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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性反倾销与美国对华倾销的条件分析

2015-08-15 10:5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从GATT到WTO,多边贸易谈判极大地降低了世界各国的关税与非关税贸易壁垒,推动了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然而,贸易保护主义与贸易自由化进程总是相伴相随,在WTO框架约束下,贸易保护主义采取了更加隐蔽的形式。反倾销作为一种有效的贸易保护工具,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贸易救济方式。目前,反倾销已经成为中国出口增长的最大障碍,据WTO统计,1997~2009年,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数为698起,其中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占71.1%,中国成了世界最大的反倾销受害国。
    面对反倾销,被起诉国可以针对起诉国发起报复性的反倾销,进行以牙还牙式的反击。近年来,中国在遭受反倾销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外国进口产品的反倾销。1997年底,中国对来自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新闻纸发起了第一次反倾销,据商务部统计,至2009年,中国共发起了178次反倾销起诉,并对其中73%的起诉做出了肯定性裁决。理论上分析,报复作为一种可信的威胁可以极大地影响外来反倾销裁决,使反倾销发起国在裁判时不得不权衡肯定性裁决可能引发的贸易战的经济后果,从而有可能对反倾销起着一种抑制作用。本文从这一角度出发,研究中国的报复性反倾销对美国对华倾销裁决的影响。
    一、文献综述
    作为贸易政策的热点问题,反倾销引发了大量的研究,早期的文献大多从不公平贸易角度探讨反倾销的动因,但是,近年来世界反倾销立案数量急剧上升,很难解释为何各国采取了与以往不同的不公平贸易手段,因此,部分学者开始关注国家间策略性行为对反倾销的影响。Finger(1993)对全球反倾销申诉进行分析后发现,反倾销起诉更易针对先前使用过反倾销措施的国家,Finger认为这可能是由于起诉国对先前遭遇的反倾销采取的报复。Prusa与Skeath(2002)采用1980~1998年GATT/WTO成员国反倾销数据研究了报复性反倾销对全球倾销申诉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对前期遭遇的反倾销进行以牙还牙的报复是一国反倾销发起的主要动因,Prusa与Skeath认为,正是这种报复的动机导致了全球反倾销的泛滥。
    采用1995~2003年全球两位数分类的行业反倾销数据,Feinberg和Reynolds(2006)拓展了Prusa和Skeath(2002)的研究,与Prusa等的研究结果相同,Feinberg和Reynolds认为报复性反倾销是致使反倾销数量上升的重要因素。Feinberg和Reynolds发现,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遭受的反倾销在更大程度上是由于他国的报复,并认为,如果美国停止使用反倾销措施则其遭受的反倾销起诉数会下降。与Prusa和Skeath(2002)的研究相同,Feinberg与Reynolds的研究并没有涉及报复对随后反倾销申诉的影响。
    Blonigen(2000)研究了以贸易比重衡量的潜在报复能力对美国反倾销申诉的影响,结果发现,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的报复威胁显著降低了美国对这些国家的反倾销申诉。使用美国1980~1998年的反倾销数据,Blonigen与Bown(2003)进一步研究了以“出口暴露”衡量的报复威胁对美国国内企业反倾销申诉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倾销裁定的影响,他们发现,美国在被起诉国市场上的出口比重与反倾销申诉及裁定负相关,即报复威胁显著影响了美国国内的倾销申诉与裁定。Blonigen与Bown的研究也存在一个缺陷,那就是只研究了潜在的报复能力而不是实际的报复行为对反倾销申诉与裁决的影响。
