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政部制定了38项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颁布第63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温家宝颁布第512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就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和所得税会计的应用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会计;
一、会计与税收的本质
企业核算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在我国,会计的确认、计量、报告应当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目的在于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法则是以棵税为目的,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从所得税的角度,主要是确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征税。
二、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形成和发展
所得税会计的形成和发展是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规定相互分离的必然结果,两者分离的程度和差异的种类、数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
1994年6月,我国《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包括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
2000年12月,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沿用了[94]财会第25号的做法: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实现了与国际趋同(1996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IAS12所得税,要求企业在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选择;2000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IAS12所得税进行了有限的修订,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三、资产负债表观
资产负债表观的核心:为了提升企业资产负债的信息质量,及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确认预计负债;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不再使用不符合资产负债定义的待摊和预提;首次给利得和损失定义,改变传统利润的内涵,强调只有在净资产增加的情况下才表明企业价值增加,股东财富增长,有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较为完全地体现了资产负债表观,在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面贯彻了资产、负债的界定。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持有及最终处置某项资产的一定期间内,该项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在这一期间内,就该项资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表明该项资产于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低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产生可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的额的因素,减少未来期间应以应交所得税的方式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应确认为资产。反之,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将会于未来期间产生应税金额,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的额及应交所得税,对于企业形成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应确认为负债。
从会计实务角度来看,正确的应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首先必须明确资产和负债的定义,而所得税会计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资产的计税基础分为两类:
1、历史成本:一般情况下,外购、自行开发或建造的资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2、公允价值+相关税费:其他方式获得的资产,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接受捐赠、投资、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资产。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
一般情况下,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交款等负债的清偿不会影响到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涉及到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税所得额,使得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异。
(三)特殊交易的计税基础
会计: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辨认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
税法:如果该企业合并为应税改组,不会造成差异,若该企业合并为免税改组,税收上维持有关资产负债的原账面价值,会计上按公允价值确认,则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四)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差异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差异表现为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由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在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的期间内,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减少并导致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形成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法规定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预计将获得的应税所得为限,确认相应的递
延所得税资产。
估计未来期间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税所得额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未来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所得;
2、以前期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产生的。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
1、某项交易不属于企业合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纳税所得额,则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计税基础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按税法规定可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
3、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确认:
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的额。
(六)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某些特殊情况除外:
1、商誉的初始确认;
2、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的初始确认;
3、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不予确认:
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五、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企业核算所得税,主要是为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应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计算确定。企业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同的,要考虑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差额,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的额,按照应纳税所的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当期所得税。
企业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一般应当计入所得税费用,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由该项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2、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该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影响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或是计入合并当期损益的全额,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利润表中应予以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