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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与中国的对策

2015-07-08 09:1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运用代理人模型对贸易保护造成的影响进行理论分析,认为贸易保护将会降低保护国与对手国双方的福利水平,但这必须建立在对手国对保护国实施有效制裁的前提下。
  关键词:新贸易保护主义 对策 代理人模型 激励与共容合约
  
  一、引 言
  萧条从来都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温床,一国对外开放的目的从来都是为了获取利益。繁荣时期,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和资本上的比较优势,利用其控制的各种国际组织甚至长枪大炮,砸开欠发达国家的大门,抢占世界市场;然而当他们发现发展中国家带着本国廉价劳动力生产的血汗产品涌入自己的国门时,他们便坐不住了;尤其是当萧条降临,当那些一度鼓吹贸易自由化的政府首脑们面对大范围的破产失业一筹莫展,面对经济刺激方案的天文数字捉襟见肘时,他们便撕下了绅士的假面纱,豪不掩饰地露出狭隘短视的本性,大张旗鼓地掀起了又一轮贸易保护主义浪潮。
  这正是2009年后次贷危机时代发生的事情。2009年,持续的全球金融危机对各国、各行业的影响都已显现,经济衰退、企业破产、失业率上升,一些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眼前利益,开始高举贸易保护主义的大棒。从意大利的“吃意大利食品”到美国的“buy american”,越来越多的案例昭示着新贸易保护主义肆虐全球。据世贸组织统计,2009年全球贸易量下降了12%,成为二战以来最大降幅。
  而中国,正处于这场新贸易保护主义浪潮的风口浪尖。世贸组织的数据显示,中国已连续15年成为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成员,全球约35%的反倾销、71%的反补贴涉及中国。Www.133229.CoM与此同时,中国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09年前10个月,共有19个国家或地区对中国产品发起101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额超过116.8亿美元,同比增幅达639%。美国更是将矛头直指中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前11个月美国实施的约50起贸易救济案中的一半以上针对中国。
  2009年,中国已经超越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预计未来若干年,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已经是不可避免。对于中国,面对当前的国际贸易环境和美欧等国对华贸易政策的不断挑战,一方面不能在有关国家对华产品采取制裁措施既成事实后,无可奈何地表示“强烈不满”;另一方面,在应对美欧等国对华贸易制裁措施中,不能一味地强调“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使中国反制裁行为的实施受到制约。在应对对外贸易摩擦与争端的博弈中,如何使中国突出西方的“围剿”,需要更为现实的对外贸易方针。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引言;第二,文献综述;第三,模型分析;第四,政策建议。
  
  二、相关文献综述
  赵瑾(2005)对新旧贸易保护进行了比较,总结了新贸易保护主义不同于旧的贸易保护的10大特点;秦法萍,郭立银(2006)把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特点总结为使用技术壁垒、绿色壁垒、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 利用区域经济一体化, 滥用世贸相关规则等;封媛嫄(2010)分析了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原因和我国的对策,认为①经济萧条、②wto 规则的不完善、③新贸易保护主义理论发展、④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⑤国际竞争加剧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五大原因;并指出中国应该从企业、国家、国际三个层面积极应对。
  国内的研究大都是“特征”、“原因”、“对策”的“三段式”论述,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
  
  三、国家保护与对手国的直接制裁——代理人模型分析
  这里我们将贸易保护的外延扩大,从而引入国家保护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对自由贸易任何形式的限制,同时也包括非贸易领域限制国家之间自由交往的措施,例如德国等欧洲国家规定优先对本国企业贷款,就属于资本领域的限制。显然,对于国家保护的分析同样适用于贸易保护。
  (一)基本假设
  (1)代理人假设:假定一个国家所有居民都完全相同,并将人口标准化为1。或者也可以理解为,一个国家只有一个居民(代理人),该居民代理该国所有的投资、消费、国际交流(国际贸易)、政策制定;最大化自己的效用。这一假定的实质,是把一个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通过代理人的假定,我们得以用微观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宏观经济问题。
  (2)制裁成本:假定对手国能够对国家保护实施直接制裁;而且制裁对保护国造成的成本与保护国的产出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即:
  
