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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的经济分析及中国目前应诉障碍

2015-10-04 14:5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在传统的贸易保护做法日益受到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限制的背景下,发达国家开始从规则内部寻找贸易保护新策略,反倾销措施应运而生。许多国家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反倾销滥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中国加入wto后,遭遇到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起诉,从最初的保持沉默到如今的积极应诉,中国企业表现得越来越成熟,而目前中国应诉反倾销来存在着各种法规、会计准则等的限制,本文对反倾销行为进行经济分析,并阐述中国应诉反倾销的障碍。
  [关键词]反倾销 贸易保护 应诉障碍
  
  一、反倾销与贸易保护
  1.反倾销概述
  商品倾销是指商品以低于本国国内市场价格在国外市场上大量抛售,以打击竞争对手,占领或巩固国外市场的贸易行为。倾销会对进口国生产者造成损害。按wto《反倾销协议》,为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进口国可以对出口国发起反倾销起诉。
  按《反倾销协议》规定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必要条件:倾销存在;倾销对进口国国内的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威胁;倾销进口商品与所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确定倾销对进口国国内工业的损害应该有确凿的证据,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是否构成急剧增长——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数量:产品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或者类似商品价格的影响;该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潜在威胁和对建立新产业的障碍;上述损害是否倾销所致。
  倾销是指一国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另一国销售的行为。确定正常价格有三种方法:采用国民价格,即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采用第三国价格,即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条件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采用构成价格,即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WWw.133229.Com这三种价格是依次采用的。
  虽然wto制定了《反倾销协议》,但反倾销法的执行主要依赖各签字国的国内立法规定,因而具有很大的随意性。随着关税壁垒作用的降低,各国越来越倾向于利用反倾销手段,对进口产品进行旷日持久的倾销调查及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来限制商品进口。
  2.反倾销的行为动机分析
  (1)贸易保护效应
  wto成员国国内产业发展受进口产品冲击而造成实质性的、超出预期的损害时,又不得不履行wto的减税义务,只能通过反倾销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
  (2)贸易报复和威胁
  一国实施反倾销措施更易针对曾经对本国实施过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即成为一种报复行为;一国也可以通过反倾销立案调查,威胁对方调整国内贸易政策和贸易行为,以利于本国经济发展,即成为一种威胁行为。
  3.反倾销法律实践的经济分析
  大部分反倾销行为的法律实践包括三个步骤:首先,由进口国受损产业代表提交书面申请;其次,反倾销调查机关立案调查;最后,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决。
  (1)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一国是否频频使用反倾销措施,受一国产业发展状况,宏观经济状况,厂商目的等因素的影响。
  (2)立案调查方面
  反倾销的调查立案受三方面因素的影响:经济周期、进口产品竞争力和实际汇率。当经济高涨是,反倾销立案就会减少,反之,就会增多;当进口商品竞争力和进口渗透增强时,国内厂商会要求政府进行保护,此时反倾销立案调查增多;当国内货币升值时,反倾销立案调查也会增多。
  (3)在调查机关裁决方面
  进口商品是否会被裁定为反倾销受以下几方面影响:
  ①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如果国内货币贬值,那么在以本币表示的进口产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其兑换呈倾销国货币时的价格就会变得相对便宜,更容易被裁定为倾销;如果国内实际gdp下降,也容易作出倾销的裁定。
  ②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的竞争程度。如果进口国国内产业是完全竞争市场,而国外进口厂商对进口国产业影响较大时,通常会被裁定征收较高的反倾销税了;如果进口国产业是垄断组织,其要求反倾销调查的目的只是遏制国外竞争,这种情况通常不会征收较高反倾销税。
  ③政治压力。反倾销裁决会影响到社会就业和国家的经济、财政状况,因此,进口国的国内压力更易作出反倾销裁决,同时,它也受国家安全利益,国家间关系的影响。
  ④提起申诉的产业部门的影响力。产业规模越大,集中度越高,政治影响力越大,有关当局越容易作出反倾销裁决。
  4.反倾销的经济影响分析
  (1)反倾销行为对本国产业的影响
  ①对本产业的影响
  在短期内反倾销措施通过保护国内市场,保护本产业生产能力,扩大市场份额,提高收益,促进本产业发展。但从长期看,即使wto规定了“日落复审”条款,但在具体实施中,这种措施很难撤销,该产业会长期依赖保护措施而影响竞争力的提高。
  ②对关联产业
  反倾销措施对关联产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上下游产业间关系的研究上。如果上游产品的价格上升,削弱了下游进口竞争产业的竞争力,使他们的产量和对中间产品的需求减少,这种保护对于上游产业来讲,净收益是很小的;但是,如果这种对下游产业造成的损害导致他们寻求保护,以此抵制进口最终产品,下游产业的产量和他们对中间产品的需求不仅不会减少,甚至还会增加,即发生“继发性保护”。
  (2)对贸易的影响
  无论最终裁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调查都对进口起到巨大的限制作用,但有些学者认为,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会发生贸易转移效应,即反倾销立案调查会使该国从“申诉”对象国的进口大大减少,但使其从其他国家对该产品的进口增加,最终反而会使相关产品的进口总量有所增加。也就说,“倾销国”的出口竞争者成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受益者。一般认为,垄断程度较低的产业贸易转移程度较小;而垄断程度较高的产业,会发生明显的贸易转移,,实际进口量并没有减少,从而削弱了反倾销的贸易保护作用。
  (3)反倾销行为对价格的影响
  一般来说,不论反倾销裁决结果怎样,反倾销行为都会提高相关进口产品的价格。因为,反倾销调查导致对“申诉”对象国进口产品价格上升后,其他国家的出口商会形成“价格同盟”,导致国内相关进口产品价格上升。
  此外征收反倾销税对社会福利的影响是消极的。一方面,是国内企业在反倾销措施中“寻租”,同时长期依赖政府保护,不利于国内产业竞争力的提高;另一方面,国内消费者不得把从价格较低的进口产品转向国内垄断厂商,对其也是不利的。