    我们认为,潜在的报复能力无疑是影响一国反倾销申诉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当反倾销调查程序已经实际启动时,受害国更可能采取针锋相对的措施对起诉国予以报复,相对于潜在的报复威胁,这种相机选择的报复行为更具灵活性与威胁性,从而可能比潜在的报复能力更有效地影响到起诉国的倾销裁决,而以往的研究并未将这一点纳入研究范围;近年来,中国在遭受反倾销的同时也主动加强了对起诉国以牙还牙的报复,然而,这种报复性反倾销的效果及其影响仍然缺乏研究,本文采用中美反倾销博弈案例数据,从微观角度研究了中国报复性反倾销对美国对华倾销裁定的影响。
    二、理论框架及假定
    美国的反倾销调查和裁定由两个机构——美国商务部下属机构国际贸易管理局(ITA)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共同完成。ITA主要负责确立被起诉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并计算倾销的幅度,USITC主要负责确立涉案产品所在行业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当两部门都做出肯定性最终裁决时,商务部会发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由于美国等其他国家不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ITA在调查时有权选择选取“第三方”国家作为替代国,以此来确立中国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并计算倾销的幅度,因此,ITA的裁定几乎都为倾销成立。据统计,1983年后,在针对中国的所有反倾销起诉中,ITA的裁决都为肯定。基于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的裁定最终决定了反倾销的裁定结果,因此,本文在研究中国对美实施报复性反倾销的影响时,主要考虑其对USITC裁定的影响。
    1.报复的衡量与USITC倾销裁定
    Prusa和Skeath(2002)认为,如果一国在前一时期对本国(或本国某行业)发起过反倾销,则本国随后对该国(或该国相同行业)的所有反倾销行为可视为报复,Prusa和Skeath对报复的定义存在一定的缺陷,它并不符合报复的及时性原则。Feinberg和Reynolds(2006)修正了Prusa和Skeath对报复的定义,他们把一国上一年对其他国家发起过反倾销,此后一年内遭遇该国的反倾销视为报复。显然,Feinberg与Reynolds对报复的定义更接近策略行为的现实,本文对报复性反倾销的定义沿用这一思路,具体到中美反倾销博弈中,由于美国反倾销调查从立案到终裁一般需要一年的时间,我们把在这段时间内中国针对美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视为报复。与前述文献不同的是,本文并非研究前期进口国的反倾销是否会遭遇出口国的报复性反倾销,而是要研究在遭受反倾销起诉之后最终裁决之前,被调查国主动采取报复性措施对USITC倾销裁定结果的影响。
    理论上分析,中国发起的每起报复性反倾销起诉都有可能得到肯定性裁决,从而影响到美国出口方收益,中国提起的反倾销越频繁,美国出口行业潜在的损失就会越大,出口方的利益诉求会对USITC倾销裁决形成新的压力。如果报复威胁带来的损失超过了反倾销所能获得的利益,那么,USITC就会倾向于做出否定性裁决,以换取中国对美反倾销的否定裁决;另一方面,报复性反 倾销也会降低美国反倾销申诉人的预期收益,尤其是当报复涉及美国反倾销申诉人的相同行业时,受威胁的出口商可能会通过行业内的协调促使进口商撤诉,以此作为和解的信号来保护自己的出口。可见,在受调查期间,对来自美国的产品发起反倾销的次数越多,报复的威胁就会越大。
    尽管现有文献从理论上肯定了报复性反倾销对倾销裁定的可能影响,但是具体到单个案例来看,在面临相同的报复威胁时,不同案例的最终裁定结果仍然会有所差别。在实证研究中,现有文献仍然无法甄别和解释报复性反倾销对同期反倾销裁定影响的这种个体差异。我们认为,在排除其他影响因素的条件下,差异的原因可以理解为每起案例对报复的承受能力存在差异。某种产品倾销的肯定性裁决对美国带来的利益越多,在涉及该产品的倾销裁定上USITC就越不愿对中国妥协,从而报复对该类产品倾销裁定的影响就越小。为了甄别不同个体对报复性反倾销的反应,我们构建了一个耐压指数来区别报复对不同案例的个体影响。我们选择美国进口中国涉案产品占其进口世界同类产品的比重为耐压指数,这一比重衡量了在美国该产品的进口市场上,进口中国产品所占的份额,显然这一份额越大,则征收反倾销税所获得的收益及对国内行业形成的保护就越大,报复对该类产品的影响力就会越小。
