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企业贸易诉讼对策建议
论文摘要:在贸易摩擦中,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对中国企业应诉的援助力度,建立相应的援助中小企业应诉反。倾销案的援助机制;企业作为贸易摩擦的主体之一,也应建立健全国际贸易冲突的应对机制,增强企业自身的应对能力。
一、中国企业在贸易摩擦中极为被动
贸易摩擦,是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每一个国家和每一个企业不可避免的极为正常的经济现象。在市场经济国家,贸易摩擦往往是由当地企业向本国政府有关部门或仲裁机构提出诉讼,仲裁机构通过被诉讼产品的企业应诉来化解或判决两国或多国企业之间的市场纠纷。由此可见,大多数贸易摩擦行为的主体是相关国家的企业,而不是政府部门。但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摩擦诉讼案中的应诉太少,起诉更少,导致中国在贸易摩擦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1995年至2004年,在中国对外贸易摩擦过程中遭到反倾销诉讼的411起案件,中国企业的应诉率不到50%。2000年前,中国企业对国外提出反倾销诉讼几乎不应诉。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企业对国外反倾销诉讼案的应诉率开始上升,但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应诉率不平衡。
中国企业对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诉讼案格外关注,应诉率在9o%以上,但对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案应诉却很少,如对印度、土耳其、南美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应诉率却非常低,对非洲国家的反倾销案几乎不应诉。如非洲的埃及,自1996年以来,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共l2起,涉及11种商品,由于中国企业没有一家进行积极应诉,结果l1起被诉讼案的有关产品,被埃及政府实施贸易保障措施。WWW.133229.COm
中国企业在贸易摩擦诉讼案中的应诉过少,不仅造成自己在贸易摩擦中的被动局面,而且导致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案在各国迅速蔓延泛滥,产生传播性极强的“瘟疫”效应。目前,尽管中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量不多,但这些国家的市场潜力大,中国企业不对有关国家反倾销诉讼案积极应诉,会造成严重后果:一是由此促成这些国家更加频繁地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二是其他发展中国家也就会纷纷效仿。因此,对发展中国家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案,也不能等闲视之。
二、中国企业应诉较少的原因分析
在贸易摩擦诉讼案中,中国企业应诉较少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中国企业对国外反倾销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应诉反倾销案不积极。1998年,欧盟一些生产商诉中国硅铁产品倾销,当时欧盟委员会分别向中国37个出口商发出调查问卷,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在各国审理反倾销案的过程中有一项基本规则,如果审理机关向被调查方(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等)发出的调查问卷得不到答复,得不到可靠的资料,或对方不配合调查人员提供有效证据,审理机关只能偏听偏信申请方的资料,并依此作出裁定。因此,不积极应诉必然会招致严重的惩治性后果。
二是中国企业还没有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缺少应对反倾销案的能力。目前,中国企业普遍缺乏应付国外反倾销的机制,缺乏专门的应对机构和训练有素的人才。在13本和韩国,大企业内部都有负责反倾销的专职人员,可以迅速提交与反倾销相关的应诉材料,运用各种因素和力量对案件的裁定施加影响,力争使得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付出最小的代价,获得最佳的收益。而中国企业在这方面存在明显的差距,往往仓促上阵,心有余而力不足,兴师动众,付出很大成本,但是处处被动、效果不佳。
三是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案的效果不理想,也影响应诉的积极性。这一点在发展中国家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中表现得较为突出。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法律并不健全,在很多经济法规上都存在着违反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另外,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机构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有些政府官员处事有时不公正;再加上由于存在语言障碍,使很多中国企业对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案望而却步,失去应诉的信心。
四是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案的成本高于效益,制约了应诉活动。目前,中国出口的产品仍以“小商品”为主,价值小、附加值低的产品仍是出口商品的主流。因此,近几年各国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大多数也是一“小商品”诉讼案,尽管诉讼案多但涉案金额不大,如果中国企业对不同国家发起的每起反倾销诉讼案都进行应诉,就会产生应诉成本高于应诉收益的结果。这也是很多中国企业放弃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诉讼案应诉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是中国企业的规模过小,没有对反倾销案的应诉实力。近几年,随着中国实行全面对外开放政策,国家外贸体制放松管制,一些中小企业也拥有了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条件和机会。由于中小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差,造成竞争无序,互相拆台、大打价格战,反而给了国外企业和政府实施反倾销的口舌。在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倾销诉讼后,大多数中小企业叉不具备应诉反倾销的知识、经费、人员等实力,因此对反倾销诉讼案只能束手无策。
