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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2015-12-15 12:4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权责发生制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而且,它在我国的会计实务中也具有广泛的应用。尤其是在收入和成本确定、核算以及收益计算等方面都比其它会计原则具有优越性,所以,权责发生制促进了我国会计行业的发展。本文首先介绍了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理解,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权责发生制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关键词:权责发生制,会计实务,运用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理解
  权责发生制原则,也被称为应计制原则或者应计基础。所谓权责发生制原则,就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情况来确定收入与费用的所有权的一项原则。而确认本时期的收入和费用或者债务与债权的标准就是当期实际所收到的现金的权利或者支付现金的责任是否发生。也就是说,收入以当期现金和即将发生的现金收入为标准来确认债权,费用则以当期的现金支出和即将发生的现金支出为标准来确认债务。而不是按照仅当期的现金收入或者支出来确认收入债务债权。同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说,只要是本期已经发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款项是否收到都要被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者费用来计算;只要是不在本期发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款项在哪期收付,都不能被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者费用。所以,权责发生制在会计的计量方面解决的问题是收入和费用的确定时间和数量。
  此外,以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时会产生应计、应收等事项,而且,在会计核算中一般是先对企业的收入的发生时间进行确定,其次才是对费用的确定。就是说如果企业的经营收入要与相应的成本之间相互配比,某个时期的收入项目与相应的成本要在本时期内进行确认。同时,权责发生制原则也要求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所标志的收入与相应的成本之间的关系要在本时期内相互匹配,具有因果联系。在特殊状况下,如果找不到收入与相关成本之间的联系,就可以从系统的角度对分摊原则进行合理的运用而解决配比问题,或者在款项发生当期就进行确认,进而正确的计算企业的利润,进行企业经营状况的评估。
  二、权责发生制在会计实务中运用的分析与处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的经济业务也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而且,新的商业经营模式的引入也会引起新的商务情况的发生,所以,在进行会计运作时要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一条主线,指导着会计活动的发生,但是,这也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一些经济活动的实现要跨越很长的时间间隔,当期的经济业务也不可能完全在当年给以反映。例如,销售商将生产商商品所有权以及商品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到销售商手中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也就失去了对商品的管理权;也没有对已销售的商品的控制权力。一般来说,在商品所有权转移后,商品所携带的利润和风险也就随之转移,生产商就失去了对商品的所用权力。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中却不是这样,商品所有权凭证或者实物在转移之后,生产商仍然保留商品的风险。
  在现代的商品销售中,很多销售商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会对大型商品的销售向生产商提出广告费、仓储费等多种多样的收费项目或者商品的返利等,将风险继续保留在生产商,而销售商却不得不接受这些条件。尤其是食品相关的企业,承担的风险会更大,尤其是商品出现过期或者滞销的情况,生产商要承担更大的风险。
  而对于提供商品的生产商来说,一般存在着以下三种情况,不能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收入与费用的计算。
  第一,当收入确认时不能对相应的返利进行处理。目前,在现实的商业业务中,返利已经众所周知,但是,它是一种税收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以它的性质作为依据可以归类于销售费用。生产商为了鼓励销售商销售本公司的产品,制定了返利政策,并希望能够通过此项政策来调动销售商的积极性,以获取更多利润。返利政策一般是由生产商根据自身企业情况而自行制定的一种评判标准,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返利的大小是对销售额或者货款的规定比例进行折算。但是,因为货物的供给时间不确定,所以只能在下一个时期进行本期的货款回笼,返利出现了时间跨度。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就会用返利发生的年度来冲减主要的业务收入。将返利计算到下一个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但是发生销售活动的本期就减少了费用,相应的就增加了资产。从审计角度来分析,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发生返利,都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来预先提取该费用。
  第二,在进行收入确认时不能将相应的费用进行处理。人们一般都是在商场进行消费,所以销售商为了扩大销路就会将产品大量的推入该商场。那么生产商就要接受销售商提出的各种条件。结账期是商品所有权转移到货款支付的时间段,在两个月之内支付就不按拖欠计算,支付费用也是事先规定的,同时,生产商还要向销售商支付一些条件费用。但是,在支付这笔款项的时候存在着时间差,依旧是发票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不同,形成了跨期费用。生产商在出示凭证时就记录了应收账款,费用发票为销售费用,这种方式就使得费用少计入。所以在进行这笔费用的核算时,在会计的借方要记录销售费用,而贷方要记录应收账款。
  第三,在收入确定时不能进行相关的退货处理。退货的发生是当商品的质量或者品种与规定不符而出现滞销等,进而产生的退货。在对退货进行退货处理时,要根据会计规定进行,就是要以发生时间冲减退回的收入。被作为调整事项的收入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中。在实际的退货情况中,退货的原因多种多样,企业对于退货的处理也要根据经验对退货所引发的相关资产负债问题给以综合考虑。
  尤其是食品行业,因为食品自身的保质期等问题经常会出现退货的状况,所以,对于这类特殊性的商品进行退货、调整时,生产商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但是在收入确认时对这种问题并不考虑,这种原因所造成的收入损失就记录在了应收账款中。正是因为企业没有对收入和费用进行及时的冲减,退货损失隐含在应收账款中,当货款收回后才能进行差额处理,并作为费用而进行处理。所以,在对退货进行会计处理时,要对即将发生的退货损失预先提取出来,在记账时,借方要记录营业收入,贷方要记录应收账款。
  总之,为了防止以上状况的发生,企业就要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来进行确认与报告。对当期或者即将发生的收入或费用给以仔细分析,以免在进行记账时,出现弄错会计科目的现象。
  
  参考文献
  [1]王吉凤:《浅谈权责发生制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2]张风义:《如何理解权责发生制》,《中国乡镇企业会计》,1995年第2期   
  [3]武灵翔:《论权责发生制会计的发展趋势》,《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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