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侵权行为,其严重背离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本文以京山轻机2014年涉嫌内幕交易事件为例,分析法务会计审计在鉴定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中的运用。
一、引言
我国证券市场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经历了二十余年的发展,规模从小到大,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却相对滞后,导致各种违法违规证券交易也在各地滋生。其中内幕交易欺诈案件占据了很大一部分,这也向我国投资者、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司法机构敲响了警钟。
二、相关概念界定
(1)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又被称为“知情交易”,是指掌握上市公司重要未公开信息的知情者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者,以获取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为目的,在信息公布前直接或间接买卖证券。
(2)内幕信息
我国《证券法》中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具有两个构成要件:重大性和未公开性。
(3)内幕交易主体
据我国现有的与内幕交易相关的法律及有关文件的表述可知,内幕交易主体仅指两类人:一类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另一类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4)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具有方式多样化、隐蔽性强等特点,认定标准十分复杂,一般而言,内幕交易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以下几种: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它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三、法务会计在鉴定内幕交易案件中的运用——以京山轻机为例
(一)相关理论
1.发现和收集破案线索
在内幕交易案件中,法务会计要发现和收集的破案线索就是要确定相关嫌疑人的投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确定其所获得的信息是否是内幕信息,是司法会计鉴定专家侦破案件的首要任务。因而确定其所获信息是否为内幕信息是最重要的证据。
2.寻找、发现和收集证据
在内幕交易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专家需要收集审阅相关公司的重要合同、会议记录,以及相关投资凭证。
3.收集司法鉴定的素材
在内幕交易案件鉴定过程中,法务会计需收集归档公司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公司会议记录和相关重要合同,以便在提起诉讼时作为有力证据。
上市公司高管、股东及相关人
4.确定内部交易主体
据统计,上市公司高管、股东及相关人员是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主体,因而以上市公司相关人员为核心的知情人主体群必须成为法律管控的重点。但同时,2007年后发生的内幕交易有相当部分由政府机构、中介机构、传媒机构人员、内幕人员亲友等实施,这反映了内幕交易有从法定主体向非法定主体扩散的趋势。
(二)案例分析
1.相关证据
①公司收购预案
据公司6月30日披露的预案,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伟等人持有的惠州三协100%的股权,同时向大股东京源科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1.5亿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补充流动资金。这是一笔充满争议的交易。
一家新进入自动化行业的公司,凭借“唯一客户”和一份框架协议,却获得了8.5倍的超高溢价,引发投资者质疑。另外经调查,惠州三协的实际控制人王伟,与其自动化业务唯一客户德赛电池也有渊源关系。通过预案的这些明显异常之处,可以看出本次交易涉嫌内幕交易的嫌疑性较高。
②股价异常
从公开信息来看,京山轻机并购案相关方的操作并不十分隐蔽,至少公司股价在此次重组停牌前有明显异动。统计显示,今年1月1日至4月11日,公司股价持续在3.8元附近震荡,日均成交金额约900万元,但4月11日至4月22日停牌前最后7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日均成交金额超过3400万元,是此前的3.7倍,成交量明显放大。而在停牌前一天即4月22日,公司股价单日涨幅也超过了5%。
③公司半年报和股东榜
对照公司半年报和三季报股东榜可以发现,有多名自然人股东在今年二季度和一季度大举加仓,并在三季度成功撤退,典型如翁逸亮,其一季度末首次进入公司前十大股东榜,持股249万股,二季度加仓337.7万股,考虑到京山轻机整个二季度仅有15个交易日,翁逸亮的精准出击令人惊叹。而与这些“牛散”对应的是,三季度内多家知名公募基金旗下产品大举买入,助力公司股价在该季度上涨了86%。
④历史依据
据湖北当地资本市场人士介绍,京山轻机也一直热衷于在二级市场“做股票”,热衷炒股在圈子内广为流传。京山轻机年报等公开信息显示,公司常年投资5000万元从事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在2013年获得了超过2000万元的投资收益,而同期公司扣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3645万元。
2.证据取得途径
通过分析可见,证据分为公开信息和内幕信息,类似年报、股价等公开信息可通过网站、媒体等公开信息平台获取,而一些内部信息及相关亲属的信息需通过公安机关合法的获取以及与公司内部沟通由公司自身提供。
3.证据涉及主体
一般证据涉及主体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亲戚、同学、师生、战友、同事、朋友、客户或雇佣等)。在本案例中涉及主体主要为京山轻机、惠州三协其公司本身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以及相关亲属。
四、结语
近几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交易中内幕交易欺诈案件不断发生,这是对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监管敲响的警钟。因而我国亟需在完善规制内幕交易欺诈案件的法律建设,同时也要加强法务会计队伍的建设。
作者:蒋澜 来源:大经贸 2016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