,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与理解。罗森戴尔解释道,机制的具体规则能够相互兼容,会产生协同的结果;反过来,具体规则之间的排斥将导致冲突。机制互动究竟会导致协同还是冲突,仍然需要更多的研究与解释。(18)
近年来,学界关于机制互动的因果机制(causal mechanism)分析框架为理解制度互动产生的原因以及机制互动对全球环境治理结果的影响提供了有意义的假设平台。这种分析以欧洲学者塞巴斯蒂安·欧贝特(Sebastian Oberthur)、托马斯·格林(Thomas Gehring)和奥拉夫·斯托克(Olav Stokke)为代表。斯托克提出了四种互动模式及其原因:理想化互动、规范性互动、功利性互动以及互动管理。(19)理想化互动也可称之为“传播互动”,这一互动与学习过程有关,是一种习得的过程;规范性互动是指某项规范、规范与另一规范间的冲突或使其合法化的过程;功利性互动是指某项制度的决定改变了另一制度的成本一收益选择;而互动管理指的是对制度影响进行需要的政治管理。欧贝特和格林也提出了机制互动因果关系的四个方面:认知互动、规范互动、行为互动及影响水平互动。认知互动是指由知识和观念驱动的一种互动过程;规范互动指的是行为体之间的规范性承诺所引起的互动过程;行为互动是指行为体之间实际行为过程互动;而影响水平互动指的是一个机制的最终治理目标对其他机制的影响。(20)互动的驱动力探究机制打开了机制之间原因—结果分析的黑箱,为机制互动分析提供了微观基础,为机制互动理论发展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互动的经验型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分析框架。这些学者对国际环境机制与欧盟的环境政策之间的互动、北极治理机制间的互动、基因资源管理机制的互动等做了详细的经验性分析与论述(21),拓展了机制互动和复杂性日益增加的研究议题,倡导更好地将全球和地区机制互动能力综合起来,培育更加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
研究环境机制互动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研究全球环境治理问题。学者们在机制互动理论研究基础之上,进一步为全球环境治理的善治提供建议,为环境机制间的更好互动提供方向。斯托克和欧贝特都意图对互动进行管理,指出互动管理与一般互动之间的区别,强调对制度互动的政治管理,以此达成环境政策的整合(environmental policy integration)。(22)“互动管理”意味着相关主体管理制度互动及结果的慎重努力,以此来增强全球环境治理的有效性。互动管理包含不同程度的协调与制度化水平及不同的管理方式。就层次而言,主要包含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或最高层次)是:互动管理可以依赖于首要的制度性框架。在缺乏等级制的政治实体即世界政府的情况下,类似联合国环境开发署这种专门机构或是联合国这类包含不同政策领域的机构是首要的制度性框架选择。第二个层次是联合的互动管理制度,包含协调互动机制之间既有目标的积极努力,甚至创造共同规则的可能性。第三个层次是单个制度的单边管理要求更低程度的协调。第四个层次(即最低层次),政府和其他主体(如公民社会组织和商业组织)可能参与到自治管理。这种协调和制度化水平的区分,为互动管理的系统分析提供了一种框架。同时,互动管理有两种不同的方式:第一,规制互动管理,决定行为标准或解决问题的程序;第二,能力互动管理,旨在增强学习和能力建设,关注认知因素(沟通、信息和知识),帮助并说服行为体克服知识和信息方面的障碍,增强执行共同环境政策的能力。这两种互动管理方式并不总是相互冲突的,它们往往能够相互协调起来。(23)这些学者提出,通过增强重叠机制之间的协调、弱 化制度之间的竞争、加强制度之间的学习,可以促进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因而,对制度管理的研究与有效的环境治理机制,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三、环境“机制复合体”研究:机制共治
“机制复合体”理论是又一个研究国际环境机制的重要视角。这是一个较新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斯提亚拉(Kal Raustiala)和戴维·维克多(David Victor)在2004年提出。(24)他们认为,“机制复合体”指的是治理某一特定问题领域的一系列部分重叠且非等级制的制度组合。在“植物遗传资源”(Plant Genetics Resources,PGR)的管理机制中,他们发现至少存在五个国际法协议共管这一问题。他们将这些协议定义为“基本机制”(elemental regimes);除了这些国际机制外,关键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欧盟)的国内规则也被纳入复合体范围之中。(25)这些规则在功能上具有重叠的部分,但是没有共同认可的等级性来解决规则之间的冲突。“机制复合体”的发展方式将不同于单一机制的发展方式。罗斯提亚拉和维克多以“植物遗传资源”(PGR,涉及技术、环境、知识产权、农业等方面)的治理机制为例来印证其观点。