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周限性
(一)不利于强化政府受托责任
按收付实现制记账,财政支出仅反映以现金实际支付的部分,不能及时反映那些在本期实际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现金的支出。比如,目前县以下中小学拖欠教职工工资的事情时有发生,这种拖欠的工资应作为应付款项进行核算。由于实行收付实现制,账面上不反映,期末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上就不能揭示这种客观存在的负债。再比如一些应由本期支付的国债及借款利息等,却在以后年度偿还债务本金或利息,也不能在会计中得到反映。此外,随着《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政府单位将面临许多潜在的债务,这些或有事项形成的或有债务在现行政府预算会计中也没有得到充分披露。这样,一方面造成了当期财政支出被低估,虚增了国家财政可供支配的财力资源;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一些相关的债务被掩盖,不利于国家财政风险的防范。
(二)不能全面反映预算单位资金运动过程及成果
在全部会计工作中,以收付实现制为标准提供的现金流人、流出信息,具有其它信息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按收付实现制进行的会计核算,实际上只是以货币资金运动为对象。这种核算对于转账业务较多、经济活动较复杂的预算单位,尤其是部分事业单位是不相宜的。因此,预算会计除反映现金收人支出外,经济活动只要涉及资产、负债等事项的变化,都要及时反映,以便提供单位全部资金的来龙去脉。
(三)不利于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收付实现制下,记录收人和费用的时间是以款项的实际收到或支付的时间为准,而不考虑收人与支出的匹配性,从而引起不同年度间预算收支规模的较大波动。如:各部门都存在着并非每年都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在修理发生的年份,支出规模较大,其余年份则没有或发生数额较小的支出,造成各年度的支付规模不一,缺乏可比性。另外,有些政府预算收入是本期一次性取得的收人,在当期会出现收人大幅度增长,以后则可能出现负增长现象。所有这些,都不利于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对宏观财政经济形势的分析和决策。
(四)不能满足政府经济决策的需要
在收付实现制下,预算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中心是当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结果,不能全面、系统、完整地反映整个预算资金运动的连续过程及积累的结果,不能客观地反映当期的财务行为对以后年度的影响。这不利于政府的经济决策,不能真实反映政府潜在的债务风险,也无法正确评估政府的持续营运能力。
二、我国预算会计核算由收付实现制转向权责发生制的步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政府预算会计运用权责发生制都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事实上,在政府预算会计领域,完全的收付实现制和完全的权责发生制并非是截然相反的两种选择,他们只是会计基础的两个极值。为了最佳地实现主体会计和报告目标,在极值的范围内,可以进行多种调整,或不同程度的应用,即采用修订的会计基础。这使得管理者可以最佳地组合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财务信息,以便更好地强化政府受托责任,增加财政透明度,提高政府效率。
笔者认为,我国预算会计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的转换,应采用“由局部到整体”的原则,分步骤地开展。具体来讲,可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先由目前的收付实现制过渡为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即以收付实现制为主,对某些会计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第二步,待条件成熟时,再由修正的收付实现制逐步扩展为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即以权责发生制为主,对某些会计事项采用收付实现制。
在第一步的改革中,主要的改革措施为确认期内已发生,但预计今后期间才会实际收付现金的交易和事项,以明确其权利和责任。对这类有明确期间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如应付转移款、应付借款、利息费用、政府员工养老金等,按权责发生制加以确认。鉴于这类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矛盾较为突出,故作为改革的首选对象。通过第一步的实施,可以实现对部分应计项目的计量与确认,相对而言,更真实地反映了财务状况,未来的现金需求和筹集需求也得以明确,也部分考虑了未来偿债能力,确认了政府及其机构所有的负债和承诺。
但是,在第一步改革中,并没有确认对外放款、投资类财务资产,没有确认存货和应收收益,也没有确认长期资产和将长期资产的成本分配于使用资产的期间。因此他并未全面反映政府主体财务状况的真正面貌,也不能提供计量业绩时需要的成本信息。所以,第一步只是过渡性的步骤,必须在此基础上进行第二步,以实现预算会计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的真正转换。
第二步采用的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是较为彻底的改革。在这一步中,除了实物资产的确认及其折旧计提外,其余的会计报告主体要素,均按权责发生制处理。这意味着,政府财务报表要素,要按照相对完整的财务资源意义上的资产和负债加以限定,收人、费用(折旧除外)也基本上反映报告主体资源的增减。例如,用于提供货品和劳务的资产而发生的支出,均得以在财务状况表或营运表中得以反映。
由收付实现制到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再到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不仅仅是单纯管理手段的革新,其实质,是基于新经济环境对政府会计目标的要求,站在“企业化政府”的高度上,为正确报告社会大众与政府间受托责任的一场改革。
三、当前应着手的改革事项
(一)对于国家财政改革出现的某些新业务事项,宜采用权责发生制予以处理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情况,如有的材料已到,但发票账单未到;有的发票账单已到,但材料未到;有的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有的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这些付款方式在收付实现制下,只能在实际拨款时按拨款金额确认和计量财政支出,显然不能真实地反映预算的执行情况,应按权责发生制进行处理。另外,在工资统发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基层政府由于种种原因欠发的工资及退休金,具有可计量性,而且是政策性很强的刚性义务,代表政府的义务和受托责任,也应按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
(二)预算单位的收入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
实行部门预算后,预算单位的年度收人项目较为确定,而且确认和计量收人的依据也容易取得。因此,对预算单位的收入事项,应根据审批的预算计划,在经济事项发生时予以确认。其中,对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计划部分,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按财政国库和财政专户实际拨付数确认,年度终了后,财政当年应拨未拨的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如果财政部门决定仍留给单位使用,则预算单位应按权责发生制计为当年收人,同时增加应收款项,下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拨人上年未拨付的款项时,作减少应收款项反映;如果财政部门对上年未拨付的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决定收回,则预算单位不能确认为收人。
(三)对部分拨付资金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例如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预算单位的年终结余资金、政府间上解支出、补助支出以及其他年终应付未付事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予以处理。例如,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预算已经安排,由于政策性因素、平衡预算需要或用款进度等原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及动用中央预备费安排,因国务院审批较晚当年未能及时拨付的支出,应采用权责发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