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p服务贸易统计与gats服务贸易统计的比较研究
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各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服务贸易的统计问题。但由于服务贸易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货物贸论文联盟http://易的特点以及各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和统计状况的不同,长期缺乏统一的国际服务贸易概念和统计标准,服务贸易统计远远落后于服务贸易的发展。1994年,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终成果《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正式签订,标志着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同时也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bop与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
1.国际收支统计(bop)的定义。按照国民经济核算(sna)的观点,对外贸易是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因此服务贸易就是发生在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之间的服务产品的交易。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四版的《国际收支手册》中,劳务、非金融财产收入和投资收入都一并放在服务贸易项下,第五版则明确区分了国际服务交易和收入交易,从而使得基于国际收支的定义与国民经济核算的定义统一起来,统称为bop定义。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定义。1994年4月15日达成的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有别于gatt对货物贸易的定义。gats将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四种模式:(1)跨境交付,自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即直接投资企业);(4)自然人流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WWw.133229.COm由此可看出,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是针对服务的不同提供方式给出的操作化定义。
二、bop与gats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定义的比较
与国际服务贸易的两种定义相对应,就产生了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体系。一种是传统的bop统计体系,另一种是gats统计体系。由于国际服务贸易的两种定义不同,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存在诸多差别。
1.产生的背景和所发挥的功能不同。sna所涉及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主要目的在于反映一国生产的服务产品有多少被国外居民使用即服务出口,本国居民使用的服务有多少是国外居民生产的即服务进口,以及服务净出口在gdp中的份额。国际收支平衡表作为sna的一张基本表,它所定义的国际服务贸易也是跨境贸易。gats体系是在“乌拉圭回合” 多边贸易谈判的基础上达成的,代表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意愿。gats所涉及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主要目的在于全面反映一国围绕服务交易,通过包括贸易与投资在内的各种途径,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2.观察国际服务贸易的立足点和范围不同。bop统计立足于交易者的常住性来定义国际服务贸易,界定常住性的依据是经济领土和经济利益中心。gats统计则立足于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角度来定义国际服务贸易,认为国际服务贸易是一经济体拥有所有权的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交易,而不论交易单位归属于哪一个经济体的常住单位。立足点的差异导致了对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界定的不同,集中体现在对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的处理方式不同。
三、bop与gats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比较
1.bop与gats统计范围的比较。bop统计重视服务贸易这类交易活动完成后的资金流即国际收支,而gats统计则比较重视各国服务业的开放和服务贸易这类交易活动在世界范围内的开展。总的说来,《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bpm5)中服务贸易的统计范围体现的是属地原则,而gats中服务贸易的内涵则体现的是属人原则,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msits)》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再现了gats中的属人原则。
bpm5把国际服务贸易界定为某一经济体中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的服务贸易。居民、非居民是以其“经济中心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的,服务贸易发生的“经济中心地”在同一个经济领地,通常指主权国家内。gats中的“自然人移动”和“商业存在”模式下向东道国提供服务就不能被bpms体系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所记录,即使母国总公司获取了国外附属机构的经营利润。属地原则对国际服务贸易统计范围产生了较大的限制。
gats从服务贸易提供模式出发来定义国际服务贸易,摆脱了“居民”这个概念对国际服务贸易交易的纪录的束缚,与之相对应的是“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消费者”。“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消费者”的经济
中心地可在东道国,也可在母国。因此,服务贸易的内涵相对于bpm5的统计范围就有了较大的不同。这种方式定义的国际服务贸易不再有属地原则的特点,而具有属人原则的特点:同一成员国的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服务交易界论文联盟http://定为成员国国内服务交易,不同成员国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服务交易则界定为国际服务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