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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财务报告目标问题的研究策略

2015-07-28 19:0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导言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概念框架的基础,概念框架的其他方面—报告主体、信息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要素、确认、计量、列报与披露—都要以财务报告的目标为基础,在逻辑上服从并服务于财务报告的目标,财务报告的目标决定了主体向报告使用者所提供信息的含量,所以概念框架的设计和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都要紧紧围绕着财务报告的目标而展开,财务报告的目标在概念框架和会计准则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框架》的发布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2010年《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发布,其间经过了21年,这21年间世界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创新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原有的会计理论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对于主体信息的需求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财务报告的目标必然也要做出改变。为了实现以原则为导向的国际准则的趋同,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4年联合发起的概念框架的修订工作,在2006年7月和2008年5月发布了两个重要的讨论稿和征求意稿后(IASB. Discussion Paper-Preliminary Views on an Improved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Reporting,July 2006;IASB. Exposure Draft of an Improved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Reporting,May 2008),IASB与FASB于2010年联合发布了最新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如下界定的:财务报告的目标提供关于报告主体的财务信息,这些财务信息对于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授信人在做出向主体提供资源的决策时是有用的。这些决策包括买入、卖出或持有权益和负债工具,和提供或偿还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信用。
  在1989年IASC发布的《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框架》中,财务报表的目标是如下界定的: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动方面的信息,这种信息对于很大一批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是有用的,财务报表还反映了管理当局对交付给它的资源的保管责任或受托责任的实施成果。
  不难发现,2010年的概念框架和1989年的框架中关于财务报告目标的表述出现很多新的变化,这种变化包括用“财务报告的目标”取代了“财务报表的目标”、财务报告使用者由“很大一批使用者”演变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授信人”以及进一步突出了“决策有用性”。那么这些新的变化是否更加合理?此外,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关于是否将“维护金融稳定”列为财务报告目标的争论从未停止,那么“维护金融稳定”是否该成为财务报告的目标?财务报告目标的最新变化与争议对界定我国未来的财务报告目标有哪些启示?本文试图通过规范性的分析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
  一、IASB概念框架中财务报告目标的最新变化
  IASB 2010年发布的概念框架对财务报告的目标重新进行了界定,最新的财务报告目标与IASC 1989年发布的《框架》中所界定的财务报表的目标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这种新的变化源于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报告使用者信息需求的变化。
  (一)“财务报告的目标”取代了“财务报表的目标”
  IASB 2010年的概念框架与IASC 1989年框架一个最直观的区别是明确使用了“财务报告”替代了“财务报表”。1989年的框架指出,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或资金流量表)、附注、其他报表和解释材料。IASB 2010年的概念框架中指出,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IASC 1989年的框架关注的仅仅是财务报表,可以看出IASB 2010年的概念框架的范围更大了。
  但遗憾的是IASB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财务报告的定义及其边界,并且在其接下来的修订工作中关注的重点仍然是财务报表,比如财务报表的要素、确认、计量、列报与披露等。同时在“财务报告”概念的基础上重新抽象出一个最新的概念—“通用目的财务报告”。IASB指出,关于财务报告与财务报表界限、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与特殊目的财务报告界限的讨论将会在概念框架项目的以后阶段进行。所以在2010年发布的概念框架中并没有明确财务报告的界限,而是直接使用术语“通用目的财务报告”,明确指出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概念框架的基础。
  由于报告使用者的类别众多,不同使用者有着不同的信息需求,从理论上讲,报告主体应该针对每一类型使用者的特定需求提供特定目的财务报告,但从实务而言,这种方法显然是不可取的,抛开繁杂沉重的编制工作不谈,另一个重要的难题是报告主体无法准确获知报告使用者的决策方法或程序,以及会计信息(或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在其决策过程中扮演何种角色。因此,“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概念便应运而生,因为大量的报告使用者需要相似的信息,通用目的财务报告可以满足大部分报告使用者可能的信息需求。
  通用目的财务报告并不能提供报告使用者所需要的所有信息,比如宏观经济状况及预测、政治事件和行业未来展望等,但通用目的财务报告是为了满足大部分报告使用者的一般信息需求而编报的,那些具有特殊信息需求的报告使用者并不是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服务对象,比如公司管理层、政府监管部门、税收征管部门等,但并不排除通用目的财务报告对于特殊的信息需求者在客观上也是有用的。
