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首先从理论角度阐释了招投标与审计之间的关系,接着从审计实践的角度揭示了当前政府及公共领域实施招投标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包括需要审计的内容以及对招投标实施全程审计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 工程建设项目;公共领域;招投标;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本条规定了强制招标制度及其范围,其着重于“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法律之所以将工程建设项目作为强制招标的重点,是因为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的问题较多,涉及的资金较多。因此,本文从审计的角度重点分析研究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投标的相关问题。
一、招投标与审计的关系
招投标是一种进行择优竞争采购的商品交易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竞争性,能为采购者节约资金、提供有质量的工程、商品或服务。从招标主体的性质上讲,包括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从项目资金来源上说,包括利用国有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企业自有资金、商业贷款资金。WwW.133229.COM本文主要针对的是政府及公共领域运用公共资金进行的招投标活动。
政府及公共领域的采购主体是公共部门,采购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因此有必要对政府及公共领域采购实施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及社会监督。审计作为行政监督部门,本身具有经济监督职能。它通过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明确招投标活动中主客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及时纠正招投标活动中所产生的违法、违规现象,最大可能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招投标活动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有序竞争,对依法定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具有其它监督部门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二、当前政府及公共领域实施招投标时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法》,对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强化招投标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审计实践看,在目前情况下,贯彻《招投标法》的力度普遍不够.招投标的管理不规范,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招投标流于形式,存在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推行招投标的力度不够,不少单位不愿意招标或想方设法规避招标,不少项目有招标之名无招标之实。有的项目从招标程序看,从招标到开标都能按规定操作,表面上投标单位谁分值高,谁就中标,看不出任何破绽,然而其中却隐藏著“明招暗定”的现象。既要得到工程,又要把得到的工程看似合法化,只有在私下活动,最终在招标中自然中标。虚假招标是以内定中标人的方式,实施形式上“合法”而实际上却违法的招标行为,包括“领导指令交易”、“权钱交易”、“关系交易”、控制评标(评分标准、评审过程、评委人选、实施差别待遇等)。对包括按法律规定采取必须的招标方式确立合同关系的项目,有的将项目化整为零,分别与多家承包人进行关系和金钱交易;有的直接就与施工企业单独谈判或者议标缔约;有的作为某一合同的补充合同与合作方达成利益共享的默契等。
(二)程序不规范,参与招投标的各类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出于各自的利益的不同,参与招投标的各个单位或部门往往采取不同的方法或手段实现自己的目的。在招投标过程中常常避开规范的运作规程,进行各种暗箱操作。
1.招标单位在招标前已确定了中标人,就会运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这一意图贯穿于整个招标过程。比如:某事业单位工程投标中,招标方经过资格预审,确定了6家投标单位,组织了庞大的考察团对拟参加投标单位进行了考察。事实上,在考察投标单位以前就已经确定了一家意向单位。于是招标方就根据意向单位的企业特点、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获奖情况等要素,设置一系列有利于意向单位中标的评标办法、评标指标。
2.投标单位为了能中标而赚取利润,会用尽各种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有的投标单位为了使自己“合法中标”,就私下串通几个投标单位为其“陪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方之间“陪标”。这些陪标单位要么将标书制作的很粗糙、要么根本就不按照招标书的要求进行编写、要么就是连投标资质都达不到等等情况。自然地,这些投标单位很随意地就被淘汰。
3.同时,招标代理机构为实现招标单位的愿望,投其所好,也会被招标单位牵着鼻子走;项目监理单位为了经济利益,并没有真正发挥监理的作用。
(三)投标单位恶性竞争,影响了项目招投标本应该带来的效益。在我国建筑市场上,各种各样的施工队伍很多,为了承揽工程,就不惜血本压价,搞恶性竞争、无序竞争,最终失去了招投标本来的客观公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因为:其一,在既定的施工技术水平和施工管理条件下,既要压低报价,又要有利可图,施工单位常常会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出现“豆腐渣”工程;其二,中标价压低,施工单位常常会在施工过程中以各种理由要求建设单位追加资金、或者将施工期延长(特别是对一些工期比较紧、建设方急需要用),最后决算时工程价严重超标,失去了招投标本身能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
三、对招投标实施审计的内容
(一)开展项目招投标的经济腐败审计。项目招投标的经济腐败审计是以防治招投标过程中经济腐败为目标,强调查处与防范相结合,并以防范为主,采用腐败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即以具有审计价值(发生贪污腐败可能性较高)的疑点线索为起点,确立审计重点,安排特种审计查证,实施以审计机关为主,纪检监察、检察等其他监督部门全程紧密配合协作的审计查处,并适时进行内部控制分析评价,提出完善内控机制建议。
(二)开展项目招投标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招投标经济责任审计包括:招标方应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投标方应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应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评标委员应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措施。
(三)开展项目招投标的效益审计。招投标是由供求关系、价格体系、竞争机制等综合因素所决定的交易方式,它具有一般商品交换的基本特征,但也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的特点,即招投标是一种较为成熟的、高级的、规范化的和综合性的交易方式。招投标的最终目标是追求项目投资综合效益的最大化,追求项目投资多目标条件下的综合效益最大化,不是简单地追求最低价的商品和服务。如此一来,对招投标的审计就需要重视招投标的效益目标,即不仅要审计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也要审计招投标结果的效益性。
四、对招投标应实施全程审计
现在某些项目或某些部门的招投标仅让审计部门参与其中的某一两个环节(一般为开标环节),而对前期工作,比如:招标文书如何确定的,投标队伍怎样筛选入围的,开标之后最终结果是怎样的,正式合同条款与前期招标文件是否一致等等,无一清楚。要杜绝以上现象,必须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同步审计监督,使招投标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置于审计部门的监督之下。因此,对项目的招投标审计,应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对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内容有所侧重,重点应放在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四个环节。
(一)事前监督。在进行项目招投标前,审计人员应对招投标准备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听取招标单位对招标范围、方式和发包方式的解释,审核招标文件与招标通知书的一致性以及标底的编制过程、编制质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