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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诚信丧失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2015-12-14 11:4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会计是诚信行业,离开诚信,会计便失去了立足的根本。近年来,从郑百文到银广厦等接连不断的恶性会计造假案件使公众丧失了对会计的信任。会计诚信的缺失,严重影响了会计主体和会计界的声誉,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加大了企业生存的隐性危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贻害无穷。因此,会计诚信问题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关键词:会计诚信; 丧失; 原因; 对策 
一、会计诚信丧失的原因分析
  会计信息是会计工作的最终产品,其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社会资源的利用率,这就要求会计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和公允。然而现阶段,会计信息质量普遍不高,会计信息失真已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主要原因有:
  (一)、信息的不对称是会计信息制造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前提
    一般来讲会计信息的制造者都直接参与公司的运作管理,控制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拥有企业内部的各种信息。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投资人)由于多数不能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只能靠会计信息制造者提供的信息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这就造成了会计信息的制造者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可依主观意愿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
 (二)、会计自身的特点及局限性是会计失信的条件
    现代财务会计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应计、预提和待摊项目,会计信息制造者就可以通过操纵应计项目的确认时间来制造虚假业绩,如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而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是建立在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基础上的,存在较强的主观随意性,会计信息制造者很容易借此高估费用和损失、低估收入和利得来操纵利润;同时,会计政策为企业提供越来越宽的选择范围,制造者总是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身绩效或其他会计目的的会计政策。而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都为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想象的空间,很多情况下会计工作内容需要凭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来进行,如果会计人员不能完全排除利益的干扰,其主观判断就会失去客观和公正,这就为会计人员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便利。
  (三)、利益驱使是会计失信的根本动因。
  政府对企业业绩考核目标的不完善,造成企业经营者的政绩体现在完成每年上级领导对其经济效益的考核指标上,这种体制的存在,势必诱使企业管理者通过会计舞弊,粉饰经营业绩来达到其目的。同时,在利益的驱使下,企业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可骗取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信任,并因此获得投资、贷款或减少税金支出等经济利益;企业负责人通过制造虚假会计信息,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并因此获得职务、薪金、股票升值等方面的利益;会计人员按企业负责人的要求完成会计工作,并由此获得薪金、升迁、奖励等利益;而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目前处于买方市场的困境下,为了占有一席之地,也迎合公司的要求,出具虚假报告。正是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构成了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在动因。
 (四)、失信成本低是会计失信的动力
    对公司造假的处罚力度轻,执法不严,是我国会计造假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对检查出来的会计造假往往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减弱了法律的效力。因为经济处罚是需要由造假公司的权益来承担,即用本应属于股东的利益来偿还股东的损失,由投资者来为公司的造假行为承担责任,从而转嫁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极少影响到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人员的利益。正是由于会计造假的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不造假的机会成本过于高昂,才会不断上演公司会计造假的闹剧。
二、重塑会计诚信的对策
 (一)、实施诚信工程,强化诚信教育。
  一是着力打造信用政府,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地方保护,提高政府的信用度。杜绝“官出数字”的浮夸风,把诚信作为一个地区、部门考核的政绩指标。二是尽快建立信用档案制度, 将违反诚信及不遵守职业道德的单位和个人记录在案,以便公民随时查询,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从而逐步增强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意识。三是加强对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树立,正确道德观和价值观。
 (二)、健全和完善会计监管机制。
  建立以行政性监管、注册会计师为核心的社会监管和单位自身内部监管相结合的“三位一体”会计监管体系,促使会计人员遵纪守法,真正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守准则,不做假账”,使会计环境真正得到净化。
 (三)、加快会计准则的制订,减少会计虚假信息的施展空间。
  要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压缩财务报告粉饰的空间,要加快制订和出台新的具体会计准则,特别是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容易出现问题,同时要考虑尽可能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方面的规范更加具体。
 (四)、加大打击惩罚力度,加大造假成本。
  对于恶意造假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必须从立法、执法上对造假者追究其经济责任,刑事责任,使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所得到的利益,加大会计信息稽查力度和检查面,大幅度提高会计造假成本。同时应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以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一旦受到假信息侵害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取得民事赔偿。同时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那些不遵守行业规则、不守信用的企业或个人,出现失真信息行为后要把肇事者驱逐出相关行业。如对会计造假的上市公司要立即退市,对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要进行取缔,对造假的单位责任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吊销资格证书,不允许继续从事相关职业等。
  总之, “诚信” 会计立足之本,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也是市场经济领域中一项基本的行为规范,它应是所有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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