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最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外部使用者,比如投资者、债权人等。这些外部使用者不能直接要求报告主体向他们提供信息,但又必须依赖这些信息来做出决策或评价。与通用目的财务报告所对应的特殊目的财务报告并不属于概念框架的讨论范围,在不能满足所有报告使用者信息需求的情况下(理论上也不存在其他形式的报告能够满足所有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我们只能追求使用通用目的财务报告来满足大部分外部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的信息需求,因为这样可以保护大部分报告使用者的利益,所以概念框架和本文讨论的财务报告仅限于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以下简称“财务报告”)。
  (二)财务报告主要使用者由“投资者导向”转向“投资者 与债权人导向”
  关于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在IASC于1989年发布的《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框架》中,有“一大批使用者”的表述,同时明确了这一大批使用者包括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雇员、贷款人、供应商和其他商业债权人、顾客、政府及其机构与公众。虽然上述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不可能完全由财务报表来满足,但是仍然存在着对所有使用者来说是共同的需求。投资者是企业风险资本的提供者,因此,为了满足他们的需要而提供的财务报表,也可以满足财务报表能够满足的其他使用者的大部分需要。所以,1989年框架中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投资者导向”,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是财务报表的主要使用者。
  而IASB 2010年发布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第一章中明确指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授信人是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并且明确管理层、监管机构和公众等其他报告使用者不是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即使财务报告对他们来说有时也是有用的。所以,IASB 2010年概念框架中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投资者与债权人导向”。
  从IASB概念框架(包括1989年的框架)中关于财务报告(表)主要使用者的论述中可以看出,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经历了从“投资者”到“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授信人”的转变,这种转变的背后实际上是一种视角与理念的转变,即从“所有者视角”到“实体视角”的转变。将投资者列为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是一种“所有者视角”,而将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授信人列为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是一种“实体视角”。在所有者视角,财务报告关注的是投资者或股东的利益,最大程度地满足他们的信息需求,这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经理人制度不健全的经济环境下是可行且合理的,在那样的经济环境下,投资者自行管理自己的企业,投资者往往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债务,这些因素是“投资者导向”产生的根源,也是将投资者列为财务报告主要使用者的重要原因。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分离,企业所有者不再亲自管理企业而是雇佣经理替他们经营企业,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和资本需求的增长,新的商业形式也不断出现,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是负债经营,现在大部分的企业都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资本提供者也只承担有限的债务并且职业经理人与资本提供者(投资者、债权人)是相互独立的,这样,“实体视角”理论便应运而生,在这种视角下,财务报告不再仅仅关注投资者的利益,不能仅仅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还要关注债权人和其他授信人的信息需求,因为从实体的角度看,他们也是企业的资本提供者,他们的信息需求同样应该得到满足。这种理念的转变实际上是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实体视角”下的财务报告目标包括了“所有者视角”下的财务报告目标,二者并非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三)最新的财务报告目标进一步突出了“决策有用观”
  IASC 1989年发布的《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框架》认为财务报表的目标是为使用者提供对经济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同时反映管理层对交付给它的资源的受托管理责任。
  受托责任存在的前提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即存在明确的委托、受托关系。如果受托与委托双方中,任何一方的模糊与缺位,都将影响受托责任的履行,基于这样的经济环境,受托关系是通过委托、受托双方直接往来所形成的,而不是通过资本市场形成的,因为在资本市场中,资源的委托、受托关系变的模糊。笔者认为,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受托责任观”较为切合实际,它使得企业的会计行为与其经济行为相一致;而在资本市场发育成熟的情况下,投资者或债权人等报告使用者对其决策的实施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他们更需要的是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决策有用观”更切合实际。
  从它们所提供信息的内容上来看,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它们某种程度上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财务报告的主体应该是受托人(即管理层),委托人要依赖于受托人提供的信息对受托人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从而决定是继续维持受托关系还是更换受托人,这对于委托人来说本质上也是一种“决策有用观”。
