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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环境执法要与时俱进

2015-11-16 12:0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

关键词:
   一、环保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20多年来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但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不仅环评法,其它诸多环境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上也都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环境立法存在空白,立法跟不上环境形势的发展。至今缺乏有关自然保护区、转基因生物安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或法规;至今缺少防治化学物质、机动车、畜禽养殖、土壤、放射性物质运输等法律法规。
  2、配套立法迟缓,有关实施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环境监测、饮用水源保护等制度的配套法规不能及时出台。
  3、对部分环境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责任不明确,如噪声法中对噪声超标准的处罚额度不清),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处,特别是对某些连续的环境违法行为,如连续超标排污,现行的环境法律就缺乏有效的处罚。(法律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多次重复处罚!)
  4、行政处罚种类单一,总是以罚款为主,罚款数额又过低,一般罚款额在20万元以下,发生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导致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更高的问题仍然没能解决。
  5、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权,例如对污染企业就缺乏限产治理、停产治理等权力,一旦发现有重大污染隐患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环保部门只能提建议而不能强行责令企业停止排放。 法律法规偏“软”,企业违法成本太低,客观上造成了“企业无赖,环保无奈”的现象机制不健全,执法能力弱,也是造成环境执法难的重要因素。
  二、执法对象的变化
  随着改革开放,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尤其是个体、私有、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经济迅速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有大量外资企业进入,执法对象呈现多面性特点、分散化趋向。这种变化,对环保管理部门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进一步明确界定执法对象与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以发展生产力为根本目的,保护好执法对象的利益,为执法对象提供良好的服务。为此,要努力研究、分析执法对象需要何种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环保部门能够给予他们哪些方面的管理和服务,如何根据执法对象的新变化,贯彻好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这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三、基层环保部门在环境行政处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处罚程序违法。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在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将会作出撤销原行政处罚的判决。有部分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认为处罚程序繁琐,为贪图方便,往往去掉了申辩、告知程序。还有的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进行采样、监测,收集补充证据,违反了先取证、后处罚的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准确。所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准确,是指对某一环境违法行为适用了尚未生效或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错误地使用了不适用的条款、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的规章或者没有注明法律条款的具体条款项目。
  3、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所谓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是指某一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真实性条款缺乏足够的、可靠的证据加以证明。
  4、处罚的文书不规范。如调查勘验笔录制作不及时,事后补正或删改;未亮明执法身份或者介绍执法区域不说全称;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时没有见证人的签字或盖章等。
  四、环境执法要与时俱进的几点建议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各级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实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环境执法的指导思想。
  2、注重改善环保执法环境
  执法环境包括的内容很多,但是关键点是认识问题,是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问题。做好统一思想认识的工作,是适应客观环境搞好行政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把统一思想认识,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与加强环境执法一起抓,是行政执法搞得好的地方的重要经验。因此,各级环保部门应经常向党委和政府汇报、请示环保执法工作,取得党政领导的支持;加强与计划、经贸、工商、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取得它们的配合和支持,真正贯彻落实环境统一监督管理和分工负责制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3、加快立法步伐,构建地方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自1979年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经过20多年的努力,国家已经颁布了6部环境保护法,近30部环境行政规章和70多件部门规章。但是,随着环保工作的快速发展,环境管理对法规体系的完善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就需要在法制建设中抓住健全和完善法规体系这个重点,突出地方特色,加快立法步伐,构建衔接紧密、相对完善的地方环境法规体系,为环保执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4、理顺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环境保护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众多的领域和方面,单靠环保部门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必须广泛动员联合各方力量一起来干。但是,这也会带来多头执法的弊端。环境保护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和规范化建设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套,影响了法律效用的发挥。因此,一要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和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的规定,明确了相近相关部门所负的环保职责,重点理顺与都管部门的关系。环保部门切实履行好环境统一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强综合执法。
  5、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环保执法工作要始终紧紧围绕“一个宗旨”,就是认真保护环境,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保障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完全符合《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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