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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和应该采取的

2015-07-25 09:3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了招投标机制,经过近30年的探索努力,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正式实施,进一步确定了工程招投标制的法律地位,使市场秩序大为改观,各地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成绩不断涌现.但是,由于我国实施招投标制起步较晚,目前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二、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虽然《招标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以立法形式把竞争机制引入建筑领域,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而言,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其自身也受到多重领导,很多时候难以开展工作,致使监督缺乏力度,监督工作严重滞后.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加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隐蔽,一般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了,往往实施经济处罚的多,追究法律责任的少.违法违规行为付出的风险成本低,而获取的收益高.受利益驱动,必然会有人铤而走险.
  2.串标现象严峻。串标是指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的行为。串标行为的发生严重扰乱了我国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导致政府、企业社会公信力的大幅下跌。串标分为两种,一种是投标者之间相互串标,主要采取投标人之间在投标前相互约定,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的方法;或者采取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这些投标人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的方法。如2011年5月16日检察日报报道的浙江省苍南县龙港某村开发扶贫小区13家企业私自串标案。另一种串标是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之间的串标,主要存在着招标人泄露标底给投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或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等几种情况。如最近暴露出来的刘铁军、丁书苗案,后者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中标了众多铁路项目工程,攫取了大量利益,其根源就在于二者之间存在着大量串标行为,导致众多铁路项目工程实际为丁书苗个人所垄断。
  3.承包单位转包问题。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对于建筑工程的主体部分,必须要有投标单位单独完成。但现实却存在着不少单位中标后,将其转包出去的现象,而对于可以分包出去的非主体工程,更是存在着层层“转包”的现象,转包单位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后,却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层层转包的做法,导致最后的承包单位为了提高利润,一味压缩建设成本,甚至大量采购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施工,从而为工程质量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如深圳盐田区的5座天桥由于桥面不断出现胀包、破裂等问题,深圳市将天桥的翻修工程以每平方米400元左右的造价,承包给深圳市路桥集团公司负责施工,但该工程被层层转包,最终施工企业获得的工程造价每平方米仅为115元。
  4.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的监管无法有效到位。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而专家评委则从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由于建筑施工领域的评标专家数量有限,因此,专家之间大都比较熟悉,因而如果投标单位和某几个专家之前建立了较好联系的话,则就存在着较大可能使这几个专家为其在随后的投标提供便利,甚至通过他们实现对其他投标专家贿赂的可能,从而导致投标失去公正。
  三、对改进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建议
  1.加强监管,依法加大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因此,应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并完善各种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如应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等。同时可考虑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通过为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向社会各界公布,从而将社会监督引入招标管理监督体系中来。
  在加强监督的同时,立法部门应尽快完善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明确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适用法律和惩罚措施,对法律上界定不清的应予以明确,对处罚上缺乏实际操作的应增强其操作性,从而将一切招投标活动纳入到法律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部门应不断加大打击力度,通过设立举报热线、举报网站、举报信访窗口等形式,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通过持续不断的加大对招投标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达到最终杜绝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2.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
  针对各种串标行为,可考虑引入第三方评标意见,暨引入与招标投标方无任何厉害关联的独立第三人全程介入整个招投标活动中,如第三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有失公正的行为,则监管部门应立即要求暂停或延期招投标行为,有相关部门介入彻查后再继续进行,不过该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两个问题,就是第三人的选择问题和第三人的劳务费用问题。此外,可考虑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权重的方法。对评标办法的选择可考虑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总之,通过尝试多种措施,以达到减少串标的目的。
 3.强化监理作用,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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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同时,工程结束后,发标方应组织财务部门就中标方的财务数据予以核算,并通过实地探勘的方法做到对施工方用材明悉的目的,如果发现最终造价与中标价相差较大的时候,就可以初步考虑存在工程转包问题,然后通过启动追责制度,一层层彻查下去,最终将存在转包的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受到应有的打击。
  4.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考察招投标中各种违法行为得以不断发生的根源,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建筑领域至今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因而导致市场机制无法在资源配置、市场行为规范方面发挥出应有作用,同时,还存在着较严重的地域、行业保护意识,政府部门利用手中权力干预市场,本地企业限制排斥外地企业进入,甚至采取非法手段,强行限制外地企业发展等,才是导致招投标活动中各种违法行为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为此,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建设,彻底打破行业、部门、地域保护主义,同时政府应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以加大对外地企业的吸引和扶持力度,从而使各种市场要素能够在更大范围内自由流动,各个企业可以平等公平地参与到各种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以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这才是解决招投标各种违法问题的根本之道。
  四、总结
  招投标制度是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实现企业综合发展,实现企业效益最佳化的一个重要市场制度,同时也是当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的完全市场国家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一环,因此,我国应不断加强市场招投标制度建设,通过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努力营造出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而对于企业来说,也应当不断强化自身社会责任和意识,努力将自身行为置于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为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而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1]胡沿,建设工程招投标计价模式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1,11
  [2]贾璐,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决策与对策分析[D],南昌大学,2006,05
  [3]赵来方,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现状和前景展望[D],郑州大学,2006,04
  [4]欧晓鸥,济钢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的实践与研究[D],天津大学,2006,06
  [5]张莹,我国招标投标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浙江大学,2002
  作者简介:
  黄粤平(1973—),经济师,1996年毕业于西安矿业学院,现从事招投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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