  其中,s表示制裁成本(sanction),y表示保护国的产出,η为表示比例关系的常数。
  (3)完全竞争的对手国:对手国不再采取除制裁之外的任何其他措施,对手国之间完全竞争,从而对手国不能从制裁措施中获取垄断利益。
  (4)对手国风险中性:他们不对风险要求额外的补偿。
  (二)模型
  假定某小国的居民都是风险厌恶者,其代理人的生活可分为两期。在第一期,其储蓄、要素禀赋、产出均为零,从而其消费和效用也为零。
  在第二期,该国面临不确定的产出:
  
  其中,误差项满足:,,;表示的概率,且。
  假定在第二期只有一种商品,且该代理人一生的总效用等于在第一期预期到的由第二期消费决定的效用,即

  由于风险厌恶,该代理人在第一期与对手国签订一份保险合约,在第二期向对手国支付,其大小由 决定,当p>0时,保护国向对手国支付p,反之,对手国向保护国支付(-p)。具体到国际贸易领域,这一合约可以理解为一国与对手国签订了一份自由贸易协定,在本国收入增加时,自由贸易会使本国进口增加从而向对手国输出财富;而在本国收入减少时,本国进口减少,对手国向本国输出财富 。稍后我们将看到,在本国需要向对手国输出财富时,本国将会有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的动机。
  基于之前对于对手国完全竞争和风险中性的假定,应有:
   ①
  (三)基本情形:完全保险合约
  如果,则,通过完全保险合约,保护国转移了所有产出波动的风险。但是在第二期,如果,则,保护国实施保护措施可以使,此时保护国选择违约是有利的。如果对手国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则保护国应该实施管制,拒不支付 。
  (四)激励与共容合约
  面对保护国违约的风险,对手国应该设计激励与共容合约,在必要时对保护国进行制裁。最佳的激励与共容合约应该满足:
  (1)支付额小于制裁成本:
   ②
  (2)①
  (3)③
  在这三个条件下实现保护国代理人效用最大化:
  ④
  求解这个最优化问题,得:
   ⑤
  其中e代表ε的一个临界值,在这一点,= 。
   ⑥
  (五)影响分析
  可以从四个方面分析激励与共容合约带来的影响:
  (1)由⑥式可以看出,当,消费依然稳定;但 时,消费不再稳定,即合约限制了在“好”的状态下维持消费稳定的能力。由于风险厌恶的假定,这实质上减少了保护国福利。
  (2)由⑤式可以看出时,保护国产出的意外增长中只有一定比例支付给对手国,即这一部分比完全保险合约中变少了,由于对手国的预期利润等于0(),可以推知在 附近,对手国对本国的支付也变少了。即激励与共容合约限制了贸易给双方带来的收益。
  (3)η反映了制裁的严厉程度。η增大,则e增大,消费得以在更大的误差波动区间内得到平稳。当η增大到一定程度时,,此时激励与共容合约退化为完全保险合约;当η趋近于0,则 ,制裁完全无效。
  (4)对于保护国福利来说,由于对手国预期利润为0,则,但是 的波动性变大,在风险厌恶条件下,激励与共容合约导致保护国福利水平下降。同时注意到随着η增大, 的稳定性提高,保护国福利提高。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由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到,保护国实施贸易保护措施的风险造成完全保险合约无效,对手国将被迫采取制裁措施而使用激励与共容合约,这将会带来保护国居民福利水平的下降。
  但是如果对手国没有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则保护国将肆无忌惮地采取保护措施,将经济波动的下行风险转嫁给对手国而同时占尽经济有利波动的额外收益。
  对于我国来说,面对日益升温的国际新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如果只是疲于应对,只有招架而不还手,只会助长保护主义的气焰。因此,我们必须反守为攻,让保护主义者切实承担起贸易保护的成本,才能阻止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从而为我国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封媛嫄,2010:《经济危机下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及应对措施》,《特区经济》第1期。
  [2]maurice obstfeld and kenneth rogoff, 1996, “foundations of international manroeconomics” the mit press
  [3]rafael reuveny and william r. thompson,1997, “the timing of protectionism”,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commy, vol. 4, no. 1, pp. 179-213
  [4]richard g. harris, 1989,“the new protectionism revisited”, the 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22, no. 4 pp. 751-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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