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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贷款理论与国际研究理论分析

2015-07-24 09:4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小额贷款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穆罕默德·尤纳斯教授(Muhammad Yunus)在孟加拉国的小额贷款试验。尤纳斯教授在乡村研究中发现,由于贫困农民的贷款需求小而分散,同时缺乏有效担保物,金融机构对单项贷款的管理、执行和监督成本很高,大多数贫穷农民被排除在正规信贷体系之外。1976年8月,尤纳斯教授在孟加拉国的一个小村庄进行了贷款试验,利用自己的财产向贫困农民提供一些小额贷款,使他们得以购买生产资料并进行生产活动。在此基础上于1983年成立的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即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主要从事面向贫困农民的小额贷款服务。通过20多年的努力,乡村银行为数百万贫困借贷者提供了有效的金融服务,为切实解决贫困问题做出了杰出的贡献。2006年,“为表彰他们从社会底层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努力”,尤纳斯和乡村银行全票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
  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模式在世界各地得到了推广,小额贷款机构在美国、玻利维亚、智利、中国、印度、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纷纷建立,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小额贷款热潮。随着小额信贷机构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蔓延,问题也开始产生。本文从小额贷款理论出发,阐释了小额贷款的有效运作机制以及面临的批评和质疑。
  一、小额贷款的运作机制
  (一)小组联保
  正如Ghatak(1999,2000)说明的,小组联保的第一个好处在于可以克服逆向选择问题。金融市场上存在不同风险水平的借款者,低风险者将贷款投资于成功率较高、回报率较低的项目,而高风险者将贷款投资于回报率较高但成功率较低的项目。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抵押物,银行无法识别客户风险,市场上的客户都面临同样的利率水平。而高风险者可以接受的利率水平高,这将推高整个市场利率,将低风险者驱逐出市场,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小组联保机制的引入使联保小组成员不仅要偿还自己的债务,而且还要在当小组其他成员无法偿还贷款时,负担为其还款的成本。如果小组内存在违约风险高的成员,那么,其他成员也必须付出更多的成本去补贴他。小组成员利用信息优势,很容易识别出各个借款者的风险水平,并在组织联保小组时选择合适的成员。低风险者项目失败的概率低,需要其他成员负担的额外成本小,所以任何小额贷款参与者都希望与低风险者组成联保小组。在这种自我选择机制下,低风险参与者相互组成小组,而高风险参与者被迫与高风险者组成小组,产生“同类配对”(assortive matching)效应。即使市场上贷款利率是统一的,不同小组成员所面临的实际贷款成本也是不同的,在高风险小组内,每个成员需要额外负担的成本高,从而所面临的实际贷款成本也较高。这种实际贷款成本的差异有效解决了缺乏担保物情况下信贷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在同一利率未达到这种效果时,贷款机构还可以利用差异化的利率和联保贷款额度组合识别不同的小组类型,形成有效的借贷市场 。
  小组联保的第二个好处在于解决道德风险问题。借款者获得贷款后,可能不当使用贷款或者不投入足够的精力去完成本应盈利的项目。Stigtilz(1990)最早指出,小组联保可以产生成员相互监督(peer monitoring)效应。Ghatak and Guinnane(1999)进一步分析认为,小组成员可以彼此观察对方投入项目的精力,在小组联保机制的作用下,有可能实现合作性博弈(cooperative game),使大家愿意投入项目的精力更多,从而提高项目成功的概率。
