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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适用的原则与程序问题——

2015-07-07 09:0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争端wto规则原则程序
  [论文摘要]通过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规则旨在增强wto成员贸易政策和措施透明度,以及各成员的商务人员对它们的理解,以便更好地评估各国贸易政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和消极影响,从而鼓励各成员政府更加严格地遵守wto的规则与纪律,履行它们的义务,更好地享受作为成员的权利。
  2006年3月5日,美国总统布什迫于国内铁钢工业的压力和政治需要,宣布从2006年3月20日起,美国对大部分进口钢材征收30%附加税,并对厚钢板实行进口限额。此背离自由贸易原则的举动,几乎引起所有向美国出口钢材国家的抗议和反对。中国、日本、韩国、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和俄罗斯都纷纷表示将做出回应。中国作为wto的新成员,如何运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规则解决此争端,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笔者就美国大幅度提高进口钢材附加税案,谈谈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应该考虑的原则与程序问题。

  一、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解决贸易争端主要遵循的有关规定有: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和1979年的《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简称《东京回合谅解协议》),20世纪90年代,乌拉圭回合又改进并完善了关贸总协定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达成了《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共27条。《谅解》声明,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维护世贸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义务。WWw.133229.cOm机构的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这一权利与义务,该机制是保障多边贸易体系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

  1.多边原则。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各成员国不针对其认为美国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采取单方行动,应采用多边贸易机制解决方式,由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dsb)解决,并遵守其规则和最终裁决。

  2.统一程序规则。美国与各国的钢铁提税争端可能要经过磋商、调停、专家小组与上诉复审四个程序最终解决。

  3.协商解决争端的原则。世贸组织成立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多边贸易体制,以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提高世界各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因而要为争端寻求积极的解决办法,应相互给予同情,并就此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以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4.自愿调解与仲裁原则。无论是斡旋、调解还是调停,都必须在美国与争端各国的同意下才能进行,可在任何时候进行,也可在任何时候终止,仲裁程序也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为基础,并接受仲裁裁决的约束。

  5.法定时限原则。世界贸易组织新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严格具体地规定了各个程序执行的时间,如果一方在时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另一方可立即推动进入下—阶段,或者程序将自动进入下一阶段。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审案时限与当事方的诉讼时限一样严格而具体。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整个程序所需时间原则上只有31个月,与原来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相比大大缩短所需时间,提高了效率。

  6.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我国、欧盟和日本等成员匡均认为按有关协议所获得的利益正在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美国所采取的钢铁提税措施的损害,世贸组织应迅速发挥作用,提出撤销该举措、补救措施,以及授权该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求得成员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7.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谅解》第12条、21条和27条等条文都规定了一些照顾发展中国家原则措施,例如专家小组报告应该明确写明已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差别待遇和更优惠的各项规定,并给予提供其他的法律咨询与帮助。我国则享受该原则,如果我国对美国此举投诉,专家小组会给予我国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和提交有关的证据。

  二、贸易争端解决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1.磋商程序。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方为解决问题或达成谅解进行交涉的一种形式。当一方提出请求磋商时,被请求方应在10日内做出答复,并应在30天内进行磋商,以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如果被请求方未在规定的期内做出答复或进行磋商,或者争端当事方在收到磋商请求后的60天内通过磋商不能解决争端,投诉方可请求成立专家小组。在紧急情况下,各当事方应从收到请求日起不超过10天进行磋商,如果在收到请求后的20天内未能磋商解决争端,投诉方即可请求成立专家小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鼓励贸易争端的双方首先通过磋商解决贸易争端。任何磋商请求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应予保密。美国应在收到欧盟等任何一个国家请求的10天内做出答复,30天内真诚地磋商,其他国也可书面申请参与磋商,以达成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2.斡旋和调停程序。这是争端各当事方同意之下自愿进行的程序。若在提出请求磋商的60天期限内,已进入斡旋、调停,则该起诉方必须允许留出60天的期限,才能要求设立专家小组。

  3.专家小组程序。如果上述途径仍然无法解决争端,则可以书面形式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请求设立专家小组,由此进入专家小组程序,这是整个程序中最为复杂的部分。专家小组一般由3名专家成员组成,6个月内完成工作,最迟不得超过9个月,要坚持保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即对争端的任何一方提交的材料、报告、评论以及对专家小组所提问题的答复均应提供给争端的对方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4.上诉复审程序。世贸组织新建的常设上诉机构由7名成员方组成,他们具有公认的权威,并在法律、国际贸易和各有关协议主题内容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不代表任何政府。其中7人中,只有3人可以同时接手一个案子。上诉只能由争端当事力提出,利害关系第三方可提书面意见,供参考。上诉申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规则还规定从设立专家小组到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报告,不应超过9个月,若提起上诉,到通过上诉机构报告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争端各当事方应无条件接受已经通过的报告,否则违规者将面临赔偿和交叉报复的危险局面,只要某—案件尚未完全终结,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就有责任进行监督,维护正常的世界贸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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