    用反映报复的相关变量除以相关产品的耐压指数,即可得到报复对每例倾销裁定的个体影响,当涉案产品的耐压程度一定时,报复越频繁,报复的力度越大,其造成的威胁就越大。由此我们可以得到:
    假定1:在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期间,中国对来自美国的产品发起反倾销的次数越多,USITC肯定性裁决的概率越小。
    中国反倾销的频繁程度体现了对美国出口行业的现实威胁,然而它不能完全反映报复的力度,因为每起报复性反倾销涉案产品的出口情况是不一样的,报复的次数越多,其威胁到的出口方利益并非越大。基于此,我们采用每起报复性反倾销申诉涉案产品的出口份额来衡量报复威胁的力度。如果被起诉的产品是美国对华出口的主要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就会较大程度地影响到美国的出口部门利益。这种情况下,USITC更倾向于做出无损害裁定以换取中国对美反倾销产品的无损害裁定。用耐压指数进行相同的处理,可以分析用出口比重调整的报复对每起反倾销裁定的作用,我们有:
    假定2:在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期间,中国对来自美国的产品发起反倾销所涉及产品占美国对华的出口份额越大,USITC做出肯定裁决的概率越小。
    此外,中国在前一时期发起反倾销的数量也可能会影响到USITC的裁决。一方面,它反映了中国反倾销的活跃程度,以及使用反倾销的熟练程度。对于一个惯于使用反倾销措施的国家,其在以后的时期继续使用反倾销的概率是比较大的。因此,一国先前使用反倾销的数量越多,在其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进行报复的概率也会越大。由于担心会在未来受到报复,USITC对华反倾销的肯定性裁决可能会有所减少。但是另一方面,从美国的角度来看,如果中国前期的反倾销对其出口造成了损害,出于报复的心理,其后期也有可能会加重肯定性的裁决。我们假设前一种影响占优势,用耐压指数进行相同的处理,可以分析中国以往的反倾销对美国对华每起反倾销裁定的影响,从而有:
    假定3:USITC倾销裁决结果与倾销调查前一年中中国对美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数量负相关。
    2.其他影响因素
    根据USITC(2009)报告,USITC在调查确定实质损害时主要关注行业的实际产值、资本利用率、进口、外国供应商的市场份额、就业、工作时间、生产率、工资等因素。现有文献就这些因素对反倾销裁定的影响做了较为详尽的研究,Baldwin和Steagall(1994)等发现,反倾销裁定与行业的利润率、资本利用率等经济因素有关;Hansen与Prusa(1997)等则认为,除了经济因素,美国的反倾销裁定还受到行业的集中度、行业的规模以及行业组织向国会的捐款等政治因素的影响;谢建国(2006)将中美关系状况进行了评级,研究发现中美的政治联系改善会降低美国对华的反倾销立案数。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认为:①进口的快速增长可能会造成对本国同类产品的替代,导致本国产品的市场份额缩小,厂商的产值和资本利用率下降以及失业上升。对于面临这种情况的行业,USITC会更倾向于做出肯定裁决。②政治力量强大的行业更容易得到保护,行业向国会的捐款越多,集中度越高,就业规模越大就越有力量说服USITC做出肯定裁决。③USTIC的裁决会受到中美双边关系的影响,中美双边关系的改善会降低USITC肯定性裁决的概率;反之则相反。基于此,本文选取以下几个因素作为控制变量纳入分析模型,得到如下假设:
    假定4:受调查产品的进口增加幅度与USITC的裁定正相关。
    假定5:受调查产品所属行业的产值变化率与USITC的裁定负相关。
    假定6:受调查产品所属行业的就业规模与USITC的裁定正相关。
    假定7:中美双边关系与USITC的裁定负相关。
    三、实证分析结果与讨论
    1.计量方法
    本文采用1998~2008年中美两国反倾销的案例数据,研究中国报复性的反倾销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反倾销裁定的影响。USITC的裁定结果为被解释变量,报复及其他影响USITC裁定的因素为解释变量。由于被解释变量的取值为肯定和终止两种,本文采用Probit二元选择模型对上述假设进行检验:
    