据中国驻外机构反映,中国商品在发展中国家并非没有市场,但由于中国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一些廉价商品一下涌人他国市场,引起当地生产企业的恐慌,要求其政府采取反倾销等保护措施。而一旦对方裁定反倾销成立,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反倾销关税又非常高,中国企业几乎无一例外地痛失了进口国相关产品的全部市场。
三、改变企业贸易摩擦被动的对策建议
目前,中国企业在应对国外贸易摩擦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对贸易摩擦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贸易摩擦的应对能力不高;中介组织在贸易摩擦中的组织、协调、援助作用不大;应对贸易壁垒的协调机制不完善等等。在遭遇贸易壁垒时,中国企业必须积极应对贸易摩擦诉讼案,积极参与应诉,维护自己的各种权益,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相关信息,提交对国外措施的评估和应对建议,组团游说国外有关机构和政府部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交涉同盟,开展行业内的应对工作。我们认为,政府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提高对反倾销诉讼案的应对能力;企业也应该建立健全贸易摩擦的应对机制,增强自身的应对能力:
一是应该重视发展中国家发起的贸易诉讼案件。目前,尽管与中国发生贸易摩擦的发展中国家是少数国家,就是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诉讼较多的巴西、墨西哥、印度、土耳其、埃及、南非等国在中国出口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也不大。但是,这些国家都是区域大国,对其他发展中国家有很强的影响力,他们对中国产品频繁使用反倾销措施,极有可能产生递增效应,引发其他发展中国家纷纷效仿。针对反倾销诉讼行为具有极易传播性的特点,政府主管部门对少数发展中国家对中国产品频繁使用反倾销措施也不可掉以轻心。
在发展中国家,一般情况下,本国政府的影响力和控制力都比较强。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中,如果中国政府采取积极姿态,主动与有关国家政府进行接触磋商,对解决和缓解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诉讼案会有很大的作用。因此,针对少数发展中国家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案件急剧增加的态势,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双边谈判,主动进行磋商,寻求双方都能得益的解决办法,以此来遏制日益增多的发展中国家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诉讼。
二是加强与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协调。全世界有180多个国家,尽管目前与中国发生贸易摩擦的国家只有50多个,但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政府主管部门不可能与每一个国家就每起反倾销诉讼案件进行双边谈判,人力和物力等条件也不容许这样做。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应该主动地与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进行接触和多边谈判,化解贸易矛盾,缓和贸易摩擦。
如南方共同市场、安第斯共同体、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东南非共同市场、东盟自由贸易区等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区域性经济组织,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经济一体化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与这些区域性经济组织进行多边接触,就某些市场领域问题达成谅解协议,就可以缓解中国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减少一些国家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对个别国家制造的恶性裁决应果断抗诉上诉。当前,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并不健全,政府部门行为不规范,不完全遵守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而且政府官员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贸易摩擦中,尤其是在反倾销诉讼案的裁决上,某些发展中国家违背国际规则和贸易常规,对很多中国产品征收几百甚至上千的反倾销税率。这实际上是对中国企业的故意刁难和不公平对待。
政府主管部门和出vi企业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不公正做法,应该采取相应的强硬对策。对发展中国家的某些反倾销税过高的贸易纠纷案件。应当采取政府交涉,个别案件甚至可以上诉世贸组织。经验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凡是中国政府交涉的、企业主动应诉的,就会迫使对方降低反倾销税率,中国企业的损失也会大幅度减少。
四是政府应该援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应诉。目前,中国企业出口的产品以“小商品”居多,面对的反倾销诉讼案也是一些“小商品”诉讼案,涉案金额不大,但应诉成本却相当高。加上中国出口“小商品”的企业都是一些中小企业,面对其他国家发起的大量的“小商品”反倾销诉讼,应诉的能力和实力都非常有限。
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对企业应诉的援助力度,建立相应的援助中小企业应诉反倾销案的援助机制:一是督导地方政府建立公平贸易机构或援助中小企业应诉机构,积极帮助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案;二是建立对外贸易摩擦应诉基金,在必要时对中小企业贸易摩擦诉讼案进行资金支持;三是建立信息网络预警机制,对可能遭到反倾销诉讼的产品和发起反倾销诉讼的国家进行信息跟踪和信息反馈,帮助企业提高应对贸易摩擦的能力,尤其是超前采取应对措施的能力。