PGR治理的“基本机制”包含以下五个国际协议或组织:新物种保护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UPOV)、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United Nations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FAO)、国际农业研究咨询委员会(Consultative Group on International Agriculture Research,CGIAR)、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UN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除此之外,美国和欧盟的国内规则也被列入其中。PGR的管理并不是由单一机制决定的,而是很好地体现了机制复合体的共管特性。两位学者提出四个方面的主要观点。首先,机制复合体能够展现机制间的路径依赖,许多“基本机制”安排会限制和引导新规则制定的过程。其次,不同谈判的论坛促使行为体寻找对他们利益而言最好的平台,关注论坛选择(forum-shopping)对机制复合体规则演进的实际影响。再次,国际制度的密度加深导致法律的非一致性(legal inconsistencies)。最后,考察国家如何通过实行和诠释机制过程来应对非一致性。他们认为,除了该领域之外,在许多其他环境问题领域都将出现机制复合体,对其研究有助于国际政治合法性的提高。
此后,学者对“机制复合体”的研究涉及不同的环境议题,如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等,以及对机制复合体产生的原因、效用及衡量标准与对国际合作的影响等的研究。
美国学者罗伯特·基欧汉和戴维·维克多还将“机制复合体”这一概念用于考察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他们认为,问题的多样性和利益分散、集体行动等造成了制度的复杂性。以气候变化为例,它事实上涉及许多不同的问题,每个问题都有不同的性质、政府行政措施的挑战以及不同的政治支持者,包括气候变化危险性的可靠信息及选择、监督政策、建立维持碳排放交易体系和建立维护适应性机制等。制度设计想要克服众多困难而形成集体行动的困境,因而也毫不例外地形成了许多不同的制度形式。在制度建立初期,人们往往尝试各种可行性方式,最终在信息、观念、利益和权力的作用下某些机制得以留存,构成极为复杂的机制复合体。他们认为,现有气候变化领域的分散性机制可以概括为以下主要内容(26):(1)联合国国际法机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政治性协议(如《哥本哈根》);(2)专家评估: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各国的国家评估等;(3)特定的联合国机构:世界气象局、联合国环境署等;(4)双边协议:美、印、中英协议等;(5)俱乐部:如APP、G20俱乐部等;(6)单边协议:如加利福尼亚行业规则;(7)《蒙特利尔议定书》:臭氧层气体规制;(8)多边发展银行。同时,气候变化治理也需要一些外部规制的支持,包括:金融市场规则,如跨国排放贸易;世界贸易组织,如相关关税规定;核能供应国组织,如美国与印度的核能伙伴关系等。以上内容包含了气候变化领域内的国际机制,体现了机制的复杂性。其中,也反映了成员国组织的部分重叠、内容的部分重叠,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利益的相互矛盾,构成了一个极为复杂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也就是说,除了联合国框架下的环境机制,国家俱乐部以及各国双(多)边协议,加上一些外围领域的制度设计,构成了以国家为主体的机制复合体的主要内容。
气候变化的机制复合体对气候治理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或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基欧汉为其设定了六大标准。(1)聚合度:气候变化机制复合体的各组成部分可能是相容的,也可能是不相容的和相互抵制的。(2)可靠性:机制复合体的主要因素不仅要对相关国家是可靠的,对于非政府组织及公众来说也应如此。可靠性意味着一些行为体能够对另一些行为体的标准表示反对,以判断其是否承担了责任,当其未承担责任时可以进行制裁。(3)有效性:意味着对恰当规则的合理遵守。(4)确定性:不确定性是长期规划的敌人,确定性是气候变化等问题的重要要求,因为气候变化要求长期的投资。(5)可持续性:需要保持政治上的稳定性,减少不确定性。(6)认同:相关规则和科学知识的联系性,以及同时对规则进行修改的能力。其结论是,气候治理“机制复合体”在每个标准方面的分数都不高。他们认为,“在这样的机制复合体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继续发挥聚合作用,包括提供关键的功能框架,提供信息,构建协商平台。在现阶段,无论从政治现实还是对灵活性多元化机制的需求来看,采取这样一种松散的机制复合体,对于气候变化治理来说是可行的选择。”(27)
