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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地下车位不同处置方式的涉税分

2015-12-15 12:5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

关键词: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地下车位通常采取销售、出租、按购房面积比例赠与业主使用等形式获取利益回报。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不同的税收。只有明确各经济行为下的权利归属,掌握正确的会计处理,明确自身的纳税义务,才能规避涉税风险。 以下就此问题展开分析:
一、地下车位的构成以及权属
   1、非人防地下车位:根据《物权法》及法律规定,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标识的不属于人防设施的地上或地下面积。由开发商投资修建的地下车位,开发商可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人防地下车位: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标识的属于人防面积的,该人防地下面积的权属单位为政府或市、县(区)人防办公室。开发商在和平时期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开发商无权出售。
二、不同处置方式下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分析
     1、销售非人防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
     ⑴会计处理:收入与成本单独设帐,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⑵税务处理:主要涉及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①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对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已作废,虽然新修改的《营业税条例》和《细则》没有谈到“永久使用权”这几个字,但是,总局的《营业税释义》中说:取消原条例中的“永久使用权”是因为在149号文件《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就已经明确——销售永久使用权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子目”所以,此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②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
  ③土地增值税: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前取得的销售非人防车位使用权收益,纳入房地产销售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畴的非人防地下车位收益与其对应的成本应遵循配比原则。
  ④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所签署的房地产交易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征税名目,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2、分期租赁
  ⑴会计处理:租金收入与出租成本应单独设帐,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⑵税务处理:主要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
  ①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于经营租赁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税率5%计算缴纳营业税。
  ②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按取得的实际租金净利按25%缴纳。
  ③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 号)的规定,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12%从租计征房产税,并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④印花税: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纳税规模,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3、按购房面积比例赠给业主使用
     ⑴会计处理:如果将地下车位在销售房屋时按购房面积赠与业主使用,则此部分成本作为公共配套设置处理。计入“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等科目。
     ⑵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
  ①土地增值税:《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在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③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 号)的规定,按照自有房产1.2%从价计征房产税,并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地下车位不同处置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纳税义务及涉税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一次性收取地下车位租金,纳税人应当具体问题详细剖析,机动应用税收政策。既要能做到公道节税,减轻税收累赘,又能在维护公司合法、正当的经济权利的同时,规避涉税风险,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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