    2.样本选择、变量及数据来源
    (1)样本的选择
    由于中国自1997年底才开始采用反倾销措施,美国从发起反倾销调查到做出终裁决定约需要1年的时间。介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被解释变量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例裁定数据样本观测时间为1998~2008年。1998~2008年间,美国共对中国发起了79起反倾销,其中肯定性裁决为58起,终止21起,终止案件中有16起为无损害裁定,4起为申诉方撤诉,1起采用了微量不计原则。在模型中,我们将USITC肯定性裁决取值为1,终止案例取值为0。每件案例的具体裁决结果数据来源于全球反倾销数据库(http://econ.worldbank.org/ttbd/)。
    (2)解释变量与数据处理
    为了准确衡量报复对单个案例裁决的影响,我们首先计算了每个案例涉案产品的耐压指数,耐压指数用美国对华反倾销中涉案产品进口占美国世界同类产品进口比重来度量,进口比重的计算采用反倾销裁定前3年的平均数据,产品按HS两位数分类,数据来源于经济合作组织数据库。其他变量的来源与计算 如下:
    报复频率Number:在中国产品受反倾销调查期间,中国针对美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的次数除以每起被报复产品的耐压指数。数据来源于全球反倾销数据库。
    报复力度Value:在中国产品受反倾销调查期间,对美国产品发起报复性反倾销所涉及产品的出口占美国对华总出口的份额除以被报复产品耐压指数。出口份额采用反倾销发起前一年的数据计算而得,产品分类为HS两位数分类,数据来源于经济合作组织数据库。
    报复影响Other:在中国产品受反倾销调查前一年,中国总共对美国发起的反倾销数量,并使用耐压指数调整。数据来源于全球反倾销数据库。
    Import:受反倾销调查产品的进口增长率,采用反倾销前一年美国从中国进口该类产品的进口增加幅度。产品按HS两位数分类,来源于经济合作组织数据库。
    IP(industrial production):在中国产品受反倾销调查期间,美国产品所属行业较前一年的产值变化率。行业分类将HS两位数转换为美国现行NAICS三位数标准,数据来源于美国统计局。
    Employment: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受调查产品所在部门的就业规模,以行业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比重计算。行业分类将HS两位数转换为美国现行NAICS四位数标准,数据来源于美国统计局。
    Relation:在反倾销调查期间,中美关系状况赋值。本文中美双边关系原始值来源于阎学通课题组发布的中美双边关系赋值表,数据为月度数据。需要指出的是,为了准确衡量中美双边关系对美国对华倾销裁定的影响,进入模型分析的Relation值为每起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期间中美关系的平均值。同时,为了把月度数据转换成符合分析要求的截面数据,与对报复变量的处理方法相同,进入模型分析的Relation值经过耐压指数的调整,以衡量中美双边关系对个体倾销裁定的影响。
    表1显示了各个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以及对USITC倾销裁定的预期影响。
    
    3.实证结果
    对上述模型进行估算,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表2结果显示:
    
