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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理论与实践发展过程探讨

2015-10-05 14:2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国外在应对巨灾风险的理论研究、融资机制建设以及灾害风险的分担方式选择上,都要早于中国。因此可以通过研究其他国家对巨灾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发展过程,从中汲取经验、总结其特点、探索每种应对灾害风险的分担机制和补偿方式中的内在联系,从而帮助我国构建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应对巨灾的多元化融资体系。

关键词:巨灾风险;再保险;巨灾债券
  一、引言
  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和财富日趋集中,自然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呈现高速增长的趋势。从2008年的南方冰雪灾害、“5.12”汶川地震,到2010年的青海玉树地震、西南干旱,使我们愈加意识到,建立一套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和补偿机制,尽可能的降低自然灾害给人民和国家带来的经济损失,已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研究和总结其他国家对巨灾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过程,从中汲取经验、总结其特点、探索每种应对灾害风险的分担机制和补偿方式中的内在联系,从而帮助我国构建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应对巨灾的多元化融资体系。
  在发生频率不断递增,损失幅度不断加大的巨灾面前,各国对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加强,并通过多种风险的分担及转移机制对巨灾风险进行管理,学者们的研究也从传统的保单设计到再保险,进而到选择性风险转移产品以及对政府巨灾管理的研究。
  二、传统的灾害风险分担方式——保险、再保险
  20世纪80年代,风险和不确定性决策理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对偶理论(Dual Theory)、预期效用理论(Anticipated Utility Theory)和秩依效用理论(Rank-dependent utility Theory)陆续建立起来,这些理论更贴近巨灾风险的特点,使解决巨灾风险保险相关问题成为可能。Eeekhoudt & Gollier(1990)论证了在期望效用理论和对偶理论下,保险成为处理巨灾风险的最适当的风险管理工具之一。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成为了灾害风险管理的必然选择,但是巨灾风险带来的较大损失规模又会严重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甚至生死存亡,于是巨灾再保险(即保险人将其承保的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另一家或多家保险或再保险公司,以分散责任)就成为防范与化解保险公司巨灾保险经营风险的主要手段,也成为巨灾风险的传统解决手段。其中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是国外应对巨灾保险的常用方法。
  然而这种传统的巨灾保险管理工具也面临着困境,Cummins和Geman(1993)指出由于巨灾损失估计的不确定性,再保险市场对于巨灾风险无法提供足够的承保能力,再保险公司于巨灾发生时有可能产生信用风险、再保险合约的安排过程繁杂且交易成本偏高、原保险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与逆选择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而使得保险公司无法完全以再保险的方式来转移巨灾风险。
  同时,Mark S. Dortfman(2002)通过研究发现保险的供给与需求都没有完全的弹性,也就是说,价格的变化对保险的供给和需求不产生比例的影响。于是在保险供给存在着不随价格变动而增加的前提下,如果想要单纯通过提高巨灾保险价格的方式,并不能增加供给,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巨灾损失的分担问题。
  二、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选择性风险转移产品(ART)
  为了缓解巨灾再保险压力,提高承保能力,人们开始将目光投向资金实力雄厚的资本市场,希望寻找到巨灾再保险的替代品和补充方式,由此引发了一场传统再保险经营理念的变革,资本市场上就出现了一种减少巨灾保险风险的新金融手段:选择性风险转移(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简称ART),它是传统保险以外的转移巨额风险技术的总称。
  巨灾风险证券化就是ART的一个主要分支,即运用各种创新性金融工具及其变换、组合,实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理论研究及其实践的国家。1973年,美国学者Robert Goshay和Richard Sander发表了一片关于保险衍生产品的论文:《构建再保险期货市场的可行性研究》,他们率先探讨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结合的问题,提出将再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希望通过风险证券化或保险衍生产品市场来解决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美国在巨灾风险证券化理论研究方面居于领先地位,美国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实践,已得到全球的普遍重视。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主要有:巨灾债券、保险期权、巨灾风险买方期权、巨灾权益卖方期权、意外盈余票据、保险期货等。1992年,芝加哥交易所引入了巨灾期货,该期货基于由22家财产保险公司承保损失所组成的指数;1995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推出了一种保险期权,该合约为一种欧式看涨期权,是根据财产索赔服务公司计算的9种赔付率成交的,因而其基础并非资产,而是一批特定保单的赔付率;1995年,美国全国保险相互公司发行了4亿美元的意外盈余票据,有效的避免了财务风险。
  同时从国外学者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中不难发现,以灾害风险为内涵的债券——巨灾债券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Martin Nell ﹠ Andreas Richter(2000)研究表明:巨灾指数连结债券的存在,可以影响再保险需求的结构,指出巨灾债券主要用来承保巨灾风险损失,再保险合同承担较小额损失,能达到分散风险的最优组合;GAO(2005)在向美国众议院提交的报告中,也强调了巨灾债券有提升(再)保险公司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1997年,地震基金有限公司发行了1.37亿美元的巨灾债券,并利用这笔资金,在加利福尼亚大地震中为瑞士再保险公司提供了保护。
  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给保险市场提供了将巨灾风险进行转移的有效渠道,资本市场部分解决了巨灾保险市场资本不足的问题,但是,资本市场对于国家管理巨灾风险的作用是有限的。Scott E. Harrington(1997)比较分析了传统的再保险和PCS(Property Claims Service)期权合约,认为这些金融衍生品有效地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分散了风险,但同时他也认为与再保险相比,金融衍生品仍然具有比较高的基本风险。
  三、政府融入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当前,在西方学术界形成了一种主流观点,即无论是私营保险市场还是政府,都不是解决巨灾风险管理的唯一主体。这种观点相信政府和市场的密切合作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
  公共部门介入巨灾风险分担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是:巨灾风险不能在风险暴露单位之间有效分散 (关联性),而需要在时间上分散。Gollier(2002)证明了跨时期的风险分散是巨灾保险的有效替代。而对于跨时期的风险分散,政府比私人会更有效率,因为政府更有能力以更低成本借贷(政府的信用风险低)(Lewis和Murdock,1996)。
  政府参与巨灾风险分担,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间接参与,即政府在税收,立法等各个方面对巨灾保险项目给予支持,但政府并不提供资本,也不做为“最后的再保人”;另外一种方式是政府直接参与,即政府提供资本,或做为“最后的再保人”。
  综合Dwight M.Jaffee(1997), AON(1997),Dan Henstra﹠Andrew Sancton(2002)的研究,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项目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形式:有限责任的保险联合体;有限责任联合体+政府财政支持;政府发行巨灾债券、政府购买或担保保险公司的巨灾债券;政府贷款。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过程可以看出,国外在应对巨灾风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运用中,经历了由单一保险市场,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最后是政府融入风险分担体制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对于我国不断发展和完善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将提供有益的借鉴。  
参考文献:
.湖南:湖南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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