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旅游事业经历从起步开创、改革振兴到全面发展的历程,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政府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和政策,旅游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出境旅游、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三大市场空前繁荣。2007年,时任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秘书长的弗朗加利先生指出,在今后几年当中,中国会超过美国、超过欧洲,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家[1]。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排名第一的旅游接待大国和排名第四的客源输出国[2]。目前我国正在由旅游大国向旅游强国过渡,在此背景下,本文拟结合方兴未艾的休闲旅游,结合作为我国目前主要旅游方式的团体旅游模式,分析存在的问题,探索适合于休闲旅游的发展模式,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休闲旅游是未来发展趋势
休闲,作为人类的一种存在方式,一直以来是人类共同的理想追求,而作为一种产业去研究和开发,则是近现代社会的产物。它发端于欧美,19世纪中叶初露端倪,并于20世纪70年代进入快速发展期。近十几年来,在我国,休闲作为一种产业,从学者到政府都对其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和开发。2010年12月,国家旅游局在珠海召开的全国休闲工作会议上对休闲做出了定义:休闲是指人们在闲暇时间开展的观光度假、康体娱乐、求知益智、愉悦身心等活动,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服务、生产和保障的相关业态与产业[3]。随后各地逐步开始引导和推动国民休闲产业的发展。山东省在国民休闲产业的发展上也做出了积极的尝试和努力,推出了“国民休闲汇”等一系列推动国民休闲活动发展的举措,旨在使全省旅游业逐步由原来的旅游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到休闲经济发展模式的轨道上来。
而对于休闲与旅游的关系,在学术界也形成了几大类不同的看法。刘德谦先生认为,休闲包括异地休闲和本地休闲,旅游包括闲暇类旅游和非闲暇类旅游,休闲与旅游的重叠部分即为异地休闲也即闲暇类旅游。李仲广先生则认为,从本质上讲,旅游与休闲没有任何区别,旅游是那些发生在异地的休闲,即旅游是休闲的一部分。而李文明则认为旅游休闲化是旅游业进一步发展与提高的必由之路,即旅游与休闲相互渗透乃至结合[4]。尽管上述看法有着较大的差别,但都可以体现出一点,即休闲与旅游有着紧密的联系,休闲中应重视旅游;旅游,特别是非商务性旅游应着力体现休闲。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观光为主的旅游方式已经逐渐不能适应人们的需求,人们在观光的同时更多会去追求一种愉悦和放松,因此,休闲旅游作为一种新的旅游类型在近几年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休闲旅游,是旅游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出现的一种类型,这种旅游模式不管以什么形式表现,使旅游者通过旅游能够得到身心自在、闲适达观的休养,则应是休闲旅游体现的主要价值。
二、我国目前的团体旅游模式及其不足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壮大,旅游形式也逐渐丰富多样。但作为传统旅游模式的团体旅游仍是我国旅游方式的主体,我国团体旅游模式在饱受诟病中不断地调整发展,并逐渐形成了较为成型的模式,如图1所示:游客和旅行社购买标准旅游产品,旅行社委托或安排导游协助游客完成标准旅游产品的消费。
随着旅行社管理的加强、导游服务质量的提升、旅游产品的优化和游客对这一形式的被动性适应,我国原来较为凸显的团体旅游模式问题逐渐淡化,但因为没能从根本上解决旅行社、游客、导游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休闲旅游大发展的前提下,团体旅游模式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休闲旅游的要求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如下:
(一)导游人员导购化
随着旅游市场的放开,我国旅游业,特别是旅行社业经历了一个粗放式的发展过程,大大小小的旅行社遍地开花,甚至一部传真、一部电话即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这就直接导致了旅行社业的恶性竞争,并逐渐形成了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的权责利的分离。随着导游人员的猛增,僧多粥少的现象明显加剧,导游人员从旅行社获取旅游业务委托只能拿到较少的导服费,甚至导游需要通过向旅行社交人头费的方式获取“优质”旅游团的委托业务。为了保证团队旅游的顺利进行,导游人员还需要为司机及其他同行人员等支付一定的报酬。这就必然导致导游竭尽所能,从游客手中赚取相应的资费;在我国小费制度及小费文化极不发达的情况下,导游只能努力推销各类“赢利产品”,通过加点、购物等方式从游客手中赚取相应的收入,从而使导游逐渐导购化,也很难保证游客得到较好的休闲。