  在项目实施后,借款者即使有盈利,但是否愿意按合约还款仍是一个问题。小组联保的第三个好处在于,在联保责任下小组成员具有相互监督的激励,成员相互之间对贷款用途以及真实的贷款偿还能力进行监督和审查,从而保证了高还款率。同时,如果小组成员表现良好,金融机构可能会将部分收益转移回贷款联保小组(例如降低贷款利率等),从而进一步提高小组成员的福利水平。在还款执行方面,小组联保贷款与传统个人贷款相比,成员具有连带责任,那些无法偿还贷款的成员的债务由小组其他成员负担,所以,这种贷款还款率更高,对金融机构而言贷款风险下降。小组联保贷款的参与者面临来自银行和小组成员的双重压力,因而还款意愿有所提高。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小额贷款刚刚起步,相关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信贷机构的贷款执行能力不强,小组联保模式下的小组内部监督能力成为上述不足的有效补充。
  (二)动态激励
  小额贷款成功的另外一个重要机制就动态激励。银行将小额贷款分期发放给贷款者,下一期的贷款发放取决于本期所有小组成员的还款表现。这种激励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引入小组联保贷款中。动态激励使单个小组成员的违约成本上升,使其在选择项目时更加谨慎,进而使项目的平均风险水平有所下降,同时促进还款率上升。这种动态激励机制不单单发生在小组联保模式下,在个人贷款中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二、小额贷款运作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失效的可能
  但是,也要认识到,上述两种机制在操作过程中有失效的可能。例如,明确规定贷款次数,当小组成员知道某次贷款是最后一笔贷款时,这会使得关于未来贷款机会的激励丧失,从而对还款率有负面影响。又例如,联保小组的组成过程中没有让自我选择机制发挥作用,也会出现问题。正如Ghatak(1999)指出的,缺乏自我选择机制的小组联保贷款,会使整个贷款项目的风险水平提高而还款率下降。当不同风险水平的借款者被分到同一小组时,由于连带责任,投资于低风险项目的成员承受的额外成本提高,这将使他们的行为发生扭曲,将贷款投资于高风险项目。
 同时,动态激励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他信贷资源的可获得性,贷款机构之间的竞争会降低还款激励,因为小组成员很容易从其他机构获得贷款。McIntosh and Wydick(2005)研究证明,在同一个地区出现多个小额贷款机构时,它们之间的竞争可能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包括贷款机构被迫放弃最贫困的借款者,甚至只集中贷款给富户,也会使重视短期利益的借款机构向同一个借款者发放多重贷款,影响整个借贷市场。
  从贷款性质方面考虑,小额贷款项目也存在扭曲激励的隐患。小额贷款项目因其对增加收入和减少贫困的积 极作用,往往带有一定的政治意义,在很多地方小额贷款是作为政府项目推广的,当出现小组成员还款率低等问题时,政府往往会对小额贷款机构施压,而不是直接惩罚小组成员。Stiglitz(1990)早就指出,必须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框架,大部分情况下政府或公益性组织过多参与小额贷款,当发生自然灾害、粮食歉收等特殊情况时,小额贷款被转化为补贴,从而模糊了贷款与补贴的界限,使借款者行为发生扭曲,不利于小额信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小额贷款全球发展
  小额贷款最初是作为政府扶助项目或非营利机构出现的。1983年,格莱珉银行作为一个被其成员所有的非营利组织成立了,目标是以可负担的利率为贫困人口尤其是妇女提供贷款。银行初始资金的40%来自银行工作人员,40%来自孟加拉国政府,另外由孟加拉国两大国家银行各出资10%。贷款的简要程序为:5个贷款人自愿组成小组,同意格莱珉银行的贷款条款并签订贷款合同,其中,2名成员最先得到贷款,如果他们正常还款,那么4—6周后,另外2名成员得到贷款,如果正常还款,则最后1名成员得到贷款。贷款额度一般较小(少于100美元),需要每周偿还,贷款年利率为10%。根据贷款规则,只要组内所有成员正常还款,未来贷款便是可持续的;如果有人违约,那么,所有成员都会丧失未来的贷款机会。8个贷款小组组成中心,每周进行中心会议并收集还款。