肯尼思·阿伯特(Kenneth Abbott)也对气候变化的“机制复合体”进行了研究。他赞同基欧汉与维克多关于问题领域多样性导致制度复杂性的观点,同时也强调了行为体多样化所带来的影响。“同样重要的是,跨国气候变化机制是由不同行为体协商建立的,所有的行为体有着不同利益、价值观 及能力,对目标以及组织能力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对基欧汉等人的机制复合体研究进行分析后,他们更多地把研究聚焦于以国家为中心的机制集合。基欧汉提出“治理三角”(28)(Governance Triangle)模型,并认为广泛意义上的“机制复合体”概念能够对制度的“碎片化”作出解释和分析。他指出,跨国机制复合体也体现了“多中心治理”(29)的特点。这一模型或许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视角。“治理三角”具有以下重要的特征。(1)主体多元性。涵盖了国际、企业以及公民社会组织这三类行为体,它们都包含了个体和联合行为体。因此,国家范畴内包含了国家个体以及国家联合体或国际组织;在跨国治理中,行为体包括了次国家机构(单位),如城市和省级政府以及联合体。与此相似,企业范畴内包含了个体企业、企业联合体以及行业联合会;而在公民社会范畴之内,包含了单个公民社会、公民社会联合体以及公民社会网络。所有这三个种类的行为体都有着广泛的外延,所以它们之间包含了所有跨国治理的参与者。(2)主体之间的重要性有所区分。治理三角同时也强调了不同种类行为体之间的角色差别。不同的行为体有着不同的权力及地位,它们实际上并不是平等的。“治理三角”的一个价值,在于它体现了不同组合的特征优势及缺点,不同的行为体模式对于机制的创造与治理有着不同作用。如,公司有着材料资源,重要的商业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但是,它们的自利性使得其倾向于松懈的自我管理,并限制了其所在组织的信誉。公民社会则相反,它们往往与商业相分离,基于价值目标,从而增强公众信誉度、规则和社会专业性,它们贡献的资源及操作能力通常较少。(3)各主体的参与方式不同。阿伯特将主要参与方式用三种颜色表示。红色代表主体参与规则制定和执行。大多数规则都是采用自愿性的标准。有些是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标准,有些寻求企业、当地政府及其他行为体的自愿承诺(如气候中立网络,Climate Neutral Network)而不是宣传普遍标准(ISO标准等)。橙色主要表示参与操作性活动,如“亚洲城市气候变化灵活网络”(Asian Cities Climate Change Resilience Network)的目标是测试和展示城市中的一系列建立气候变化灵活办法的行动,建立可重复的成功和失败经验的学习基地,帮助城市发展并执行气候变化灵活性建设进程。“中国北京环境交流组织”(China Beijing Environmental Exchange)由企业创立并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实验性的碳市场。“气候注册组织”(Climate Registry)建立一个注册系统,企业和其他组织可以进行碳排放报告。绿色表示信息分享和网络化的主要论坛与平台,也包含了少数游说集团。例如,追求“可持续性的当地政府”(Local Governments for Sustainability)提供技术咨询、培训、信息服务来增强能力,分享信息以及支持当地政府。“国际贸易排放联合会”(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Association)提供最新的排放贸易及温室气体市场活动的可靠信息来源。“治理三角”模型描绘了不同的治理主体,具有不同的优势与缺点,参与的方式及互动也不同。阿伯特认为,这符合“多中心治理”理论,这一理论为聚合国际或跨国环境机制复合体提供了基础,有益于优化制度碎片化问题及衡量标准。
斯托克和欧贝特认为,机制复合体“系统地探索共管某一议题领域的制度集合的本质、演变和结果,这些机制构成了更大范围的治理框架,因而扩展了人们对全球治理动态性及有效性的全面理解。”(30)它要求实现研究的一种转向:从国际制度的相互影响到探求这些制度如何共治其重叠的问题领域。(31)机制复合体构成了一种新的“国际治理架构”。(32)格林和本杰明·福德(Benjamin Faude)(33)考察了机制复合体的动态性发展以及结构性影响。他们认为,制度之间的竞争构成复合体动态性的驱动力,导致了制度功能专业化。专业化对于制度的生存是至关重要的,因而某些制度可能会去除与其他制度重叠的部分,而只选择剩余的部分作为其主要功能。机制复合体能够产生结构性的影响,导致制度的分工,构成了连锁的治理架构。这种分工可能是自发的,也可能源于机制谈判与协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机制间复杂性关系的存在,对这种连锁的治理架构的经验性研究仍存在诸多问题。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学者观察到现今国际环境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现象——“机制复合体”,通过具体议题的实证考察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和特征,考察其共治过程,探究其结构性影响,为我们理解当今环境机制的复杂性提供了有益的视角,有利于更好地推动全球环境治理。
四、结语
国际环境治理机制是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方式,对国际环境治理机制的研究已成为环境政治研究的核心议题之一。自环境机制建立以来,关于机制的形成原因、机制的有效性、机制之间的互动,再到机制复合体治理架构的研究,都在不断深入与深化。这些研究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问题的变化、认识的深入、信息与知识的习得等,正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完善。这些视角与观点,为理论研究与现实分析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欧美学者对于环境机制的研究还在继续,在机制有效性、机制互动和机制复合体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研究空间。