(二)跟团旅游疲累化
形成跟团旅游疲累化的原因,一是旅行社限于成本的控制等原因,经常会将行程安排得过于紧凑,如山东全线七日游,会有大部分时间在车上度过。二是导游为获取一定的收益,经常会在原有行程基础上增加诸多的新景点和购物店等,使得行程更加紧张。三是跟团旅游往往要求团员的高度同步化,限制了游客的个性化需求。显然与休闲旅游相去甚远。尽管部分旅行社也推出了“纯玩团”等,但效果并不明显。
(三)旅游景点观光化
受传统旅游模式和以往国民旅游需求的影响,我国大部分景区在规划和建设上都将重点放在景点本身上,努力开发景点的“观光”价值,较少关注甚至忽视景区的“休闲”价值。景区运营的市场化,也使得经营者更加注重能够带来直接利益的“观光”价值开发。缺乏良好的宏观规划和先进的休闲意识的引领,导致众多景点的重复性、同质化建设。这使得我国的大部分景点都停留在重观光、轻休闲的低层次建设水平上。此外,大部分地区将旅游收入着眼于景区的门票收入和景区内消费上,缺乏大旅游的概念,这也限制了休闲旅游的发展,部分地方也开始尝试做出改变,如济南市大明湖新区的免费开放,初步估计,免费开放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已大大超过原来老区的门票收入。
(四)付出回报脱节化
从理论上讲,在图1所示的团体旅游模式中,游客参加团体旅游,利益关系主体应为游客(旅游产品购买者)和旅行社(旅游产品提供者),即游客为享受旅游产品向旅行社支付对等的费用,旅行社协助游客完成旅游产品的消费并收取对等的费用,至于交通、导服、景区、住宿、餐
饮等一切关系和费用都由旅行社这一主体安排和支付。在这一模式下,游客向旅行社支付费用并消费对等的旅游产品,旅行社提供旅游产品并收取对等的由游客直接支付的费用,付出与回报较好地结合起来。而实际的运作中,付出与回报却存在较大的脱节,特别是游客、旅行社、导游、司机等的付出与回报存在着明显的脱节。上述利益相关者较为常见的支付系统如图2所示:
在该支付系统中,首先,游客向旅行社支付的旅游费往往是较低的,特别是对于一些消费能力较高的所谓的“优质”团,旅游费往往低于旅行社所提供的标准旅游产品的成本,即旅游费与旅游产品成本存在脱节。第二,导游接受旅行社的委托进行带团,向旅行社获取导服费等报酬,导游根据旅行社要求进行导游服务。实际运行中,导服费往往是很少的,有时甚至为负值,因为,导游要向旅行社交人头费等。有时导游也会从游客处获取一些小费,但在中国的小费制度很不完善的情况下,这一部分往往会少到可忽略不计。这就产生了导游提供导游服务与获取的导服费脱节的状况。第三,旅游车司机从旅行社获取交通费,但经常只是基础的交通成本。这导致司机的辛苦付出与旅行社支付的交通费脱节。为调整上述种种权责利互相脱节的态势,各方利益相关者只能采取其它措施,如旅行社向导游收取人头费,导游向游客推销计划外景区、购物店和商品而获取回佣,司机向导游收取回佣中的分成。这样势必直接导致团体旅游中各种矛盾的产生。
三、解决团体旅游与休闲旅游差距的对策
从上述团体旅游所体现的问题显然可以看出,它与休闲旅游所追求的身心自由、闲适达观等相去甚远。究其根本原因,主要体现在相关者利益分配机制的畸形和先进旅游理念引领的缺乏上,基于此,拟提出如下解决方案,以期缩小团体旅游与休闲旅游存在的差距,为休闲产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建立和完善旅行社优胜劣汰机制
近几十年,我国旅行社业经历了一个粗放式的发展,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对旅行社的准入条件设置较低,管理上较为混乱,产生了大量旅行社和旅游组织者,进而导致了旅行社业的恶性竞争,价格竞争尤为突出。近几年,部分地方政府已开始采取措施限制旅行社的过度增加,但力度较小,很难较快地整合和增强各旅行社的实力,不能较好地遏制恶性竞争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因此,应尽快加强和规范旅行社准入、淘汰机制,将旅行社数量控制到较为合理的范围。这将会有效地增强旅行社的整体服务实力,为加强和规范旅行社管理,完善团体旅游模式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推行富有激励效果的导游分级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中对导游人员建立了等级考核制度,并将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但自实施以来,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并没有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较少有导游人员为提升等级付出相应的努力。因此,应建立起更具激励和引导作用的导游分级制度,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考核和评价制度,并将导游人员的等级与补贴、工作权限挂钩,这样将会对提升导游人员工作能力和素质,改善团体旅游质量起到很好的作用。
