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中国在世界经济和贸易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作为一个新兴的工业大国和贸易大国,中国已经取代了日本成为世界反倾销运动中最大的目标。本文阐述了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的必要性,论述了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的现状,对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应诉策略。
【关键词】中国企业 反倾销 应诉策略
一、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的特点
1、应诉企业的数量明显增多
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中国企业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应诉率明显提高,应诉企业也由以前的十几家扩大到现在的几百家甚至上千家,涉及对中国企业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总体应诉率已上升至70%~80%,涉及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案件应诉率达到100%。
2、应诉企业主要集中在五矿、化工及农产品行业
从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成功的例子来看,中国应诉企业主要集中在五矿、化工及农产品行业。例如2000年3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6∶0的投票结果裁定:中国钢丝绳未对美国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带来损害的威胁,决定立即终止此案调查程序,不对来自中国的涉诉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此案是1999年3月起诉并开始审理的,涉及了中国企业的多种普通钢丝绳,涉案金额达100多万美元。在得知此案的消息后,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及时查找并组织了对美国出口量较大的江苏法尔胜集团公司、江苏南通中德钢丝绳公司、南通钢丝绳公司、山东机械进出口公司等单位的积极应诉。
3、参与反倾销的应诉企业大多是资金雄厚的企业
众所周知,反倾销应诉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wWw.133229.COm出口产品一旦被提起反倾销调查,历时将会长达几年,这对于中国的中小型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严重的打击,再加上在反倾销应诉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支付高额的律师费。所以相当一部分的中国中小型企业在经营不景气的情况下,都不愿应诉,而是自动放弃,从而丢掉了国际市场。从参与反倾销应诉的企业来看,这些企业大多都是资金雄厚且行业内排名靠前的大企业。
二、中国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中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国外之所以对我国发动大规模的反倾销浪潮,是内因和外因合力作用的结果。在外因上,主要起因于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措施在国际上日益被强化以及国外对我国实施的歧视性政策;而在内因上,与我国企业自身的问题有关,如出口秩序不规范、企业应诉积极性低等因素。中国企业在对外反倾销应诉中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出口市场的“低价”行为存在倾销嫌疑
根据wto对倾销的定义,倾销是一种“价格上的低价行为”。我国出口市场混乱,出口环节企业竞相压价的现象大量存在,符合wto关于“低价”的倾销认定条件,存在倾销的嫌疑。这是我国企业应诉中的软肋。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四个:第一,缺乏行业治理,出口市场恶性竞争;第二,企业经营战略无法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缺乏多样化经营,出口产品品种单一;第三,部分省市政府的补贴或变相补贴降低了企业的成本;第四,工资成本、资源价格普遍较低,资源消耗型的发展模式长期存在。
2、中小企业反倾销应诉基础薄弱
中小企业反倾销不应诉比例高的主观因素是反倾销应诉意识薄弱,主要表现为“搭便车”思想严重。反倾销“搭便车”,即在面对国外反倾销诉讼时,不应诉企业在不耗费时间、精力、金钱的情况下,依靠应诉企业的成本,获得与应诉企业同等收益。反倾销“搭便车”是一种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因此近年来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都有相关制约措施,如国内的应诉企业可以向美国当局申请“单独税率”。现在,只要具有一点反倾销法律意识的企业就会知道,“搭便车”并非坦途。因此,如果现在还有一些中国企业仍无知地抱持“搭便车”思想,则会表现出企业相关方不了解反倾销,不具有反倾销应诉意识。
3、应诉的准备工作不够全面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反倾销随时都可能降临到本企业的头上,一旦遇到反倾销时,中国企业在准备应诉工作方面却出现了问题:第一,在遭遇反倾销时,我国企业还没有弄清楚自己是不是属于“涉诉企业”;第二,我国企业没能及时与相关的进出口商会进行联系,向他们咨询和了解有关反倾销诉讼的程序和应诉工作的内容;第三,我国企业在参加反倾销应诉时,没有尽早的准备好应诉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过去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涉诉产品过去3—5年的生产能力、产量、销售量、出口量等等;第四,中国企业在接受反倾销调查的期间,没有考虑到本企业需要调整出口策略或暂缓出口,来面对国外反倾销的调查。
4、缺乏及时有效的反倾销预警
从时间来看,预警的时间仍然存在滞后。预警的时间阶段分为在进口方境内声称受损的产业或其代表提交书面申请之前就提出预警、在提出申请和反倾销调查机关立案调查中预警、在立案调查后预警。显然,第一种情况是最佳情况,而我国目前基本做不到,多数情况下能做到提出申请和反倾销调查机关立案调查中预警。