  二、我国目前反倾销应诉障碍分析
  入世以后,中国商品频频遭到发达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在全球经济危机背景下,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中国面对的反倾销起诉会更多。中国企业要逐渐克服心理障碍,学会运用wto规则保护自己。面对国际上的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主要面对以下障碍。
  1.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不完善
  2004 年3 月 31 日国务院修订了 《反倾销条例》 ,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与 2002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条例并无本质区别。以 《反倾销条例》 为核心的反倾销法的制定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法律逐步进行修改、 完善的一个方面,是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的一个证明。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反倾销的实践少,加之其他诸多的现实问题, 《反倾销条例》 等一系列反倾销法规仍存在很多不足。同时,我国正承受着倾销和反倾销的严峻现状,这些都对我国反倾销法的制定和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1)立法层次较低。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反倾销法都是国家立法机构颁布实施的。 如美国的“ 关税法” , 新加坡的“ 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法案” 等等。而我国反倾销法律层次不高,《反倾销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一旦与其他法律相抵触,可能导致部分失效。这就使得反倾销法规缺乏相应的稳定性,不利于我们更有效地运用这一法律武器。 因此, 提高反倾销法律的级次,尽快颁布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反倾销法十分必要。

  (2)缺乏反规避措施。反规避措施是各国为防止倾销产品进出口商逃避反倾销制裁而制定专门性规定。尽管wto 反规避条款由于谈判各方意见相左而被删除,但是,运用反规避措施保证反倾销法的有效贯彻执行已成为各成员国的共识。目前,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详细的反规避措施。如产品在遭受反倾销措施后极有可能采用组装产品、轻微改变产品、后期发展产品等方式规避反倾销。相比之下,我国除了在法规中原则性地指出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行为发生以外,对什么是规避行为、对规避行为应当怎样处理等等并未进行任何说明。从当前情况看,制定我国的反规避措施对保障反倾销法的有效运行意义重大。
  (3)某些规定仍有待细化。尽管2004年新《反倾销条例》在很多方面补充和细化了2001 年《反倾销条例》的相关内容,但仍有不够细致全面的地方。如在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时只强调应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而究竟怎样才是“公平合理”则未给予详细说明。虽然调查机关在具体执行时完全可以参照wto1994年守则的规定,但这样也放弃了国内法在不违背wto规定的前提下对国情予以特殊考虑的灵活性。 因此,进一步细化反倾销法规也是我国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应当注意的。
  2.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还有待完善
  反倾销不是普通的法律诉讼 ,也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 ,而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下的会计制度的纷争 ,一旦反倾销调查发起后 ,调查机关与有关当事人就迅速卷入到一场关于产品成本与价格的会计争论中。反倾销调查的核心问题是会计问题 ,会计信息是倾销是否存在的事实依据 ,是确定倾销幅度及损害幅度的数量依据 ,是反倾销税的征税依据。而我国会计准则在应诉反倾销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
  (1)我国企业会计处理忽视遵循会计准则的重要性。目前,欧盟、美国虽然执行不同的会计准则,但都强调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而我国企业在会计准则协调认识上还存在偏差。
  (2)会计记录完整性,会计凭证等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程度。欧美反倾销当局,很多时候是在细节处做文章,甚至极个别的会计凭证不完整,不规范就可能直接导致其认定整个企业的会计制度不完善,这对反倾销应诉极为不利。
  (3)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如我国准则规定资产减值不得转回,这势必会降低产品制造费用,从而降低产品成本,增加被认定为倾销的可能。
  在wto合法框架下发起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又一策略,在全球经济危机背景下将会愈演愈烈,今天,中国依然是欧美的反倾销重点,中国产品要进入国际市场,企业就要随时做好应对反倾销的准备。同时,中国政府要加强立法和会计准则的完善,共同应对反倾销调查。
  
  参考文献:
  [1]段国蕊:国外反倾销研究最新发展及特点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9.2
  [2]刘爱东:应诉反倾销视角下的会计准则协调现状调查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9.1
  [3]于广学.黄黎明:完善我国反倾销税的立法_兼评我国与国际反倾销法规的差异(j),现代经济探讨,2005.2
  [4]胡志英: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探析(j),上海企业,2004.12
  [5]解媚霞:关于建立反倾销会计准则的思考(j),对外经贸财会,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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