  格莱珉银行使穷人获得资金后改善生活,因而成为扶贫的有效手段,并且极大地减轻了贷款机构的负担和贷款失败后需要承担的成本。这一成功尝试向世界宣告:即使贷款给贫困人口,高还款率仍是可以实现的,小额贷款机构可以有效运营并成为消除贫困的手段。各国纷纷开始效仿,成立小额贷款组织。这时,大部分小额贷款组织还是由政府组建或是由社会捐赠资金建立的,具有非营利性质。各个小额贷款机构都效仿格莱珉银行,让穷人得到帮助。
  但是,在运营中各小额贷款机构逐渐发现,高还款率并不意味着机构可以持续发展,贷款收入无法弥补提供小额贷款的成本。在保持低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小额贷款机构的财务自给难以实现。包括格莱珉银行在内的大部分小额贷款机构都极大地依赖于外部资金的注入。Morduch(1999)就曾指出,虽然很多小额贷款机构都报告称有高于90%的还款率,但实际上都在负债经营;小额贷款为缓解贫困问题带来了希望,但并非是一种真正的双赢模式,虽然这种机制创新值得推崇,但也应注意其成本敏感性和对补贴的严重依赖。
  20世纪后期,很多小额贷款机构为了实现财务独立,开始进行商业化尝试。Bateman(2010)对此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评析。印度尼西亚的小额贷款机构印尼人民银行(Bank Rakyat Indonesia,BRI)率先实行了商业化。作为得到国家补贴的信贷机构,该银行的贷款损失严重,需要持续的补贴投入。1984年,“Unit—Desa”(BRI—UD)作为印尼人民银行下属的营利性机构成立,以市场利率提供名为“一般农村信贷”(Kupedes)的小额贷款以及储蓄项目。利用印尼人民银行广泛的分支机构,BRI—UD得到了迅速发展,到2004年已拥有3000万储户和310万贷款户,并实现了财务自给。面对新的局面和追求可持续发展的诉求,格莱珉银行也进行了商业化方向的创新,于2001年推出了“Grameen II”模式,这一模式使借款者具有更多的储蓄选择和更灵活的贷款方式。格莱珉银行公布的小额贷款年利率为20%,此外要收取佣金,当违约发生时还要收取一定的违约罚金,同时提出了强制性储蓄的要求,即成员需要将其得到贷款额度的2.5%存入格莱珉银行至少满三年。在提供存款服务方面,格莱珉银行进行了多种创新,例如建立养老基金(pension fund)等。格莱珉银行还采取了灵活的还款制度,虽然小组联保贷款仍是小额贷款的主要模式,但在不同时期个人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选择偿还贷款的时间,小组联保机制被弱化,单个成员的违约不会危害到组内其他成员未来的贷款机会,每个成员只对自己未来的贷款负责。此外,格莱珉银行还引入了保险项目,覆盖借款者健康、自然灾害等领域,以应对突发状况引发的拖欠还款和道德风险问题。
  20世纪90年代,世界银行开始进入小额贷款领域,成为推动小额贷款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的主力,世界银行倾向于认为小额贷款机构商业化发展模式优于依靠外部补贴的模式。随着更多国有或非营利组织所有的小额贷款机构完成商业化转型,小额贷款商业化的发展浪潮迅速席卷全球。发展中国家政府都寄希望于小额贷款消除贫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但是,这种商业化的发展方向偏离了小额贷款的原始目标。伴随着小额贷款机构的私有化和大量投资资金的涌入,小额贷款利率逼近甚至超越了市场利率水平,小额贷款服务贫困人口的能力弱化,大量小额贷款机构向追求利益的商业部门演变。
  四、对小额贷款的效果评估和质疑
  (一)实施效果评估
  伴随着小额贷款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关于小额贷款是否能有效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并解决贫困问题,逐渐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