从形式来看,预警的形式不利于行业协会和企业及时获得信息。预警形式主要为在相关的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也有少数通过地方媒体发布,此外,某些特殊背景的行业协会会向其会员单位提示,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上述形式显然不能使我国企业及时获取信息,那么也就使预警失去了意义。
5、行业协会的发展水平满足不了企业应诉的需要
首先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行业协会行政色彩过重,日常工作还停留在宣传、开会、收取会费等层面上,没有起到行业治理作用,不能有效制止竞相压价的恶性竞争行为,在出现被反倾销时缺乏对企业的有效指导等情况。其次是由于不同行业开展出口贸易的时间不一,国内不同地区开放程度不同,行业协会在不同产业和不同地区的发展均不平衡,这从反倾销应诉能力即可见一斑。凡是行业协会发展程度较高的行业,在面对国外的反倾销指控时,应诉率以及胜诉率都较高。一般而言,开放程度较高的地区,行业协会发展较好,如温州、东莞等地,这些地区的企业的反倾销应诉水平普遍较高。
三、提高中国企业对外反倾销应诉效应的策略
1、实施出口创新的对外经营战略
我国企业要从单一的货物贸易向技术贸易领域发展,同时要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减少国内企业间的冲突,避免形成低价竞销的状况。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集约化转变和升级,通过高质量和适当价格扩大出口,扩大市场份额,这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根本途径。另外我国企业还应合理定价,这也是中国企业反倾销诉讼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问题。
2、加强反倾销意识,政府在资金上给予援助
针对反倾销应诉不力的情况,我国企业首先应该从意识上抓起,端正认识。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反倾销观念和意识相对薄弱,对于国外提起的反倾销调查要么置之不理,要么惶恐不安,但最终都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企业应该通过政府、商会协会等各种组织以各种途径了解反倾销的重要性和后果以及应对方法,进而积极应对及时抗辩,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此外,由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是成员国之间反倾销起诉的主要依据,因此,企业还必须尽快了解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机制。
3、全面做好应诉的准备工作
虽然一个反倾销案件整个审理时间可能长达12—15个月,但在开始阶段的时限要求却是非常紧,这对于中国应诉企业来说往往是一个大考验。
首先,要参加应诉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起诉国有关主管部门“报名”,同时提供有关初步材料。例如,欧盟委员会规定,自开始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发布之日起15天内,应诉方就必须向欧盟委员会报名,并提交基本材料;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并且正式起诉后21天左右就要召开第一次听证会,中方应诉企业或代理人如果要参加或提交有关意见,就必须提前几天报名。其次,就是报名之后的答卷工作。例如,欧盟规定:凡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中国企业,必须在调查通知发布后21天内回答一份调查问卷。如果一家中国企业在对方正式开始调查时才知道反倾销案,那么可供它作出反应的时间可能仅有短短几天。有时企业还没弄清反倾销是怎么回事,就已经超过了报名的期限。虽然错过开始阶段的应诉机会不一定导致我国企业彻底丧失应诉的权利,但它可能对以后的应诉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反之,如果抓住机会,则有可能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
4、建立健全的反倾销预警体系和快速反应机制
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应当包括企业、行业协会、政府三方主体;由政府利用公共资源优势,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告知企业及行业协会信息,即进出口国在近期内可能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的反倾销申请和此类产品近期出口动态数据;行业协会发挥行业治理和指导企业的作用,在出现预警信号前,规划行业的发展,指导企业多样化经营,在出现预警信号后,及时维护出口秩序,同时组织应诉准备工作;企业提高反倾销意识,主动配合行业协会治理,积极谋划企业多元化经营,减少被诉反倾销的可能性,在出现预警信号时,与行业协会共谋进路,开展应诉准备工作,同时,态度认真地接受申请方当局的调查。而目前我国企业在面临倾销起诉时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最终企业或者因准备不充分而放弃应诉,或者因匆忙应诉而初裁不利,影响被申请反倾销调查后至终裁前的出口,充分暴露了我国反倾销预警机制尚不健全的问题。
5、全面提升行业协会素质
现代的行业协会应具有信息服务、技术更新、培训、交流、组织展览会和国际交流会等重要功能,尤其要在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过程中要发挥龙头作用,成为组织者、推动者和代言者。由于交易成本和“搭便车”现象的存在,很多企业在面对倾销诉讼时往往选择了放弃,有了行业协会,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国内成功应诉的企业中,如温州打火机在欧盟应诉成功,就是温州烟具行业协会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最好证明。
【参考文献】
[1] 张红燕:中国企业不能积极应诉反倾销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北方经济,2004(3).
[2] 谢晓禧:我国企业积极应诉反倾销[j].财经界,2007(6).
[3] 刘长青:我国反倾销应诉的障碍及对策[j].财经报刊,2003(2).
[4] 李昂:我国中小企业为何放弃反倾销应诉[j].经济时报,2004(1).
[5] 段莹莹:反倾销应诉步履维艰[j].中国贸易报,2007(3).
[6] 胡怡建:国际贸易税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