为了对国际环境治理机制进行更好地研究,欧美学者正在不断尝试扩大与完善环境机制数据库,试图涵盖更大的范围,进行更全面深入的分析。具体而言,在环境机制有效性的研究方面,学者呼吁在方法论上将定量和定性分析结合起来,用定量的研究方式补充传统的机制有效性研究;(34)构建环境机制的综合知识体系,将学术研究与政策相关性结合起来,明确的环境机制知识构建将是综合政治科学评估的重要一步。(35)就机制互动而言,需要形成更系统化、更全面的观点。没有一种机制互动可以适用于所有互动情形,对复杂互动情形的认识与理解需要进一步提升,以区分制度复杂互动的特定形式。需要寻找特定的互动管理方式,以理性主义、建构主义或分散性制度主义等不同视角对互动进行分析,超越“遵守有效性”、“输出有效性”、“问题解决有效性”等标准,形成新的理解。(36)“机制复 合体”有了丰富的内涵。关于这种连锁的治理架构的影响研究还在深入,其架构对国际合作和环境治理的长期影响研究还需要更多的探究和分析。现阶段的“机制复合体”分析,无论是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植物遗传资源、北极治理的分析,都以机制之间的共治关系为潜在假设,所说明的更多的是机制间构成的一种松散的治理框架。从长期来看,究竟“机制复合体”的基本机制之间在何种程度上产生协同,又在何种程度上导致冲突,仍然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总之,30多年来,欧美学者国际环境机制研究取得了许多成果,但仍有很大的研究空间。这些研究对理解国际环境治理的复杂性和行为体的行为变化多样性等具有重要意义与现实参考价值。环境治理极为复杂,涵盖不同的领域、议题、行为体,欧美学者的研究视角对我们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国内研究空间广泛,后来者应在“巨人的肩膀上”进行更深入与批判性的研究与思考。
注释:
①Peter Haas, Robert Keohane & Levy Miles, Institutions for the Earth: Sources of Effectiv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A: MIT Press, 1993; Oran Young,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in a Stateless Society,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4.
②Olav Stokke, The Interplay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 Putting Effectiveness Theory to Work, Lysaker: Fridtjof Nansen Institute, FNI Report 14/2001; Kal Raustiala & David Victor, The Regime Complex for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58, 2004, pp. 277-309.
③Neil Cart er, The Politics of the Environment, Ideas, Activism, Polic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④Andreas Hasenclever, Peter Mayer & Volker Rittberger,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⑤Robert W. Kates, et al.,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Sustainability Science, Science, Vol. 292, No. 5517, 2001, pp. 641-642.
⑥Oran Young, Governance in World Affairs,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64-73; Volker Rittberger & Mickael Zurn, Regime Theory: Findings from the Study of East-West Regimes, Cooperation and Conflict, Vol. 26, No. 4, 1991, pp. 165-183.
⑦Oran Young, Compliance and Public Authority: A Theory with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s, Baltimore: RFF Press, 1979; Oran Youn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Building Regimes for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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