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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会计准则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差异

2015-12-15 12:5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会计准则与税法理论依据的不同,直接影响实务操作,导致收入等确认和计量均存在很大差异。本文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对会计准则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差异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收入确认和计量;差异
一、收入确认范围的差异
  收入确认范围的差异,指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对收入进行确认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
  首先,二者的基本含义即存在差别。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税法规定的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取得的各项收入总和。
  其次,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上存有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都是指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税法上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还包括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所确认的应税收入。此外,消费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也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再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代第二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税法上的应税销售额则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两部分,而价外费用包括代垫款项和代收款项等。
二、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会计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和税法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不尽一致。税法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往往早于会计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
  会计主要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只有当各种形式的收入真正转移到企业以后,会计上才确认收入的实现。而税法上规定收入的实现时间,应该以产品或商品已发出,价款己收取或者收取价款的权利已实现为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三、收入确认的差异
  具体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看:
  (1)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税法上的规定不考虑纳税人的风险问题和继续怜理权问题。对收入和成本的计量问题,在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强制性估计收入和成本的金额。
  ① 现金折扣方式
  现金折扣也称为销售折扣,是销售者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还款而给予对方的一种债务折让。对于现金折扣,《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② 商业折扣方式
  商业折扣也称折扣销售,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对于商业折扣,会计未直接规定处理方法,一般比照销售折让处理方法进行,即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税法上规定,如果销售额和商业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③ 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增值税处理上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第一,购货方己经付款或未付款但己经做账务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回时,购货方应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依据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售退回额可扣减退货当期的销售额。销售方未收到证明单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或其他情况,销售退回额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扣减销售额。第二,购货方未付款且未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应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如销售方已做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扣减退回当期销售额。销售方未收到购买方退回的专用发票,不得扣减销售额。第二,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销售退回,销售方销售时开具普通发票,则销售方应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额。
  (2) 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差异
  在对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时会计准则和税收规定是一致的:按完成合同法确认收入,即在完成劳务时按合同、发票金额确认收入。当劳务收入跨年度时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对收入的确认是有区别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的估计,若预期的劳务成本可以得到补偿,即将发生并预期或己经获得补偿的金额确认为劳务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即不确认利润;若预期的劳务成本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部分金额确认为劳务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实际劳务成本结转成本,不能得到补偿部分的金额不确认收入,全部转为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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