五是企业应实施差异化营销策略开拓国际市场。中国对外贸易摩擦加剧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出口产品或出口产业严重类同。出口产品的类同引起出口企业之间的价格恶性竞争,造成中国产品有倾销嫌疑;出口产业的类同与进口国同类产业发生市场冲突,引发外国企业频繁发起反倾销诉讼。如果要减少对外贸易冲突,从根本上改变在国际贸易摩擦中的被动局面,中国企业就应该走产业、产品、技术创新的发展道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中国产品的生产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移,以差异化营销策略开拓国际市场,尽量避免国内出口企业之间的价格恶性竞争,减少与发展中国家的产业、企业的市场冲突,这才是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根本战略举措。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彻底改变中国产品的低价倾销的产品形象,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飞跃。
六是出口企业要尽快建立应对贸易摩擦的应诉机制。目前,企业对贸易摩擦的应对能力不高,主要是普遍没有建立健全应对机制,缺乏专门机构和专业人才。因此,大企业在内部应尽快设置专门的职能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应对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贸易冲突事件。平时专门收集有关国家的政策、市场和企业的动态信息,事发后迅速向企业最高层提交与贸易冲突相关的应诉材料,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而中小企业则应利用整个产业联合的力量,在行业组织内部建立贸易摩擦的应对机制,设立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来应对突发的贸易冲突事件,做到有备无患。
七是企业要积极联合应诉。一旦遭到反倾销指控,积极应诉是企业的可行之策。企业千万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和逃避思想,唯一能够拯救自己的就是要大胆应诉,联合应诉。实践经验证明,联合应诉是中国企业的可行之策。企业只有联合起来奋起应诉,才能通过法律的手段,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就有可能遭到惨败。2003年2月,美国商务部裁定,中国向美国出口的球轴承产品有严重倾销行为,当时只有宁波慈兴集团有限公司一家胜诉。当初,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出口球轴承进行反倾销调查,涉及中国28个省、市的253家轴承企业。而其余200多家轴承企业却拒绝应诉,只有宁波慈兴集团据理抗辩。2003年5月22日,土耳其外贸署对原产于中国的塑料自动铅笔和圆珠笔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共涉及26家中国制笔企业。尽管士耳其市场不太大,但由于土耳其市场辐射欧亚大陆,该国外贸政策与欧盟有不少关联性,因而贝发集团、成路文体、文魁笔业等三家中国企业进行了联合应诉。2004年3月,尽管土耳其政府还是作出反倾销终裁,但是降低了对原产于中国的圆珠笔和铅笔征收的反倾销税额。
八是要强化行业协会在贸易摩擦诉讼案中的应诉作用。针对中小企业无力应诉越来越多的小商品诉讼案的问题,有必要强化行业协会在贸易摩擦诉讼案中的应诉作用。经济全球化时代,行业协会要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协助企业解决国际贸易争端。行业协会必须把参与和协助企业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作为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在国内中小企业无力到国外参与反倾销应诉的情况下,行业协会必须代表企业参与应诉,为此,在行业协会内部要建立贸易摩擦的应对机制,设立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筹备专项资金,应对中小企业遭遇的来自其他国家的小商品诉讼另外,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行业协会还应该积极向驻外经商机构和使领馆商务处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上和法律上的支持。在国际贸易摩擦中,行业协会代表企业参与反倾销案件的应诉,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也是其他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
九是企业应该主动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应对反倾销诉讼案。企业应利用各种社会力量,主动应对反倾销诉讼案。浙江是遭遇反倾销诉讼最多的省份,在应对反倾销诉讼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并有了相当多的成功经验值得参考借鉴。日前,在浙江,已经形成了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中介组织和企业“四体联动”的应对贸易摩擦机制。浙江有39家企业在四个国家和地区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一些地方行业中介组织已经在国际贸易摩擦争端解决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企业对反倾销诉讼案的应诉意识不断增强,应诉已经成为一些企业国际经营战略的重要内容,因而浙江产品反倾销诉讼案的应诉率直线上升。
十是要强化驻外经商机构和使领馆商务处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作用。目前,中国正处在与国际经济接轨融合的特殊时期,如果企业无力参与国外的应诉工作,而行业协会也不能参与应诉,驻外经商机构和使领馆商务处要代表国内企业与所在国的有关机构或企业接触,并负责贸易诉讼案的应诉工作。实际上,从其他国家参与反倾销调查的应诉情况看。企业参与的也相对较少,一般情况下都是由行业协会或驻外经商机构共同完成。因此,要加强对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官员的业务培训。目前,在我国派驻国外的使领馆经济商务人员中,很多官员对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条约,对所在国的有关贸易法规以及我国企业应该享有的权利等问题还缺乏了解,因而加强对驻外经商机构人员的培训是非常必要的,以提升他们应对贸易摩擦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