  IASB同样认为,“决策有用观”包含了“受托责任观”,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是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的授信人,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决定买入、售出或者持有一项权益或债务工具取决于他们期望因此而获得的回报,比如股利和市价上涨等。现有和潜在的债权人和其他授信人决定提供贷款或其他形式的信用取决于他们期望获得的本金、利息和其他形式的回报。而他们对这些回报的预期取决于他们对企业未来净现金流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评价与判断,所以他们就需要有用的信息来帮助他们评价和判断企业未来净现金流,这些有用的信息包括企业的资源、对企业的要求权以及资源和要求权的变动和企业的管理层是否有效地履行受托责任。对受托责任的评价包括受托人在不利经济因素影响下是否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资源、企业是否遵守了法律、规章和合同条款等。因为受托人对于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会影响到企业获得净现金流的能力,从而影响到报告使用者对所获得回报的预期以及资源分配的决策(买入、售出、持有、提供贷款等),所以报告使用者评价受托责任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做出合理的经济决策,所以,IASB认为“决策有用观”包含了“受托责任观”。
 IASB与FASB同时还指出,在概念框架中没有明确使用术语“受托责任”,但仍然对“受托责任”的涵义进行了相关的阐述,对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对于委托人评价受托人的受托责任也是有用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受托责任(stewardship)”翻译成其他语言可能会产生理解差异,从而可能造成对财务报告目标的误解。既然“决策有用观”包含了“受托责任观”,那么使用“决策有用性”作为财务报告目标的关键词则更为合理。
  二、与财务报告目标有关的争议
  (一)“维 护金融稳定”是否该成为财务报告的目标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学术界对于会计计量方法提出了很多质疑,尤其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有人认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夸大了资产的内在价值,是金融危机的诱因之一,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本质上符合“决策有用观”的财务报告目标,因此有人提出来应该将“维护金融稳定”作为财务报告的目标,维护金融稳定是监管者和财政政策制定者的责任,财务报告也应该关注他们的信息需求。
  对此,IASB与FASB给出了这样的解释:财务报告应该如实反映经济实质,并尽可能地与经济实质出现最少的偏差。也就是说财务报告只需如实列报即可,这种如实列报没有必要迎合金融稳定的目标,即没有必要考虑这种如实列报是否能够实现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
  此外,如果将金融稳定作为财务报告的目标,可能会产生一些无法解决的矛盾,比如有些人认为维护金融稳定最好的方法是要求主体不报告或推迟报告主体资产或负债价值的变化,这种要求显然会剥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授信人的知情权,这显然与IASB或FASB的使命(为资本市场参与者服务)是不一致的。虽然维护金融稳定不是财务报告的主要目标,但提供了相关可靠信息的财务报告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也是有利的。
  总之,维护金融稳定是监管者的责任,而财务报告只需要做到如实反映即可。例如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下,一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是1元,那么财务报告的目标就是如实反映出该项资产的价值是1元,如果该项资产的价值因为某种原因下降到0.1元,那么财务报告仍应该如实反映出该项资产的价值是0.1元,哪怕金融系统会因为该项资产价值下降到0.1元而变得动荡,所以金融系统的动荡不能归因于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只是做到了如实反映,不该成为金融不稳定的替罪羔羊,所以“维护金融稳定”不能作为财务报告的目标。
  (二)“业绩评价”是否该成为财务报告的目标
  财务报告最早开始出现时就是为了对管理层进行业绩评价,从而解脱管理层的受托责任。业绩评价包括评价过去的经营业绩和预测未来的现金流量,本质上是评价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实施业绩评价的主体往往是投资者,管理层有时候也会对自己的业绩进行自我评价,但管理层不是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财务报告是为了满足外部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的信息需求,而管理层可以从企业内部直接获得与主体有关的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投资者通过评价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来做出经济决策,从而决定是继续持有投资、还是增加投资或者退出投资。业绩评价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业绩评价的最终目的仍然是做出经济决策,业绩评价的本质仍然是“受托责任观”,而“受托责任观”已被“决策有用观”所包含,所以,笔者认为“业绩评价”与“决策有用观”是不矛盾的,它已经被包含在决策有用观的财务报告目标之中。
  (三)投资者与债权人的信息需求是否一致
  投资者与债权人都是主体的资本提供者,投资者提供的是股权资本,债权人提供的是债权资本,从表面上看他们的信息需求是不一致的。投资者要求的往往是资本增值、股利收入等,所以他们需要评价主体未来净现金流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债权人要求的往往是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所以他们也需要评价主体未来净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从这个角度来看,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信息需求是一致的。但仔细分析,投资者和债权人各自对主体未来净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则是不相同的。投资者对于未来可获得的净现金流量有着较高的心理预期(必要报酬率),这种预期往往高于债权人对未来净现金流量的预期(即股权资本成本大于债权成本)。此外,主体资本中的长期资本往往来自于投资者,而短期资本往往来自于债权人,所以,投资者对主体未来净现金流量时间要求大于债权人,投资者要求主体能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具备令其满意的现金流,而债权人往往只要求主体在债权存续期间内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即可,并且投资者所能承受的主体未来净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也要大于债权人。
  由此可见,投资者与债权人的信息需求在本质上是不一致的,所以最新的财务报告目标由“投资者导向”转向“投资者债权人导向”,即财务报告不仅要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还要满足债权人的信息需求。
  三、来自IASB概念框架的启示
  (一)财务报告目标是概念框架的基础
  无论是IASC 1989年的框架,还是IASB 2010年发布的概念框架,都将财务报告的目标摆首要的位置。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概念框架的基础,同时也是财务报告的基础,概念框架的其他方面—报告主体、信息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要素、确认、计量、列报与披露以及具体准则的制定都要源于财务报告的目标并以其为导向。