(三)重视和加强导游权益的保护
尽管现在的旅游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通过导游提供服务的团体旅游模式仍会是旅游方式的主体,因此,导游的工作对旅游休闲性的提升有着直接的影响。导游曾经是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而现在的导游人员几乎成了无基本工资、无基本福利保障、无社会地位的“三无人员”。导游人员所面临的生存危机、心理健康状况等不容乐观,而且导游人员流失率高,难以吸引高层次人才的加入。导游权利的立法缺失是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虽然现行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等对导游的人身权、代表旅行社履行职务权等都制定了相应条款,但显然不足以为导游权益提供足够的保护,这也导致了导游的安全保障、劳动报酬、人格尊严、社会保险等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只有满意的员工,才能创造出满意的服务,因此,通过立法等加强对导游权益的保护,提高导游工作的满意度成为必然。
(四)引领和创造健康、休闲的团体旅游新模式
各相关部门及媒体的宣传对引领和影响社会对导游工作的理解和休闲意识的建立有着重要的影响。在以往的各类宣传中,对导游工作的宣传较少,且多以负面批评为主,这也导致了社会对导游工作的误解,极大地影响了团体旅游的发展。在这个旅游大发展的环境下,政府、媒体等应加大对旅游工作,特别是导游工作的正面宣传,引领和www.dylw.net第一论文网创造健康的团体旅游模式。当前,休闲旅游还是一个较新颖的概念,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休闲旅游将会成为旅游的主体,团体旅游也将逐渐由以观光为主向以休闲为主转变。在这一条件下,人们休闲意识的加强将决定着休闲旅游的发展速度,因此,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媒体应加大对休闲旅游的宣传,助力休闲旅游的发展。
(五)鼓励和加强休闲产品的开发
受传统旅游模式和人们消费能力的影响,我国的大部分传统旅游目的地在建设均以观光作为主要卖点。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旅游意识的加强,人们对休闲的要求将更加明晰和强烈。近几年,各地逐渐开始重视休闲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整体而言,我国的旅游产品还是以观光为主,因此,应鼓励和加强休闲产品的开发,将旅游产品从以观光为主逐渐过渡到以休闲为主上来,为休闲旅游新模式的建立创造条件。此外,以观光为主的旅游目的地往往受季节影响,存在着明显的淡旺季,这也不利于旅游目的地的长远发展。
(六)促进各类假期的科学规划
我国休假制度的不断调整,人们休闲时间的不断增加,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由于我国假期的相对一致性导致出现明显的旅游扎堆现象,如到“十一”等较长假期,各旅游目的地,特别是著名景区人满为患,各旅游景区及相关行业都超负荷运转,游客几乎是人贴人,甚至上厕所都要排队,这严重地削弱了团体旅游的休闲性,大大降低了旅游的质量。基于此,国家可以出台措施,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制定不同的休假制度,在保证不缩减休假天数的同时,在假期安排上给各行业一定的自由度,以期在总体上形成错落有致的假期结构,从而使团体
旅游达到相对的平稳,使各旅游目的地的接待数量保持相对的稳定,这将会有效地提升团体旅游的休闲性。
四、结束语
尽管现在的团体旅游模式与国家所倡导的休闲旅游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随着国家对旅游事业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人们旅游消费意识的转变,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作为旅游主模式的团体旅游将不断得到改善,健康、休闲的团体旅游新模式将成为中国旅游的新主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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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志国.旅游概论[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11:37.
[3]山东省旅游局.国民休闲读本[Z].中国: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度假分会.2011:4.
[4]山东省旅游局.国民休闲读本[Z].中国: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度假分会.201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