    (1)在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期间,中国针对美国产品发起报复性的反倾销对USITC的裁定有显著影响。在所有模型中,Number的系数均为负值,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说明在美国对华反倾销立案调查期间,中国对美报复性反倾销的使用越频繁,USITC做出肯定性裁决的概率就越低,中国的报复性反倾销显著地抑制了美国对华反倾销肯定性裁决;实证结果同时显示,与预期相符,在所有模型中,Value的系数均为负,并且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说明在中国产品受美国反倾销调查期间,对来自美国的产品发起报复性的反倾销,所涉及产品的出口占美国对华总出口的份额越大,USITC肯定性裁决的概率就越低。上述结果具有很强的政策含义,这一结果表明,在应对美国对华反倾销指控时,中国政府既可以密集使用报复性反倾销来影响USITC裁决,也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当的产品发起反击来抑制美国对华贸易反倾销的肯定性裁决。目前,中国对美国发起的反倾销主要集中在化工制品行业(HS编码第6大类)和塑料橡胶制品行业(HS编码第7大类),这两个行业的反倾销起诉占到中国对美反倾销总数的74.07%,其中,针对有机化学品(HS编码29类属于第6大类)的起诉达到14起,位列第一,但无论是化工制品行业还是塑料橡胶制品行业均非美国对中国出口的主要产品。从美国对华出口产品结构来看,机电类(HS编码第16大类)、植物类(HS编码第2大类)产品所占的比重最大,但观察期内中国并未就这两大类产品提起过反倾销;在中国对美国发起的反倾销所涉及的产品中,出口比重最大的塑料及其制品(HS编码38类)行业占美国对中国总出口的比重也仅为4.65%,而有机化学品比重则仅为2.95%。涉案产品较低的出口比重客观上限制了中国报复性反倾销的威慑能力,因此,对中国政府而言,在未来的反倾销报复中,有针对性地选择报复产品可以更好地发挥报复的威慑力。
    (2)实证检验发现,在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前一年中,对来自美国的产品发起反倾销的数量与USITC的裁决有显著的联系,前期对美国发起的反倾销数越多,USITC肯定性裁决的概率就会越低。王孝松和谢申祥(2009)把中国上一年的反倾销总数以及上一年中国对申诉国反倾销案例数视为中国潜在的报复能力,研究了这种报复能力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影响,结果认为,中国上一年的反倾销总数对外国对华反倾销数量有显著的抑制作用,但是,王等人的研究并没有发现上年对申诉国的反倾销案例数显著影响了申诉国的反倾销立案与裁定。与王等人结果不同的是,本文结果显示,就中美两国的倾销博弈来说,报复在一定的时期内具有持续的威慑效力,并影响到了申诉国倾销裁定结果。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理论分析和实证结果都显示了报复性反倾销显著地抑制美国对华反倾销的肯定性裁决,但还需注意到报复对个体案例裁决的影响不仅取决于中国发起的报复性反倾销行为本身,还与相应产品的耐压指数有关。从两国的总贸易量来看,截至2009年底,美国从中国进口的商品总额占美国从世界总进口的19.3%,而中国虽然仅次于加拿大和墨西哥(NAFTA)是美国的第三大出口对象国,但美国出口到中国的商品总额仅占其出口总额的6.6%(经济合作组织数据),相比于对中国的出口,美国从中国的进口比重更大,在这种进出口比重严重不对等的情况下,美国对中国发起反倾销的涉案产品耐压系数普遍较高,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报复具备足够的震慑力,就必须有针对性地选择报复产品,并且提高中国反倾销的频繁程度,而频繁选择对方的关键产品进行报复又有可能引起新一轮的报复性反倾销,因此,如何在这种报复性反倾销的循环中选择一个合适的临界点,既能维护中国的出口利益又能避免对方的强烈反弹仍然是未来中国政府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3)实证结果显示,与预期相符,受调查产品的进口增长率对USITC的肯定性裁决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一结果表明,某类产品的进口增长越快,USITC就越倾向于肯定性裁决,以保护国内的相应产业。模型回归结果同时显示,USITC肯定性裁决的概率会随着该产品所属行业产值的下降而增加。这一结果表明,美国国内生产经营状况不佳的行业所发起的反倾销更容易得到肯定性裁决。这与Baldwin和Steagall(1994)、Blonigen和Bown(2003)等人的结论相同。由回归结果可以看出,产品进口的增长幅度对USITC裁决的影响要远远大于产品所在行业产值变 化的影响,这一结果表明,相对于美国国内行业景气的变化,进口的快速增长更容易招致USITC肯定性倾销裁决。回归结果同时显示,申诉行业的就业规模对USITC的裁定并无显著的影响,这一结果表明,在对华反倾销申诉裁决中USITC并不倾向于保护就业人数众多的行业。这可能与美国特殊的国内政治形态有关:一些小的但是组织良好的利益集团可以通过政治捐献与游说更有效地影响政府决策。Hansen和Prusa(1997)研究了美国国内政治压力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倾销裁定的影响,他们认为,行业规模并不一定导致肯定性裁决,但是如果某一行业规模较大且高度集中在某一区域,则这种行业特征将显著影响到USITC的倾销裁定。
