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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的我国金融监管

2015-07-08 09:1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在wto的众多协议中,直接涉及金融业的有1994年 4月15日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199 7年12月13日在日内瓦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 sa),前者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后者于1999年 3月1日正式生效。gats所确立的种种制度将迫使包括我 国在内的尚未实施“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在金融领域“ 更多地参与”和“逐步自由化”。《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要求 签约国取消或减少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各种限制,旨在消除各国 长期存在的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业的贸易壁垒,确立多边 的、统一开放的金融市场的规则和政策。我国加入wto后, 便意味着我国金融改革必然要进一步深化———放宽限制、开 放市场,这将直接冲击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传统的金融 监管不仅要收缩和废弃那些不必要的、多余及过时的管制,而 且金融监管的新任务将更为艰巨。
 
  一、监管定位: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并重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诸如对利率、汇率、信贷等方 面实施了较严的管制,特别是针对外资进入的监管还远未达到 gats及fsa的一般要求。我国加入wto时,必须为外 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并且公布通 过具体措施来对金融企业放松管制和开放金融市场的计划时间 表。这就促成了我国金融监管走上了放松管制之路。事实上, 各国推行的金融体制改革都有放松管制的趋向。但是,由于历 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造成了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不力、效率低下 、该管的尚未管起来等流弊,倘若将此置于放松监管的背景下 ,势必导致金融危机的不可避免。www.133229.cOM为此,强化监管成为我国金 融监管的又一基调。处理好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甚为关 键。强化监管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强化监管是以放松管制 为基础的,强化监管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来或管得更 严,而是强化那些不应放松和本应管而尚未管的监管;其二, 强化监管要突出监管的重点,使强化了的监管能顺应国内金融 市场的国际化的需要;其三,要在监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 功夫,以保证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二、监管主体:加强和完善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的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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