  早期的大量分析都论证了小额贷款对缓减贫困有积极作用。小额贷款使贫困人口获得了有效的资金来源,得以从事商业活动或进行教育、医疗投入等,这被认为是他们改善生活和摆脱贫困的首要环节。小额贷款被形容成为一种“双赢”模式——在保证贷款机构正常运营的基础上,通过贷款有效解决了传统信贷无法覆盖贫困人口的问题。很多国家的现实情况证明了小额贷款在消除贫困、提高贫困人口的健康和受教育水平以及改善妇女的社会地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参与小额贷款项目的人口,其收入与生活水平高于没有参与小额贷款项目的人口(Littlefield et al.,2003)。Pitt and Khandker(1998)通过分析1991—1992年的数据,说明了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小额贷款对提高借款家庭消费水平有重要影响,其中,妇女借款对家庭消费的影响更大——妇女平均每增加100塔卡借款,家庭消费会提高18塔卡。孟加拉国乡村委员会的研究显 示,参与小额贷款项目4年以上的客户,其家庭支出增长了28%,家庭资产增长了112%(Mustafa et al.,1996)。MkNelly and Dunford(1999)研究发现,在玻利维亚小额贷款组织CRECER的全部客户中,2/3客户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86%客户的储蓄有了提升;而在参与小额贷款项目之前,78%的客户没有任何储蓄。Khandker(2005)运用来自孟加拉国的面板数据,证明了小额贷款对减缓贫困尤其是村级贫困有积极作用,小额贷款不仅能帮助借款者,还对当地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
 但是,早期的小额贷款绩效评估多是由小额贷款机构、国际发展组织等完成的,这些研究的严谨性和有效性受到了质疑。20世纪90年代以后,很多独立于小额贷款机构的学者对小额贷款的绩效进行了评估,他们选择更严谨的研究手段(例如随机对照试验等)发现,小额贷款的正面影响极其有限。Roodman and Morduch(2009)重新回顾了早期的研究结果,其中包括Pitt and Khandker(1998)以及Khandker(2005)的研究。他们发现,在消除贫困方面,小额贷款的作用十分有限,也就是说在小额贷款发展的30多年中,没有量化的证据说明它在改善借款者生活水平方面有积极作用。Crépon et al.(2011)通过对摩洛哥5000户农村家庭的分析,发现小额贷款对其家庭消费的影响并不显著,而且对小型商业的发展、教育等方面也没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二)质疑与批评
  近年来,随着全球小额贷款热和小额贷款机构商业化进程加快,小额贷款在实践过程中遭受到了更多的质疑和批评。
  Dichter(2006)指出,贫困人口获得小额贷款后,通常将其用于消费而不是投入生产活动中,小额贷款这种平滑消费的作用虽然有利于维持家庭稳定,但会导致家庭将小额贷款视为一种持续性收入并产生严重依赖,加之小额贷款利率提高,使家庭负担加重。关于印度、孟加拉国、秘鲁等地小额贷款的研究都反映出,小额贷款的推广正在使贫困人口陷入债务困境,债务负担过重的贫困人口重新投入高利贷的怀抱。Ghokale(2009)发现,印度很多极度贫困人口为了偿还小额贷款机构的贷款,不得不向高利贷借款或出卖土地,从而失去未来收入来源,陷入更严重的债务危机。
  利率问题也是小额贷款发展至今一直被诟病的一点。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最初提供低利率贷款,但随着经验的推广和小额贷款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贷款利率不断提高。随着小额贷款机构商业化,贷款机构成为投资者的新目标,其追求自身财务可持续以及盈利性商业目标的倾向越来越明显。这与小额贷款机构的初衷背道而驰——小额贷款机构没有为贫困人口提供有效的信贷支持,促进其摆脱贫困,反而成为了剥削穷人的牟利工具。Bateman(2010)指出,小额贷款机构自出现以来一直在寻求服务穷人、消除贫困与维持机构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平衡,随着全球小额贷款热潮的兴起和新自由主义的发展,小额贷款发展已经脱离了其初始目标,商业化使小额贷款机构成为了追求利益的贷款机构,这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Bateman(2012)还指出,小额贷款忽视了规模较大企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柱作用,将大量稀缺的资金投入小型非正式企业的发展中;同时,小额贷款促进小企业发展的目标忽略了需求因素,忽视了小企业领域的市场饱和以及企业间竞争和相互替代关系,并不能造就小企业真正的繁荣;同时,这些小额贷款所扶助的小企业与地方其他产业的联系性有限,这会导致地方经济去工业化和初级化的发展倾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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