    (4)与预期相反的是,中美双边关系对美国对华反倾销裁定并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中美双边关系改善与否既没有强化也没有弱化美国对华反倾销肯定性裁决。相当多的学者探讨了中美政治对中美经济的影响,“经济问题政治化”或者“政治问题经济化”是研究双边关系的一个永恒的主题。谢建国(2006)研究了中美双边关系对美国对华反倾销申诉的影响,结果显示,中美关系的恶化显著提高了美国企业对华反倾销申诉的频率。然而,本文结果却显示,虽然中美关系的恶化提高了美国企业对华反倾销申诉的频率,但是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倾销裁决不具有显著的影响,这一结果表明,尽管中美关系的恶化会导致美国的有关民间团体与企业协会有搭便车反倾销的利益诉求,但是这种负面影响并没有波及影响到USITC的倾销裁决,这比较符合近几年中美双方务实的政治生态,在政治上磕磕碰碰,在经济上合作共存。
    四、结论
    采用1998~2008年间中美两国的反倾销案例数据,本文研究了中国报复性反倾销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对华倾销裁定的影响。结果显示,当中国产品遭受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时,中国采取报复性的反倾销使用可以显著抑制USITC的肯定性裁决,其中,报复性反倾销的次数越频繁、所涉及的产品对中国的出口份额越大,USITC肯定性裁决的概率就越低;我们同时发现,USITC的肯定性裁决与前期中国对美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数呈现出负相关关系,说明中国的报复行为在一定时期内对美国对华的倾销裁定有持续的威慑效力。我们同时注意到,这种报复的威慑效力受美国反倾销涉案产品耐压指数的影响。由于中美贸易地位的不平等性,美国对华反倾销涉案产品的耐压指数普遍较高,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让报复具备足够的震慑力,有针对性地选择报复产品并提高中国反倾销的频率不失为一个可行方法。然而,频繁选择对方的关键产品进行报复又有可能引起新一轮的报复性反倾销,是双方利益均受损害。因此,如何在这种报复性反倾销的循环中选择一个合适的临界点,既能维护中国的出口利益又能避免对方的强烈反弹仍然是未来中国政府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文章同时研究了进口增长、涉案产品景气状况以及涉案产品行业规模因素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倾销裁定的影响。结果显示,进口增长与涉案产品景气状况对USITC的肯定性裁决均有重要影响,而相对于美国国内行业景气的变化,进口的快速增长更容易招致USITC肯定性倾销裁定。但是,在回归中我们没有发现申诉行业的就业规模对USITC的裁定有显著的影响。另外,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尽管中美关系近年来充满了曲折波澜,但是没有证据表明这种曲折波澜的双边关系显著影响了USITC对华反倾销的裁决。
    需要指出的是,报复性反倾销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美国对华反倾销申诉的损害,从而保护中国的出口企业利益,但是我们并不认为它是解决国家间贸易摩擦的根本措施。从全球反倾销愈演愈烈的趋势可以看出,国家间相互的反倾销并没有真正地消除反倾销。相对于现行反倾销热潮,完善多边贸易体系的争端解决机制,限制反倾销措施的使用,通过对话来解决国家间的贸易争端可能更符合世界各国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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