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我国的农村信用社中,统一法人制改革是影响信用社绩效的一个方面,本文针对于这些问题做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法人制改革 农村信用社 绩效
一、统一法人制改革的动机与原则
在我国,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统一法人的一个最重要的出发点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就是农村信用社的所有权问题,信用社在法律上是集体所共有的,可是在国家控制下,它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已经逐渐的否定了它的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也就是说信用社是处在缺失所有者的一个状态。其次就是农村信用社虽然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是从实际角度上来讲它已经丧失了一部分的权力,在财务上,虽然实行了独立的核算,但是从根本上在它的人、财、物等各个方面的权力还是不具有独立的法人所应该具有的其它基本特征的,假使不可以进行自主的经营,总是一贯的再经营以及管理上服从于县联社,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讲,它虽然是独立的法人,但同时也是另外一级法人的下属的一个经营部门。对于取消基层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资格,在许多的农村信用社职工的眼中是比较符合发展的,所以在实施的过程中的内部阻力也是比较小的。对于统一法人制改革来说,它的主要目的就是把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更加的明确,把法人的治理结构更加的完善化,在管理的责任上更加的落实到位;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把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进行相应的调整、转换;应用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把管理的各个环节更加的科学化,在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时又提高了管理的效率;不断的去增加投资和股份,把自己的资本更加的充实,在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抗御风险的能力的同时,不断的去改革自身的服务方式和服务功能,把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水平提上去。
统一法人制改革的范围,可以先确定在一些人口比较紧密的地方实施;对于统一法人制改革,主要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所有在管辖范围内的农村信用社要进行统一的结算,账面上的资金不可以拿来抵消债务;2)实施时,要遵循基层农村信用社的自愿原则;3)在县(市)联社这些单位要有一定的管理能力;4)在统一法人之后的股本金要达到1000万元,也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统一法人制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就是依照法律、符合规定,在操作时要按照规范操作,并且要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第二就是要进行因地制宜,把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再进行相应的指导,不断的去探索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模式以及它的运行机制;第三就是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注重实际的效果,使得机构改革和法人治理的完善紧密的结合起来;第四就是坚持一定的方向方针,改善总体的服务水平,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二、统一法人制改革的实施内容
1.统一法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清理资产、整核资金,把农村信用社以及联社的资产等问题摸清楚,对于信用社的资产以及外债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核实,对于资产的损失也要查清问明,明细债权债务,明确责任。
2.对于现有的财产要进行妥善的安置处理。对于除了股金之外的所有者的权益,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产权的明晰。从原则来讲,对于积累的部分是需要按照规定去进行股金的分红以及相应的利息等事件的处理的;可以按照资产的风险程度去提取风险准备金,把这些资金作为信用社的一个附属资本。
3.重新去构建产权关系。可以按照股权的结构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进行因地制宜,不要一成不变的去进行股份的分割,可以采取合作制等方式不断的去完善产权的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机构的新产权形式和它的组织模式。首先,可以把入股金额的起点提高。可以根据地区的差异以及当地收入水平的不同进行相应的入股金额的调配。其次,可以适当的拓宽入股的范围。在信用社的原有社员的基础上,不断的吸收辖区内的农户以及其他的经济组织进行入股,但是在进行入股之前要注明限制关联交易的一些相关的规定。最后,就是积极的探索,去建立一个崭新的股权结构。统一法人机构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去设立资格股。所谓资格股就是指在获得社员资格之后需要而且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这是作为一名社员所获得农村信用社优先服务的一个前提条件。
三、对农村信用社绩效方面的认识
在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目标主要是为了去实现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提高它对客户的服务。农村信用社也需要生存,生存的前提就是要有一定的经营绩效;农村信用社是一个主要服务于农户,帮助农户实现互助融资的一个合作型的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应该拥有自己的服务绩效;农村信用社是一个地区的主要金融机构,它是比较正规的,对于三农来说也是有着关键的作用,对于支持三农上起到了金融支持的作用,所以农村信用社应该有支农绩效。一般情况下,农村信用社的社员大多说是农户,他们之间进行互助也是支持三农的一个主要目的。但是,为了农村信用社的可持续性发展,农村信用社也要充实自身的资金。在经过一系列改革之后,农村信用社的社员并不全都是农户,但是农户是占主要地位的,可能在一些地区农户只是占有很小的一部分,社员的非农化的倾向也将会导致出现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要逐渐的远离农户。所以,在研究的过程中要将社员服务绩效和支农绩效进行分开的探讨,这样可以更全面地去体现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绩效。
四、统一法人制改革对绩效的影响
在我国,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制改革对农村信用社绩效的提高是有一定的影响的,其中,他对于经营绩效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对于支农绩效的影响是最小的。另外,统一法人制改革对农村信用社绩效的直接影响也是比较小的,主要还是通过发挥协同机制和改善治理结构影响。
1.统一法人制改革对农村信用社社员服务绩效有直接影响。对于统一法人制改革来说,它本身就可以直接使得社员们受益的,但是对于经营的绩效和支农的绩效是没有什么直接影响的。这就可以说明统一法人制改革本身不可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绩效,对于经营绩效和支农绩效更是没有什么大的帮助,所以,必须通过影响中介变量去达到改善农村信用社效的目的,在我国,统一法人制改革的实质要求和目标也是利用中介变量去达到改善农村信用社效。从整体上看,统一法制改革对农村信用社服务绩效的影响也是比较大的,对于经营绩效也有一定的影响,相对于支农绩效来说就是最弱的
。
2.统一法人制改革对协同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都有直接的影响。对于统一法人制改革来说,他对于协同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是比较大的,相对于经营绩效和支农绩效来说是比较高的。也就是说统一法人制改革可以发挥协同的机制,也可以促使农村信用社改善法人治理结构。
3.协同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对农村信用社三方面绩效并不是都有直接影响。经过研究可以看出,协同机制只是对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绩效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对于支农的绩效以及社员服务绩效并不是有直接的影响;法人治理结构对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绩效以及社员服务绩效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对于支农绩效并没有直接的影响。总体说,协同机制对于经营绩效的影响是比较大的,紧接着就是支农绩效的影响,最后就是社员服务绩效;法人治理结构对社员服务绩效影响是比较大的,紧接着就是对于经营绩效的影响,最后就是支农绩效的影响。
4.农村信用社经营绩效对支农绩效和社员服务绩效均有直接的影响。虽然是有影响,但是它的影响却是不一样的。它对于支农绩效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对于社员服务绩效的影响相对来说比较小。从总体上看,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的绩效上是有一定的提高的,可以在达到自身持续发展的同时扩大对于农业经济的支持,进一步的去提高支农的绩效。
参考文献:
[1] 陈雪飞: 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制改革的局限及完善建议—海南金融2006,(8)
[2] 魏哲平: 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治理结构—基于四川省新津县联社的案例分析 2009
[3] 汪三贵 李莹星: 中国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的治理结构、行为与业绩研究[J] 农业经济问题,2008 (6):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