  (二)应明确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界限
  IASB 2010年的概念框架与1989年框架最大的一个不同之处在于用“财务报告”取代了“财务报表”,但最终发布的概念框架实际上重点关注的仍然是“财务报表”,虽然已经明确了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没有明确划分两者的界限,IASB也并没有发布其他形式的财务报告。
  财务报表与财务报告的界限应该尽快进行权威的划分,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或资金流量表)、附注、其他报表和解释材料。财务报告所包含的内容显然要比财务报表多,可以将管理层讨论分析、补充材料等正式列入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公司年度报告可以成为财务报告的参考形式。
 (三)“实体视角”下的财务报告目标是必然选择
  “所有者视角”下的财务报告目标是投资者导向,主要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这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较多的经济环境是合理的,而在现代经济环境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企业的资本需求也不断增加,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授信人都是企业的资本提供者,“实体视角”下的财务报告目标应该是投资者和债权人(包括其他授信人)导向。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授信人应该成为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满足这些人信息需求就可以满足其他使用 者大部分的信息需求。
  四、对界定我国财务报告目标的启示
  我国于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财务报告的目标进行了如下界定: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我国的财务报告目标与IASC 1989年的财务报表目标在表述上高度趋同,“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并重,随着我国经济形势和报告使用者信息需求的不断变化,我国的会计准则在未来必然做出很多修订,我们可以从IASB概念框架中财务报告目标的最新变化中得到一些启发,以便重新界定我国的财务报告目标。
  (一)我国的财务报告目标不能忽略“受托责任”
  “决策有用性”是IASB概念框架中财务报告目标的关键词,这里的“决策有用性”包含了“受托责任”,在国外的经济环境中,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是投资者和债权人(包括其他授信人),他们评价管理层是否履行受托责任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做出经济决策。但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政府和社会公众也是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他们(尤其是公众)有时候评价管理层的受托责任不是(或不仅是)为了做出经济决策,而是单纯地监督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我国的社会公众本质上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但国有资产的受托人往往是政府有关机构或部门,公众可以接受受托人没有做到国有资产的增值,但绝不可以接受受托人对国有资产的浪费和不当处置。由于政府和社会公众在我国也是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所以我国的财务报告目标仍然应该明确要反映管理层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这样才能让政府和公众更好地监督国有资产。
  (二)财务报告的边界要有所扩大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这样的表述与IASC 1989年框架中的财务报表的概念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该披露的信息与资料。这实际上是IASC 1989年框架中财务报表的概念,在IASC 1989年的框架中已经明确指出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或资金流量表)、附注、其他报表和解释材料。IASB在2010年的框架中指出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虽然没有明确定义财务报告的概念,但很显然,IASB财务报告所包括的内容要多于财务报表(包括附注),而我国仅仅将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信息资料定义为财务报告,这仅仅是狭义的财务报告,其本质仍然只是IASB概念框架中的财务报表。
  在未来与IASB实现准则趋同的过程中,我国应该进一步扩大财务报告的范围,可以参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形式进一步丰富财务报告的内容。
  (三)我国在进行准则趋同过程中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不宜改变
  我国的财务报告目标中明确指出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虽然未明确使用“主要使用者”的字眼,但不难得知上述四类使用者就是我国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由于经济环境的特殊性,我国的政府和社会公众往往比国外的政府和社会公众对财务报告有更强烈的需求。我国的政府同时扮演着投资者和监管者的角色,而大部分的国有企业支撑着国民经济的命脉,由于我国特殊的社会制度,国有企业本质上属人民所有,从而使我国的社会公众对财务报告有着更强烈的需求,社会公众有着监督国有资源的愿望,而财务报告是公众监督国有企业资源最直接的工具,所以在我国,除了投资者和债权人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也是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
  IASB 2010年概念框架中的财务报告目标是“投资者与债权人导向”,即主要使用者是投资者和债权人(包括其他授信人),而我国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应是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设计公众。这是由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所决定的,这样的经济环境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是不会改变的,所以在未来实现与IASB准则趋同的过程中,我国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不宜改变,仍然应该是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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